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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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政〔2010〕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已经2010年1月26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并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九条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报送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批准的,上级机关或同级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事项办理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
(三)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四)应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五)不在规定期限内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六)不按时答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
(七)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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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三峡库区由过水型河道转变为水库后的水质安全,全面推动影响区及上游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快《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135米库区”项目建设

全面清查应在蓄水前关闭的所有规模以下造纸、制革、农药、染料等污染严重企业,确保其全部关闭。进一步督促规划内的重庆市70个工业治理项目的治理工作,凡是年底前不能实现废水全面达标排放的,应予以关停并转。

加大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其达标排放;督促尚未完工3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污水管网配套建设,跟踪了解工程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建成运行。督促沿江建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争2003年底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二、全面推进《规划》“175米库区”项目建设

加强对5座已基本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厂和6座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监管,加快其他5座污水处理厂和2个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督促尽快建成运行。对纳入《规划》的31个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要落实监管措施,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三、加强上游地区《规划》实施基础工作

2003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2003~2005年度《规划》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规划》实施工作。2003年底前,各地方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编制完成《规划》中应于2005年完成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按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报批,力争年内全面开工建设。做好污水处理厂配套排水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收集和清运系统。

四、采取措施确保库区饮用水源安全

研究三峡成库后水文条件的变化以及城镇排污口排污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加强对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及时提出取水点、排污口位置调整和加强水厂净化处理等建议,确保库区饮用水源的安全。

五、加大三峡库区上游生态治理工作的监管,综合整治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

建立岸边生态保护带,控制该区域内的任何生态破坏事件。上游区以封山育林育草为主,并在水土流失较重的区域建立岸边生态保护带,严格控制该区域内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重点资源开发监管区,采用适当的工程措施(重点在金沙江和嘉陵江流域),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土流失重点区域得到强制性保护。

2003年底前,组织制定库区12条污染严重次级河流的综合整治计划,重点整治桃花溪、清水溪、梁滩溪、香溪河、黄柏河、苎溪河等6条河流及开县消落带。

六、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生态农业建设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建立一批放心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积极发展有机食品和绿色食品。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标污灌带来的污染。加大乡镇企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禽畜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所有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分期分批实现达标排放。

库区和影响区内应尽快启动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含磷洗涤剂计划,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七、全面治理船舶流动源污染

在库区干、支流航行、停泊的各类船舶,全面禁止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江河和向水体倾倒垃圾。要根据《规划》要求,加快实施船舶废弃物接收工程、船舶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和化学危险品船舶洗舱基地工程。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加大对船舶码头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八、实施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各省(市)环保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核定所辖各区县(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各断面水质目标。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明确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2004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将生活污水污染物的削减控制指标具体落实到城镇污水处理厂。

九、建立三峡库区和省界断面水质水量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惩治污染反弹,提高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率。对已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营状况要监管到位,确保稳定运行、发挥效益。

加强对三峡库区污染源和库区、跨界水质的监测频率,自2003年7月起,每月向总局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和水质情况。



联 系 人: 郭瑾珑
联系电话:(010)-66153366-5802/5804
传 真:(010)-66154767
E- mail: guo.jinlong@zhb.gov.cn、shi.xiaojuan@zhb.gov.cn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科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关于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
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该书通过大量事实,详细阐述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系统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以及中国积极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等方面的情况,是一份重要的文件。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又是我在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中,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必要条件。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必要结合学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经济、科技及文化艺术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
,尤其是要加强对上述各界有关领导的培训,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配合开展这次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工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5种外文版的同时,已责成五洲传播出版社正式出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文版,在国内市场公开发行。中文
版除收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正文外,还附有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民法通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有关决定或行政法规、规章。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科委,外经贸厅(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专利管理局(处)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办法和形式,充分利用此书,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19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