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论监督/兰绍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0:49   浏览:9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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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网 络 舆 论 监 督

兰绍江


内容提要: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包括政治生活方式。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当对网络舆论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使其规范和完善,建立起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使“互联网”成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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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沈阳刘涌涉黑犯罪团伙案件在审判过程中一波三折,引起了一场轰动全国的网上大讨论。虽然此案已告终结,但它造成的舆论效应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迪。
在刘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严惩黑社会犯罪的鲜明意愿,最终导致了最高法院对刘涌案件的再审。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互联网”成为民意表达的最佳手段。
一、从刘涌案件看“网络舆论监督”的意义
1、 民意得到了真实、充分的表达。刘涌涉黑犯罪集团案堪称建国以来罕见。众所周知,黑社会犯罪危害之严重非其他犯罪所能比拟,为各国政府之大患。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势力虽刚起步不久,但来势凶猛,国家对此已经确定了“露头就打,从重从快处罚”的方针,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深得民心的举措。刘涌集团危害一方十几年,终于绳之以法,自然为国人瞩目。当辽宁省高院以含糊其辞、“莫须有”的理由将刘涌死刑的一审判决改为死缓,尤其是部分“知名教授”违背民意、以权威面目书面干预审判活动的曝光,激起了国人的愤怒,引发民众投入一场空前的大讨论。在这场大讨论中,爱憎分明的人民意志得到充分表达:①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首恶必须严惩,决不允许假借“人道、人权”姑息养奸;尽管个别“权威”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的罪,这样的案件到了美国可能判无罪,不是判死缓的问题云云[注],但人民不信邪,他们知道孰轻孰重,他们更不会用美国的法律来断中国的案子。 “刘涌不死,民心死”,一语表达了人民对黑恶势力的深恶痛绝。②维护司法公正,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有的 “专家”断言判处刘涌死刑是我国一贯重刑思想的体现,民众的态度是媒体片面引导的结果,是用感情代替法律;更有人建议最高法院改写辽宁高法判决中“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模糊词汇,明确“认定刑讯逼供的事实,并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不将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的依据”,(笔者注:接下来就要追究公安、检察机关办案干警的罪责了!)说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尊严的维护。”[注]但是,从2000年7月刘涌案发到3年后刘涌被终审判决,公众对刘涌案的关注一刻也没有停止,“百姓心中有杆秤”,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次参与讨论人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感情和理性几乎都达到极致,正是如此,才避免了黑白颠倒和无限放纵。这充分说明,正义存在于民众之中,人民懂法、而且最理解法律的宗旨。
2、 正义存在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刘涌案的二审改判曾一度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某种怀疑;但最高人民法院正视全国人民的质询和呼声,依法对刘涌案提起再审,并最终维护了正义。人们看到我国的司法敢于从容面对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正如有位法学博士所言:再审本身是一个进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反映了法律对民意的一种尊重,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只有程序正义而没有实质正义,严格执行根植于民意的法律并接受民众对于法官是否严格执法的监督,才是法官对民意最好的尊重 [注] 。刘涌一案的再审充分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用自己的行动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人民对司法公正的有效监督,又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法律是一定形态的社会物质生产和生活的体现,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与生活的主体,因而法律必须代表最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司法又必须在人民的监督下公开、公正进行。如果法律抛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权威”强加给人民的信条;如果司法活动不受人民的监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将失去在民众中的权威。民不可欺——无论什麽人,打着“权威”旗号也罢、打出“人权”招牌也罢、还是玩弄什麽其他花样,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超越我国的国情。
3、 人们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对刘涌案件的网络舆论监督,一方面在法律范畴给予人们很多启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广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证司法公正与权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大家的极大关注,有个学者讲,“对刘涌案的再审,网络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上畅所欲言体现了民众对权威机构的一种评判,在网络上对司法机关的评判则从某一方面体现一种社会的声音。”[注]网络在极大地拓展人们交互空间的同时,又极大地便捷了人们之间的认识与交流,它将成为今后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末,人民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司法活动,为什麽不可以把这个手段扩展到其他领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安全……等等所有领域,都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都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网络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二、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①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②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③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④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时间计算更为昂贵。⑤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1、 监督主体的素质较高。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知识和表达能力,关心国家和社会事务,具有较强的参政意识与维权意识,分析问题有一定的深度,他们是社会舆论的主要参与者;其中年青人又据多数,思想活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通过互联网听一听这些人的反馈意见,对于推进我们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都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角度参与国家大事的讨论、评价,不仅参与人多,而且面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建议、评论都能得到集中反馈。
3、 人们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一般说传统的媒介对民情、民意总有个加工、筛选,往往一些更真实、一手的舆论、呼声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 “工序”。如果把传统媒介比喻为“记名投票”的话,那麽互联网就是“无记名投票”。这种宽松、自由的环境便于人们无拘束地发言,真实表现自己。
4、 具有空前快捷的特点。互联网是个电子的虚拟世界,它传播信息的速度不是以天数、小时为分母,而是按秒计算。海南发生的事情,在几秒钟内通过互联网,图文并茂地发布到大江南北、长城内外,也不会发生传统媒介的那些昂贵费用。
5、 具有良好的交互性。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对同一问题相互了解观点、展开讨论;既可以成本大套、连篇累牍,也可以短小精炼、一针见血;还可以组织 “专家访谈”,以至于组织问卷调查和反馈。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注3」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三、正确对待网络监督。
尽管网络监督目前仍存在某些缺陷,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绝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网络媒体所显示的舆论监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体现,众多新闻事件,如孙志刚事件、日本人集体买春事件、刘涌案件、宝马汽车撞人案等等,都在网络上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接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评判监督,深深触及了人们的灵魂。人民大众参政意识空前高涨,使各种事件的发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动,不但影响着政府决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变革。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媒体反映的民众呼声和意见,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这表明网络媒体公信力日益凸显。网络监督已经不可阻挡,因为它符合广大人民的意愿,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我们应当对网络监督有个全面正确的认识,并且不断地使其规范和完善。
1、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总纲明确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宪法》 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网络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当然要受到宪法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评价网上的争论说,“这是网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体现。”
2、 网络舆论监督是现代文明的体现。
现代文明的社会,不仅表现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达,而且是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政治文明首先表现为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积极性,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受到关注和发挥作用。依赖现代数字技术而实现的互联网传输、交流手段,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充分实现民主又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网络监督正是这种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的恰到好处的结合,它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否定网络的意义,就如同愚昧时代否定“日心说”、清政府视火车为“怪物”、落后的文化禁锢电影、电视;否定网络监督也可以视为“叶公好龙”式的民主心态。
3、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
网络媒体是交流传播各种知识和社会信息之现代化工具,它具有广泛性、社会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征,他已经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我们看到,在网络监督的过程中,人们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在参与中学习、在参与中互补,在参与中提高素养。对于个别不负责任、偏离事实和公德的网上言论,人们也在进行批评或抨击。正义、法律、公德、知识在自发传播,这是主流;恰恰是这种自愿参与的活动,更有效地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时也真实反馈了人们道德的水准,让我们的主流媒体的导向有的放矢。
4、 网络舆论监督是民主、公开、平等的推动力。
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开和平等,这正是网络监督的前提和目标。网络监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开(也包括司法与行政的公开),公开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开化、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政治公开化就是要增强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闭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序上、技术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更好地了解政治过程,更好地知政议政和参政,实现各种民主权利。没有政治的公开化,就很难保证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会受到影响,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也就无从谈起。
5、 对网络舆论监督应进行规范和正确引导。
互联网承担着传播知识、信息,弘扬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神圣社会职责,作为发布部门的大量社会信息应当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有关部门应该审时度势,加强正面引导。网络规范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导,靠所有网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创建了《红网》,作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闻和综合网站,拥有了中国第一批专业网络记者,在红网的“社区论坛”,邀请了诸多的专家、学者作为常年特邀嘉宾,进行各种建设性的探讨和评论,引导论坛舆论导向趋向理性化。全社会应当加强互联网诚信与公德教育,形成网络道德公约;网络服务与监管部门以及主流媒体应当主动组织对败坏网络声誉的批判,引导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净化舆论平台。
6、 建立有利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与途径。
网络监督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一切关注民生、关注国家的事情,总是会经过网络空间摆到各级政府的桌面上。对于这种“新”事物,我们的各级政府应当给与高度重视和恰当地应用了。有人建议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认为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应当扩大到司法和和一切政治领域,还应当制定必要的对监督渠道进行规范的章程。譬如:国家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人民的监督,首先要实现公开,国家司法、行政、经济等部门哪些信息必须或应当公开,通过哪些渠道公开,谁来监督执行;如许多地方纷纷创建“政务网”、“警务网”“市长信箱”等,为人民提供了方便之门。吉林省省长洪虎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政府要将自己的工作向媒体公开,媒体要监督政府的工作。北京市委书记刘淇说,政府应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监督政府,重点是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像我,就是你们的重点监督对象。社会反馈制度——我国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很重视从互联网了解民情,全国人民抗击“非典”时,胡锦涛总书记在广州对一位医生说:“你的建议非常好,我在网上已经看到了。”温家宝总理对几位北大学生说:“我在网上看到同学们在留言中表达了同全国人民一起抗击非典的决心,令人感动。” 各级政府是否可以制定一些具体的制度,人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和方式发表意见、建议,谁来收集来自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建立畅通的相互反馈路径。湖南《红网》的“百姓呼声”已成为百姓心中的名牌栏目,群众可以在网上投诉求助,由红网记者及联动媒体记者调查,并直接回复投诉人;群众还可参与进行评论和法律咨询等,使网络的互动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违法追究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处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地政府可以根据这个决定制定细则和一些必要的制度,使网络监督进入良性运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肩负起网络监督立法的重任。
总之,互联网的普及,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一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道德的等等领域,都因互联网的加盟而大开眼界、五彩缤纷。它是现代科技的产物,也是推动现代社会进步的动力;因势而用之,受益无限;逆势而拒之,后患无穷。现代政治文明与现代化民主手段的结合,将创造一个真正健康、富于活力的现代化社会。

?文中[注]释均引自互联网评论。
参考文献:
郑慧:《政治文明:涵义、特征与战略目标》(《政治学研究》2002/3)
朱兵:《谈中国网络媒体的主要社会责任》(2003中国网络媒体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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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1987年6月8日,水利电力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扩大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管好用活各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除了做好记帐、算帐、报帐等工作外,应充分利用会计和社会经济信息,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参与学校的规划和决策,为学校管理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第五条 高等学校在进行财务管理改革过程中,应加强领导,注意同学校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进行。

第二章 预 算 核 定
第六条 高等学校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由部按照不同科类,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和学校所在地区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按“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
“综合定额”,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人民助学金和奖学金、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公务费、业务费、其他费用和差额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部按列入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内的学生人数和规定的定额标准核定下达。
按“综合定额”核定的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除人民助学金(包括奖学金)结余应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由学校按规定比例建立学校基金。但年末在校学生人数少于计划人数结余的定额经费,只能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转入学校基金。
超定额教职工个人经费的补助费要逐年递减,第一年全部补助,第二年补助70%,第三年补助40%,第四年取消补助。新建院校的超定额教职工个人经费将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第七条 专项补助包括专题科研补助费、重点专业设备购置费、一次性修缮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长期外籍专家经费和其他特殊项目补助费等,这部分经费由部按照各院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下达。

第三章 预 算 管 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自主统筹安排使用部核定的预算经费。
第九条 高等学校内部的经费管理,原则上实行“统一管理,一级核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具备条件的院校也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二级核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条 学校的后勤部门、设计院(所)和校办工厂等单位,在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实行定员定额,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的前提下,可分别采取以下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为校内服务而无其他经常收入的膳食、房修部门和汽车队等单位,可根据国家规定,在保证服务质量和不增加国家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实行定额承包和其他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
二、对既为校内服务又向社会提供产品或劳务,并有经常性收入的校办工厂、设计院(所)、出版社、招待所、劳动服务公司等单位,在首先保证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题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为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相互提供劳务和服务,在内部转帐结算时,只能计算成本(不包括人员工资)不得提取酬金,不得把国家预算经费转移成小集体资金或作为个人奖励。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加强对预算内、外资金的综合平衡,实行综合财务计划(收支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应认真分析学校的全部财力,本着“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的方针,首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各项资金,讲求投资效益,使学校各项事业协调发展。计划的编制程序,采取“二上二下”的办法,即由学校根据年度教育事业计划于每年的十月底前编报综合财务计划建议数,经部审核汇总,核定预算指标;学校按照核定的预算指标数编制年度综合财务计划报部审批、下达。

第四章 事业收入的分配和管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培养,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各类短训班、函授、夜大学以及开展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所得的收入,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本专科学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接受进修教师等所收取的经费,80%作自动增加经费拨款处理,20%纳入学校基金。
所有委托培养等计划外教学任务,应与计划内教学任务列入统一的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合并计算教学工作量。学校根据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规定,对超过教学工作量的部分,发给超工作量酬金。
二、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举办各类大学后继续教育、培训中小学教师的短训班,扣除办班的各项开支后,纯收入70%纳入学校基金,30%作为劳务酬金;其余各类短训班,纯收入的75%纳入学校基金,25%作为劳务酬金。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对外开展科技服务和技术咨询活动,必须进行成本核算,所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差旅费、水电费、资料费、上机费等,都列入成本,扣除成本后的纯收入可提取8% ̄13%作为科技服务和咨询活动的劳务酬金,其余部分纳入学校基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开展对外科技服务,各类技术咨询,提供产品等必须合理收费。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参照社会同行业标准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各项事业净收入按5%上交部,其余部分建立学校基金。各类计划外培养学生所收取的基建费和设备费,一律不得提取劳务酬金,也不得作为学校基金收入。

第五章 学 校 基 金
第十八条 学校基金是高等学校资金来源的组成部分,学校基金收入,应认真核实。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广开财源,积极创收。严禁以各种名义把预算经费转作学校基金,或把应在学校基金中列支的费用,转移到预算经费内开支。
第十九条 学校基金按5:2:3的比例分别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添置教学、科研、生产设备和小型土建工程(其中: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需报部批准)以及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事业,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但不得巧立名目给教职工滥发津贴、补贴和各种实物;奖励基金用于发放各种奖金、上交奖金税。
以上各种基金,应分别按有关规定开支,先提后用,不得超支。

第六章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
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
三、仪器仪表;
四、机电设备;
五、卫生医疗器械;
六、印刷机械;
七、电教器材;
八、文娱体育设备;
九、标本模型;
十、文物及陈列品;
十一、图书;
十二、工具、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办公行政、事务使用设备;
十五、被服装具。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对多余、闲置和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调拨、转让和处理,其中属于部管的固定资产,在调拨、出租或转让报废时应报部批准,出租、转让的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全部转入学校的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正确、及时地反映和监督各种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情况。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健全帐、卡,做到帐、卡、物三相符;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对大型、高、精、尖设备要统一管理,共同使用,对固定资产要逐步实行收取占用费的办法,以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七章 财经纪律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一切收支都必须经过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部门组织的各项收入,全部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任意截留,不得设立“小钱柜”。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要接受审计、财政和税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八章 财 务 队 伍 建 设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健全和加强财务机构,切实搞好会计核算、计划管理、经济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等工作,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努力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重视财会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充实财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财会人员应实行会计专业职务聘任制。根据学校财会工作任务、会计岗位设备和岗位职责,进行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聘任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可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2]第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1]1号)的规定,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并实行改制。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我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各类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工作中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作了具体部署。上述文件发出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各商标代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截止到2001年11月底,全国有9家商标代理机构基本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但是,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甚至采取观望、等待态度,致使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缓慢。

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国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1]83号),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保证该项工作按时圆满地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此次脱钩改制工作的目标,是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标代理体制,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更好地发挥商标代理机构在经济发展和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坚决纠正观望、摇摆、拖延、走过场及明脱暗不脱的错误作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求,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脱钩改制工作按期完成。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

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其他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兴办或挂靠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应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已与其所属或挂靠的单位脱钩但未进行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按国办发51号文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规范。

三、脱钩改制的时间和步骤

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2年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指导监督本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商标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应由所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标代理机构应参与制定。方案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安置方案;产权界定及处置方案;业务关系及档案管理的衔接方案等。

整体脱钩改制方案完成后,应经商标代理机构所属上级部门批准后于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2002年4月30日前审核批准,并报我局商标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2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商标代理机构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督,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主要任务有:安置人员;处置资产;整理商标代理业务档案;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完成工商登记手续等。商标代理机构完成脱钩改制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并在2002年7月20日前到我局商标局办理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变更手续。

(三)验收阶段(2002年7月1日至2002年8月1日)。商标代理机构将脱钩改制情况报告交所属部门认可后,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于2002年7月20日前上报我局商标局(商标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我局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情况进行抽查,对符合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办发[2001]83号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予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对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我局将从2002年8月1日起停止其商标代理资格,我局商标局从同日起停止受理该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四、脱钩改制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有关具体要求

(一)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具体内容及改制的组织形式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改制的商标代理机构同时也应符合《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改成合伙制的,必须有3名以上的具有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的人员订立合伙协议。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人员安置、财产界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商标代理人智力劳动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因素。对商标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偶到的具体问题,除按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与当地财政、人事、社保、劳动等部门协商,妥善解决。

(三)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原机构的权利义务、妥善处理原委托事项的衔接工作,继续完成所有尚未完结的商标代理业务,不得因脱钩改制造成业务中断。

(四)商标代理机构必须与所属部门完全脱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中任职或者兼职。

(五)脱钩改制后的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应含有字号,并不得与现有商标代理机构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全国商标代理机构名录查询网页:WWW.SAIC.GOV.CN)。

(六)对未在2002年4月10日前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将脱钩改制报告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商标代理机构,从2002年6月30日起不得承接新的商标代理业务,并在2002年8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者转委托手续,同时到我局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附件:商标代理机构上报材料目录(略)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