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4:52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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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9年1月,我局以林场发[2009]11号文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旨在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经过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建设基础较好的林木良种基地。这些基地大部分是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部省联营”良种基地,选育基础扎实,建设程序规范,基地布局比较合理,发展潜力较大,是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成果,是我国主要用材林、防护林和木本粮油树种重要的良种生产基地,对建设现代林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林木良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林木良种基地特别是种子园的建设周期又比较长,从选育到良种产出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全面加强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实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巩固好已有成果,并充分挖掘潜力,促其早产多产良种,是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的现实途径,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建设任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特别是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每个基地的育种资源、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以及基础设施等现状,总结、整理现有档案,进一步筛选可供利用的育种繁殖材料。每个基地要确立1-2个树种,明确遗传改良和良种生产的主攻方向,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基地改扩建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升级换代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提高技术水平
  有力的科技支撑是重点良种基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搞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必须尊重科学,坚持科技兴种、人才强种,强化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着力提升基地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基地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基地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每个重点良种基地都要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指导专家,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事项和目标。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的科技投入,促进科研-生产-管理一体化,实现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的优化配置。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组织基地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或到科研院校深造,不断提高基地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四、强化经营措施,不断提高良种品质和产量
  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加快种子园升级换代步伐。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重点基地要在专家指导下,做好现有种质资源收集圃、试验林的管理和研究利用工作,同时围绕基地建设方向,补充丰富新的种质资源,不断选育优良品种;要加强遗传测定工作,为建设高世代种子园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经营措施,研究探索提高良种产量和品质的有效途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科技支撑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子园、母树林或采穗圃稳产、高产的技术研究,探索增加良种产量和提高良种品质的可行办法;要组织重点基地加强对树体、水、肥、花粉、土壤、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管理,降低“大小年”现象对良种产量的影响,保证良种稳定供应;要加强基地档案管理,对建园材料、种植图、产量、技术措施等作详细记载和保存;要积极开展区域化试验,确定良种适宜推广范围,有计划地营造示范林,做好良种推广示范工作。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确保基地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全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基地持续发展。一是要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老化,进入结实衰产期的基地,要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支持基地改扩建和升级换代;二是要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基础,争取建立林木良种生产补贴制度,为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动态管理制度
  我局将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人实地调查、记载、整理每个基地的基础数据、资料、图片,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并定期更新,及时报送我局,以便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经营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基地将取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称号。
  请各地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发展历史沿革、规模、建设情况、供种范围、生产、科研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历史的和近期的照片,按基地整理成册,以文本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各地要抓紧组织分基地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2009-2015年),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李世峰
  联系电话:010-84238811 13810235798
  E-mail: zhmjb@sina.com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4-20-513926-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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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权办[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法律出版社向我局投诉,反映该社近期出版的有关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发现盗版,请求进行查处。

  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编写或审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广大应试人员必读的图书。由于每年应试人数众多,需求量大,因此此类用书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标。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制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和《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书被侵权盗版现象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一律收缴,并对侵权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在查处中,要注意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查找盗版的源头。对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非法制作者,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品,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要加强打盗维权的宣传力度,营造震慑盗版者的声势,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防止给盗版者可乘之机,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正盗版特征请在国家版权局网站的“内部交流”中查找。

  请将执行本通知的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来源:国家版权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及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一、北京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负责我市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借款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北京市财政局。
二、借款人在组织成立招标评审委员会之前应及时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财债字〔2000〕37号 20000203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采购公司: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引进竞争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开展公平竞争,增强透明度,确保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适用性
2.1 本办法中的“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部分为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
2.2 本办法中的“采购公司”,是指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国际招标业务经营权、并被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可以作为贷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中央总公司或地方公司。
2.3 本办法中的“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最终承担贷款偿还责任的有关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
3、招标邀请书
3.1 财政部在每批贷款计划确定后,向各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采购公司发布信息,并通知借款人开始采购公司招标工作。
3.2 借款人应以信函形式向3家以上(含3家)符合要求的采购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招标邀请书内容和格式见附件一)。
4、报送代理申请书的要求和程序
4.1 凡愿参加竞争的采购公司均应按照代理申请书格式的要求,逐项填报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二)。代理申请书应按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报送。凡在截止日期后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视为无效,不得参加评定。
4.2 采购公司报送的代理申请书要有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评定原则、内容和程序
5.1 评定原则:评定工作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根据报送的代理申请书的内容和评分标准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干涉。
5.2 评定组织:为便于评定,借款人应负责组织成立一个由5名评委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借款人单位主管领导任评委负责人,全面负责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包括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的代表。借款人应在评审委员会组成后的5日内将评委组成的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5.3 评定内容: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招标邀请书和代理申请书格式中所列的评定内容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及各项内容所占分值如下:
(1)近3年累计进口到货金额2亿美元及其以上20分,1亿美元及其以上、2亿美元以下10分,1亿美元以下5分(需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2)近3年承担生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累计金额1亿美元及其以上20分,7000万美元及其以上、1亿美元以下15分,3000万美元及其以上、7000万美元以下10分,3000万美元以下5分(需附项目清单、金额和相关证明文件);
(3)负责此项贷款业务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不超过20分(需提供专业、学历、职称和职务等资格证书);
(4)工作计划和拟投入工作量,不超过20分;
(5)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收取手续费,10分;
(6)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10分。
5.4 评定方法:对代理申请书的评定采用打分法,评委根据代理申请书中的内容及各评定因素所占的分值进行打分。
5.5 评定程序:评定工作应由评委负责人主持,各评委应按照招标邀请书中规定的评定时间和上述5.3和5.4节所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进行打分评定。
在汇总各评委打分后,取平均值,决出得分最高者。得分最高者应为中标的采购公司。如分数相同,由评委投票决定,得票数多者中标。
5.6 借款人应对采购公司报送的代理申请书内容保密,并对整个评审过程保密。参加竞争的采购公司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对评委施加影响。
6、确定中标采购公司和签订《委托协议书》
6.1 借款人应在财政部通知其开始招标工作之日起的2个月内将评定过程、各公司参加竞争的详细情况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审核。如果评定程序和原则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应在收到评定结果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在得到财政部书面的同意答复后,借款人才能正式确
定中标的采购公司。如果发现有背离本办法的情况,财政部有权否定中标结果,按评标结果的顺序确定第二名为中标的采购公司或责令借款人重新招标。
6.2 借款人应在收到财政部同意答复通知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评定结果及时通知中标采购公司,并在1个月内与中标的采购公司商签《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格式见附件三)。
6.3 在《委托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之内,借款人应将《委托协议书》副本报财政部备案。
7、监督与协调
7.1 财政部对招标过程和委托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贷款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财政部。
7.2 各有关单位应遵守国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贷款国的有关规定,当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财政部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视不同情况给予暂停项目的执行或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8、实施和解释
8.1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计划单列集团所属单位或企业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参照本办法办理。
8.2 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00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