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00:41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取消福利性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由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向货币工资分配方式的转变,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改善城镇职工居住条件,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分配、供应新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的职工公有新建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第三条 下列住房只售不租或先售后租:
(一)单位新建、新购住房和腾空成套住房;
(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
(三)向职工集资建造或购买的住房;
(四)拆迁户购买的安置房。
第四条 单位将新建住房、新购商品住房、腾空成套住房出售给符合单位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时,可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届时房改成本价和房改政策。根据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程度,可按届时房改成本价无折扣出售,也可按不高于住房实际造价或购价或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出售。

第五条 单位利用现有土地自建住房,可以按照建房的实际成本价,也可按不低于房改成本价的价格向职工集资建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单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偿:
(一)未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经单位批准向社会直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安居房的。
(二)城市建设中的拆迁户,按照当地政府的拆迁政策购买新住房的。
具体规定由各市地、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确定。
第七条 按期缴交住房公积金或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按揭贷款。
第八条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所有住房,及未实行货币化分配单位的新建住房、腾空成套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执行;实行成本租金有困难的,可暂实行准成本租金(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
项因素构成的租金)。各市地的租金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房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职工住房租金的标准,参照所在市地的租金标准确定,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对暂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仍按原房改租金标准和减免补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房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市地和省单批房改方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SWIFT系统是外汇清算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关系到我行境外资金的安全与国际业务的拓展,因此,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是本系统运作的基本要求。为保障SWIFT系统与分行联网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岗位设置及系统安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7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体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0〕第4 号)的有关规定,指定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为本自治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体,指定纸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指定网络媒体和指定纸质媒体统称自治区指定媒体)。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对自治区指定媒体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
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必须在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可在其它媒体上发布,但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在纸质媒体上发布的,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六条 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属于网络媒体的,不得收取费用;属于纸质媒体的,每条公告在整版的四十分之一(42 平方厘米)内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其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审批部门、批准文号;
(二)招标方案备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五)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
(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评标方式;
(七)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
和方法、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八)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办法及投标截止日期。
(九)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第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应当确定合理的发出招
标文件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或者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自治区指定媒体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合法的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备案;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合法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项目属地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方案的核准备案手续;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公告的纸质文稿和电子文档,其主要负责人在招标公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自治区指定媒体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
  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自治区指定媒体可以拒绝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上述规定条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刊登招标公告。
  第十条 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登记、审核、发布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自治区指定媒体应在收到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及相关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公告及时予以发布。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自治区指定媒体发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出现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自治区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的;
  (五)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