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3:26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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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劳动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扭转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多、尘肺危害严重的被动局面,各级劳动部门相继建立了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为对技术中心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现颁发《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望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发挥国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作用,指导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中心开展技术监测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是为矿山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承担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授权的技术监督和部分监察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有与所开展的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领导成员应由熟悉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政策水平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的人担任。
(2)应具有开展矿山安全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相应设备、仪器和设施。
(3)应有保证技术监测检验工作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应措施。
(4)必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包括职责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
(1)逐步实施对本省矿山常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个体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出厂进行安全卫生性能检验并发放生产许可证。
(2)对地(市)技术中心进行工作质量监督和必要的业务指导。
(3)对省属国营矿山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卫生培训考核并出具安全资格评语。
(4)统筹全省矿山工业卫生监测工作。
(5)进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资料、情报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和编辑出版工作。
第六条 地(市)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
(1)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在用设备、仪器、仪表、材料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卫生性能进行检验。
(2)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的采掘系统、通风系统、提升系统、供电系统、运输系统、防灭火系统、防治水系统、矿图和露天矿场边坡稳定等进行检验。
(3)对本地(市)内生产和建设矿山进行粉尘、噪声、振动、地热、氡子体、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它物理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4)对乡镇矿山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卫生培训考核,并出具安全资格评语。
(5)从事矿山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工作。
第七条 县(市)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以对乡镇矿山实施安全卫生技术检验为主。其工作范围由地(市)技术中心确定。
第八条 对各产业部门已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劳动部门可授权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工作。其工作范围由劳动部门与产业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技术中心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其业务工作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和上级技术中心指导。中心主任可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技术人员均须持有省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审查颁发的专项监测检验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主持监测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以表扬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进行监测检验工作后,要写书面报告,报告的技术数据要科学、准确,要对其结论负责。企业如对报告有异议,由同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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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天职——之第三种意识

马金涛


【提要】

  权力作为刚性的形式存在于意识得到浸润的三维间。当权力的取得与意识的渗透渐趋同向时,这种权力的绝对性得到维护,而之意识的变化的惰性使得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之内,不管权力之存在良善与否,都使之能表现出合理迹象。然,若时间之推移,当意识之潜移渐成气候之时,就若火山迸发,遂权力之行使也就不为正当性所辩护。就由此而言,须要忧天下忧,患天下患。若为惯常之恶习,弊陋所驱而不能为此种意识,则使得在民众热情所为之为天下,渐失后,也就谈何行政。

【关键词】第三种意识  保守主义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  忧患意识




  经济形态得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相对平稳变化时,则一种政权的存在形式就会得以存续。 但就这种形式而言,之内存在着此起彼伏的变迁和革新。而当这种不断的变迁和革新,逐渐的形成一种“风暴”。当然,这种风暴是在长久以来的变迁和革新而带来的对民众的潜移默化所促进的。故而,经济态势的存续何般直接的影响到权力的获得与否,简而言之,即推崇什么人或政党的执政。当然就行政而方言,得到权力的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就会有不同的路径和方式。
  在奴隶社会时,即不若华夏帝国,罗马帝国,还是古埃及,及比伦等古代的社会经济状态决定了要完全的听命于一个人,即:天下为吾,天下是帝王的天下,没有任何的力量能改变这种状况。就现在看来,是一种万民的行政方式。 而到了封建社会。随着社会变迁与革新,得天下者逐渐认识到一种好的治国形式就不再是以天下为已欲了,而是以一种神圣的名义来宣称自己是上天之子,是治理国家的唯一人选。故而就到了第二阶段,即为治民,古人也曾有言,水能载船,亦能覆舟,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其实,就行政而言,是以人为核心的,没有人,那么行政谈何行政。就人而言,每个人都有私心,有满足欲望,就此而言,则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这种个人欲望得不到释放,则就会有不断变革和变化影响着历史的发展进程。 那么到现代社会,那不论学者们所称的资本主义社会,不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在寻找着一种能够平和执政的方式和方法,但是,大家都在探索时,我们就现在而言,是和别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固然体格的差异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但我们脑子里有要有一种学习的思维。经验不是拿来模仿和效同的,是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的,而不是盲目的认为他们的月亮都比我们的圆。
  在大家努力探索时,就是为了一个目的,即与民共治,形成一种与民众同参与,同执行的行政方式:当大家都觉得自己是这个政权的主人时,这样才能政令畅通,达到上传下达。 但是就西方国家目前来说,是一种以宪法为大纲的民众共参与的结果,仅仅是精英政治意志的体现。由此看来,只是披上了神圣的光环,而本质上却不见得是公平,正义的。西方国家一开始就是一种精英政治;在其意志之下,制定了宪法,但在他们后来几百年的发展来看,仅仅靠宪法是不成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宪法的意思逐步的扩展。但这种扩展是有条件的,否则是不可能达到目前的这种的状态。
  西方的执政党在进行有利于他们统治政策的修订时,总会结合当前的社会经济现状,民众民主意识的强弱,及在野党的压力,当然一开始是一种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搏弈。因为民众的权利是被忽视的,当民众的权利被忽视则政治只是政治家们的一场游戏与赌博,当社会矛盾突出,特别发生几次大的经济危机后,民众的心理承受达到极限,则会出诸如罢工,游行,示威,甚至起义反抗等诸多申诉民意的方式,最后就形成了西方现在的民众,在野党,执政党,互相搏奕的三种局面。 因此可见,要达到民众同参与的状态,就要自己的权利自己争取,靠别人给予是不可想象的。
  因而,在与民共同执政时,是要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并不是嫁接别人的东西,就能长出和别人一样的果实的。 我们现在走的路交给历史去检验,但该怎么走,却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那么我们自己该怎么走,陈明、蒋庆走的是一种复古主义线路,推崇儒道。发扬儒风,是不行的,最起码就现看来行不通的;那么走完全西化,则有违我们本来要走的意图,既然这样就由大家来决定更所谓集思广义,广开言路,达到与民同参与的目的,而不仅仅是精英政治家的一种游戏。建立起一种能够使多方主体进行后来搏弈的平台,这样才能权天下,利天下,益天下。
  不管以何种方式进行权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即,以民为生,为生而民。孙中山先生当年的三民主义,就对民生有一个很好的理解和论述。民要生存才能够达到平和,进而能实现其民权利民族,但若人民都不能吃饱穿暖,则就也谈不上其他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代社会都是要以民众的生存为最基本的理念,否则不能够持续政权的,合理、正当性。一个和平的天下是大家所共同期望,而要有这种平和状态,就必须要有一种先进的意识,即一种敢为天下的意识,何为天下?何为民生?都能够在意识形态时定性异同不必大忧,东方有东方的意识,西方有西方的意。,根据现行说法,即东方是孔子与释加牟尼的结合文明、西方是耶稣和苏格拉底的结合文明。 我就遵从东方文明的意识流为基本载体,因为意识形态的东西如若定位不准就会失去其精质。



  政权的获得是实施目标和纲领的基本条件,否则不论何种意志的存在都不可能成为一种既定事实。 故而,就于当一种政权的存续不得合理其统治方式或统治理念存在危机时,就会有另外一种政权的形式走进历史的舞台,而这种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旦能够对民从产生对美好未来的憧憬,则这种理念就会被民众所接受,但是并不是仅仅让民众产生憧憬就能够对现状的存续产生变革,因为其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缺乏激情,故而就要做出一定牺牲,或许是巨大的代价,让民众知晓其来源的美好生活是有条件的,况且,现行统治阶层是不会轻易失去来之不易的权力的,因为权力是财富,地位的保障。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先进的理念和思想都能实现为客观状态,因为其要与时下政治、经济、文化等相一致的发展,才能使得适应历史车轮的前进,否则先进的理念与思想得不到肥沃的土壤 ,也是无济于事。就近代而言,各种思想、理念层出不穷,诸如,西学东渐,孙中山之三民主义等,都是出于对当下国难的一种思考,即以一种救国救民,也为天下的愿望和抱负而奋斗。但是作为中国这一头浑身是病的大象,仅仅依靠外科手术是很难治好的,故而引出了马克思,也是一处彻底的革命理念,抛却一切旧的东西,从而天辟地,另立伟业。当然马克思义是和中国的现状相适应的,因为就当时中国现状而言,不管是西学东渐还是三民主义都没有和旧的体制割断,故而在中国不能适应也就不足为奇了,况且其意识的最终体现者是本身就代表着受着压迫最为平凡的广大农民阶层。当然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须要有一种开疆破土敢为天下的胸怀和抱负,否则永远偏南一隅,或国土不全,这样就不可能成就伟业,也不可能救国救民。
当一种政权得到稳固,即从另外一统治阶层夺过这面指挥旗,其使命便能发生质的变化。 当一种理念、一种意识在指导着其夺取了政权时从而走向历史上的平和时期,而这段时期就要通盘考虑其执政理念与行政思路。因为破立之间存在着诸多路程,而在广大民众经历着长期的苦难与艰辛时,对于太平时世的愿望更加强烈。而相对而言就现执政才也不愿其拿到的政权在千辛万苦之后轻易失去。此时,就得考虑在建立政权之后的思想与理念了,即要有一种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意识,这种意是一政权得以稳固的基本条件,否则,民众参与变革的惯性会使刚立之政权消亡,诸如法国大革命的诸多频繁变迁就可以看出。故而,作为一执政者须看到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平和,民众的这种激情会逐渐消失,从而更加容易行政的彻底与贯通。
  当然,所谓与民生息,和谐共进,不仅仅是对民众的一种休养,也是对执政者的一种考验,须要在这段时期内能明白,政者,天下也,天下,即万民也。因政权夺取时期不仅是短暂的,也是快速的,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执政者对于以前变革的思维惯性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容易变转,故而就使政权的存在呈现出一种不安气氛,如若这种气氛传染开来,则会使民众对执政者失去信心。 而这种状态的存续是非常危险的,特别是涉及一国军事外交时,就须更加的注重这方面因为当代的国际社会是相互联系,相互合作的,如若不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去适应和参与,则会在国际社会上过于不利地位,任何国家都不能闭关锁国,固步自封。如若这样则会失去发展的很多机会,如朝鲜,如中国,过去也是很封闭的现在也逐步开放。而利比亚,却可以提供双面教材。这些都是对当前国际复杂环境的一种尝试性探索,当然,这些都是与民生息,和谐共进的积极体现。
  当与民众的热情合作到大家即期之望时,民众会与其开始之信念与理想分道扬镳,故而就需要执政者或者确切的说是其英阶层须站在众民有之脚步的前端,看清楚在未来的某一时期阶段的走向,这样,才能健康地走下。固然,有时这种认识是对是错验证以辩明,但若经过努力的全面完善与进步,相信,历史仍然会依着车轮的轨迹而前进。
  根本上讲,以先天下而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说如此之理。太平盛世是在经历过千般的艰苦与困难争取的,如若在政权的建立之初,不能很好的处理好各种问题,即民众在争取的胜利之中,以傲而居之,以享而乐之,而不顾其他,这种状况是每一个政权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而在政权建立之初却很难处理好这个问题,因为最主要的矛盾不是执政阶层之内的矛盾,而是经济发展程度与民众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物质欲望之间的矛盾,固然,有时认为是民众内部的矛盾,那只是为了淡化,执政者与民众之间的对立一面,而实质上是不同的。根本上讲,在政权建立之初太注重政治斗争是不益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 是固须能明白政权建立之初的诸多复杂局面,而不是当李自成,毛泽东当年亦认为如此。当然在与民生息,和谐安定之时,须能明白,当今社会是国际化的社会,全球化的社会。
  一切的发展变化都是以经济利益为根本的 即为“经济殖民主义”是特别警惕的,当然,诸如“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而导致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战事问题,国内民众的意识的萌发而导致的社会不安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须要认真思量的,而不是对目前短期的繁荣迹象而欣喜。因为一个足够清醒的执政者是能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但若为此而成为包袱,那就得思考一下其机会成本了。



  固然,第三种意识,即忧患意识,是成为一种随全程的心境,但抛开惯穿始终,而走向末端,即以纯忧而为。在与民生息之后,民众生活,生产水平得到平稳发展,实力也迅速提升,那么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就如上所述之多类境地,但是如若就固守天下,势必会影响到执政基础,也会动摇政权的稳固,则必须要进行改革创新,或进行正式法的形式表述,也可以惯例的形式予以确立 但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国泰民安,但改革创新是不可能一蹴而就。
  国际化的社会可以说思想、经济、文化及政治上的交流全球化,任何国家都不能抗拒。其中,夹杂着各种的内容,不管是对我们有用的还是没用的。而这些东西是改革者要在执行政策和策略时充分运筹的,如若对于这些问题不加重视,那么就会忽略民众意识当中最基本的要求,不以民为本的改革,只能成功吗?
  但是,改革创新仅仅只是诸如打开国门,引进外资等?恰恰相反这些只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也是一部分而已,其中改革不仅包括经济体制改革,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对于这些方面如若与经济体制改革不一致,那么社会整体面貌就会呈现出一种畸形,而执政者的威信就会大大受损,当然如果重新树立会更加困难,因为民从在之前的信仰就会遭到否定,而这种否定是剧烈的,快速的否定,如若这样则社会当中民众的最基本的思想、信念就会失去载体,则会出现真空.
  1840之前是以孔老儒道来意识人们的思想行为,之后至1949则是求国救民,反封建、反帝国主义,反对反动派的抗争,是一种有目的的,有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一种信念。1949年之后则是社会主义思想与理念,至共产主义这种意识引导着人们向美未来前进。但是这种思想是有条件的,即大家共贫或共富,如若差开,则会出现在经济利益的极其不公平,乃至矛盾而最为关键的是,一个执政者如若失去民意,那么这个政权就会出现危机,所以就要正确处理好。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人们内心道德的丧失,政治体制的弊端等问题,但是如若改革的步伐赶不上反民众内心意识的萌发,则就会导致社会不稳定。但是改革的前提条件是,民众,执政党,在野党的三方搏弈,即进行否定之否定的过程,这样才能在不一致,不透明的过程中,达到透明,一致从而使得民众心向一处,这种权天下的意识与理念,正好说明了天下是天下人的天下,不是生是姓李,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从生而平等从拥有权利为自己的利益进行诉求 当然,权利表达的制度模式是一个可以创新的东西。
  患而忧之,以忧而患,以患而革,即为忧患,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改革中,其实是不易捉刀的,因为单谈一面就会影响到另一面,甚至会损坏对一个方面的努力,因而,从根本上讲要从经济体制改革做开来,因为一旦民从的切身利益在变化,那么就会有社会文化理念方面的诉求,更会对政治体制改革进行诉求,否则老大难政治组织形式是最不易变革的;而政治组织形式的不改革就会阻碍其他方面的变革和诉求,所做一切努力就白搭;但政权的得来不易,执政地位的天然对象、资源的判断优势都是成为执政才的内心私有理念,要执政者放弃是很困难的,故而就在经济体制改革上不断向前推进。
  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自由义的改革模式即放开市场政府不予太多关注,实行小政府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只是一种监管的角色,如存在具体的诸多复杂局面难以应付,可以规定黄金法则,政府可以直接干涉。因为必竟在经济的发展的过程中,各社会利益主体面对稀有资源时,是不以总局面考虑的,往往只考虑目前的要身利益,这就需要政府起到协调的作用。美国经济为什么这么多年来都平稳发展。因为其关键在于经济上以自由主义为基本理念,资本的运作是以利益最大人为导向的,也是与球化的。核心的意思是用大家的钱赚大家的钱。且美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是在于政治领域的互相搏弈来实现的。从罗斯福、肯尼迪、克林顿等,在政治的诉求得以成功是有条件的,即要让民从相信,只有你才是这个国家最好执政者,因为执政条件是已经能够满足的,且能使这种局面维系下去,因而就能理顺诸葛亮如繁多的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是最为关紧要的,但也是最为难的。就理念而言是一种保守主义思维 在政治生活中崇尚传统文化,积极维护民族精神财富,对外也是一种友好亲善。当然有时磨擦不可避免,但本意是发展的,对于政权的改革则要平稳缓和的跟进,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社会文化发展趋势相一致,相适应。而不是阵痛的,休克式的变革。那样的话有违改革本意,但是这种思维要与中国目前情况相结合而言。社会生活是必须要关注的,因为民众可以说者是比较近利的,往往只看到眼前的东西,而对于未来的事故是不予过多的关注,那对于一快就要以一种社会主义的理念来处理。 就现在而言,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东西部不协调,环境污染国家不统一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是要解决的,关系民众切身实际的东西是执政者必须要运筹,但是经济发展的趋是不容许对这种局面给予过多考虑的,如果这样则经济减速,矛盾更加突出,这也是执政者不愿看到的。故而就现扯来是一种以经济快速发展为载体的优胜劣汰制,而在面对很多困惑时,只会把矛盾转嫁到对方,而很少关注到执政者的指挥棒,而这种模式只是暂时的,如若欠发展,则要考虑上述如此问题,并能静止的解决和处理。
  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方面而言,是一个执政者所要通盘考虑的,如若只考虑经济则会使人们生活水平受到影响、文化理念的转变,甚至引起政治生活的动荡。因而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否则结果动机只是前功尽弃。这就需要一些合理的制度来设计。

结束语

  当一个政权的建立,就会造就出执政者,权力的拥有会使其行使其绝对权力,如果说在政权的建立前期绝对权力靠的是威信的话,则后期而言则是民众对自己利益的诸多才使权力运作持续。 而就此,却要有一种忧虑意识,从而对自己的执政方式,执政理念,进行变革,而这些只是对执政者而言,但是最终的目的是在有一种由民而来,随民而去的理念。民众的事最终还是要交到民众手中去,只有民众才知道自己真起码需要什么,不管政治家的如何花言巧语;因为任何代言的民主都是不民主的。故而,由忧患而执政,执政而忧患。




福建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通过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经过二年多的立法调研,《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于4月1日在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二审通过。

据称,目前,福建是继广东、山东后第三个对青年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剩

目前,福建省九个地市均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已有县级以上协会151个,服务站2500个,服务队3万支,累计参与社会服务达1000万多人次。

据福建团省委有关人士介绍,青年志愿者行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广泛影响和社会动员力的工作品牌,对推动福建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2003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青年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青年志愿者协会是指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志愿服务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积极参与各种志愿服务,为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青年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

第四条青年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助老扶残、扶贫济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医疗护理、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

第六条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七条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

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协会为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工作。注册工作也可以委托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队具体负责。

第九条青年志愿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愿意每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注册青年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注册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要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在困难时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广大青年参加志愿服务;

(二)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教育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标志的制作发放工作;

(四)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绩效;

(五)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推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十三条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四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必要的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资助和捐赠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帐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监督。

资助和捐赠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

第十五条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在招工、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优先录用、录龋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从事经营性的活动。

以青年志愿者组织名义、标志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