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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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正)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正)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五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农业、水产、乡镇企业、畜牧兽医、农垦、饲料厅(局、办):
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年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计划目录》的鱼粉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技管许发(1991)06号批准,现将《饲料(鱼粉)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文所提鱼粉,系饲料用鱼粉。全国所有生产鱼粉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隶属如何,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1991年10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各省水产主管部门要尽快通知本省的鱼粉生产企业,做好工作,避免漏报。
二、根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技管许发(1990)08号和16号规定,拟对鱼粉企业较集中的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北、天津、辽宁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委托审查”的办法。具体由上述省、市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会同省水产主管部门,按细则第四章规定,组织对企业的现场审查。其他省的鱼粉企业,则由农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直接组织审查。
三、为确保现场审查的工作质量、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定于四月中旬在上海举办由沿海十一省参加的“鱼粉生产许可证部级审查员培训班”,具体事项请所在省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四、委托审查的省份,请按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成立审查组。审查组由有关部门的代表和部级审查员组成。有关部门的代表必须是具有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和中级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的人员。请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四名代表,按附件二的格式填写后,于四月底前报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鱼粉产品质量,促进我国鱼粉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委第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经质〔1987〕180号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和原农牧渔业部文件(1986)农(计)字第8号颁发的《农牧渔业部归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鱼粉是指饲料用鱼粉。凡生产鱼粉的企业,无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
第三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部门为农业部(以下简称我部)。日常管理工作由我部水产司加工处(以下简称加工处)负责。
第四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单位为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第二章 取证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鱼粉生产企业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企业生产的鱼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原农牧渔业部标准SC118-38《鱼粉》的规定,并出具该产品的检验报告;
三、企业必须备有蒸煮、压榨(离心脱水)、干燥、粉碎等湿法工艺基本设备或蒸干、粉碎等干法工艺基本设备。
四、企业应设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室,并具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尚未设检验室的,必须委托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五、企业必须有合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第六条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企业应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过期不受理;新投产企业应在批量投产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七条 企业申请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填报“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办法”交纳费用。
第八条 申请书一式五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再报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九条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申请书后,按第四章的程序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我部申报。

第四章 审查与质量检验
第十条 现场审查工作。由我部或我部委托的牵头单位组织审查组,按“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附件2)对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组由我部批准的审查人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一般3~5人。
第十二条 审查后,审查组应填写“鱼粉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评分汇总表”,写出审查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结论,并由组长签章。
第十三条 审查组在审查期间,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的取样方法取样。
第十四条 检验单位按“鱼粉产品质量检验办法”进行检验。出具鱼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在申请书上签署检验结论,并由负责人签章。

第五章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十五条 我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后,再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最后审核。审核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颁发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
第十六条 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我部通知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允许企业在半年内整改并重新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章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水产主管部门协同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做好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加工处。我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对产品和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或复查。
第十九条 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销售鱼粉者,按经质〔1987〕180号文颁发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对未有许可证的新投产企业,试产期间的产品由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开具证明,在半年内不以无证产品论处。
第二十条 在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将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生产许可证交回我部,并由我部将注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登报公布。企业应自公布之日起停止鱼粉的生产和销售,否则,按《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前半年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鱼粉产品包装和产品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否则视为无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许可证标记与编号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统一编号。格式如下:
XK 02-008 ××××
第二十五条 发证后,企业的申请书返回给企业、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水产主管部门、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复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饲料(鱼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清政廉洁,秉公办事。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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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


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鼓励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服务,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国家对回国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择优给予适当的资助经费。现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资助经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学成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并受聘在非教育系统单位工作的优秀留学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有关的资助经费款项:
1.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在国外学习或进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研究成果,回国后从事的研究项目(课题)属国家、部委(省)重点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属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并能预期取得显著效益和成果的留学人员,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优先拨给研究经费、所在单位已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的前提下,如研究经费尚有困难,可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2.购买研究项目(课题)专用的某些零部件、化学试剂等资助经费——留学人员中已经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的突出人才,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试剂、药品、消耗性材料等小额经费,如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可以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3.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回国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受国外邀请并经国内主管部门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往返国际旅费的,可以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二、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简单改装费,科研业务费),每年度资助科研项目(课题)共三十至四十项,资助经费总额三百万元左右。
2.购买研究课题专用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实验消耗材料等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以下的小额资助经费,每年度资助项目(课题)共五十至六十项,资助经费总额五十万元。
3.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合理路线往返国际旅费资助经费,每年度择优资助名额共二十至三十名,资助经费总额四十万元。
4.其他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特殊性开支(包括对资助项目组织调研、评审、管理工作等项必须的活动经费)。
三、资助经费的申请办法和审批权限
1.申请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工作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查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由科技干部局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学部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
2.申请购买研究课题专用的零部件、化学试剂等小额资助经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工作单位和同行专家审查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择优批准。
3.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由所在工作单位推荐人选并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由科技干部局商同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
4.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特殊性开支,本着从严掌握、合理使用的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开支科目。
5.凡是尚在国外即将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均可委托国内工作单位代理申请上述第1、2两项资助经费的手续,获准者,一般在其回国到工作单位报到后,下达资助款项。属特殊情况者,个别可提前下达资助款项。
6.由于资助经费数额和资助项目(课题)、人选名额有限,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度报送申请资助经费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应超过三项,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人选一至二名。
四、资助经费的管理
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由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向国家教委汇总编报年度预、决算。
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按下达的资助经费预算和经批准的开支科目,将款项分拨给受资助的项目(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并在年终前向国家科委汇总编报年度决算和报告资助项目(课题)取得经济、技术效益的情况。
各受理资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理、用好下达的资助款项。对违反规定、挪做他用的,应立即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使用人和单位审批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