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易青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12:57   浏览:91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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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与反腐倡廉的几点思考

袁州区法院 易青洪


内容摘要: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廉政文化,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其核心价值观是为民、公正、清廉,其中“为民”是本质特征,“公正”是根本要求,“清廉”是内在要求。笔者从廉政文化建设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两方面加以论述,以至探讨如何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司法为民。
关键词: 廉政 为民 和谐社会 文化建设
腐败的本质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和权力是依存关系。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不当都容易产生腐败。人们常说,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而审判是这道防线最关键的环节,面对当前的社会环境,法院应如何发挥其反腐倡廉应有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法院系统形成反腐倡廉的文化氛围,本文从廉政文化从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及形成反腐氛围,如何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谈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廉政文化建设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
反腐倡廉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是廉政建设和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防腐败体系的重要载体,积极传播廉政知识,弘扬廉政精神,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识腐败的本质、产生的根源、表现的特点和反腐败的规律,增强公众反腐败信心和支持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法院廉政文化既有廉政文化的共性,也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其核心价值观是为民、公正、清廉,其中“为民”是本质特征,“公正”是根本要求,“清廉”是内在要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必然要求。最高法院明确将胡锦涛总书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重要指示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衡量全部司法活动的根本标准,也是人民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廉洁与公正从来就是联系在一起的。“公生明、廉生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反之,如果法官不廉,贪赃枉法,则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廉洁与为民也是密不可分的。廉洁是对领导干部从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官漠视人民群众的诉求,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一己私利,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则与司法为民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要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必须大力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加强自身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通过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健全落实各项廉政制度,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法院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很严峻。一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面临更多的考验和诱惑。法官是掌有审判权或执行权的群体,少数当事人、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为了在诉讼或执行中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有的通过各种人情关系向法官说情,有的千方百计与法官拉关系,有的试图用请吃或送钱送物等手段直接或间接贿赂、腐蚀法官。二是当前法院系统的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污受贿、枉法裁判以及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设廉政文化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廉政文化,具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教育功能。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廉政文化,营造尊廉崇廉的氛围,使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宗旨观念和职业道德意识,在司法活动中公正裁判。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会从内心敬仰法律,敬重法官,坚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全社会而言,建设廉政文化,使各类公务人员和广大民众时时处处受到高尚、文明、清廉的风气的感染和熏陶,在全社会营造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廉政文化氛围,人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恪守社会公德。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公平、公正、诚信成为人们普遍的理念,司法活动中说情、请吃、贿赂等与社会道德不相容的行为已为人们所不齿。可以想象,廉政文化建设在净化社会风气的同时对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当然,净化社会风气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有可能,就目前来说,廉政文化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其实践的地域也有限,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广度也远没有达到上述理想目标的程度。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司法的过程就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的作用就是维护公正、实现和谐,司法既是和谐社会的创建者,也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就是为司法活动营造更好的司法条件。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围绕廉政主题开展的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其目的在于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并通过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增强法官干警的反腐倡廉意识,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为法院反腐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具体而论,法院廉政文化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层次,即思想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其中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处于较低层次,思想文化属于较高层次。法院廉政思想文化需要科学规范的制度和一定的物质设施来保证,同时法院物质设施和规章制度的建设要体现法院思想文化。
(一)法院思想文化。廉政文化首先是一种思想文化,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用廉政的思想文化教育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使廉洁司法成为广大法官共同的信仰、追求和自觉实践。法院思想文化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法官的道德文化,一方面指法官作为普通公民应具有“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道德品质,另一方面指法官应具有符合其职业特点的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等职业道德品质;二是培育积极向上的司法文化,一方面要承传和发扬我国历史中形成的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惩恶扬善等优秀司法文化传统,另一方面也要借鉴和吸收权力制约、人人平等、权利至上等西方的优秀司法文化传统;三是要旗帜宣明地反对官本位、权大于法、司法人情化等消极司法文化和腐朽文化,大力弘扬和倡导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符合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符合时代要求的廉政文化。  
(二)法院制度文化。法院制度文化是约束法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廉政制度是法院廉政文化的规范化表现形式,是法官保持良好职业操守和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保障,而健康向上的法院廉政文化又促使法官更加自觉地遵守法院各项廉政制度。人民法院要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一方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即以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为重点,对容易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岗位和环节、容易出现违规办案、不文明行为等岗位和环节上进行整改和规范,通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推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等措施,构建规范司法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走访人大代表、邀请各界人士座谈、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网上投诉窗口等方式,保障监督渠道的畅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的廉洁性。
(三)法院物质文化。法院物质文化是以有形的实物形态存在的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与建设实践中逐步积累的、凝聚着法院思想文化的物质环境,直观反映法院建设成就和廉政文化的品位。具体到法院建筑的风格、审判法庭的布局、文化设施的建设、办公设备的现代化、司法装备和生活场所等都要展现廉政文化特色,凸显中外古今的廉政文化,展示“公正高效”、“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等理念。通过加强法院物质文化建设,使法官在积极向上的廉政文化氛围中工作和生活,感受环境对自身言谈举止和行为的规范,逐步养成良好的廉政文化习惯。
三、如何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
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一个新课题,目前廉政文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完善尚需时日。法院廉政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法院各项制度与目标的思想保障和确保法官遵守各种行为规范的内在约束。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充分认识和把握法院廉政文化的特点和规律,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以人为本的观念。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和谐,关键在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坚持反腐倡廉工作人本理念,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亲和力,使法院干警易于接受,促使法院干警将法律、纪律等他律转变为高度的自律,把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自觉,使不搞腐败不只是迫于惩治的畏惧,更重要的是出于对人民赋予的权力的珍惜和对自我人格的珍重,让廉洁自律意识在心底扎根。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刹风整纪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干部的人格、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注意把握和处理好惩处与保护的关系,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探索者,教育失足者,惩治腐败者,追究诬陷者,充分保护、调动好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广大法院干警来说,自我养成廉洁自律意识,不断地自省自律,才能够起到拒腐防变的作用。
(二)与工作特色相结合。作为法院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建设廉政文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廉政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响亮地提出廉政文化建设这一目标,使廉政文化建设独立形成声势,体现司法工作特色,使之成为先进法院文化中的一大亮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立足于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以发挥其在确保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并在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
(三)以反腐倡廉出发点。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既有要认真总结法院系统在这方面已有的经验,同时也要积极借鉴吸收在这方面起步较早的地区和部门的成功经验。在理论研究方面,既要继承并发扬光大我国古代优秀的廉政文化传统,从中汲取营养,也要结合现代司法工作的特点,与时俱进,在廉政文化建设理论上有所创新。法院的廉政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建设法院的廉政文化要与创建法院文化的其他活动相融入,要以法院系统开展的各项主题活动为载体,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地开展,既要有生动活泼的形式,也要有实实在在的内容。既有符合司法工作特点的个性,更有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而体现的共性特征。通过建设廉政文化,人民法院真正营造出一种反腐倡廉的道德氛围。
(四)以自我教育为关键。邓小平同志指出,对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我们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教育在这里之于人民法院来说主要是使广大干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念,真正过好“名位关、权力关、金钱关、色情关和人情关”,拒腐防变。但笔者认为自我教育才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点,这正如同外因和内因这两个要素,内因是起决定作用的。法院干警的自我教育是自省自律的重要手段, 法院干警应依据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断地进行对比检查,与先进找差距,深入持久地学习马列理论,增强爱国主义热情,在内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并力争自己成为先进典型。从而使人民法院廉政文化氛围建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
(五)以形成法院廉政文化制度为归宿。廉政文化建设将是一项持久的、经常性的工作,要扎扎实实把这项工作开展好,不能急于求成。不在于有多少豪言壮语,也不在于有多么惊天动地的举动,关键在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潜移默化。不能把建设廉政文化简单理解为只是单纯组织一些文化活动和开展一些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因为从内容方面讲,建设廉政文化还应包括廉政制度文化建设。从更大的层面说,建设廉政文化还包括建立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因此对全社会来说,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法院系统来说,廉政文化建设主要是建设廉政精神文化和廉政制度文化。要加大廉政文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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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
(第7号)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 柴松岳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及时调解电力争议,保障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争议,是指电力业务经营者、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用电人之间在电力市场活动中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电力争议调解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电力争议调解工作。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调解机构和调解员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解下列电力争议:
  (一)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域电力市场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涉及国家电力调度机构的。

  第七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电力争议。
  前款规定应当由派出机构负责调解的电力争议,在派出机构设立前或者正常开展工作前,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调解。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对标的不大、事实清楚、影响较小的简单的电力争议,可以由一名调解员负责调解。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从熟悉电力、法律等业务知识的人员中选任调解员。
  调解员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调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调解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有申请调解电力争议的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其他当事人表示同意的;
  (二)申请人与电力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和事实及理由;
  (五)属于被申请的电力监管机构管辖;
  (六)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力争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二)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力争议的。

  第十三条 申请调解电力争议,应当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
  (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及理由;
  (四)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收到调解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载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权限。


 第四章 调解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调解的地点和时间。

  第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与电力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认为自己与电力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调解员是否回避,由受理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决定。
  调解员回避后,另行选任调解员。

  第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证据应当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电力争议的事实难以认定时,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与电力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组织对电力争议事项进行论证,或者聘请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条 调解过程中,一方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退出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终止调解。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其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
  电力监管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在调解过程中获知的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终结调解。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受理调解的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五章 调解终结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
  (二)调解请求;
  (三)争议事实;
  (四)调解结果;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以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电力监管机构印章。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调解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电力监管机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终结调解。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协调或者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经营者,是指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及从事电力业务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解电力争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政办发〔2010〕11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经营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符合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和市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城区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化管理,资阳区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商务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市城区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需变更规划,须按规划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前应先征求市商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益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新建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适应小区人口规模的农贸市场。

  第十条 市城区范围内的农贸市场应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改造标准进行建设或改造,建设或改造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新建或改造农贸市场的设计方案,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经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参与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建设。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建设逐步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对提质改造和新建的城区农贸市场,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造、改建农贸市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全免,办理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五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

  (二)具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或改造的农贸市场开业前,应当到市、区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市场准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消费纠纷投诉受理等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市场内消防、安全、给排水、市容环境卫生、计量、用电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并保证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三)配合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倡导文明、诚信经商活动;

  (五)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分类设摊;农贸市场应设立自产自销区,供菜农进场交易;

  (六)审查入场销售经营户的资格,明确入场销售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按规定设置合格的公正计量器具,负责协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市场内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管理工作,并在市场内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

  第二十条 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在市场内配置检测室,负责市场内销售农副产品的安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公示。负责建立进销台账,实行质量追溯。

  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执法人员查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无检疫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应当禁止入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活禽销售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有独立的出入口。水禽与其它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应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活禽经营市场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区域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实行每日清洗、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负责维护市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开办市场必须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点、设置免费停车场和配套公厕,并保持配套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市场经营者依法承担场外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必须与经营者依法签订合同,依照合同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场内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除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外,其他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市场内农副产品必须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在划定区域内经营;

  (三)货物摆放整齐、摊内外地面干净卫生;

  (四)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遵守交易规则,文明诚信经商;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三)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影带及迷信用品;

  (四)麻醉药品、剧毒农药及化学农药;

  (五)兽药、鱼药、农药残留超标的动植物农产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其他相关农副产品。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烧、烤、煎、炸等,使用松香、沥青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鸡鸭宰杀、拔毛;

  (二)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行业监管

  第二十九条 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农业、公安、消防、建设、规划、物价、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根据政府授权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责制定农贸市场行业管理规范,归口管理行业协会,指导行业自律,指导规范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行为,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与规划部门共同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行业发展规划。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经营行为实施监管,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对农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对市场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和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市场实行限时、限地监督管理,取缔农贸市场周边的马路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依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消防部门负责农贸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规划编制和实施。

  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市场经营者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消防、卫生、安全许可条件或在经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城市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追回优惠资金。小区建设不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验收不予通过。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