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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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

交科技发[2012]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各社团,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和人才强交战略,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加强创新驱动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抉择。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交通运输仍处在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交通运输发展需求总量不断增长、需求层次快速提升,资源环境约束加剧,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技术难度加大,行业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高,实现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输服务的协调发展任务艰巨。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必须把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走以创新求发展之路。
(二)提高创新能力是加强行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经过长期的不懈努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行业科技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行业科学发展、加快转型的迫切需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行业科技创新体系不够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体现;科技资源的整合利用不够深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不够突出,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相对薄弱。必须消除限制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把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作为行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要素。
(三)加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技强交战略和人才强交战略,以促进科技创新与行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加快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提高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发展的贡献率,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四)加快推进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目标任务。有效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服务能力,大力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健全和完善协同创新体制和机制,落实和完善资金投入与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支撑引领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效益大幅提升,在工程建设与养护、运输组织与管理、安全与应急保障、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和信息化等领域有关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集成应用上,取得一大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5%以上,创新型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深化改革,健全和完善科技创新的体制和机制
(五)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平台,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交通运输行业创新型企业;实施企业创新计划,支持企业为适应提高装备水平、促进绿色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等需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加快先进技术的产业化应用、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六)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服务能力。统筹规划,建设、培育国家和行业重点科研基地,支持具有科研优势和行业特色、承担全局性和战略性公益服务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基础性、前瞻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创新示范作用。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大力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研究。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深化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管理体制、人才培养和收入分配等方面改革,强化公益研究,以市场机制促进应用研究。
(七)增强科技创新的开放性和协同性。完善创新合作机制,广泛利用全社会科技资源推进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积极吸纳全社会科技创新成果支撑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强化科学选题,以行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水平的选题引领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协同创新,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八)提高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为推广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水运工程建设和港口装卸机械制造等领域的成熟技术和标准规范创造条件,提高我国交通工程建设、科技咨询服务和交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和信息,推动我国关键技术突破,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我国交通运输科技自主创新。
三、创新管理,增强科技创新的动力与活力
(九)完善科技创新工作的管理模式。把握行业科技创新的特点与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重。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管理效能。组织和引导部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高效、务实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科技创新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的高度融合。
(十)深化标准管理改革。标准化工作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标准要及时体现创新成果。健全标准制修订协调机制和标准动态管理机制。支持企业不断完善企业标准和管理体系,积极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
(十一)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与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科技资源共享,推进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产权交易。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成果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十二)完善竞争机制。推进科技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支持部属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竞争与合作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科技项目的成果质量与创新水平。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突出成果的创新性、成熟性、实用性及对行业发展的实际贡献,逐步探讨由主观评价向客观评价转变,形成激励创新的正确导向。根据成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评价与奖励,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奖励力度。
四、统筹协调,改善科技创新的条件与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规划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组织和人才培养等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和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十五)完善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机制。建立稳定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部科研资金重点投入基础性、前瞻性、关键性科研项目和研发平台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在成品油消费税返还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用于科技创新。积极探讨财政资金科技投入的“以奖代补”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十六)强化人才保障。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托重大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基地,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特别是高水平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其潜心研究与长期积累。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科技创新特点与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评价体系及标准,强化人才动态评选和客观评价机制,突出对人才实际能力、创新业绩、创新潜力的考察。加大力度,对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和宣传。
(十七)推进创新文化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致力于科技事业,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提倡独立思考,保障学术自由,营造科学民主的学术氛围;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努力营造激励和支持人才不断进取、敢于创新、勇于创业的良好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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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哥伦比亚华侨翁平离婚案的批复

1978年5月24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霓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其次:类似本案法律文书经上级法院审查,认为并无不当时,可由中级法院报请外交部领事司转递。本案台山县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判决书中写有通奸、怀孕、道德品质不好及判决第三项的词句不应写入判决书内,特别是发往国外法律文书中出现影响不好,望你们今后对发往国外法律文书认真审查,以防类似法律文书出国造成不良影响。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2001年0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通告

近年来,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各种恶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的黑恶势力采取暴力、恐怖手段,肆无忌惮地进行杀人、抢劫、绑架人质、敲诈勒索、强奸侮辱妇女、走私贩毒等各种犯罪活动;有的结伙滋事,聚众斗殴,搅得城乡不得安宁;有的耀武扬威,欺男霸女,强取豪夺,白吃白喝,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有的经营地下赌场、色情场所等非法行当,设赌抽头,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有的专门看护地下赌场、色情娱乐场所,充当打手、杀手;有的插手经济纠纷,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有的干扰司法行政,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有的企图篡夺基层政权,对抗党政司法机关;有的拉拢、腐蚀党政司法干部,建立关系网,寻求“保护伞”,千方百计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此外,一些地方爆炸、抢劫、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盗窃、抢夺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居高不下,社会治安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为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黑恶分子、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二、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或者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更加宽大处罚。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公安机关将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包庇、藏匿违法犯罪人员。违法犯罪人员的家属要积极规劝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尽快投案自首。凡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人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凡看守所在押人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给予减刑、假释,对劳动教养场所的被劳动教养人员,将依法减期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予以重奖;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010)65204666,各地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