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追打警车的三点警示/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29:47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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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追打警车的三点警示

毛立新

9月14日中午,河北省河间市公安局留古寺镇派出所追赶嫌疑车辆时,出现尴尬一幕,犯罪嫌疑人无路可逃之际,竟手持片刀棍棒扑向尾追的警车。警车车身多处被砸。随后,嫌疑车辆反过来把警车追出很远,直至警车进入一处村庄,嫌疑车辆才停止追赶。(《燕赵都市报》9月16日)

据该派出所指导员介绍,当时“嫌疑车上有10个人,据说还有枪”,而警察却只有3人,而且没有配枪。看来,嫌犯追打警车,确是力量悬殊所致。此时,警察“打不赢就走”不失为一种策略,我们不应奢求警察去做无谓的牺牲。但不管如何,捉贼不成、反被贼捉,毕竟让警察尴尬蒙羞。所谓“知耻而进乎勇”,其中有三点警示值得警方记取:

其一,嫌犯气焰嚣张,说明警察执法权威不足。此案中,嫌犯手持凶器追打警车,公然与专政机关对抗,挑战警察执法权威,可谓嚣张至极。另据报道,近来各地暴力袭警案件频发,有增多蔓延之势。如西安市今年4月以来已连发暴力袭警案10余起,引起社会震惊。不法之徒暴力袭警、公然抗法,既说明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也说明警察执法权威有待增强。

其二,警察不战而逃,说明执法能力不强。面对歹徒进攻,警察不战而逃,凸显执法能力之不足。此案中,面对歹徒追打,执法民警竟无还手之力,既说明警方武器装备急需改善,也说明民警实战能力亟待提高。另外,案发之时,警方未能及时出动110、防暴警等给予支援,亦未能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予以反击和围捕,说明警方的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机制也尚待完善。

其三,群众做壁上观,说明警民关系不谐。警力有限,民力无穷,警民同心方能战无不胜。此案中,现场围观群众并不少,但既未见警察下车求助,也未见群众主动援手。也许,在警察内心深处,对群众能否援手相助并不自信,而群众见警察落荒而逃,更是失望万分。看来,打破警民隔阂、融洽警民关系、实现警民携手,亦需下一番真工夫。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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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教高教〔2009〕92号


各省级示范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有关院校举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项目管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
http://www.zjedu.gov.cn/upload/col31/20090617094021.doc

二○○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9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和整体水平为目标,支持办学定位准确、办学特色明显、改革成绩突出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根本途径,加强内涵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整体改革与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建设计划实行省、项目院校举办方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项目院及举办方共同承担。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育厅、财政厅共同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和实施建设计划,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建设计划的正常进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建设计划工作,起草相关政策及文件,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总结研究等;
(二)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三)检查、监督项目院校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检查、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五)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五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指导落实相关政策和建
设资金;
(二)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非省直院校的举办方在履行其配套专项资金外,还要加大对其所属项目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立项建设院校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
第六条 项目院校为项目建设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厅、财政厅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五)按教育厅、财政厅要求,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浙教高教〔2007〕207号”文件精神执行,包括申报、论证、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五个环节。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提出申请,编制建设方案,填写《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项目书》。
(二)论证。申报院校举办单位或当地教育行政、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对申报院校的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评审。教育厅、财政厅按《浙江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评审标准》联合组织评审。
(四)公示。教育厅、财政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公布结果。公示期满后,教育厅、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立项建设院校名单。
第八条 项目院校审核后根据下达和配套的资金数以及专业修订《项目建设方案》,并认真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院校举办方要制定相应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对项目院校所承诺的政策及资金承诺。
第九条 修改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院校须报经教育厅、财政厅同意。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设计划的专项资金包括2个部分: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将总计投入2亿元,按评审结果分3年到位。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投入的资金、项目院校自筹的资金、项目院校争取来的其他企业投入的资金。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确保不低于1﹕1的配套投入,并保证第一年投入不少于配套总额的50%,第二、三年须按不低于省财政拨款进度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项目院校应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院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须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立项建设院校全院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改善重点建设专业实践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兼职教师的聘请,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 重点建设专业实践实训条件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在重
点专业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
(二)重点建设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按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费用。
(三)重点建设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费用:是指项目院校用于重点建设专业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培养,以及从行业企业聘请有丰富一线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
(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费用:是指项目院校用于全院性“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院校及举办方自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建设,也可用于院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所有专项资金均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基础设施建设,省财政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专职人员的引进。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院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项目院校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资金投向及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固定资产购置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期完成。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第十六条 项目院校应将项目收支情况按预算科目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院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等与示范院校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院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建立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监督检查、项目院校举办方监管和项目院校自我监测的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院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论证、事中监控、事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一)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依据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采集绩效考核信息,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对中期检查考核结果不理想的院校第3年建设经费将作总投入20%的削减。
(二)项目院校举办方负责监管项目的实施,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院校对项目建设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八条 在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省专项财政资金;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共同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重点专业建设成效,对区域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项目院校建设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与验收。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实行考核滚动制。对通过最终考核验收的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对建设成绩优异的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可视情况增补为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通过验收的也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项目院校应会同其举办方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直有关部门:

  《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的重点品种包括:奶粉、食用油、散装酒、儿童食品,以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环节。特别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治理整顿,铲除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黑窝点”、“假作坊”,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主要任务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定期发布全省城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农产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加大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吊销其相关证照,责令退出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重点食品的定期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组织、协调并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强化食品进出口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教育和督促企业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强化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省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六)整治食品包装、标识印刷业。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方面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非法印刷活动的,要坚决取缔,进一步规范对印刷行业的管理。
  (七)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信用惩戒机制的作用,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无立足之地。
  (八)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食品安全。积极探索农村食品销售网络建设,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网点,形成农村食品供应的主渠道。
  (九)依法及时查处大案要案。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为确保办案效率,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当前要通过查源头,端窝点,堵漏洞,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今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通过整合各方面的监管力量,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较好地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强化工作责任,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年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二)加强协调沟通,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为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20日将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查处的大案要案以简报和报表形式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编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取得的成果,增强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发动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及时客观地对违法案件进行曝光,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重视企业信誉。
  (四)加大督查工作力度。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其中,对媒体曝光频率较高、群众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将进行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对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做出周密安排。第二阶段(2004年7月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地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