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注重书面陈述的诉讼价值/冯春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05:59   浏览:9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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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重书面陈述的诉讼价值

冯春明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由于书面陈述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其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

所谓书面陈述,是指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以书面形式所作的陈述,是相对于询问、讯问笔录而言的言词证据。
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逐步确立,书面陈述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均程度不同地对以侦查人员为主体制作的“笔录”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提出质疑。询问、讯问笔录被认为“其所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作过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学者甚至认为:“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过他干了什么。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于传闻证据。”诚然,笔录是否属于传闻证据有待商榷,但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是不容置疑的。
我国司法活动因受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存在过分依赖笔录的问题,并形成了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由于笔录的制作主体是侦查人员而不是陈述人,因此,询问、讯问笔录中难以剔除“人为的”瑕疵,易导致司法的偏差,甚至导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如侦查人员在制作询问、讯问笔录过程中,被询问的被害人、证人和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容易处在单纯回答问题的被动地位,这种一问一答式的笔录,不一定就是陈述人的自主行为,笔录的制作及其内容,也难以或者不完全以陈述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有陈述人在笔录上的签字认可,但也不排除笔录内容违背或有所违背陈述人意愿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一旦证人翻证或被告人翻供,如果其他证据欠缺,法庭就只得以传唤制作笔录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形式进行补救,以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但侦查人员的证言,在当庭翻证的被害人、证人面前,或者在当庭翻供的被告人面前,往往显得苍白无力。如刘某强奸一案,被告人刘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某晚在河边使用暴力手段,将一女青年强行奸污并致伤的犯罪事实。但开庭时被告人翻供,辩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结果,同时被害人亦翻证。由于证据发生变化,该案延期审理。二审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但本案由于难以判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侦查人员证言的真实性,法庭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刘某作无罪判决。
诚然,询问被害人、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用以发现、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性;询问、讯问笔录也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重要的法定证据之一。但过分依赖笔录已明显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而且由于笔录不是证明主体亲笔所写,容易为诉讼过程中可能的“翻供”、“翻证”留有缝隙、埋下伏笔。庭审中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往往使司法人员陷入“二律背反”的尴尬境地。
目前,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难,被告人时有翻供,证人时有翻证的现象,已严重困扰着司法实务界。有人认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全可以固定证据,并且能够有效的解决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尽管现代科学技术可为固定证据和应对“翻供”、“翻证”提供技术支持,但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的利用毕竟受科技设备、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制约,而且近期不可能普遍应用;况且,音像资料掌握在人的手中,在制作上与笔录制作一样也会受到人为因素的支配和影响,其证明作用也有其局限性。另外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的原因,并不单纯是证据的固定问题;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出自陈述人的意愿,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笔者认为: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除应运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和手段依法搜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外,鉴于书面陈述与笔录的制作主体不同,陈述对象、陈述方式不同,证明角度和证明形式不同,应重视书面陈述的采集和运用。实践中欲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可采用“书面陈述加笔录”即“1+1”的模式进行。这种以书面陈述为主,以询问、讯问笔录为辅的取证方式,可使言词证据更具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
书面陈述是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讯问笔录则是在陈述人书写陈述后,侦查人员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或讯问的记录。书面陈述较询问、讯问笔录更能体现陈述人的意志;笔录则更多的体现了侦查人员查明案件实事的司法需要。
“1+1”言词证据模式,使建立在书面陈述基础之上的询问、讯问笔录与书面陈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较“以笔录为主”的言词证据证明模式,能更好的使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全面、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即便陈述人因书写能力的原因委托他人代笔,但只要其代表的是陈述人的真实愿意,其与陈述人亲笔书写的书面陈述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庭上,公诉人依法出示的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由于系陈述人亲笔所写,可直面法官和所有的诉讼参入人,在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难的情况下,其在某种程度上可更接近于被害人、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出示的被告人在侦查、诉讼阶段亲笔书写的供述,也可使被告人在庭审翻供时难以自圆其说。“1+1”言词证据证明方式的运用,无论从证据的证明能力角度还是从证据的证明力的角度来讲,它使已有的言词证据明显地得到强化,并使言词证据变的更加稳定、可靠。
近年来,检察机关采取由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的方法,在侦查、起诉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该方法对主要依靠言词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案件显得尤为重要。如王某收受贿赂案,在侦查人员制作讯问笔录前,王某亲笔书写了其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但庭审时王某翻供,并辩称原书写供述系本人为“争取好的态度”而作的虚假供述,至于其供述事实与行贿人证言基本一致,则属偶然的巧合。但法庭依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成立,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做有罪判决。本案中尽管书面陈述并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但毫无疑问,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书面供述,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要求其亲笔书写陈述、证言、供述或辩解,对无书写能力的人可由其委托他人代笔。之后,侦查人再有针对性地对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和讯问,并制作笔录。
陈述人书写书面陈述时,往往受认识能力、法律知识等因素的制约,其所书写的陈述并不一定能够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侦查人员在要求被害人、证人或犯罪嫌疑人书写陈述时,应让其具体、如实的写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注明书写的时间和地点,以增强书面陈述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同时,侦查人员,应制作获取书面陈述的笔录,以证明“书面陈述”的证据来源。
司法活动中,就言词证据的司法运用而言,“1+1”言词证据模式,可成为逐步改变“以笔录为中心”的言词证据模式的重要步骤之一。当前,正处在传统司法与现代司法的转捩点上的司法工作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高度,尊重陈述人的意愿,把“1+1”言词证据模式有选择的应用于司法实践,以期达到诉讼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

*原刊于临沂市人民检察院2004年《检察业务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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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入解决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各期货交易所:
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自测自改、联测自改工作已按原计划如期结束。为进一步深入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全面总结系统自测和联网测试的工作情况,填写“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并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承诺书报送中国证监会。具体报送办法如下: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承诺书(见附件一)和工作总结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含老基金)的承诺书(见证监信息字〔1999〕7号文件)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承诺书(见附件二)和工作总结(见附件三)报送总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认真查找隐患,加大工作力度。1999年下半年是证券、期货业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攻坚阶段,中国证监会将积极督促,严格检查,进一步推进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解决。
(一)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源程序进行逐行复查,拾遗补缺,消除隐患,完善技术管理,巩固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二)全面开始应急计划和应急方案的制定。各法人单位要明确应急计划的组织落实和技术落实,设立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于9月30日前完成本法人单位范围内的演习,切实防患于未然。同时,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必须向当地银行、电力、电信部门提出应急需求,并提交与其相
关部分的应急方案,以便共同承担意外风险。
(三)为确保系统稳定与安全,中国证监会决定9月30日为各单位核心系统冻结日,无特殊原因,不得再进行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无关的核心系统升级和变动,系统冻结日之后,交易所将适时组织行业性应急演习(含联网测试)。
(四)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初步协商,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的联合测试时间原则上定在9-10月份,不晚于10月底。为了最大限度地防范跨行业测试的技术风险,证券期货业与银行业之间不搞全行业统一测试,拟采取以法人单位为主、分别与结算银行联合测试的方式,具体事宜另行
通知。
(五)自10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将组织检查证券、期货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解决情况,对确有问题的机构采取果断措施。
(六)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单位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指引,准备信息披露内容,向社会公布,并报备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七)12月31日下午不开市,各单位一律不得关闭系统,主要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不得放假,交易所将组织全行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世纪测试,时间为:1999年12月31日晚-2000年1月2日上午。2000年1月2日下午恢复系统,准备1月4日的正
常交易。
三、正在分业或重组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必须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加强对电脑中心的领导,保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坚守工作岗位,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擅自调离总部和营业部的技术人员。如因分业或重组贻误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和《规范》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
将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责任。
四、证监会派出机构要积极督促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抓紧填写《承诺书》,认真完成工作总结,按时报送;对已收到的报送材料,要组织深入分析和研究,对表现突出的公司要在核实后予以表扬;注意列出有问题公司的清单,及时与中国证监会沟通,以便进行有的
放矢的检查。同时,还要做好与当地银行、电信、供电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请证监会派出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所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并督促其克服盲目轻敌和疲劳厌战情绪,充分估计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周密安排各项工作,确保2000年平稳过渡。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附件一:证券、期货交易所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本交易所郑重承诺:
一、确保解决计算机2000问题所必需的人员与资金,在自测自改的基础上,指定专人,对全部业务核心系统和相关系统源程序进行细致的逐行复查、修改和测试,对源程序与现行系统不一致或源程序缺失的应用系统,要采取周密的测试、升级、替换等措施,完善、建立源程序和有
关技术文档,并对嵌入式系统进行一次清理、复查。认真做好测试、修改和复查记录,消除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所(包括结算公司、通信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所法定代表人承担。
四、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二:期货经营机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承诺书
为有效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必需的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按时完成计算机2000年问题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工作。
二、建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指挥中心和总指挥制度,负责总体协调和处理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在应急计划的制定、演习、实施过程中,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行动。
三、保证在公司重组或申请增资扩股过程中,与有关合作方就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充分协商,做出具体安排,保证解决计算机2000年工作正常进行。
四、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五、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附件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总结标准格式
一、组织落实
一)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组织机构;
二)公司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所花费用及还需要的费用;
三)公司在技术力量、经费等方面是否存在困难?
二、自查自改
一)公司是否进行过总部及营业部信息系统、嵌入式系统等的全面清查,列出了所有可能存在2000年问题的系统、设备的清单?
二)是否对业务系统尤其是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源程序进行过逐行检查?
三)是否就各种系统、设备的2000年问题情况与提供此设备的有关计算机公司、证券通信公司、信息公司等进行过确认、验证?对清单中就绪状况不明确的系统、设备,采取了何种措施?
四)如果解决2000年问题工作是通过承包等方式由外单位协助解决,是否指定专人并有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工作进展?
五)公司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有2000年问题就绪定义?何时能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
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联网测试
一)说明公司及所有营业部参加2000年问题联网测试情况,是否总部及每个营业部都至少参加了一次联网测试?
二)是否业务人员也参与测试计划的制定并参加了测试?每次测试前是否有详细的数据备份、恢复和应急计划?
三)测试中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测试流程记录并有档可查?
四)公司所属各营业部测试中发现了哪些问题?请提供这些问题的详细情况。
五)是否对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都进行了改正?是否对系统的修改进行了验证、记录、存档保存?
六)是否对中国证券业联网测试以外的所有2000年敏感日期都自行组织了测试?如没有,准备何时进行?
七)是否有解决公司历史数据文件存在的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四、应急计划
一)是否有应急计划制定小组?负责人是谁?应急总指挥是谁?
二)是否已制定了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内容是否包括业务系统、数据备份、机房环境、楼宇、外界关联单位(如银行、电信、电力等)出现问题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应急计划是否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谁有权启动应急计划?是否考虑到应急措施涉及的行政、法律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应急措施能有效发挥作用?是否有应急计划的培训、演习、修改计划?
四)制定应急计划有哪些困难?对中国证券期货业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小组、交易所、结算公司、通信公司、银行、电信、电力有哪些具体需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意见和建议



1999年7月13日

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 

杭政〔1987〕69号 


正文:
(1987年12月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和旅游景点。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包括各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的地面建筑物和宗教部门的重点寺院,均应执行本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每个古建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古建筑是国家公共财产,全体市民和游客都有责任保护古建筑的安全,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落实,由文物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领导,公安消防部门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七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和检查。古建筑使用单位的全体职工或宗教职业者,均应掌握基本的防火和灭火知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八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所需的消防活动经费和消防设施经费,在本单位管理经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设施,按照管理经费拨款渠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使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古建筑内及其毗邻地段堆放柴草、木材、塑料等易燃可燃物品。



  第十条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内设置生产、生活用火设备和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在其它附属用房内需设置生活用火设备时,必须实行定点设置、定人管理、定安全防火措施,并须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书库、藏经室等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必须在指定地点点灯、烧纸、焚香,并备有消防器材,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二条 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安装照明灯具应采用60瓦以下的白炽灯泡。需临时装接电气线路时,应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三条 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需采用大功率灯具或其他用火用电设备,拍摄部门应事先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开设旅店、招待所、饮食店或作仓库、职工宿舍使用。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房屋,应设置防火分隔墙。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没有消防通道或通道不畅的,应予开辟或疏通。



  第十六条 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与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防火责任,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 高大的古建筑物及地势较高的古建筑物,应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消防安全管理规章,明文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各古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对现已安装使用的一切用火、用电设备等,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逐步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灭  火



  第二十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置相应数量的消火栓或修建消防蓄水池、水塔,配备消防水缸和其它灭火器材,并妥善管理维护,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重点古建筑的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创造条件,安装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并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二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起火单位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邻近单位应积极支援。



  第二十三条 古建筑发生火灾后,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同有关部门查明火灾原因。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本规定,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扑救火灾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防火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并由公安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