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摆脱专利被动挨打的局面/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8:42:18   浏览:97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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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专利被动挨打的局面

南方某从事装饰业的公司(以下称为甲公司)受到同行企业乙公司专利侵权指控,甲企业承认了侵权,并爽快地支付了赔偿金,第二次乙企业又以其他专利被侵权为由起诉甲公司,甲公司在诉讼中也承认了侵权并支付了赔偿金,第三次甲公司又被乙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这次甲公司很是气愤,聘请律师表示与乙公司打到底,但是一审、终审都败诉了,毕竟侵权是事实。甲公司老总再也坐不住了,邀请笔者南下商量如何彻底摆脱这种被动挨打的局面。笔者就此也深有感触,在知识产权方面被动挨打是国内企业残酷的现实,随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推广,这种情况将会越发严重,要想彻底打破被动,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首先要意识真正觉醒
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对企业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给予极为优惠的政策去诱导,另一方面又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并作为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强制条件,但是企业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回应,即使是央企也只是应付性地做做样子。主要原因是意识没有真正的觉醒,意识的觉醒并不是停留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认知的浅层面上,必须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现实意义和重要性。这样深刻的认识对国内企业而言一般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吃过苦头,二是尝过甜头。这其中有个奇怪现象,吃一次苦头并不足产生深刻的认识,像甲公司被乙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击,历时三年才下定决心自己要重视知识产权。而甜头稍尝即可,据甲公司介绍乙公司是行业内第一个重视知识产权的,其尝到专利带来的好处后,即开始大量申请专利,并成立专门的律师团队全国到处去收费。甲公司从乙公司收费上也看到了知识产权带来的甜头,据老总介绍,同样的产品,乙公司有专利的出厂价为每平方六十多元,而其他没有专利的产品只能卖到三十多。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有一些企业因为周边的企业或同行吃尽了苦头,他们就产生了危机感,或者看到其他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幸福生活,非常的羡慕,也想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但是他们只是一种叶公好龙的心态,那种危机感和羡慕都是短暂的,难以真正进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即使实施也并不是很认真的,由此看来让国内企业意识上真正的觉醒只有切肤之痛或者是切身的体会。

二、突破点是主动出击
我国企业一旦被他人专利围困,通常的做法是和权利人拼个你死我活,在包围圈中做困兽之斗。专利侵权案的被告首先想到的是走无效程序,把对方的专利无效掉,专利无效需要有法定的理由,这招已经越来越难奏效。反而让自己陷入诉讼的泥潭,一道道程序往下走,最少几年的漫长时间,企业往往被拖得精疲力尽,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经营,不曾想掉进了他人设定的陷阱中,就是把你当成困兽困死。所以困兽之斗显然不是好的解决方式,打破困兽局面的办法是主动出击。

甲公司老总这方面显得头脑非常清晰,没有和乙公司过多纠缠诉讼案件本身,而是找到笔者寻求主动出击的战略方针,笔者和甲公司老总不谋而合就是自己也要多开发专利。在诉讼中甲公司老总发现乙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不过是来自其他行业现有的图案,当他拿着公开出版物抗辩时,法院却认定来自不同行业,并不影响其专利的有效性。甲公司老总恍然大悟,原来专利就这么简单,这样的专利我一年至少可以申请几百个。等我有这些专利,也可以像乙公司那样请律师到处收钱。大多数人都认为专利是天才的发明,一般人是想不到,甲公司老总通过诉讼对专利有不同的认识,其实专利就是这么的简单,尤其是外观设计这样技术要求不高的专利,专利开发确实并不是件困难的事情,完全可以自己去开发专利以打破困兽局面,只是其认为可以直接使用他人现成的图案申请专利是偏颇的。

三、专利开发需要基本规划
专利的开发并不像甲公司老总想象的那么简单,各行业都有各自的特点,这个行业特点就是要追赶潮流,流行的东西变幻难测,今年流行,明年就不流行了,申请外观专利至少要一年,很可能等专利证书拿到却没有意义了。想引领潮流是不容易的,需要大量的开发费用,而且很可能做不成先驱,反倒成为先烈,所以大部分企业只想跟风,看到哪个产品好卖,立刻进行模仿,而模仿很容易掉进他人布设的专利陷阱。

甲公司老总明白只有自己开发才能突破他人专利围困,但是其豪言一年开发几百个专利显然缺乏基本的规划。正如其所认识的,开发外观专利非常的容易,一般的外观设计都可能获得专利权,但是如果这些外观专利并不能引领潮流,或者消费者都不予认可,这些专利就成为“垃圾专利”,白白耗费了开发时间和精力,还浪费申请费。所以最少应当对自己的设计进行初步的筛选,从其几十年的从业经历来判断,哪些可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并有一定的市场生命力,只有将这样的设计申请外观专利才有一定的意义。所以申请专利即使是最简单的外观专利也应当进行基本的规划,这样从经营的角度而言,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提高投入和产出的比例。

四、专利开发要有战略思维
甲公司老总尽管已经被激发了专利开发意识,但其主动出击顶多是对进攻者组织一次反冲锋而已,对整个商务战争并没有长远的战略上的布局。商场如战场,企业之间的竞争犹如诸侯之间的纷争,行业内最终只能留下几个大企业,形成三国鼎立之势。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得先抢占高地,而坚守阵地阻击“敌人”的武器就是知识产权,尤以专利为最重要,什么时候抢占什么样的高地则体现战略上的运筹帷幄。

笔者详细询问了该行业的竞争态势,参观了其加工工厂以及销售的门店,大致将该行业的生产流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开发一些新颖的、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外观设计,第二个阶段是进行加工,将外观图案在原材料上加工成产品,第三个阶段是安装,帮助消费者安装。那么该行业至少有三个高地可以去抢占,而现在整个行业的竞争只在第一个阶段胶着,也就是众厂家都只在拼设计的图案,通过新颖的图案去迎合消费者。图案的流行是千变万化的,很难捕捉,而消费者的喜好更是众口难调,即便有几款图案外观专利获得市场的成功,也只能得到很小很小的一块阵地,显然第一个阶段这个高地没有太大的意义。

更有价值的另外两个高地却忽略了,如果能对加工工艺进行改进,当这种改进技术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几乎所有的业内企业都会采用,这种改进技术如果获得专利将可以向行业内所有的企业收取专利费,那将是多大的收益?还有第三个阶段,安装非常不便而且造成的浪费非常的大,这些浪费都由消费者承担,如果能在此进行改进,从经济上减少消费者的支出,那更容易争取到消费者……在被人忽略的地方跑马圈地那里天高任鸟飞,能跑多快就能获得多少阵地,但是这样机会只会给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

我们的企业还习惯于相互模仿,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没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将会被困死,这个道理企业已经认识到。但是更应该认识的是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需要基本的规划,还需要一些战略眼光,才能回避惨烈的竞争,轻松攻城略地,获取最高的利益。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联系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域名: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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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搞活市场、重建家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证照丢失、损毁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持照合法经营。对在地震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以利市场主体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开展商事活动。

二、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以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三、认真做好受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变更登记等工作。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等方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四、改进管理,提高效率,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对于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主动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尽量缩短登记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特事特办,做好企业年检工作。对于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允许其延期参加年检,并免收年检费用。

六、尽快恢复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电子数据,为依法监管奠定扎实基础。灾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自身恢复重建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恢复重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对于原始档案已经毁损的,掌握相关数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协助核对电子数据,补录、复制登记档案,保持登记档案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七、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积极参与灾区恢复重建,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八、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积极支持恢复生产、搞活市场。抗震救灾期间,凡进入灾区市场销售食品、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免收市场管理费。对灾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相关费用。

九、积极支持和引导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增加市场供给,方便群众购买。积极支持和引导农资、农机龙头企业到灾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灾区农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十、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积极发挥经纪人信息沟通和产销衔接等作用,把灾区农产品推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支持地震灾区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对因地震灾害影响,当事人不能依法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商标异议答辩、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证据等相关手续可能导致商标权利丧失的,鉴于不可抗力原因,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地震灾区的商标注册申请,如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有必要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经批准可以提前审查,对符合商标法律规定的及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地震灾区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就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撤销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申请、答辩、补正等有关事宜不能做出反应的,在受灾期间时限中止,待灾区秩序恢复正常后可顺延。

十二、支持地震灾区实施商标战略。指导灾区企业依法做好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工作,充分发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中的积极作用。

以上十二条措施,请各地特别是地震灾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唐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4月29日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通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政府借贷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 、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依法行政要求

十七、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市政府要充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编制地方立法规(计)划,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坚持立、改、废并举原则,及时清理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十九、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于下发后3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规章以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发布,保证社会周知。
二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一、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二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行政监督

二十五、加强对政府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令行禁止。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行政规章;接受市政协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七、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务公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政府公报,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 议 制 度

三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规章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其他与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对全市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重要决定;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临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国家、省各部门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应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及市监察局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委托两名以上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审签,必要时请示秘书长或市长同意。
三十六、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议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三十七、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
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请示市政府。邀请主要负责同志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邀请主管负责同志出席的,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管市领导审批。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和办理制度

三十九、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十、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四十一、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须有明确的态度和处理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二、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直接签发。
四十三、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办公厅职权范围内或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属于各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对较为重要、确需发文的,须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四十四、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五、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领导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行文。
四十六、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四十七、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得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经秘书长同意,市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十九、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 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五十、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就某项工作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汇报时,其报告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凡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稿,起草部门不能在原则性问题上再进行实质性改动。各部门起草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公务活动制度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基层同志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局、委(办)的负责同志也要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二、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也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上述活动,确实需要的,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报领导同志决定。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出席部门、单位及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和一般外事活动,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到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五、市长出访,由外办提出方案报市委和省政府批准。副市长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外事办公室审核,报市长或市委书记和省政府批准。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访,需报市政府,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呈分管副市长、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需经外事办公室审核,呈分管副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五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外商及港澳人士,由市外事办或开放办商相关接待单位提出会见方案,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较为重要的台湾地区人士,由市对台办提出会见方案,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本部门、本县(市)、区的外
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或请柬。
  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出差、休假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的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值班室。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在事前向主管副市长、市长请假,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注重加强学习,做学习的表率。根据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采取举办讲座、学术报告等多种形式,适时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带头不为本部门或分管部门争编制、争级别、争资金,自觉维护政府工作步调的一致性。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