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理全国首宗首宗盗卖QQ案的法律适用/郑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4:52:40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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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理全国首宗首宗盗卖QQ案的法律适用

郑东


摘要 2004年,全国首宗盗卖QQ案告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的争议。究竟是检方所说的适用盗窃罪,还是法院所说的的适用妨害通信自由罪以及辨方所说的应该无罪释放呢,下面我想谈谈我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QQ 盗窃罪 妨害通信自由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否适用盗窃罪?
本案中,曾某和杨某年满十六周岁、主观存在着故意且数额巨大(共获利六万五千余元)。对于是否构成盗窃罪,大家分歧的主要在于QQ号码是否是受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中保护的其他财产。财产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们所支配,并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具有稀缺性的客观对象。所以要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必须具备以下四点特征。
一、必须能被人控制和占有。腾讯QQ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开发的一款基于Internet的即时通信(IM)软件。只要用户申请了QQ号码和相应的密码,就可以拥有腾讯QQ带来的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和服务。反之,如果没有相应的号码和密码则不能享有这些服务。QQ号码是一种无形的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我个人认为,这里的QQ号码应该与前面所说的大哥大号码一样,都是电磁记录,是一种无形的物。对QQ号码的占有和控制在本质上应该是对一种无体物的控制和占有,我们看一看腾讯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软件许可协议》就知道:“QQ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用户完成注册申请手续后,获得QQ帐号的使用权。”即腾讯公司依合同给予QQ用户享有服务的权利。所以QQ号码能被腾讯公司占有和被QQ用户控制,符合第一个特征。
二、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这种价值应该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QQ号码具有经济价值吗?如果有,又怎么来计算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根据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公布的四种申请方法只有一种方法不需要付款。也就是说QQ号码的申请由付款的也有不付款的。所以我们既不能说QQ号码已经逐渐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经济价值;也不能单纯的说QQ号码可以免费申请而不具有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公诉方举证了。当然,举证的难度非常大,相对于如何证明被盗的号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经济价值来说,如何举证证明是何人所盗则难度更大。因为QQ号码(包括会员、Q币等)在腾讯公司的官方网站上都有明码报价,一查就清楚了。但是要指控某一被告的难度就太大了,因为网络的虚拟性,被告完全可以说盗来的号原来就是归他所有。综上所述,QQ号码不能简单地说具有或不具有经济价值,我认为这需要举证。
三、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需要。总所周知,对于QQ用户来说,可以拥有腾讯QQ带来的在线聊天、视频电话、点对点断点续传文件、共享文件、网络硬盘、自定义面板、QQ邮箱等多种功能和服务。极大的方便了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所以我认为QQ号码也符合这一个特征,满足了人们的某几种需求。
本案中,辨方的基本观点都源于“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只要检察院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曾某和杨某盗卖的QQ号码具有经济价值(即在一般条件下都可以付钱买到),那么检察机关完全可以以盗窃罪来提起公诉。检察机关首先可以根据《刑法》九十二条确认曾某和杨某盗卖的QQ号码是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然后又以根据《刑法》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至于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款和第三条之规定,认定曾某和杨某盗卖的QQ号码的数额应以其销赃所得的数额计算,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这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可据媒体报道,因为难度太大,检方没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QQ用户在申请QQ号码和实现QQ软件功能的过程中是否向腾讯公司支付费用和支付了多少费用,也没有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确实,这样就以盗窃罪起诉未免欠妥。
是否适用妨害通信自由罪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南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还是本案被害人所感受到的被损害的内容来看,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代码。根据我国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第二项关于“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两被告人篡改了约130个QQ号密码,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与他人联系,造成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后果,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销赃获利6万余元的行为虽不足以构成盗窃罪,但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量刑情节进行评价,应属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鉴于两被告人在庭审中有一定的悔过表现,量刑时亦酌情考虑。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曾智峰、杨医男拘役各6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审理非常巧妙,既回避了对于虚拟财产的的价值认定,又巧妙地完成了审判任务,打击了犯罪。虽然我们不能像判例法系国家那样,通过对案件的审判来带动法律的进步,但是这个案件客观上却造成了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还是停滞不前的,亟待各部门通力合作,通过立法来加以解决。在网络违法大量出现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网上财产和网上权利需要明确和规范。在这一点上,我国台湾、韩国都走在了大陆的前列。如韩国法律就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其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我国台湾也在1997年将电磁记录列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
此外,我个人认为此案同时也适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曾智峰曾受聘入职深圳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曾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的账号密码,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盗取QQ号。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腾讯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应该只能是相关人员才有权利进入,而此案中的曾某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存在侵入的事实,理应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就构成犯罪。而腾讯科技显然属于这里所指的“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刑法条文释义》 第1216页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http://www.szcourt.gov.cn/morenews.php#(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参考文献:《电子邮件的法律规范浅析》 蒋利和著 摘自《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二期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裴国玺,马丽丽著 摘自《淮海工学院学报》2005年3月期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摘自《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1月期
《试论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本质》 摘自《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7月期
《虚拟财产的物权性否定》 摘自《汕头大学学报》 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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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张祖林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城市建成区和高新产业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建成区临街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依法注册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昆单位、驻昆部队(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是指临街单位、门市、店堂两端隔墙中线至人行道街沿石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划定。

  本规定所称“三包”,是指包秩序、包卫生和包绿化。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由昆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政府及所属的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所属的城市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工商、卫生(爱卫)、环保和绿化部门共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四个区政府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3.划定辖区范围内各镇(乡)、各街道之间“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二)四个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定期检查,监督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

  2.贯彻执行市、区政府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做到定时定点袋装收集、日产日清;逐步实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统一无害化处置。

  5.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街道办事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牵头组织辖区内的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综合整治,按照要求制作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上报“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材料及报表。

  3.负责建立文明卫生监督岗队伍,牵头与社区居委会共同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属地管理责任。

  (四)社区居委会

  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建立和完善本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每日检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责任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改进,并向街道办事处及时汇报。

  (五)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1.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将“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对在“门前三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

  1.负责按照“门前三包”标准,划定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区,与辖区内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登记造册。

  2.贯彻执行市政府、管委会关于“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辖区内“门前三包”清理整顿及宣传工作,负责每日一次对辖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3.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城管局上报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七)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义务,或者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配合城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八)市、区卫生(爱卫)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门内”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查处各类违反卫生(爱卫)管理的违法行为。

  (九)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

  市、区两级绿化、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门前三包”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市城管局

  1.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政策、标准。

  2.协调、解决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工作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3.定期抽查四个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

  4.负责对四个区之间、四个区与三个开发(度假)区之间辖区界线不清晰的区域,划定各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管辖范围。



  第六条 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城市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协议,并按照下列标准履行“门前三包”的义务:

  (一)包秩序:做到“门前”区域无乞讨现象、无店外经营、无乱摆摊点、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占用盲道;保持店面整洁有序,店招店牌按照规定设置,美观完好,用语文明、文字规范;灯光亮化设施完好,并按时启闭。

  (二)包卫生:做到“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废土等垃圾;无积水、痰迹、油污;无擅自刻画、挂贴、喷涂等现象,临街外立面墙体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污水、烟尘、噪声排放符合标准。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为各类商铺或者摊档的经营者,还应当在其经营的店铺、摊档内统一配置垃圾收集容器,并配备扫(拖)把、撮箕、擦布等,随时保持责任区的清洁、卫生。

  (三)包绿化:做到绿地内无堆放物料、无倾倒垃圾、无摊晒衣物、无设置广告等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无在门前树木上钉钉、架线、挂物、栓系物品、倚树盖房和搭棚等行为;确保树塘无积水;保持“门前”区域内树木、花草、绿篱和草坪绿地完整完好,做到树木、花卉等园林植物和设施无人为破坏、损坏现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确保门内达标,即:环境卫生好;室内整洁卫生;垃圾、厕所管理好;坚持除“四害”;绿化美化好等文明、卫生标准。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单独履行或者联合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共同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本单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对在其责任区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人行道、草坪、树根倾倒污水、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责任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第九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地段内乱扔烟头、纸屑、果皮及其他废弃物,乱贴乱画、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毁坏花草树木、向绿地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杂物、损毁市政设施和绿化设施等行为,分别由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卫生(爱卫)、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凡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义务的责任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取消其当年文明单位资格;未取得文明单位资格的,当年不得评选为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个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区属单位,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予以表彰奖励;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部门,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呈贡新城规划区、昆明空港经济区和其他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四个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属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管理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办法》(昆政发〔1995〕74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9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4〕4号),要求“加强粮食市场的管理。管好批发,放活零售。今年上半年对粮食批发企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重新登记,保证国有粮食企业掌握批发。”为贯彻落实这一指示精神,各地要
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稳定市场,做好对粮食批发企业的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目的不是把市场管死,而是要促进粮食市场的有序流通。要通过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现有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加强遵纪守法的教育,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
行为,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二、县(市、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当地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不同经济类型粮食批发企业的数量、1993年批发量及其占当地粮食批发总量的比例,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有关粮食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在重新登记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凡要求继续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资信和自有资金,从事粮食批发经营时间一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较好。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包括固定场地、仓容和检验手段。
3.有一定的库存量,并承担社会责任。非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业务,应服从于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管理,与国有粮食企业一道共同承担粮食批发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常年保持一定量的库存。其库存量和库存粮食品种,
应视各地情况的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凡未经过这次重新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今后不得再从事粮食批发业务,违者按无照经营论处。
四、从事粮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此次清理范围,也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五、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为了确保国家掌握足够的粮源,做到放而有管,多而不乱,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
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六、这次清理粮食批发企业的工作,是贯彻中央提出的搞好粮食市场,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工作要长期化、制度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部署,按时完成任务,并于今年9月底将清理结果报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