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6:18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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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公安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第九条 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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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城乡委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
市城乡委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污染水排放量,加速排水设施的更新改造,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8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向城市排水设施和江、河、湖、沟、塘等水体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均需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按污水排放口实际排放的污水量计算。尚不具备实测条件的,可按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总用量的百分之九十计算,每吨收费八分。
第四条 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排放PH值低于六点零或高于九点零的工业废水和其他有化学侵蚀性及易造成排水设施淤积、堵塞的污水,除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外,还要视排污情况加收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
第五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由市排水管理处统一收取,单列帐户,主要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排水设施使用费需按月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一的滞留金。隐瞒不报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保障城市各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基础设施。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要认真遵守有关管理法规,积极加以爱护。排水管理部门要加强维护管理,做好服务工作,保证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城的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1月17日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费支付操作程序和方法,加强对代理经办行(以下简称代理行)的监督检查,使代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本行有关规定以及与代理行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委托代理,系指对本行出口卖方信贷贷款的委托代理。
第三条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行按协议规定履行代理义务后,本行作为委托方应及时支付代理费;本行对代理行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代理行未能完全履行代理行职责时,根据代理协议规定扣减其代理费。
第四条 代理费的计算
1.代理费以代理行代理本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额为计费基数,计算方法为:
代理费总额=贷款总额×代理费费率
2.代理费费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费率为1.5‰;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费率为2‰。
第五条 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代理费分两次支付代理行:本行在第一笔贷款拨付后3个月内,经审核支付代理费总额的50%;在借款合同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经审核支付代理费总额的另外50%或实际应付余额。
第六条 信贷部负责委托代理费的审核。信贷部按照《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代理行代理费台账。
第七条 在贷款拨付第一笔后3个月内,信贷部通过以下三方面检查代理行履行代理责任的情况:
1.代理行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为借款企业开立托管专用账户或共管账户,是否在收到我行拨付的贷款后及时通知企业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有否被截留、挪用;
2.代理行是否按时向我行报送“卖方信贷管理情况检查表”;
3.代理行是否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在确认代理行已履行其代理职责后,信贷部依据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行出具的代理费拨付指令填制《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格式见附件)送交财会部,下达第一笔代理费支付指令。
《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序号标注在右上角,按(年份).□□□式样依次编制,保持连续编号。
第八条 信贷部按照《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代理行完全履行其代理职责后,在借款合同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依据代理协议、代理行出具的代理费支付指令填制《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送交财会部,下达贷款剩? 啻矸阎Ц吨噶睢? 第九条 财会部负责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财会部根据信贷部送交的《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审查其内容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书写一致、签章齐全后,按所列金额和账户付款,并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支付委托代理费回执返回信贷部。
第十条 信贷部在收到财会部代理费支付回执3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行查收代理费。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费的扣减。信贷部按照《出口卖方信贷委托代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对代理行委托代理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如确认代理行未完全履行其代理职责,依据《委托代理协议》提出扣减该代理行代理费方案并报批。

附件:

委托代理费支付通知 NO.(年份).□□□
财会部:
根据有关规定,请你部协助按照下列代理费支付明细表将此笔代理费划拨
到指定账户,并及时将回执返还我部。
附表:
代理费支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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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 | |
|----------|----------------------|
| 开户行 | |
|----------|----------------------|
| 账号 | |
|----------|----------------------|
| 借款企业 | |
|----------|----------------------|
| 借款合同号 | | 合同金额(万元) | |
|----------|----|----------|------|
| 委托代理协议号 | | 代理费总额(元) | |
|----------|----|----------|------|
| 已付代理费(元) | |本次支付代理费(元)| |
|----------|----------------------|
|本次支付代理费(元)|(大写) |
-----------------------------------
管理处:经办: 经理:________
总经理:
信 贷 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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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代理费回执 NO.(年份).□□□
信贷部:
我部已将 元代理费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特此通知。
财 会 部
年 月 日



19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