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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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体经字〔2007〕29号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 南 省 体 育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南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8号)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体经字〔2005〕9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省财政厅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体育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以购买、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和服务时,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达到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委托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一)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委托采购,是指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单位委托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省直机关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的,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本级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政策;
  (二)制订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编制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四)负责政府采购计划资金的审核、汇总和上报;
  (五)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六)负责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七)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第七条 单位(处室)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
  (三)将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纳入本单位(处室)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核;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度第一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处。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体育经济处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处室)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特殊情况的采购也需提前15个工作日报计划;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每年6月份、12月份向体育经济处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体育经济处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凡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由体育经济处委托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凡未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是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由局经济处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由各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制度自行采购;局本级的自行采购由体育经济处负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由体育经济处按湘财购〔2005〕8号文件、15号文件、〔2007〕2号文件、19号文件规定向省财政厅报批。
  第十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含定点)等采购方式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投标的;
  (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而无法按招投标方式按时采购的;
  (3)对高科技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二)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内,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体育经济处会同监察室审批,可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3)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4)局认定并经省财政批准的其他情况。
  单一来源采购时,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第四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济处。
  第十二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报省体育局经济处审核。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处室)进行政府采购前,先落实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各单位向体育经济处上网申报计划(各处室填写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由体育经济处审批后报省财政审批。
  第十五条 根据省财政的政府采购批复,按如下规定进行采购:
  (一)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严格按照省财政每年下发的协议供货相关文件执行,如:汽车维修、汽车保险、印刷、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等。
  (二)超过协议供货范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统一由省直机关采购中心负责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部分,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零星的运动服装、体育器材、体育设备由体育产业办负责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直机关采购中心采购。
  (1)工程类,工程项目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进行政府采购,1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货物类,单项达到5000元(08年按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达到5万元(08年按1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3)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以上所列限额标准均含本金额。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处室)验收货物,并填写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附件2)。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填写完整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发票、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付款。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门和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体育经济处审批或备案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经体育经济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
  (四)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五)本年度内对原采购的补充并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反财经纪律处理,采购活动无效,并予以通报批评;给投标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集中采购时,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的;
  (二)非集中采购时,委托无法定资格的机构代理的;
  (三)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而未采用的;
  (四)评标前泄露标底的;
  (五)非集中采购时,故意不付款、推迟付款或向供应商提出不正当要求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接受、验收采购标的的;
  (七)与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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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6〕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漯河市扶持新建重点市场发展的办法

  为促进我市新建重点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重点市场的培育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新建重点市场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对新建重点市场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并派驻特派员。除消防、安全检查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实名举报外,每月1日-25日,其他单位不得进入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否则,市场和商户有权拒绝和抵制;其他时间进入重点市场进行检查、抽检、收费、评比活动的,须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并在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新建重点市场商户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行风评议,评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公布。
  四、实行统一管理,“一站式”全程服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所有进场经营商户实行服务承诺制、行政行为公示制。在新建重点市场显著位置设立税费缴纳公示栏,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经营商户提供不出市场即可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等“一条龙”服务,为商户创造公平、宽松的经营环境。
  五、对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统一财务结算、统一售后服务、统一承担安全、消防等法律责任的企业化管理市场,工商部门只对商业管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商户不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商户因经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商业管理公司承担;对市场内独立门店自营的商户,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组织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六、各执法执收部门不得直接向由商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的市场商户收取任何费用,依法应该征缴的各种税费可委托市场商业管理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七、对于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的新发展商户和市外新引进商户,自开业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3年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费用征收方面给予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
  八、新建重点市场形成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参照《中共漯河市委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意见》(漯发〔2005〕22号)有关精神,全额返还源汇区,由源汇区政府制定3年培育期内对重点市场和商户的扶持办法。九、新建重点市场门面房的房产租赁税和房产出租管理费,一律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禁止房屋所有权人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税费转嫁给房屋承租人。
  十、对符合条件的进场经营商户,辖区派出所应上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营商户及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教育、劳动等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一、规范市场,划行归市。由建委、工商部门负责,取缔商业设施落后,业态布局不合理,妨碍城市管理,影响市容的商业网点,划行进入新建重点市场经营。
  十二、在主要入市口,设立进入新建重点市场运输车辆引导牌,运输车辆凭市新建重点市场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通行证,在规定时间内,经指定线路进出市区。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车。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线路为:湘江路、五一路、民主路、滨河路(五一路口-金山路段)、人民东路(金山路口以东段)、金山路(人民路口以北段)、公安街、马路街东段。
  运输车辆进出市区的时间以通行证注明时间为准。
  十三、新建重点市场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自有场地开展节假日和周末促销活动的,不需审批,由各商业管理公司负责实施,但商品要摆放整齐,设施要美观安全。
  十四、各新闻媒体和市区各网站要围绕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开辟专题、专栏,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报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建重点市场的购物环境、经营特色、市场品牌等,提高其知名度、美誉度,展示我市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城市形象。
  十五、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新建重点市场招商搭建平台、创造良好环境。各新建重点市场要承担起招商主体的责任,重点吸引市外、省外商户进驻市场,加快市场发展步伐。
  十六、新建重点市场商业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商户的教育和管理,规范营销行为。企业和商户要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本办法所指新建重点市场包括:小胖统领百货、温州国际商贸城、中汇广场、家·盛世生活广场、新天地商业步行街。
  十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3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9年是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申报年,为做好今年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园林城市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执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5月31日。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执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认真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对各申报城市(区)严格把关,确保其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各省、自治区推荐的申报城市数量不得超过5个(设市数量少于30个城市的省(自治区)推荐城市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直辖市只能推荐一个申报城区。

  三、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按照城乡统筹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视县城和镇的园林绿化工作,尽快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全面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获得省级园林县城称号满两年的县城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对于不设县的地级城市所管辖的建制镇,可参照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办法和标准,申报国家园林城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申报县城数量不得超过3个;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推荐一个申报城镇。

  四、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215号),各地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要在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城镇创建过程中,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具体措施,切实推动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各申报城市、县城、镇要在申报材料中专项说明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五、为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将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中增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方面的考核内容。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8]21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加快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并在申报材料中专项说明具体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