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8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200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衡水市政府公众信息网(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的管理,使政府公众信息网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开展方面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精神,制订《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并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中心网站和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衡水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 )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宗旨是“公开政务,树立形象;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简明迅捷,精确超值”。
第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衡水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指导、协调和建设。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系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公众信息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七条 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办事机构。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与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从事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应当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内容。
第十一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公室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的主域名为hengshui.gov.cn,代表衡水市国家机关;
(二)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的域名为hs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八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销,统一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十九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条 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展规划的需要,市政府办公室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发布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
(二)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有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发布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经常监测这些网站,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并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四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衡水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