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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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008年6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主任

乔晓阳

副主任

梁爱诗(女) 李飞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凤超 刘廼强 张荣顺 张晓明 陈弘毅 饶戈平 莫树联 黄玉山 谭惠珠(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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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6)16号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财政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农牧渔业厅(局)、乡镇企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
今年二月三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了国发(1986)16号文件,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全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现场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近几年来军队和地方各级政府为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明确指出这项工作对我国经
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利党、利国、利军、利民的大好事;并要求各级政府和军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军地紧密配合,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在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86)16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不仅能使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大批回到地方的两用人才学有所用,发挥聪明才智,
直接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服务。到目前为止,各地推荐使用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已达六十五万人之多,还有很大数量的两用人才有待进一步开发使用。今后,随着部队培养两用人才工作的深入开展,每年都将有数十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回到地方,这是振兴城乡经济的重要人才资源。地方各级
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国家建设大局出发,认真研究部署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制定具体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使之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把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经共同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当好领导的参谋,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出本地区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规划,努力提高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率。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建立健全各级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形成一个层层有人负责,纵横有联系的服务网
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提出在一定时期内两用人才使用比例;制定两用人才培训计划和措施;向部队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实行定向培养;确定兴办两用人才经济实体的数目及其长远规划。做到奋斗有目标,检查有根据,衡量有标准,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税务部门——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个人或集体兴办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按现行有关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申请后,由当地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商业、粮食部门及供销社——要积极帮助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辟生产门路,扶持他们发展商品生产,发展加工业,按政策搞好化肥、农药、良种、牲畜、饲料以及生活资料的供应,帮助他们沟通渠道,提供信息,并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建立合同关系,帮助代销、推销产品。
农业、畜牧业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在生产技术上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举办的种养业给以指导,帮助他们做好家禽、家畜的饲养和疫病防治,并在收费上适当照顾。乡镇企业要热情欢迎、积极安置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补充乡镇企业的人才不足;对两用人才兴办的
“两户一体”要给予大力扶持,为他们提供信息,帮助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并主动牵线搭桥,为他们打开产品销路;注意引导他们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两用人才从事个体经营提供方便,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发给营业执照,积极扶持他们发展第三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帮助搞好经营管理。
农业银行——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从事农副业生产的贷款要求,要按照贷款政策和条件,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他们安排好生产项目,做好信贷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切实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抓紧抓好,使这项工作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争取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1986年5月23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4)6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文明施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动我市建筑业现代化,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的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由专门运输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至建设施工场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泰州市城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开发区建制镇)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贸主管部门是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计委、建设、建工、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规划、设立、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泰州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能满足施工单位需要的;
(二)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建设工程对混凝土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将相关费用纳入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中。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期公布。生产单位可根据设计要求、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情况,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定价。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合同应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供应数量、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以及明确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条款。施工单位须将供需合同复印件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第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的管理。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不得将冲洗车辆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道。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的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三条 公安交警部门对需要进入城区的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以保证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施工单位的预拌混凝土使用量折算散装水泥量,结算建设单位所交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满足使用单位提出的有关技术要求等。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时,供需双方必须共同做好质量验收工作,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现场制作试块,作为测定预拌混凝土强度的样本。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而给建设、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时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以便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切实为推广、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提供良好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1998年6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泰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