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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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财科〔2012〕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市财政委员会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品牌建设工作,规范利用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进行品牌培育的活动,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 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每年从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深圳市品牌建设。

  第三条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实行政府无偿资助、企业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部门(以下简称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企〔2005〕40号)的规定,对品牌培育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成立;

  (二)持有一个以上的注册商标;

  (三)上年度在深圳市实际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亿元;

  (五)上年度进行商标宣传推广的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具备法人资格且在深圳市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品牌服务机构),进行品牌推广活动的,可以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七条 品牌培育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服务机构承担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

  品牌推广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企业开展的品牌规划咨询、品牌标识系统设计、品牌新闻发布、广告投放和赞助以及渠道建设宣传等品牌推广活动。

  品牌公共服务重点项目主要资助品牌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公共性质的区域品牌规划咨询、媒体广告宣传和资料采编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品牌推广活动。

  第八条 按照本规程规定获得品牌培育资助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品牌培育资助,每年给予的品牌培育资助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企业品牌培育投入总额的30%,受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资助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同一品牌服务机构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企业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采取事后资助制。

  对品牌服务机构开展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采取事前资助制,并进行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通过市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系统填报并打印《深圳市技术进步资金品牌培育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品牌管理专家和行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单数的品牌传播、营销专业的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以及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应当回避;未按规定回避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评审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报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市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要求该专家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组从可行性、实操性、实施效果以及品牌塑造认知度、影响力、行业代表性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并签名。

  专家评审意见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五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组织完成项目现场考察,提出项目推荐名单,并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确定年度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入围名单。

  第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入围的企业品牌推广重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对入围的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审计和预算审核情况,在年度技术进步资金支出计划控制金额内,拟定年度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资助名单,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联合复审,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十九条 品牌推广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承担单位与市工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资金合同书后,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项目资金合同书应当明确资助资金使用用途和资助金额,并由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实施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品牌建设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资金使用合同约定履行的,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不诚信名单,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品牌推广重点项目和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绩效检查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品牌培育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诚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品牌培育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品牌培育专项资助操作规程》(深贸工技字〔2009〕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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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审理对策

陈继兰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1994年我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6件,1995年1月劳动法实施以来的6个月里,就受理了此类19件,与1994年全年收案数相比上升了217%,这急剧上升的数字,表明我国劳动法制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思的增强,同时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劳动关系复杂,使形成纠纷的主体范围扩大。就用工单位而言,已有原来单纯的国营、集体企业,扩大到私营、外资、合资、合作等企业,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加之用工单位在新老体制转移,新旧雇佣观念更新中,行使其管理权力时随意性扩大,产生劳动争议并形成案件的原因也很复杂。已有原来单纯的劳动报酬纠纷,发展为有因职工违法违纪,企业不依法定程序处理而引发的辞退纠纷;有因职工矿工,而企业却忽视已构成除名的事实,抓住尚不构成除名的理由加以处理而形成的除名纠纷;有因企业亏损,职工放假,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用的劳动保险待遇的纠纷;有因个体私营企业中业主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引起的劳动工资纠纷;还有因职工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企业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对违纪职工作出处分的劳动争议案件等等。
  企业做被告败诉的多。由于有些企业违法管理,使得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承担败诉责任的比重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有80%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承担败诉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形成的原因:
  一是企业的处罚决定随意性大。许多企业在实行新的劳动关系中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仍习惯于行政命令,无视法律规定处理职工的程序,使劳动者合法权利遭受侵害,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二是企业立足于本单位的利益,所制定的“厂规厂法”中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甚至有的严重违法,而企业仍运用违法的“厂规厂法”对待处理职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是在一些企业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侵害职工休息、健康、工资等合法权益而引发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对策:
  一是要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企业和职工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并非是单纯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要避免重企业、轻职工,要讲法律,不讲情面,还要注意这类案件易产生的不安定因素,依法并妥善处理好。
  二是要明确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我国的第一部有关劳动制度的法律,就条款内容来说尚存在不全面之处,为此,案件审理中审判人要对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掌握,如《国营职工奖励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等。另外还要明确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它具有自己的法定程序,即劳动纠纷产生后,作为职工,对单位处理不服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审查、裁决。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应依法定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但未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是在运用企业的“厂规厂法”时,必须严格审查其合法性,对企业内部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依此对职工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而企业内部制度违法,且明显不合理,企业又依其做出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面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人民法院也应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四是劳动争议案件虽然不是行政案件,但在某种程度上存有行政案件的特点,为此在审理中要掌握好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8〕2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完善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巩固城市“畅通工程”成果,营造更加畅通、有序、安全、文明的交通环境,从2009年至2010年,在全市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交通不堵。市区建成区道路不发生长时间、大范围交通拥堵,两个信号周期机动车不能通过灯控路口比例低于5%。交通平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0%,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100%,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8公里;交通高峰时段,一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85%,两个信号周期通过灯控路口比例达到95%,主干道机动车平均时速不低于22公里。因各类交通事件引发的临时交通拥堵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二)设施现代。道路交通语言合理科学,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合理、齐全有效、美观大方、符合国标,其中道路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标志设置达到20.6块/公里,路口灯控率达到99%,路口渠化率达到99%,路口人行横道灯控率达到85%。加快推进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支小道路的改扩建,科学渠化交通结点,改善微循环交通体系。加快推进市区停车设施建设,百辆汽车停车泊位数由目前的18个提高到40个,2009年市区住宅小区内外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到2010年底基本解决60个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短缺问题,“停车难”得到有效缓解。
  (三)公交便捷。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推动公交运营服务跨越式发展,公交出行分担率达到35%以上,形成“城乡一体、票价优惠、快速高效、服务优质”的公交服务体系;大力实施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提升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行公司化经营,引导出租汽车公司经营管理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努力降低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收入,达到乘客满意、司机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
  (四)管理严密。进一步优化城市核心区域路面秩序,通过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处罚,达到“交通环境一流、管理水平一流、执法能力一流、队伍素质一流”的总体目标,路面交通秩序率先达到现代化管理水平,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领先的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
  (五)出行文明。开展“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普及文明交通行为,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使文明出行深入人心,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明显提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市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9%、97%和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加快城市道路建设
  1.编制落实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制定《常州市城市交通发展白皮书》,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科学性、严密性,确保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城市道路交通长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城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分析评价制度,使项目开发建设与城市交通承载能力相协调,使道路规划建设与交通实际需求相适应。
  3.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项目建设。对需要新建加密、拓宽改造的道路和交叉口渠化改造项目,按区域特性、功能定位进行优化,组织分期实施。配合常州火车站北广场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其它大型开发项目,同步实施区域道路交叉口拓宽渠化。
  (二)加大公交优先力度
  1.扩大惠民面。全面推行公交低票价政策,快速公交二号线继续实行一元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新辟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刷卡六折优惠;远郊线路进行票制改革,实现公交车刷卡优惠乘车全覆盖。适时取消公交IC卡租金,对困难职工继续实行资助,进一步降低市民出行成本,扩大公交高品质服务的受益面。
  2.突出便捷化。优化线网布局,建立“城乡一体、相互沟通、减少换乘、便捷出行”的城乡公交网络体系。新辟50条线路,优化调整58条,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全市公交车运营时速达到20公里,公交换乘系数不大于1.4,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市区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70%,建成区达到85%。
  3.提升舒适性。把更新公交车辆作为优先发展公交的当务之急,到2010年底,运营车辆达到3500标台,其中新增、更新公交车1825辆(不含快速公交二号线主线公交车60辆)。达到每万人拥有公交车达15标台以上,环保型空调车比重达80%以上,新购车辆全部达到国Ⅲ环保标准以上。加快推进公交场站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场站44个,全面改善候车环境。
  4.确保准点率。加大公交路权优先保障力度,确保公交车运行快、到达准,增加公交出行的吸引力。2009年5月建成并运营快速公交二号线,形成常州快速公交网络基本骨架。增设公交专用道,公交专用道数量达到城市主干道的20%以上。交通高峰时段,主要客流走廊公交车发车间隔为2—3分钟,行车准点率90%以上。建成智能化公交信息系统。
  5.管好出租车。开展服务创优活动,自2009年1月1日起,政府收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用于对出租汽车行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奖励。待2009年快速公交(BRT)二号线建成投运后,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实际需求,再研究出租汽车市场的适度扩容问题。依托出租汽车GPS调度服务系统,发挥调度指挥、动态监管、服务查询、应急救援等功能,满足电话召车、运输调度、治安防范、信息采集等需求。将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统筹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服务设施的建设,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方便。实施出租汽车长效管理考评,借鉴先进地区做法,制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体系,对出租汽车车容车貌、经营行为、文明服务、安全行车等进行严格考评。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筹建出租汽车行业协会驾驶员分会,在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出租汽车驾驶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营运行为;建立管理部门与出租汽车从业者、市民的定期沟通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开展文明出行宣传活动,引导市民文明有序乘坐出租汽车,共同抵制非法营运。
  (三)加快停车设施建设
  1.扶持停车产业。制定停车产业优惠政策,扶持停车产业发展,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在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2.建设停车场库。按照“点多量少”的原则,在博爱路、罗汉路、晋陵中路路桥段、北大街、化龙巷、北直街、椿桂坊、双桂坊东段等道路周边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楼。在城市核心区域再选择一批不影响交通的路段,施划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管理。到2010年底,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供应总量达到4.5万个,满足需求总量的50%以上。
  3.整顿静态交通。开展社会公共停车场清理整顿,恢复被挪用停车场地停车功能。推出住宅小区、机关单位错时停车措施,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红梅公园、荆川公园、青枫公园等周边推出假日停车泊位,方便市民停车。提供停车信息诱导服务,市区停车泊位数量30个以上的停车场统一设置停车诱导牌,减少车辆绕行。继续实行“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平峰时段”的停车收费价格标准,利用经济杠杆调节城市中心区域交通总量。继续加大“乱停车”整治力度,规范路面停车秩序。
  (四)逐步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1.政府部门牵头。把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把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公用设施完善工程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规划,把规范住宅小区内外停车秩序列入城市综合长效管理考核内容,在兆丰花园等住宅小区先期开展试点。充分利用道路、企事业单位等停车资源,增加小区外停车泊位。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共同规范、施划住宅小区内外停车泊位,实现停车有位、停放有序;公安、规划、城管、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开展小区停车秩序综合整治。
  2.基层组织参与。建立城管、公安和街道、社区齐抓共管的机制,推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参与解决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制度。通过扎实有效的基层基础工作,争取大多数市民的理解支持,有序推进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
  3.社会各界协作。制定经营性停车设施投资、经营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小区停车设施建设。继续实行小区路面停车政府指导价,规范收费管理。
  (五)设置科学交通语言
  1.完善交通管理设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符合GB5768—1999、GB14886—2003、GB14887—2004等国家标准,保证指路标志的规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道路隔离护栏、人行道板边缘护栏、警示桩、减速缓冲垫等交通安全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交通诱导系统等交通科技设施,达到设置合理、科学规范、准确有效、美观大方的要求。不断提升交通管理设施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既丰富城市交通语言、规范交通行为,又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2.提升交通引导水平。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设置醒目的城市区域指引图,建成区范围内道路推广应用空中和地面地名信息诱导。建立完善路边地名信息系统,主要路口交巡警执勤岗亭内配备触摸式地名查询诱导屏,非主干道路口设置道路沿线相关单位、新村等地名信息牌。公共交通枢纽增设计算机触摸屏,提供公共交通线路、班次等信息。完善商业区、旅游区、交通枢纽等重点部位的交通指引服务设施,为交通参与者提供便捷、具体的交通引导服务。
  3.推动交通科技应用。建成实时道路交通流量检测系统、实时道路交通信息发布系统、停车场库三级诱导系统、快速公交及普通公交的信号优先系统、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适时推出城市核心区域交通信号灯协调控制系统和实时路况信息车载导航系统。至2010年底,信号灯路口、单行线、公交专用道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设置率达到90%以上,交通违法非现场处罚率达到75%以上。
  (六)严管交通违法行为
  1.营造严格执法环境。公安、建设、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充分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从严治理各类影响交通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突出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问题,完善分析点评制度,建立整治预警机制,及时启动针对性整治活动。
  2.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针对非机动车闯灯越线、逆向行驶、上机动车道行驶和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对机动车故意闯禁区、随意调头、变道、争道抢行、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整治重点路段地区。排出一批秩序混乱、经常堵塞和事故多发的重点路口路段,集中组织力量,多措并举实施攻坚,有效解决不按道行驶、乱穿马路、占用道路和非法营运等问题,做到还道于民,解决“骑车难、走路难”问题。
  4.整治重点车辆人员。强化对出租车、公交车、渣土车、搅拌车等重点车辆的管理,敦促用人单位与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多次违法或造成有责交通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取消营运资格。坚持源头管、路面查双管齐下,对各类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员建立“交通违法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七)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区
  1.核心区域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市区3.34平方公里核心区域为重点,全力打造设施一流、管理一流、秩序一流的文明交通示范区。2009年上半年,将严格执法延伸至每个角落、每种行为、每个时段,见违必纠,违者必处,营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示范效应;2009年下半年,瞄准争创全省、全国城市文明交通示范区目标,在文明交通宣传、动静态交通秩序、交通事故预防、管理人员形象等方面创出特色、创出亮点、创出品牌,带动全市文明交通管理水平的提升。
  2.核心区域路网结构进一步优化。加快推进支小道路的改扩建,打通“断头”路、“瓶颈”路,改善通行条件。因地制宜采取设置单行线、路口禁左等管理措施,发挥补充、分流交通的作用,提升区域路网通行效能。
  3.核心区域交通设施进一步完善。结合核心区域支小道路改扩建,核心区域支小道路人行道板边缘隔离护栏设置率分别达到50%、70%和90%,标线施划率达到100%,支路沿线人行横道警告标志、无灯控路口让行标志、支路路名指示标志、支路沿线地名信息标志设置率分别达到75% 、90%和100%,支路交叉口信号灯设置率分别达到95%、98%和99.5%,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99%,为实现核心区域主干道绿波线控和区域面控提供保障。同时,进一步加大视频监视系统、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自动抓拍系统和车牌自动识别系统的建设密度;建设安装视频信息检测器和线圈信息检测器,实时检测路面交通事件,进行快速处置。选建一批交通诱导系统,为驾驶员提供及时全面的交通信息诱导服务。
  4. 核心区域交通组织进一步优化。按照“道路资源精耕细作,路口渠化寸土必争,信号配时分秒必争”的基本思路,科学采取单行线管理、错时上下班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盘活现有道路资源。积极推行示范路口、示范路段管理法,高峰、平峰管理法、潮汐交通和节假日交通管理法等一些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法。完善勤务考核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实现工作数据考核模式向管理实效考核模式的转变,提升管理工作效能。
  (八)争当文明出行人
  1.积极倡导文明交通“十个不”。以做到“十个不”作为全体市民争当文明出行人的基本准则,即:不闯红灯、不逆向行驶、不酒后驾车、不争道抢行、不超员超载、不随意停车、不乱鸣笛、不随意横穿马路、不翻越隔离护栏、不争先上车抢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公益广告、宣传专栏、黑板报、宣传单、征文比赛等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十个不”宣传教育,形成人人争当文明出行人,个个争做模范参与者的浓厚氛围。
  2. 突出抓好各类交通参与者宣传教育。抓好机关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实行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将文明交通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工委、文明办牵头,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抓好企业职工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企业各种宣传培训阵地的作用,加大对企业职工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实行企业职工交通违法定期抄告制度,对企业家及企业职工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的,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评选资格。抓好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将文明交通纳入学生日常道德教育,做到每月必上一堂文明交通课,放假前、开学后必搞一次文明交通教育,每年必开展一次文明交通实践活动。对学生交通违法实行抄告制度,对交通违法频率高、后果严重的,取消各类优秀学生称号评比资格;对学生交通违法比例高的学校,取消其文明单位、德育教育先进学校等评比资格。抓好新市民的宣传教育。新市民办理暂住证等证件时,由派出所同时发放文明交通宣传资料;新市民与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由用工单位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同时公安交巡警部门定期开展文明交通宣传进企业、进工地等活动。抓好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将居民文明交通宣传教育作为街道和新区居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会同社区民警和辖区责任交巡民警,深入开展“祝福平安千万家”入户宣传,走进居民家庭,走进老年活动室,走进敬老院,发放宣传资料,建立文明交通宣传栏,掀起文明交通宣传高潮,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文明素质。
  3. 不断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一是推行交通违法行为人文明交通体验活动。对不能现场处罚和采取曝光抄告措施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开展文明交通宣传的同时,要求交通违法人亲身体验文明交通管理,对行人、骑车人进行文明劝导,切实增强其文明交通意识。二是开展文明交通结对共建活动。以“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街道、社区与全市各主要路口交通岗亭进行结对共建,营造浓厚的文明交通氛围。三是推进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社会化。有机结合社会教育、单位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做到机关包干部、企业包职工、学校包师生、社区包居民、村镇包村民,把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的责任落实到每个条线、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家庭和每个市民。推动文明交通宣传教育进广播、进电视、进报刊、进网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倡导文明交通新风。组织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到农村、社区开庭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等活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教育。组织“争当文明出行人”为主题的知识竞赛、征文比赛、好新闻竞赛、DV摄录大赛等系列活动,掀起文明交通、文明出行的热潮。
  三、工作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市公安局作为牵头部门,要担负起“主攻手”、“主力军”的职责,重点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和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市区公共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场建设,完善各类停车场停放、诱导设施,有效缓解市区“停车难”的问题;房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区停车配套设施的完善和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出租汽车等客运行业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道路、停车场建设,组织实施好“公交优先”战略;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占道停车、设摊、堆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经费保障;规划部门要加强道路和道路交通组织的规划设计,体现科学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宣传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对“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宣传教育、典型引导、舆论监督;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机关党工委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真正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青妇组织、教育及各行业协会要立足本条线、行业,全力策应“建设文明交通市,争当文明出行人”活动的开展。


  附表:1. 2009—2010年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览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cba9b3d7-f644-4e39-b770-027befc1e8e3.doc

     2. 2009—2010年道路交通科技设施建设项目表
http://www.changzhou.gov.cn/PortalIPS/Library/Portal/c9107dc7-8d5e-4535-9336-3045ce02b997/31a99798-0c3c-4896-9293-6af28dbda28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