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7:55   浏览:8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教育部



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教育部决定,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
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计划
教育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国务院部门所属成人高教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进行必要的调剂。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不得调为本科层次的招生计划。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报名
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各地对以同等学力报考者是否要有年龄限制,可根据当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报考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的考生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必须交验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
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报名条件,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报考。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件到县(市、区)招生机构报名。招生机构也可受理有组织的集体报名。考生填报志愿数一般不少于三个。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
(二)毕业后能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符合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因在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舞弊,受到下一年或三年内不准报考处罚者;
(四)触犯刑律而受到处罚的服刑者。
考试
一、高中起点本、专科各专业考试科目
(一)理工农类(含体育、非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物理、化学五科。
(二)文史类(含财经、政治、外语、艺术、教师班地理专业)考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历史、地理五科(艺术类专业,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三)“3+2”考试科目改革试点,具体范围及考试科目如下:
(1)报考医疗、高护、西医类的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人体解剖学、生理学。
(2)报考中医药类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中医基础学、中药学。
(3)报考司法部属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的在职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文史类)、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4)报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河南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等三所院校开设的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考生,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理工类)、机械基础、机械制造工艺基础;工业电气自动化考生,考试科目组为:政治
、语文、数学(理工类)、电工基础、电子技术基础。
以上考试科目中,专业课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命题。
(5)报考“高职班”的考生,考试科目为:三门基础课(政治、语文、数学)、两门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两科(见附表1)。
上述考试科目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四)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取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五)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六)民族自治区地区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
二、专升本科班考试科目
专升本科班招生分为师范类(系指普通中学教师和各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和非师范类(系指考生为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和非教师)。
(一)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专业课三科(音乐、美术专业除外)。
公共课:教育理论课(教育学、心理学,侧重教育学部分)。专业课:各专业课分别规定如下:
政治和思想品德教育专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中国革命史。
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汉语、中国文学(包括古代、现代。现代到1949年为止)、文学概论。
历史教育专业:中国通史、世界通史、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英语教育专业:精读和泛读、听说、实用语法。
数学教育专业:空间解析几何、数学分析、高等代数。
物理教育专业:高等数学、力学热学、光学电磁学。
化学教育专业:高等数学、有机化学、无机化学(含分析化学定性部分)。
地理教育专业:中国地理、世界地理、自然地理基础。
生物教育专业:动植物学、微生物学、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体育教育专业:体育理论、运动生理学、综合考试(田径、篮球、体操)。
音乐教育专业:钢琴、声乐、音乐基本理论(乐理、和声)、视唱练耳。
美术教育专业:素描、色彩、创作、美术史论基本知识(中外美术史及技法理论)。
教育管理类专业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一科:大学语文;专业课三科:教育学、心理学、学校管理。
以上除术科(听说、钢琴、声乐、视唱练耳、素描、色彩、创作)外的各科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其命题范围不超出以《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各科满分成绩分别为:中国通史120分、世界通史120分、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60分、空间解析几何50分、数学分析150分,动植物学150分,微生物学50分,其余各科均为100分。
(二)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考试科目共四科:公共课两科、专业基础课一科、专业课一科。
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分别为:
理 工 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一);
经济(管理)类:政治、英语、高等数学(二);
文史、中医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英 语 类:政治、英语、大学语文。
法 学 类:政治、英语、刑法、民法。
报考非师范类专升本科班的教师类考生,公共课两科为政治、教育学(职)。
专业课:由招生学校在“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中任选一科(见附表2)。刑法、民法由司法部组织命题,其它专业课的考试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确定。
以上各科满分成绩均为150分。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由教育部统一命题。
三、各科命题范围不得超出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相应科类复习考试大纲。阅卷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统一评阅,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四、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参加考试;经省级招生机构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
五、考试日期为5月8日和9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表3、4。
录取
新生的录取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体育、艺术专业,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高中起点体育、艺术各专业,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当地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艺术专业扣除数学成绩)的百分之七十,专科不低于专科的百分之
六十,史论、编导专业本、专科均不低于相同层次的百分之九十。
各省级招生机构在招生计划总额度内拟定本地区各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国家教育部批准后,组织新生录取工作。
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招生机构审批。招生学校按审批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由审批录取名单的招生机构负责处理。在录取的后阶段,根据考生上线情况,在已核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总数内,招生机构要积极做好调剂录取工作,调剂录取仅限于报考条件及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专业。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一律不得录取试读生、超前生、旁听生和单科生,违者追究责任者及其领导责任。
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招生机构须向教育部上报当年录取新生数,并向招生学校所在地毕业证书验印部门提供当年录取新生名单。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学生,毕业后国家一律不包分配工作。
关于录取政策的优惠对象: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参加重大国际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获前三名成绩者,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可免试进入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可照顾30分(专升本科班考生为20分);
(1)获得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人民警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8)报考农、林、地质、水利、矿业、测绘、监所、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等艰苦行业各专业的考生。
符合上述照顾条件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新生复查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一般应在9月初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因此而产生的缺额,如有上线考生,省级招生机构可在9月底以前予以补录。
其它
1、关于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
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实施。报考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的考生必须持有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名的有关手续。学校录
取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考生,应在所招生专业录取高中起点合格考生之后进行,学校提出录取名单由考生所在省级招生机构负责办理审批录取手续。第二专业专科录取人数不占用招生计划。
2、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格生”、“预科生”试点。凡进行试点的地方,须报教育部备案,并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加强管理和监督。
3、对违反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如有超出本文件规定范围的,须报教育部批准。

附表1:

高职班专业课一览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 基础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附表2:

专升本科班专业课一览表
图书馆学 档案学
文学概论 新闻学
政治学概论 行政管理学
财政金融学 会计学原理
环境保护概论 精读和泛读
电子技术基础 管理学概论
机械设计基础 电路原理
化工原理 结构力学
医学基础 地质学概论
中医基础理论 植物生理学
淡水生物学 海洋生物学
食品微生物学 家畜生理学
旅游学概论 市场营销学概论
色彩

附表3: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9∶00-| | |
| |语文 |数学 |
|11∶00 | | |
|------|--------|--------|
| |物理 地理 |化学 历史 |
| |中医基础学 |人体解剖学 |
|14∶00-|生理学 |中药学 |
|15∶40 |监狱(劳教)基础|狱政(所政)管理|
| |机械基础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 |电子技术基础 |电子基础 |
|------|--------|--------|
|16∶20-| | |
| |政治 |外语 |
|18∶00 | | |
--------------------------

附表4:

专科起点本科班考试时间表
---------------------------------
| 日 期| | |
| | 5月8日 | 5月9日 |
|时 间 | | |
|------|----------|-------------|
| | |高等代数 实用语法 |
| |教育理论课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 |
| 9∶00-|教育学(师) |政治经济学 中国文学 |
|11∶00 | |世界地理 力学热学 |
| | |心理学 有机化学 |
| | |运动生理学 |
|------|----------|-------------|
| 9∶00-| |英语 教育学(职) |
| |政治 | |
|11∶30 | |世界通史 |
|------|----------|-------------|
|14∶00-| |中国历史要籍介绍和选读 |
|15∶00 | |微生物学 空间解析几何 |
|------|----------|-------------|
| |马克思主义哲学 | |
| |汉语 |中国革命史 文学概论(师)|
|14∶00-|高等数学(师) |光学电磁学 无机化学 |
|16∶00 |中国地理 |学校管理 综合考试 |
| |学校体育理论 |自然地理基础 |
| |美术史论基本知识 | |
|------|----------|-------------|
| |高等数学(一)(二)| |
| |大学语文 |精读和泛读 |
|14∶00-|音乐基本理论 | |
| |中国通史 |民法 |
|16∶30 |数学分析 | |
| |动植物学 | |
| |刑法 | |
---------------------------------



1999年1月7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原则

(一)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坚持以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为补助依据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保障金差补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远离城镇的军工和矿山企业职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其个人或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均有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市直和魏都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许昌县的,由许昌县负责。许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魏都区的,由魏都区负责。乡镇工作人员和居民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护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财政状况等自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须用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适时提高。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标准。许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130元。

(二)保障对象按以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当鼓励其自谋职业,按实际收入差额享受。

第四条 不予保障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障:

(一)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电脑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

(四)因铺张浪费、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父母有子女,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七)在申请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在申请时,对必须提供的证件而不提供或不齐全者,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九)在公示中被他人举报的,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

(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收入、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售、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低保领导小组(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和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召开座谈会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为本单位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

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接到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入户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大中型企业、居民较集中的单位应成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组,由单位工会具体受理申请、初审,出据申请人家庭状况证明。单位城市低保领导小组审查,张榜公布,填表上报。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意见之日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 发放和停发保障金的程序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银行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保障金的领取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障对象领取保障资金的时间和地点,因故不能按时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按自动放弃保障金处理。

(五)停发保障资金的程序:

1、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平均收入高于最低保障标准时,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停发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2、停发对象填写一式三份《申请城市居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表》,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收回《领取证》。

3、居委会在《停发证》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停发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下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通知书》,同时在《领取证》上注明停发时间。《停发表》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各一份,留档备查。

第八条 低保资金的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对象足额及时领到保险金。

(二)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负责按时拨付。每季度前10日拨到本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给指定银行或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款到后10日内将低保资金发给保障对象。

(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业务。

(四)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将享受失业待遇期满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六)民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九条 低保工作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部门在低保标准的制定方面,要积极配合,提供当地生活必须用品的种类、价格水平等。

4、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涉及低保对象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5、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审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人事、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再就业及收入情况等有关资料。对这些人员应得的基本生活费、工资、离退休费、失业保险金等负有检查、督促落实和提供可靠证明的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教育部门对持《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免收杂费;在高中、职高、职专和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按50%交纳学费;子女在幼儿园入托的,减半交纳保育费和管理费。

(二)卫生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有疾病需要就医的,各医院免收挂号费,门诊、住院优先安排,减收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费用的20%。

(三)人事、劳动、工商、城管等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优先提供就业场地和办理各种证件,免交治安费,减半收取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保障对象免收培训费,并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四)税务部门对属于保障范围内的人员,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要按规定认真落实。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保障对象,可安排其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批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数额的;

2、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款的;

3、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为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增减、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