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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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4 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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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董世连


  一、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通用顶级域名包括以.com,.net,.org结尾的常用域名,还包括以.biz(已经运行),.name(已经运行),.aero(尚未运行),.museum(尚未运行),.info(尚未运行),.pro(尚未运行)和.coop(尚未运行)结尾的新的通用顶级域名。
目前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是1998年根据美国商业部制定的白皮书成立,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的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
  凡认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在先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投诉,以解决其相关域名争议。
  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争议解决程序”)的产生、适用规则。
  随着互联网络的有效利用,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建立快速、可靠、高效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ICANN授权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颁布的相应政策和规则来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域名注册商按照规定条件负责执行,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争议解决程序适用的规则是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相应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域名注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将作为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域名注册协议的附件,因此域名注册人(持有人)受该政策的限制。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该政策,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时,域名注册人(持有人)有义务加入该争议解决程序。
  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结果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排序选择确定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裁决。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1)投诉人败诉,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通用顶级域名;或(2)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域名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其实质类似于单位(互联网群体)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司法管辖。
  裁决作出注册人的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的,域名注册商一般会执行该裁决;但是执行前会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注册商在得到上述裁决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投诉人和域名注册人间的争议已提交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则会停止执行上述裁决,除非注册商收到(1)令其相信双方争议确已解决的证据;(2)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3)法院有关驳回注册人诉讼请求或认为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判文书。
  因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向域名注册商并及时提交正式诉讼文件,阻止裁决的执行。(作者:董世连律师,2010-9-13)

作者简介:
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010-85879988-8230 13910629206
传 真: 010-85879966
邮 箱:law01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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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1-6月全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成效显著。今年1-6月,城乡医疗救助总人次达5085万,比去年同期增长16%;救助资金支出6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4%;门诊救助人次均补助159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住院救助人次均补助178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7%。但是,从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发展还不平衡,在资金筹集、基金使用、救助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资金筹集情况


  截至2010年6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及彩票公益金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超过1亿元的有: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四川省、陕西省;安排不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有: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尚未安排的有:内蒙古自治区、海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基金使用情况


  基金结余率较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广东省、陕西省;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有:天津市、山西省、辽宁省、山东省、云南省。


  三、救助人次情况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比率超过99%的省份有:吉林省、浙江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资助参合率较低的省份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比率超过95%的省份有:江苏省、江西省、云南省、陕西省;资助参保率较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山东省、甘肃省。


  城乡医疗救助住院率较为合理的省份有:江苏省、浙江省、四川省、青海省;住院率偏高或偏低的省份有: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地要按照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进一步加大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尚未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省份要抓紧落实;对于基金结余率较高的省份,要加快资金拨付和使用进度,努力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力争今年底基金累计结余率控制在15%;要认真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都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及时、合理调整住院和门诊救助的救助比例、封顶线,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