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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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兰州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工作部门和所属单位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四条兰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除省财政直管县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财政局对所辖区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注重效益、责任明确、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擅自举借和越权举债,不得擅自提供担保。乡(镇)人民政府一律不得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审批与举借
第七条 兰州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债务总规模控制。债务总规模依据兰州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兰州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额度管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批准的债务规模,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政府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应当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
第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年度债务额度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市本级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由市财政局编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市辖区年度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由辖区财政部门编制,经辖区政府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纳入兰州市政府性债务额度计划,再经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部门、单位举借的政府债务,也应当纳入债务预算。
第九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由举借平台或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和利率,偿债的期限、资金来源及偿债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债务人化解债务风险能力,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等事项。(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三)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报表。(四)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政府年度债务额度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论证、评估。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以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性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凭市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如有必要,需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并经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后执行;需要由市财政局提供担保,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融资公司应当按照批准的债务举借计划,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市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融资公司举借债务,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融资公司举借债务,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后25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局备案,并由市辖区财政部门将合同复印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由市级融资公司举借的,并由辖区人民政府使用的债务资金,由市级融资公司以转贷方式转贷给辖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辖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债务计划时,应当对本区已经逾期的政府性债务提出债务化解和偿还计划;对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不再批准新的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债务资金的专户管理和账务核算办法,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者问题,应当随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用途:(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交通运输、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二)支持水利、生态环境等重点工程建设;(三)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保,扶贫等公益事业;(四)由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平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要符合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注重社会效益。且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以及政府楼堂馆所基本建设。
第十九条 通过竞争性或者市场化运作替代政府融资的项目原则上不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确需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融资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兰州市建立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三)贷款项目的项目申报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四)贷款项目的年度财务报告或决算报告;(五)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报告和审计部门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家和省上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文件以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 债务偿还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举债、谁收益、谁偿还、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经本级政府批准,需要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应当由本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融资公司应当建立起偿债准备金制度,并建立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融资公司为最终债务人,其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协议或者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告知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财政评审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组织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实行重组、改组、破产或者变更经营范围、贷款地点的项目,应当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重新确定债务人和担保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市辖区人民政府对市财政转贷或担保的债务,到期不能及时偿还或者不履行偿还责任,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出具的承诺,实施财政扣款,抵顶所欠债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直接借款或者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将还款资金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还款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实行扣减税收返还、转移支付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等办法筹集资金,代其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未经市财政局批准,市辖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偿债准备金不得调出或者改变资金用途。最终债务人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财政部门应当监督其保证用于政府性债务资金本息的偿还。
第二十九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的偿还需要,确定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规模。年度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政府性债务余额的5%-8%,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比例。在偿债高峰期,可考虑通过出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来偿债。
第三十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政府性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三)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四)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五)提前收回的政府性债务资金;(六)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七)其他政府性收入中可以用作还款来源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融资公司也应按照债务余额的5%-8%建立偿债准备金,确保按时归还到期债务本息。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债务进行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规模和风险控制,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和风险评价预警体系,及时跟踪分析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兰州市建立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用于对兰州市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综合控制和预警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债务率、偿债率、债务逾期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指标。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定各控制指标的警戒线,用于考核和衡量市本级及辖区人民政府的债务风险程度。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向市政府提出政府性债务综合分析报告,对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预期进行分析判断,提出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建议,对下一年度政府性债务规模和债务风险化解、防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适时监控,对于已超出风险预警以及逾期未还的债务,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将债务规模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对政府性债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市政府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所属融资公司和辖区人民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兰州市本级及辖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及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市辖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所属融资公司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性债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兰州市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融资公司应当每年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由财政部门汇总后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
第四十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项目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四十一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将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内,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审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报送相关材料;(六)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三)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四)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时收贿赂的,或者其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兰州市财政局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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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2005-02-05



教督[2005]1号

  2004年,国家启动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各地认真组织落实,“两基”取得新的进展。有15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评估验收,确定97个县(市、区)和18个团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115个县(市、区)、团场达到现阶段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其中,有7个省的28个县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薄弱环节,需要复查。

  现将这115个县(市、区)、团场的名单予以公布。希望这些县(市、区)、团场要坚持不懈,继续努力,特别是仍存在薄弱环节的县,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两基”成果,提高“两基”水平。

  全国第十一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115个)

  山西省 4

  右玉县、大宁县、永和县、方山县

  内蒙古自治区 10

  喀喇沁旗、库伦旗、科尔沁左翼后旗、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突泉县、正镶白旗、凉城县、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

  黑龙江省 2

  绥滨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江西省 4

  都昌县、寻乌县、横峰县、金溪县

  湖南省 3

  辰溪县、泸溪县、张家界市永定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15

  上林县、阳朔县、临桂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融安县、藤县、蒙山县、东兴市、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田阳县、平果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四川省 6

  马边彝族自治县、马尔康县、九寨沟县、炉霍县、乡城县、会东县

  贵州省 15

  盘县、正安县、习水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纳雍县、剑河县、台江县、黎平县、雷山县、平塘县、惠水县、普安县、晴隆县

  云南省 5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14

  当雄县、墨竹工卡县、洛隆县、工布江达县、米林县、波密县、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康马县、岗巴县

  陕西省 10

  延川县、子长县、富县、定边县、绥德县、汉阴县、白河县、镇安县、柞水县、延长县

  甘肃省 3

  清水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永靖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1

  盐池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且末县、裕民县、青河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8

  11团、且末支队、东风农场、红旗农场、托云农场、叶城二牧场、51团、78团、79团、拜什墩农场、108团、110团、151团、165团、青河农场、红星二牧场、一牧场、皮山农场

  其中需要复查的县名单(28个)

  江西省 2

  都昌县、寻乌县

  四川省 2

  马边彝族自治县、会东县

  贵州省 7

  盘县、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织金县、台江县、黎平县、惠水县

  云南省 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云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 7

  贡嘎县、桑日县、曲松县、隆子县、拉孜县、仁布县、岗巴县

  陕西省 4

  定边县、绥德县、镇安县、延长县

  青海省 2

  共和县、都兰县



登记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山西 宋天明


登记机关在我国很多,主要有企业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等,他们都属于确定主体资格性质的登记。另外还有矿产资源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等,属于对物的登记。比较而言,其中企业登记机关为历史最长、登记制度最完善、登记业务量最大、涉及的法规最多、最具有代表性。
我国企业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授权的职能之一是:核准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各级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运用登记职能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及调整产业结构也有重大贡献。但目前存在一个普遍地、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是: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 民事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登记机关恩赐的。
登记机关必须首先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民事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登记机关恩赐的。登记机关的职能是根据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申请登记的事项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件。申请登记的事项(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期限等)基本都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都应当登记确认。不是登记机关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不让你做什么,你就不能做什么。登记机关让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不让你怎么做你就不能怎么做。登记机关的职能与行政审批机关有所不同,既不属于资源配置,也不属于条件资格认定。世界各国一般都不把登记注册行为列入行政许可。虽然我国新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将其列入行政许可范围之内,但登记机关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登记行为不是许可不许可的问题,只要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必须依法确认。因此,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由当事人确定,登记机关只具有否决权,对违法的要求、违法的申请予以否决。这就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登记机关还必须时刻有一种自我警戒的观念。因为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每一言每一行都受行政法的严格制约。法律规定你做什么,说什么,你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做,按规定的要求说。不允许不作为,也不允许违反程序作为。你对当事人的申请说“不”,必有法律法规依据。言行既出必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
本届政府是亲民政府,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因此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更应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做一个真正的人民公务员。
二、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事例
登记机关行使登记职能,很多方面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于限制、扼杀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任意设置前置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登记机关在执行这一法律条款时,任意扩大范围,对任何机关、任何部门出台的前置审批一律执行。保护了违法的行政审批的设定,阻碍、抵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行,给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机关带来不正当利益,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设置重重障碍和阻力,提高企业设立成本,恶化投资环境,降低政府工作效率。
登记机关为什么这样要求呢?分析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条件越复杂、要求越高、越不好办,显示权力的价值越高,可能带来的私利就越大。第二、近十年来,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社会经济监管漏洞较多,因此恶性事故频繁。凡出现恶性事故必追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使得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如履薄冰。因此,采取“宁左勿右”的态度,宁可多要十件决不漏掉一件。你说你的改革开放,创造优良环境,我说我的严加管理,严把准入关。出了问题,检察院拿我是问,却不管你改革开放不改革开放。检察院纪检委办案子只要粘上边儿的,都往里装,不管你主客观情况,不管是否主要因素,越是基层越倒霉。第三、舆论导向使得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把严格条件放在首位,不可能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卡住你,办不成,没有人追究责任。一旦疏漏,出问题就抓住不放。例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开办洗车行必须提交“节水办”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外投资,必须提交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室内装饰装修必须提交资质证;开办汽车修理行必须提交汽车修理行业协会的批准文件;外地投资者必须提交流动人员暂住证等等。这些土规定都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是寻租的结果。
2、“格式文本”束缚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登记机关在实施登记注册行为时,必然会使用国家统一设定的注册登记申请书等格式文本,这是为了规范统一,是有利于当事人规范登记注册行为的。但各地登记机关除此之外还擅自设定了许许多多、各式各样的格式文本。例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传让协议,租房合同等。这些文本原本是由于很多群众不会写而设立的服务性参考文本,出自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图是好的,也是需要的。但近年来逐渐将这些服务性参考文本演变为强制性的格式文本,不符合格式文本成为否定登记的主要情况,当前因此而被否定的占到百分之八十之多。
例如:某省工商局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股东住所和身份证号码,不载明的不予受理。这种让你苦笑不得的要求竟能长期维持下去,真是不可想象。难道股东搬家或更换身份证还必须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不成!中国人习惯于服从,没有人向登记机关质询为什么。
某市工商局规定股东会必须称“届”,股权转让更换股东就叫“换届”。你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如果不称“第几届”股东会决议,便不予受理。如此一个高层次登记机关也会出现这样的笑话。股东会与公司同在,公司不解散股东会永远存在,股东的权力可以继承世袭,没有任期问题。所以股东会不应当称为届。有届必有期,无期不称届。正确的称法应当是:第一次股东会可称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会”,今后的股东会应当称“某某年度股东会”(例会),或“某某年临时股东会”,“某某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等。称“届”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已经足以反映登记机关水平之低下,更不应当以这种错误的东西强制别人套用。
公司章程是各地登记机关普遍采用的格式文本,申请人根本无需认真对待,填空白即可。如果某一企业真想认真地、慎重地制定一个好的章程,登记机关一定认为不符合要求,必定让你拿回去重新修改,直至按照他们的格式文本填写方可。多说一句不行,少说一句不行,不想要的话不写不行,想规定的内容不允许你写。执法监督机关如果不信,可到登记机关查阅档案,所有的公司章程千篇一律,不管大公司、小公司都一样。外行的领导们估计不知道这些情况,也不会想到我们国家会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公司章程本是股东共同约定的,具有自我约束力的文件,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权力。登记机关在审查章程时只应当把握《公司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和是否含有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应当干涉股东自愿约定的其他内容。股东愿意制定的细一些,则可多写,愿意简单一些,则可少写。当前各地登记机关普遍要求公司章程要写十几章七十多条。不符合他们规定的格式文本章程,不予受理。《公司法》规定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十项。既没有规定必须按次序,也没有规定不能合并。例如,第四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与第六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完全可以合并写成一条,既清楚又简洁。但登记机关死搬硬套的要求必须写成两章。《公司法》规定章程应当载明的除这十项外,还规定有一项:“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里应当强调的是“股东”,是“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而不是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规定的事项。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熟视无睹,自觉不自觉地行使其“当然主人”的角色,把当事人看作是仆人:“我说你怎么写,你就怎么写”。甚至于对当事人自己写的章程看都不愿看一眼,只要不是他们规定的格式文本,就一言以蔽之“不行!”。《公司法》规定章程应载明的第八个事项是:“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一事项可以写得很多,是整个章程中包含内容最多、最长的一项,其基本内容《公司法》中都有规定。如果不愿意重复《公司法》已有的规定,可以以一句话来概括:“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写法应当说也是符合要求的,既简单又明确、合法,不应当否定。但现在没有一个登记机关认为这样写是可以受理、通过的。
上述所谓的格式文本既不是登记机关集体研究经批准下发执行的正式文件,又不是中国文体经典格式。绝大部分是处、科长拟定的极不正规的想当然的格式,错误百出,经不起推敲。或者将某书上刊登的参考范本拿来当作格式文本。
三、 整顿队伍,纠正观念,选拔培养高素质的公务员担任登记注册官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与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需要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担任登记注册官。登记注册是业务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登记注册官员应当具有下列素质:具有本科以上文化基础学历,且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企业管理学基础。目前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尚不具备这样的素质,当务之急是培养在职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使其把尊重当事人的权力放在整顿队伍的首要位置,其次是系统的培训法学知识,严格的考核考试,或许可亡羊补牢。
最可怕的是,当前没有一个领导人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中国百姓习惯于任人宰割,人家说不行就不行,按照人家说的改,没有一点自己的权利意识。注册登记官员的思想是,只要能找出你一点毛病,就说明我水平高。他把别人都看的没有他水平高,同时却又要求别人都是法学专家,不允许有一点错误。登记机关的图章盖得不清楚(例如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他们不以为然,别人的图章盖的有一点不清就绝对不行。他们自己核定的经营范围,错误百出、标点不分,可是要求你章程上写的不能有一点错误。审查章程不是审查实质内容,而是当起语文老师改字、改词。一份好好的材料,他给你瞎改乱画的一塌糊涂,你不按照他的改就不给你登记。这种肆意践踏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不整顿队伍,不纠正观念,老百姓不会认为政府是自己的政府,不会认为改革开放有成效,不会认为治理腐败是真的。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