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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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990年2月15日以粤府函〔1990〕13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外省劳动力的,责令限期清退,违者,按招收人数每人每月处以300元罚款,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办企业、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县级劳动部门处罚;”其他内容不变。
3.第六条修改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删去第八条、第十一条,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199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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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1987年4月2日,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局: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 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 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劳人老[1986]16号 1986年11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国发[1978]104号、[1980]253号文件曾对因公(工)致残的离休、退休人员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作了规定。近几年来,特别是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后,原有的护理费标准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准不相适应。为保证这部分离休、退休人员的正常护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作如下通知: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
本通知自下达之月起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6〕24号

锡林浩特市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锡有关企业:
根据盟委、行署主要领导指示精神,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已经启动实施。该工程总体规划建设规模为6.35万亩(全长46公里,平均宽度1公里),总投资1.48亿元。工程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2006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1.18万亩(全长11.5公里),总投资2756.5万元;二期工程2007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7万亩(全长18公里),总投资6291万元;三期工程2008年实施,规划建设规模2.47万亩(全长16.5公里),总投资 5767万元。为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 建设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坚持先期预收,集中治理,专项使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盟行署成立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林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防护林带工程资金筹集和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依法应当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育林封沙务的开发企业承担。
第五条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布涉及煤炭生产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4〕1500号)规定,以入驻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为基数,以露天矿每吨煤1.1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1.0元/ 吨)、井下矿每吨煤0.6元标准(育林费0.1元/吨,水土流失防治费0.5元/吨)先期预收两年费用。待企业投产后,该预收资金逐年冲抵其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开发企业应当于2006年、2007年和2008年4月1日前,分三期将预收建设资金全部付清。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三专一封闭”制度。即: 在盟财政局设立专户;在盟林业局计财科设立专账,并指定专门财会人员进行管理和核算;专门用于该项工程建设,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建设资金支出包括规划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监理费和管理费等。
(一)规划设计费用于该项目的规划设计、作业设计和专家论证等;
(二)建设费包括造林费和附属设施建设费。 造林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种苗购置、整地、植苗、抚育管护等;附属设施建设费主要用于该工程的网围栏、电力工程配套、水利管网铺设、护林房等设施的建设;
(三)工程监理费用于该工程监理人员的工资及日常工作费用等;
(四)工程管理费用于该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程实施办公室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第九条 工程拨款实行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制和分级分期拨付制。盟领导小组根据施工合同和验收报告分批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拨付建设资金,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根据工程完成状况分期与施工单位结算。
第十条 每期工程款分三期拨付。第一年春季完成主体工程,林木成活率达90%,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年经过补植,林木成活率达到95%,再支付工程承包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三年经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总体工程达到标准,兑现剩余工程承包费。
第十一条 工程结算实行报账制。由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与施工单位结账,施工单位报账时填写工程《资金报账申请表》,并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进度报告、发票或其他付款原始凭证的复印件。《资金报账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一份交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报账。经工程实施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一)支出季报制度。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资金支出报告。
(二)竣工决算制度。每期工程竣工后,锡林浩特市工程实施办公室要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要求,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盟领导小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盟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和企业代表组成监督组,定期对项目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
(一)工程实施和调整、变更情况;
(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进度、计划完成、工程验收及投资的效益情况;  
(四)建成后各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盟林业局成立专家组、监理组,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技术指导、跟踪监理,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城北生态防护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