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廖永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27:41   浏览:84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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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廖永南

一、案情
郭劲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仙之子皮宝,2003年8月10日皮宝向郭劲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劲在吉安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宝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仙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仙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劲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仙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仙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仙辩称,其担保是在郭劲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郭劲的债权应否保护,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判决皮仙清偿皮宝所欠郭劲货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且该保证合同已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也已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二是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仙与郭劲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仙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劲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仙保证代皮宝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劲是在债务人皮宝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劲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仙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3、从皮仙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仙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皮仙在皮宝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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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文化部


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1993年2月6日,文化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时装表演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时装表演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以提高审美情趣、美化人民生活、扩大文化交流、繁荣演出市场为宗旨。
第三条 组建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10人以上具有一定表演艺术水准的时装表演人员;
(二)有适应正常表演需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表演时装;
(三)有固定的排练场所和办公地点;
(四)有独立帐号和专业财会人员;
(五)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
第四条 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应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单位名称及组织章程;
(二)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
(四)具备第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由文化部审批,核发《营业演出许可证》;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一个月内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营业演出许可证。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方可进行营业性表演。
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的审批、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业余时装表演团体参加营业性(售票,有广告、赞助等收入和支付演出报酬)时装表演,须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后,发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七条 个体时装表演人员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持本人的证明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向县(含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一个月内予以考核,具备营业演出条件者,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八条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时装表演团体及个人入境或来大陆从事营业性表演,由邀约单位按文化部对外和对台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赴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营业性表演,须经核发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手续,获准后方可演出。
第十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进行营业性表演,由邀约单位按文化部对外和对台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获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国家或地区内开展营业性演出。
第十一条 时装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应邀参加临时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邀约单位与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文艺表演人员《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
个体时装表演人员应邀参加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由核发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结算演出收入。
第十二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体时装表演人员进行营业性时装表演,必须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并认真填写规定条款。
《营业演出许可证》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为核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限和地域内使用有效,不得转借、出租、出卖。
第十三条 经核准登记的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半年内不开展时装表演业务,视为自动歇业,由审批机关收回《营业演出许可证》。
时装表演团体变更演员或变更核准登记项目,应按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时装表演节目、伴奏音乐必须文明健康,严禁有悖社会公德的表演。
第十五条 时装表演团体或个人时装表演人员违反本规定,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发〔2007〕24号 2007年3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8号),市政府决定对《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下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2〕171号,1992年9月15日发布)
二、西安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发〔1993〕140号,1993年8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