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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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若干问题的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令第48号,1993年2月17日发布施行,1993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全民所有制工交、邮电、能源、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中央、省在渝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开式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股份制;投入产出总承包;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亏损企业减亏、扭亏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 关于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的确定
企业资产经营形式由企业同政府指定部门商定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确定。
小型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也可以改为股份合作制,或者通过拍卖产权,转为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技改任务重的重点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对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规范化要求积极慎重试行;对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大力推行。承包企业经批准转为股份制,当年承包任务应当完成,次年度按国家有关股份制规范意见执行。
促使企业调整组织结构,积极组建企业集团。企业对其内部独立核算的分厂、车间和其他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多种经营责任形式。
第五条 关于调整税利分流企业的所得税率
经批准试行税利分流的企业,执行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所得税后国家应分得的利润,可作为国家的投入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特殊产品外,企业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多种经营和综合经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并报企业主管部
门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至企业申请后,应在10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不把有无主管部门作为企业登记的条件。
企业可自主编制和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财务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案。
除国务院和市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计划下达部门按《条例》规定提供保证条件。凡不能提供保证条件的,企业有权不执行,或给协商,实行保质、保量、不保价。
执行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目录,由市政府府指定部门定期公布。
第七条 关于企业产品定价权
企业生产经营的日用工业消费品,生产资料价格以及劳务定价,属国家、省物价部门管理以及委托市管理的,市物价部门应列出价格管理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后定期公布。凡未列出者,一律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 关于企业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有权自主采购,自主调剂。禁止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指定企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的物资,有权直接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也可委托物资企业代理供货,并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对违约者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关于企业进出口权
企业可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采取联合、联营,代理或联合组建分机构的方式,延伸使用其商品进出口权,参与对外贸易,外贸部门应予支持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并通过有对外经济合作权的企业以联营、挂靠等多种形式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委、经委应及时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条 关于企业投资决策权
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指导下,用留用资金及自筹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由企业自主立项报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留用资金指:已上缴税利后余留下业的归企业使用的资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驰名字号、商标转让他人按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赠送、奖励给企业的资金以及其他规定留给企业的资金。
企业自行筹措的资金指: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企业内部职工自愿筹集的资金;企业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筹集的资金。
企业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一般由企业自主决定,市政府规定报批的,有关部门应实行一个窗口审批。
对需要报批的基建、技改项目,分别由计委、经委组织银行、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集中审查。对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和投产开业,实行一次性集中验收,基本建设项目由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技改项目由经委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以留利安排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核实,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留利投入资金1-企业适用所得税×企业适用税所得税率×40%

所得税率以投资当年的所得税率为准
企业用前几年积累下来的留利于当年投入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而当年实交所得税不足企业应退所得税额的,应在今后年度企业上交所得税中如数退足。
全部减免所得税的不予计退,部分减免的扣除减免后计算,缓交的应抵减交数。
在承包企业守成承包上交任务,其他经营形式的企业应上缴利润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决定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折旧基金和增补流动资金并免交两金,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实行工效挂钩的增提额的50-100%视同上缴;同上交税利挂钩的增提额影响所得税部
分视同上交。纳入工效挂钩考核,计提上浮工资。
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增补的流动基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偿调拨。
1993年底前免除企业税后或完成承包上交后的留利中交纳的能交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税后负担。
第十一条 关于企业资产处置权
企业资产出租、有偿转让的对象可以是全民、集体、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抵押、有偿转让。
第十二条 关于企业劳动用工权
除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企业录用安置的人员外,有关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指令性劳动用工计划和招工指标。企业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但从农村招收合同制职工和农民轮换工,仍需按计
划执行,报经劳动部门批准。
本市范围内的全民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职工流动,由双方企业自行协商一致后,即可直接办理商调职工手续报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调入职工执行调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需再办理变更职工所有制身份的手续。
企业应深化劳动用工制改革、普遍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
工业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其中安排本单位富余人员占新办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1年免征流转税,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关于企业人事管理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或政府指定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按规定产生。
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可以由一人兼任,也可分设。在职的厂长(经理),经考核合格的,可按程序连聘连任。
企业厂级行政副职,除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厂长决定任免(聘任、解聘),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任免由厂长(经理)决定。
企业应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企业可自主在本企业职工中聘用和按规定自主在社会上招聘、调整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应签定聘用合同,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据岗位的不同,由企业自主决定。
对于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法律或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关于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
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一)企业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由劳动、财会同计划及有关部门制定。工效挂钩的基数和比例由劳动、财政、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二)完善工效挂钩办法,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各种单项奖、津补贴,将其纳入工资总额,相应调整进入成本的工资基数。凡是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实行工效挂钩。亏损企业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额挂钩浮动的办法。工效挂钩的主要形式,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挂钩的办法;
(三)选择部分有条件的企业,在符合《条例》规定的两低于的原则下,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数后,企业可自主决定工资总额;
(四)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应当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于10%的数额,作为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1年工资总额的,是否继续提取,由企业自定;
(五)凡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由企业自行编制,并报计划、劳动部门备案,通过银行执行;
(六)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由劳动、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报计划部门备案,企业自主使用;
(七)企业在提取或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决定本企业工资制度及具体分配形式。具体方案,由企业厂长(经理)提出,经职代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八)逐步取消对企业法人征收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直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五条 关于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
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武装、保卫、计划生育等特殊要求的工作,企业应落实部门和人员负责。
改变企业及管理人员套用行政级别的做法,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凡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需向企业发文或传达的,按企业党组织规模(党委、总支、支部)或企业类型(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明确发文及传达范围,不再以局级、县团级的规定向企业下达。
第十六条 关于企业拒绝摊派权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厂长(经理)对各种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会议有权拒绝参加。
非经企业要求和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帮助和服务为名,给企业增添不必要负担。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并编制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除国务院和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他各种奖励、评比活动,其经费由组织者负责,不得转嫁给企业。
对于摊派不成,以各种借口对企业进行打击报复、设置障碍的,一经查实,应加重处罚。
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检查项目,实行检查人员持证检查制度。无证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
第十七条 关于企业的经营责任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责任制的企业必须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包括从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经营者或者经营集团交纳的承包租赁风险抵押金和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和职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未完成上交任务的,其欠交部分应依次由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集体和取工个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税后留利资金补足,如当年顺序内全部资金仍不有补足欠交的,次年按上述顺序补足。
第十八条 关于企业的盈亏责任
关于厂级领导的奖励,由政府设立厂级领导奖励基金,按《条例》规定对经营成果显著的厂级领导,实行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市经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厂级领导,按《条例》第29条规定执行,并不得异地安排相应职务。
对经营性亏损的企业,应限期减亏、扭亏,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应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对于经营性亏损企业的工资、奖金发放,按《条例》第29条规定执行。对实行减电扭亏责任制的企业,扭亏为盈,弥补完亏损后第一年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
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亏损额,实行亏损包干、节亏全留、超亏不补的办法。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者因生产定价、定量的指令性计划产品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核,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
企业以不计提折旧或少计成本、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虚盈实亏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以留用资金补足。情节严重的,应追究企业领导人责任。
第十九条 关于企业的转产、停产、兼并、破产
(一)转产是在不终止企业的法人地位,不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企业主导产品或主营范围的变化。除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特殊限制产品和经营领域外,转产由企业自主作出决定,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企业停产整顿是企业在经批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的行为。停产整顿的前提是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停产整顿不改变企业法人地位和债务关系。企业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有关银行批准后,在规定的整顿期限内
免交税费、减免贷款利息,停止发放奖金;
(三)企业兼并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企业兼并的方式有:购买式、承担债权债务式、控股式。
1.企业可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无须报批,担应报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备案。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由政府决定;
2.为增强兼并企业的吸纳消化能力,对被兼并企业在资产清理和评估后确定的因定资产损失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或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冲销;对核定的亏损,包括潜亏,自行消化确有困难的,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定期减免兼并企业的上交利润或所得税、免流转税;
3.对兼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兼并企业承担的被兼并方的银行贷款,由兼并企业与有关银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安排还款期限,银行不再加息、罚息。因特殊原因债务到期后归还仍有困难的,可商请银行适当延期。对资不抵债的被兼并企业因债务亏空较大而占用的贷款,兼并企
业在落实还款来源,订出还款计划的情况下,在规定时期内银行可对这部分款,免收、减收利息;
4.对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5.企业被兼并后,原有职工应由兼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安置。
(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可提出破产申请。破产企业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安置。
第二十条 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财产为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负责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为企业服务,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的,企业可依法申诉、举报,由受理机关严肃查处,责令其改正。给企业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同《条例》一并实施。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一律按《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重庆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重庆市监察局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行政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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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委):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国家经贸委在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经贸委、经协办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发展很快,从物资串换起步,逐步扩展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全方位的联合与协作,促进了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统一大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技术协作已进入以企业
为主体的新阶段。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技术协作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经济技术协作要按照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部署,特别是要以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为指导,选择好适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更好地为地区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服务,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在政府的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效益为中心,逐步推向深入。合作各方要根据市场需求,在自愿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协作,做到优势互补、各展所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立足区情,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联合协作可以是紧密型、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不搞“一刀切”,只要适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加合作各方的利益,都应当鼓励和提倡。
二、经济技术协作的重点领域
4.推动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跨地区资产重组是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要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产品为龙头,通过跨地区的控股、参股、收购、联合、兼并、租赁、托管、承包经营等方式,与其他企业组成紧密的或松散的企业联合体,实现地区间资产重组和优势企业扩张。
5.加快技术转移和扩散。鼓励优势企业广泛开展技术交流,重点推广先进、成熟技术以及综合性节能降耗技术,扶持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技术转移项目;鼓励优势企业帮助其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同时,禁止把东部地区淘汰的生产设备、落后的工艺技
术、污染严重的项目转移到中西部。
6.促进区域市场建设和开拓。鼓励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流通领域联合发展跨区域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直达供货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实现规模经营、集约经营;联合兴办商品、劳务、科技、信息、资本等要素市场,举办展销活动和经贸洽谈会要注重实效。
7.加大人才和劳务合作交流力度。鼓励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学习管理和技术,考察或跟岗位实习,向东部地区输出劳务等;鼓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派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倡采取联合办学、定向培养、委托代培等方式,鼓励东部地区帮助中西部地区培养
人才。
8.联手建设跨地区基础设施,进行区域环境治理。各地要服从跨地区的交通、通信、能源、水利和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重大项目统筹规划的大局,联合投资,共同建设,改善地区经济的发展条件,为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9.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利用沿海地区出海条件好和西部地区沿边口岸接近国际市场的优势,引导内陆地区到沿海和沿边地区联办工贸结合的出口窗口企业,加快外引内联步伐,推动内陆地区出口加工基地的产品出口到海外;通过东部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组成“中中
外”企业,扩大出口,增强吸引外资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10.继续抓好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东部发达省区市在加大对口支援力度的同时,要由单纯“输血”式的支援向提高受援地区的“造血功能”转变,并将这项工作与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互惠互利。各结对帮扶地区要共同做好扶贫资金使用、帮扶项目实施? 墓芾砗图喽焦ぷ鳎眯б婧蜕缁嵝б媪绞肿ィ餐俳贩⒋锏厍谩⑸缁岬男鞣⒄埂? 11.优化农业生产结构,提高乡镇企业素质。通过联合协作,跨地区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经验,提高其优良品种份额,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继续实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推动东部与中西部联合发展乡镇企业,走出一条以东带西、以西促东、携手共进? 姆⒄沟缆贰? 三、加强政府的指导和协调职能
12.发挥政府作用。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做好统筹、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负责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机构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为经济技术协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切实保障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正常进行。
13.进一步加强地方高层领导之间的联系,协商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通过建立地方领导联席会、协调会等方式,加强高层领导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商议重大协作事项,解决重要问题,更好地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工作。
14.编制、实施规划,以规划指导经济技术协作。各地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编制经济技术协作规划,从宏观上明确联合和协作的方向、重点和主要内容,并组织、动员各方力量认真落实,使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
15.加强信息交流,发挥信息的引导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国范围的开放式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络。通过提供国家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商品供需动态、各地经济技术协作主要意向以及协作备选项目等重要信息,帮助协作企业做? 隹蒲Ь霾撸季眉际跣鹘】捣⒄埂? 16.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经济技术协作的正常进行。禁止各种形式的地区封锁和市场保护行为,消除阻碍商品、要素在地区间合理流动的行政壁垒;依靠法律和法规妥善解决经济技术协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17.国家创造条件,推动经济技术协作健康发展。鼓励优势企业与其他企业进行跨地区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支持东部地区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发挥地区优势的项目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东部与中西部合作的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逐步赋予有条件的合作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还睦斜冉嫌攀频暮献髌笠狄韵钟猩璞负统墒旒际酰骄惩饪辜庸ぷ芭湟滴瘢俳献髌笠抵苯硬斡牍示赫还睦康厍耐馍掏蹲势笠档街形鞑康厍偻蹲剩馍掏蹲时壤?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或延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8.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扶持经济技术协作。对于由外来投资或通过经济技术协作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性质的联合企业,各地应视同本地企业,财政、金融、计划、经贸、税务、工商管理、土地管理、外经贸、城建等部门提供同等服务或相应的便利。允许地方在有关法? 伞⒎ü婀娑ǖ姆段冢莞鞯厥导是榭鲋贫ê褪凳┪馔蹲实挠呕菡撸扇「髦址绞浇饩鼍眉际跣鞯睦娣峙湮侍狻? 四、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建设
19.巩固、健全和发展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已有的各类区域经济技术协作组织和网络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建立相应的协作组织和网络,成为经济技术协作的组织依托。
20.推动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建设。规范信息、咨询等类型的区域性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并加强指导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在促进经济技术协作研究评估、信息中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1999年5月4日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1年第6期公报)


200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武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德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文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陈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武大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朱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袁国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信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贝宁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温西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书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特命全权大使。
七、任命张万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其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