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在促进司法和谐中发挥的作用/王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47:58   浏览:9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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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在促进司法和谐中发挥的作用

王丹 王长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03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3.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4.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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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韶关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08年春季起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为确保我市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费对象为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含民办学校及厂矿、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外省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列入免费义务教育范围。

(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按以下分类享受免费:

1、属本市(地)户口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地入学原则安排入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2、属外市(地)户口但在入学地居住满五年,并持有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暂住证等相关证件的,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可享受免费义务教育,不再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3、凡不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就读的学生和广东省户籍非农户口在本市(地)居住未满五年的学生,在享受免费政策的同时,收取原借读生规定收费标准与省定免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学杂费和课本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

1、免收学杂费的补助标准:省定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26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66元。

2、免收课本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项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由于省定免费标准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有一定差额,为确保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作,保持原有的发展水平,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现行免费补助标准与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50元的标准给予拨款补助。所增加的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年初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减少或抵顶原有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

(三)除学杂费和课本费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他费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

根据《广东省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补助经费,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我市城镇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所需经费按以下比例分担:

(一)乳源县、新丰县两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享受山区县待遇的南雄市、乐昌市、始兴县、仁化县、翁源县和曲江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三)武江、浈江两区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0%。

(四)市直学校(含市批办的民办学校)及驻韶中省企业办学校(凡口矿学校由仁化负担除外)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省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60%。

(五)各县(市、区)批办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80%,市级财政负担5%,县(市、区)财政负担15%。

四、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城镇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纳入在银行开设的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统一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补助资金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财政负担的资金拨付到特设专户,并在不迟于学校开学前1周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小学校,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开支,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以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六、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

(一)城镇免费义务教育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物价、宣传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市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检查各县(市、区)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落实情况,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资金使用、管理及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及资金不落实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县(市、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城镇中小学收费检查,对城镇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的乱收费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

(五)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对实施城镇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让这一惠及民心的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发〔20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6年义务教育法和1988年《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真抓实干,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齐心协力,我国“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取得重大成就,2011年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8%,改变了中国教育的基本面貌,实现了教育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在实施“两基”巩固提高和“两基”攻坚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等300个单位“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徐万厚等500人“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义务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位置,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为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1.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附件1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共300个)

北京市
朝阳区教育委员会
海淀区红英小学
通州区漷县镇人民政府
延庆县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
河西区教育局
北辰区教育局
静海县教育局
河北省
河北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
河北省委宣传部新闻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科教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八处
河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河北省教育厅人事处
张家口市教育局
迁安市扣庄乡扣庄初级中学
廊坊市教育局
保定市教育局
任丘市教育体育局
威县教育局
曲周县白寨中心小学
山西省
太原市尖草坪区教育局
灵丘县科技教育局
朔州市教育局
阳泉市教育局
平顺县教育局
晋城市教育局
河曲县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局
忻州师范学院扶贫顶岗实习支教办公室
吉县教育科技局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
包头市青山区教育局
通辽市教育局
呼伦贝尔市教育局
杭锦旗巴拉贡学校
察哈尔右翼后旗教育局
杭锦后旗教育局
兴安盟教育局
辽宁省
沈阳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建平县教育局
本溪市教育局
鞍山市铁东区教育局
东港市教育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
营口市鲅鱼圈区教育体育局
盘山县教育局
兴城市教育局
吉林省
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
通榆县教育局
扶余县教育局
四平市铁东区教育局
东丰县教育局
通化县教育局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一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
哈尔滨市南岗区教育局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孙吴县教育体育局
富锦市教育局
双鸭山市教育局
七台河市教育局
绥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教育局
上海市
长宁区教育局
闸北区教育局
杨浦区教育局
嘉定区马陆育才联合中学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徐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连云港市教育局
淮安市教育局
扬州市教育局
靖江市教育局
南通市教育局
镇江市教育局
溧阳市教育局
宜兴市教育局
昆山市教育局
浙江省
浙江省教育厅督导处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岱山县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绍兴市教育局
衢州市教育局
东阳市教育局
温岭市新河镇人民政府
泰顺县三魁镇西旸中心小学
安徽省
安徽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合肥市教育局
亳州市教育局
当涂县教育局
芜湖市教育局
桐城市教育局
霍山县下符桥镇中心学校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福州市鼓楼区教育局
武夷山市教育局
三明市梅列区教育局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龙海市教育局
福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江西省
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
江西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德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芦溪县教育局
赣州市教育局
上饶市教育局
抚州市教育局
吉安县敦厚镇人民政府
山东省
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
聊城市教育局
德州市德城区教育局
东营市教育局
淄博市教育局
潍坊市教育局
临朐县九山镇宋王庄小学
烟台市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教育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日照市教育局
临沂市教育局
济宁市教育局
泰安市教育局
单县教育局
河南省
郑州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教育局
洛宁县回族镇第一初级中学
焦作市教育局
辉县市教育局
安阳市教育局
濮阳市教育局
开封市教育局
睢县教育体育局
许昌市教育局
舞阳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鲁山县教育体育局
淅川县教育体育局
罗山县教育体育局
周口市教育局
驻马店市教育局
湖北省
武汉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
竹山县溢水镇党委
保康县教育局
京山县曹武镇中小学校
云梦县教育局
黄梅县教育局
大冶市教育局
公安县教育局
宜昌市西陵区教育局
鹤峰县燕子乡民族中心学校
湖南省
湖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长沙市教育局
慈利县教育局
澧县教育局
桃江县教育局
汨罗市教育局
湘潭市雨湖区教育局
衡阳县教育局
祁阳县教育局
芷江侗族自治县教育局
双峰县教育局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广东省
广东省教育厅督导室
连南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韶关市教育局
河源市源城区教育局
梅县教育局
饶平县教育局
汕头市澄海区教育局
惠州市教育局
珠海市第八中学
中山市教育局
江门市教育局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德庆县教育局
罗定市教育局
信宜市教育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南宁市教育局
梧州市教育局
贵港市教育局
容县教育局
钦州市教育局
平果县希望小学
河池市教育局
海南省
海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海口市教育局
三亚市崖城镇人民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海尾镇中心学校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重庆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长寿区教育委员会
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云阳县教育委员会
四川省
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机构编制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社会事业处
四川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安县桑枣初级中学校
广汉市教育局
广安市教育局
自贡市教育局
宜宾市李庄中学校
米易县教育局
汶川县教育局
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彝族自治州教育局
贵州省
贵州省委督查室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办公室
贵州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开阳县教育局
遵义市教育局
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双堡小学
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南省
云南省审计厅教育审计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会泽县教育局
保山市教育局
鲁甸县教育局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教育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单甲乡中学
迪庆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教育局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教育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教育局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城关区教育体育局
那曲地区教育体育局
昌都地区实验小学
林芝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洛扎县教育体育局
拉孜县中学
阿里地区财政局
陕西省
陕西省委组织部市县干部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铜川市耀州区教育体育局
渭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阳市教育局
宝鸡市教育局
汉中市教育局
榆林市教育局
商洛市财政局
丹凤县峦庄镇中心小学
甘肃省
甘肃省委宣传部新闻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兰州市教育局
秦安县教育体育局
张掖市教育局
镇原县教育体育局
平凉市教育局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达日县窝赛乡寄宿制藏文小学
治多县多彩乡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
贺兰县教育体育局
吴忠市教育局
固原市教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
和田地区教育局
阿克陶县教育局
阜康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教育局
沙湾县教育局
阿勒泰地区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
农三师教育局
农四师七十九团中学
农六师一○二团子女学校
农十三师红星一场学校
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中央政法委综治三室一处
中央编办四司一处
人民日报社政治文化部教育采访室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一处
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人力资源开发处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政策处
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教育保障督导处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基础教育处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传染病防治与学校卫生监督处
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业余训练处
法制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一处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办公室教育文化处
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学生资助部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社会服务部教育处

附件2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共500人)

北京市
徐万厚 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昌平分校校长
吴正宪(女,蒙古族)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小学数学室主任
郭志族 房山区教育委员会主任李达大兴区教育委员会主任
韩宝芳 平谷区老教师协会会长
王笑怡(女) 密云县社区教育中心校长
左玉霞(女) 燕山前进第二小学校长
天津市
刘 宇 天津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陈志红(女) 和平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科长
王义清 西青区辛口镇中心小学校长
李 海 武清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李克良 宝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洪军 蓟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河北省
王丽萍(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处处长
曾超敏(女) 河北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处长
王红卫 河北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王 宏 河北省财政厅教科文处主任科员
傅国丰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张静东(女,满族) 石家庄市新华区教育局局长
耿彦忠 辛集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王国强 井陉县实验中学校长
杜建国 张北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盛玉海(满族) 丰宁满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杜希杰 昌黎县教育局局长
王田(满族) 青龙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姚久满(满族) 唐山市路北区教育局局长
段煦宁 唐山市丰南区教育局局长
李维宁 三河市教育局局长
孙英杰 保定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文华 定兴县教育局局长
陈术会 涞水县义安镇第一中学教师
张立勇 南皮县教育局局长
王义朋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教科科长
张国良 衡水市桃城区教育局局长
达志省 任县教育局局长
赵小丁 邯郸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金祥 大名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山西省
庞建军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处长
康天明 山西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调研员
马前昱 山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马丽梅(女,回族) 太原市迎泽区教育局主任科员
王建平 浑源县科技教育局教育督导室主任
闫泽亮 朔州市朔城区教育局局长
王 胜 阳泉市郊区教育局局长
关国庆 武乡县教育局局长
王小加 阳城县蟒河镇玉琳初级中学校校长
邢晨林 忻州市忻府区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侯希诚 晋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张前疆 临汾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科员
常建国 临猗县教育局局长
张秀春 岚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陈 联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主任
宁 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教育局局长
郝云山 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局长
刘昆明 乌海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李晓丽(女) 赤峰市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邓国范(蒙古族) 扎鲁特旗教育体育局局长
于 洋 扎兰屯市教育局局长
苏 埃 伊金霍洛旗教育局纪检书记
张利民 卓资县教育局督导室主任
杨生柱 巴彦淖尔市教育局局长
崔哈斯高娃(女,蒙古族) 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绰勒中心学校校长
苏 和(蒙古族) 锡林郭勒盟教育局局长
杨永忠 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督导室主任
辽宁省
潘建群 辽宁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督学
曲道林 辽宁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梁忠祥 新民市金五台子学校教师
芦淑芝(女) 阜新市第四中学校长
史淑寰(女) 铁岭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二科科长
王利君(女,满族) 清原满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孙 诚 本溪市溪湖区教育局局长
韩丙彪 辽阳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杨恩伟 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局长
杨 芳 丹东市振兴区教育局局长
邵成安 庄河市人民政府督学室主任
张贵发 大石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张允斌 大洼县人民政府督学室主任
陈建军 锦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吉林省
马廷芳(女) 长春市第八十七中学西校校长
魏耀军 农安县教育局局长
桑殿武 洮南市教育局副局长
马 富 松原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孙 平 蛟河市教育局局长
张金山(满族) 伊通满族自治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张国民 通化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丁希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李万洙(朝鲜族) 和龙市教育局局长
黑龙江省
汤国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崔文杰 黑龙江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副处长
李东旭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核奖惩处处长
关雅杰(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教育局职业教育科科长
刘全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杨清军 富裕县教育局局长
刘显明 嫩江县教育局局长
葛 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副局长
慕艳忠(女) 伊春市实验小学校长
张 宏(女)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宋金伟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潘 坤 宝清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程 光 鸡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
王世林 海林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许忠军 塔河县教育局局长
上海市
杨 燕(女) 黄浦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京海 闸北第八中学校长
邵志勇 杨浦区教育局局长
徐国梁 闵行区教育学院党总支书记
蔡忠铭 浦东新区龚路中心小学校长
朱保良 金山区廊下小学校长
陆建国 松江区泗泾第二小学校长
朱国君 青浦区崧泽学校校长
江苏省
张国栋 江苏省财政厅教科文处教育科科长
洪 伟 南京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瑞清 南京市浦口区行知小学校长
王慕启 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局长
吕永立 沛县沛城镇中心小学校长
徐 健 赣榆县教育局局长
王绿叶(女) 宿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王晓刚 宿迁市财政局教科文科科长
胡金浪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局长
张爱忠 盐城市盐都区教育局副局长
邹施凯 东台市实验中学校长
任天稳 扬州市江都区教育局成人职业教育科副科长
杨德清 宝应县教育局初等教育科科长
宋吕银 泰州市教育局局长
祝中录 姜堰市实验小学校长
姜永良 南通市崇川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张英稳 海安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黄科文 镇江市润州区教育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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