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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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6〕11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银各单位,驻银各部队: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
宅小区实施办法(试行)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优化人居空间、提高生产生活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已成为城市建设的迫切要求,为了实现城市人居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形成政府引导、全民参与,依靠全社会力量共同兴办绿化、美化事业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白银市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参与创建的主体
白银市驻地的部队、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银有关单位)、住宅小区,凡有条件者都必须参加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创建活动。
第二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认真制定单位及住宅小区绿化规划,规划绿地率达到规定指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30%;机关团体、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所、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二、绿地规划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协调自然。绿地内乔、灌、花、草比例适当,一般为1:3:1:5,落叶乔木与常青乔木比例一般为3:1。
三、以植物造景为主,建筑、道路以外能够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地面均为草坪、草花或其它地被植物覆盖,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建设屋顶花园,有较高的生态环境效益。
四、庭院整洁,花木茂盛,设施完好,很少发生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五、领导重视,有绿化专职人员,能够运用先进科学技术,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经济效益较高。
六、养护管理应达到如下要求:
1、树木生长旺盛,树形美观,无死株、枯株,行道树无缺株现象。
2、绿篱生长旺盛,修剪整齐,无死株、枯株,缺株现象。
3、花坛图案新颖,造型美观,色彩协调,整体观赏效果好,能够保持春、夏、秋三季有花。
4、草坪叶色正常,坪面平整,修剪高度5—8cm,斑秃、枯黄率在5%以下。
5、树木、花草病虫危害率在5%以下。
6、绿地杂草率在5%以下,无污物、杂物。
7、水面无明显漂浮物、杂物,水质清洁。
8、无人为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设施现象。
9、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10、新植苗木成活率乔木达到90%以上,常青树80%以上,花灌木85%以上,绿篱85%以上;栽植五年以上树木保存率达95%以上。
第三条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办法
全市评选工作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县区城建部门负责制订本县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和初评工作,并上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评选采用综合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指标为:
一、贯彻执行绿化方针政策 5分
二、绿地率   10分
三、规划布局    10分
四、草坪、草花及其它地被植物 10分
五、养护管理及园艺水平 25分
六、成活率 10分
七、保存率 10分
八、生态环境效益 10分
九、绿化新技术运用              5分
十、其它(包括环境卫生、亮化、园林设施建设等)5分

第四条 创建程序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创建实行主体申报制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主体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提出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一年(包括一年)以上;对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组织自检,认为已达到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提供单位、住宅小区概况、环境、各种公用设施状况的情况说明,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以及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情况的汇报。
三、申报时间
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年初,由申报主体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符合要求,列为创建单位,并于当年九月底进行初评,第二年九月底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严格按照“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标准和评选办法”进行考核、打分评选并确定。
四、命名表彰
凡经考核评选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单位、住宅小区,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为了激励有条件的单位、住宅小区加快园林绿化步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的命名只限于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开始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此前已经建成的暂不命名。凡参与创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卫生方面必须达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各项指标要求,住宅小区必须要有规范的的物业管理机构,否则,不能命名为园林化单位或住宅小区。获得“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凡条件已经成熟,但不主动参与创建的单位或住宅小区,将按照林业部有关园林绿化费用定额标准,按照每年120元/m2征收绿化费用,交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五、复查管理
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命名为“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白银市园林化单位”、“白银市园林化住宅小区”称号,并通报批评。
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是加快城镇化进程,全面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促进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民心工程。各单位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量力而行,扎实工作,通过开展创建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活动,全面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附: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白银市园林化单位(住宅小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住宅小区)
主要指标 总占地面积
绿地面积
植物数量
绿地率
成活率
保存率
是否运用绿化新技术
实施起始时间
概况、创建情况说明

县区城建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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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 财教[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现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
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西部试点地区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试点。
第十条 各省(区、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自行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
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6月30日前下达到试点省份;地方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30日前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扶助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因特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上网工程〞的实施,规范政府上网行为,保障上网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包括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实施〞政府上网工程〞,要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加快上网步伐,尽快推出因特网信息发布、政策查询、在线服务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机关所建立的政府网站必须与国家机关形象相一致,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安全性由发布机关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凡国家机关需要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或发布主页,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机构一般应由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成立后,应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的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应规定其职责,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审核规则。
  第七条 任何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国家机关名义建立网站。国家机关根据需要,需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主页并发布的,双方需签订正式委托书或其他合约,明确责任。委托机关必须对被委托单位和个人所设网站或主页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发布
  第八条 反映九江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发展、自然风貌及有关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上网信息的收集范围应与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相一致,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地区、本部门管理范围和业务范围收集和发布信息(多家联合发布、授权发布的除外)。
  第十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应具有完全的采信度。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灭失、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查询或索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信息的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转移或删除过时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主页英文版资料必须翻译准确,真实可靠。
  第四章 网站建立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建立网站可采用多种方式:
  1、根据《九江市〞政府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按〞分头制作,统一发布〞原则,由各单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制作本地区、本单位的主页,然后上传或报送磁盘至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上开辟存贮空间,统一在因特网上发布。
  2、国家机关主页存贮在九江市人民政府因特网中心网站,既可以不单独申请域名,也可以独立申请域名。
  3、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单独设立服务器,申请域名,独立发布。
  4、根据目前现实情况,允许国家机关在当地电讯部门或其他部门采用虚拟服务器、主机托管等方式建立网站。
  第十六条 无论国家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建立网站,对其发布的信息拥有版权,拥有编辑权,同时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域名申请由各单位各自申报,有关单位配合。域名的命名规则:各县(市、区)为www.县名(汉语拼音).gov.cn,市直各部门不作规定。
第五章 信息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公开的信息资源要符合有关保密规定,按照〞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责任把好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安全保密关。发布机关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条 市信息化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及市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全市的政府网站实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第一次在因特网建立网站或挂接主页,须将主页和《九江市单位主页上网申请表》同时报送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经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英文版主页,须报市政府主页编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必须将其与内部办公自动化网络和业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因特网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秘密信息。严禁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如单独设立因特网网站,要慎重对待交互式信息服务、转接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如开设上述服务,要严格监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犯本办法规定,依法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