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少审制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闵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24:35   浏览:9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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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少审制度 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闵涛


  作为黑河市唯一的一个少年法庭,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致力于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经过多年的总结积累,探索出了一整套完善的少审制度,极大的加强了少审工作的力度,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开创了少审工作的新局面。

一、“法官忠告”措施。这项措施要求每位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针对少年被告人不同的犯罪行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制作一份“法官忠告书”,分析其犯罪行为对社会、对家庭对本人的危害性,晓之以法,情理交融。法官忠告书于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发至少年被告人手中,使少年犯在看到判决书后,再受到一次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从而帮助他们认罪服法,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

二、规范文书。积极实践,总结规范,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进行裁判文书制作改革。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的案件,都充分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制作未成年人裁判文书时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制作一丝不苟,并坚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审判内容。特别是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少年法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际、成长轨迹、犯罪主客观原因等等,溶入判决书之中,有针对性的对少年犯进行教育,使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为之触动。失足少年和法定代理人说,得到既是刑期书,也是一份客观分析失足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认证书,使失足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心服口服,为失足少年悔过自新,法定代理人加强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指出了方向。同时,使经常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律师,在以后的庭审教育阶段,能针对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作较充分的准备,教育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三、实行庭前调查制度。在开庭审理前对未成年犯进行社会调查,查找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从而对未成年犯准确定罪量刑,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主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还制定了《未成年被告人调查表》、《法定代理人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家庭情况调查表》、《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调查表》。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居民、亲友的走访调查,使法庭审判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前的表现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的量刑和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促其接受改造。

四、实行庭前告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的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在向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以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案件有何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五、实行流程管理。为了充分利用“庭前、庭上、庭后”的有利时机,对少年犯进行入情入理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使他们悔罪自新,以达到寓教于审、重新塑造自我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结合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实行流程管理。制定《北安市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犯寓教于审延伸教育工作流程图》,较全面反映了少年法庭在审理少年犯案件时的工作情况。

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审理合议庭人员均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可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庭的对立情绪,而且可以弥补少年法庭审判人员的不足,以及在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科学方面的不足。我们选任具有法学理论知识,熟悉少年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北安党校教师和通过全国司法考试的在校教师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合议时,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不仅有助于查清事实,正确使用法律;同时,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而且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使裁判结果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一年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的案件,均无上诉、更审和改判的案件。

七、推出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制度。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制度,即是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中,注重依法保障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在维护未成年人诉权及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作用。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向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送达《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告知书》,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并告知诉讼的程序及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在开庭审判中应当注意的有关事项,从而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征求他们对案件的建议与要求。如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适用法律建议的,应当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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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骆惠宁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三条 除车船税法已列明免税的车船外,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县城区域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城市公共交通车;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及毗邻县(市)中村与村、村与乡镇、村与县城、乡镇之间、乡镇与县城之间,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农村公共交通车;

  (三)农村牧区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牧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因受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在一定期限内减免税的,由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新购车船申报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日内。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的车船税。

  第六条 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付投保人,同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异议的,可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纳税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由税款解缴地的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时,对未提交年度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地税、公安、交通、农牧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船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提供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及车船保有、年检等信息。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车船税扣缴义务或在代扣代缴中弄虚作假,造成税款流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7年7月5日公布的《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年基准税额税



税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元)
备 注

乘用车
4.0升以上
每辆
42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3.0升—4.0升(含4.0升)
每辆
2700

2.5升—3.0升(含3.0升)
每辆
1500

2.0升—2.5升(含2.5升)
每辆
660

1.6升—2.0升(含2.0升)
每辆
360

1.0升—1.6升(含1.6升)
每辆
300

1.0升及以下
每辆
60

商用车
10人—19人(含19人)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1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20人及以上客车
每辆
600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0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84)


  
附件: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出口计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所属企业计划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属地行政区工业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 稀土矿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四)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申请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二)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且列入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达到相应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 企业申请计划应填写《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
第九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资质条件及相关计划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中央企业应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申请书,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计划及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审查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书,确定有关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两批下达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于20天内将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并将计划分解落实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计划管理产品生产和销售台账,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企业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汇总企业情况后,应于每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企业未获得计划指标,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生产。
第十六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无计划生产企业的清理,坚决依法关闭违法违规企业,禁止无计划企业从事稀土生产,并配合国土、环保、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超计划生产的企业,由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计划管理产品的生产,并对企业进行警告,核减下年度计划。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对计划管理、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超计划生产的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计划的产量核减该省(自治区)和中央企业下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负责计划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有关省(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2.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690047.html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稀土办公室监制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成立时间
生产类型 □ 矿山 □ 冶炼分离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环评核准部门 核准文号
采矿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有 效 期
生产经营状况 原料类型



产品种类
(氧化物、盐类等)



生产规模



年份
(前三年) 职工人数(人) 产量(吨) 总资产(万元) 产 值
(万元) 纳税额
(万元) 利 润
(万元) 出口量(吨) 进口量(吨)



注:本表产量、进出口量为折成氧化物(REO)量,下同。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股权结构、总资产、净资产,生产能力、实际年产量,产品种类等)




























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包括:1、矿山开采消耗的资源储量情况,矿产品产量、销售去向和销售量;2、冶炼分离企业采购的矿产品来源、数量(折REO),产品构成;3、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矿山企业申请下年度计划指标依据的稀土资源储量,生产工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冶炼分离企业申请下一年度指标需要采购的北方轻稀土、南方中重稀土矿产品数量(折REO)及主要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分氧化物REO、盐类等品种),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可另附页)




























所在地县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工业主管部门对计划申请的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审查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单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矿山企业合法开采范围的图件;
3.矿产品或稀土原料销售合同、矿产品或稀土原料购买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批复文件、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年度证明、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等文件的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纳税额证明复印件(前三年)。
















附件2:
稀土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表
单位(盖章):
生产
月份 本月产量(折REO,吨) 本月止累计产量(折REO,吨) 完成计划比例(%) 年度计划(折REO,吨)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