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
2002年4月28日
为明确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职责,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确定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反贪污贿赂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1、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侦查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知情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等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查办案件,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和法制教育;
4、定期分析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研究职务犯罪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二、公诉部门
1、结合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在审查起诉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
3、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揭露职务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4、定期分析起诉、不起诉、抗诉以及判决无罪等案件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三、侦查监督部门
1、结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在审查逮捕环节注意发现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漏洞和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定期分析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四、监所检察部门
1、结合对监狱、看守所和劳教所等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查办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分析发案单位在管理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配合监狱、劳教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特别是职务犯罪罪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提高改造质量;
4、与监狱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在押职务犯罪罪犯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
五、控告(举报)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1、开展举报宣传,鼓励具名如实举报、控告职务犯罪,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同职务犯罪作斗争;
2、对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进行系统分析,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规律,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3、在接待工作中,向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提出的法律问题;
4、结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认真分析发生错案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结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2、结合办理抗诉案件,分析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3、定期分析民事、行政审判开展情况,发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问题,对预防职务犯罪问题提出对策意见。
七、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1、统一组织、协调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和工作总结;
3、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总结和推广预防工作经验;
4、统一掌握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情况,负责预防统计,评估和考核预防效果;
5、进行系统、宏观预防对策研究;
6、归口管理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7、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
8、统一组织开展预防理论研究;
9、统一负责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
10、负责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
11、负责预防综合技术的推广利用。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关于印发《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规综函[2004]0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村镇处,直辖市、单列市规划局、建委,省会城市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安排2004年的城乡规划工作。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城市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的各项要求,坚持“五个统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推动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的改革,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强化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2002年13号文件,加大各级政府对城乡建设的监管,纠正“宽马路、大广场”等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1、结合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加强规划调控的作用,全面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2、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推动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使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机制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3、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的研究和试点;
4、继续做好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城市用地、城市规模、发展时序的控制。
5、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做好城市雕塑的规划指导工作。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务院审批的规划过程的监管,逐步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制度化
1、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川黔两省规划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出台推进到具体实施措施的落实;把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设立适度推广;将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从试点向全国推开;
2、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1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的要求,将对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现象,对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的清理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情况,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促进规划实施
1、组织开展城镇化发展形势与问题研究、全国城镇空间布局研究和区域空间开发管治对策研究等专题研究,继续推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2、全面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把工作的重点转向规划的深化,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各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深化工作,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和区域绿地规划、城际交通网络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经验和问题,探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在区域空间开发管治方面有新的实践和突破。
3、结合吉林、安徽、浙江等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从加强省级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的目的出发,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的制度。
4、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地方的跨省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四、抓法规和制度建设
1、继续完善《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
2、争取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3、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4、建立“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研究建立城镇化与城乡规划的信息、指标采集制度,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奠定工作基础。
五、发挥两个“牵头”作用,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
1、发布全国重点镇名单;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促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建设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牵头作用,编制重点镇规划编制导则,抓好重点镇的规划与建设;
2、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发挥建设部对小城镇建设中遗产保护的牵头作用;
3、制定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开展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复查和命名工作;
4、做好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联合部内、部外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六、加强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1、研究土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的关系,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调整的程序;
2、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的研究指导;
3、研究并健全建设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与规划监督管理;
5、研究建立城乡规划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制度;
6、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开展城乡规划行政程序的制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