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10:12   浏览:9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9月7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置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是:
(一)有重大意义的明确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承担较重的研究任务。
(二)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具有承担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领导人,有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和相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四)有较好的物质基础、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在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建立研究机构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高等学校建立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
凡需学校主管部门增拨专职科研编制、事业费或基建投资的机构,应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不需要主管部门增拨上述条件的机构,由学校根据需要与可能自行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申请建立研究机构,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详尽说明建立研究机构的目的、意义、规模、科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方向,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拟任命的学术领导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后,要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审批。
第十二条 建立研究机构的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对缺乏竞争能力,长期争取不到重大科研任务或管理不善,不能持续开展研究工作,作不出意义较大、水平较高研究成果的研究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予以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单位、产业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对口部门)在自愿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办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合办研究机构时,必须对合办机构的目的、学科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合办期限、纠纷仲裁等进行充分协商,签订协议(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合办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设在学校内的合办机构,属学校的下属单位,向合办对方在科研方向、科研进度和质量方面负责;人事、业务、后勤等日常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设在学校校园内的合办研究机构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开展工作。为完成合办对方研究任务所需的科研经费、基建投资、开办费和其他专项资助由对口部门提供。确有必要时可以接受合办对方提供的人员编制。
第十七条 由合办对方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归合办研究机构使用,产权归属应充分协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合办研究机构到期,任务已经完成,任何一方未提出继续合办的建议时,即予以撤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研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总体规划、检查、评估等宏观指导工作,经常性管理工作由学校负责。经学校批准建立的研究机构,由学校自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对研究机构应视规模大小和研究领域的宽窄等,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
在一个系的学科范围内设立的研究机构,一般由系领导或建立所系合一的领导体制,确有必要与系分设的研究机构,也要采用合理的管理体制,在所(室)系间做好协调工作。
跨系成立的研究机构,可委托一个系代管或直属学校领导。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实行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对研究所(室)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
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由年富力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领导人担任。可以选举产生,也可由有关部门任命。一般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组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单位。课题组长一般由课题申报人担任,对研究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负责。课题组人员由课题组长组织或自由组合,报所长(室主任)确认。
第二十三条 科学研究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要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技术岗位,各岗位人员由所长(室主任)从研究机构内外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第五章 物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科研用房时,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研究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攻关、高技术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和开展有偿服务等,从多种渠道取得经费支持。以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为主的机构要实行经济自立。
第二十六条 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理工类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所属高等学校的研究机构可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建立的重点研究实验室、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5]28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5年7月12日)


  团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进一步推进新时期团的自身建设,切实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新形势下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基层团组织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不断扩大团的基层组织的有效覆盖为基础,以切实加强团员团干部队伍建设为关键,以基层团组织制度建设为保障,进一步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使团的基层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建带团建,使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格局;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以服务促建设,以服务求活跃;坚持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观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坚持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

  3.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团员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在学校、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中所占比例达到90%以上,在农村和社区团组织中达到60%以上,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团组织中达到50%以上。在此基础上,创建一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经过努力,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层组织体系,构建自我运转能力更强,团员青年参与程度更深,社会化水平更高,更加富有效能的组织运行机制,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二、以扎实推进基层团建创新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提高基层团组织建设整体水平

  4.推动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深入发展。坚持党建带团建,推动“五带一优化”(带思想、带组织、带班子、带队伍、带工作发展,优化工作条件)的深入贯彻落实,建立、完善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进一步将基层团建工作纳入基层党建工作的整体格局。各级团组织要按照根本在“建”、关键在“带”的要求,切实抓好自身建设,积极推动工作目标、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检查考核“五个纳入”,使基层党团工作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实现基层团建与基层党建的有效衔接。要在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目标责任制,推动各级党组织把团建工作纳入党建目标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联席会议和工作例会制度,使党组织负责同志能够定期听取团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基层团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基层党建带团建的规划,进行工作部署。要把推动基层团组织集中换届作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基层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力度,使基层团的岗位成为培养锻炼基层党的后备干部的重要岗位。要把农村党建“三级联创”和城市创“五好”党组织活动与共青团“三级联创”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以团建的实际成效服务于党的建设。要积极争取党委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通过出台党建带团建相关政策文件、联合督导检查等措施,加强和改进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聘请老党员、老干部担任团建工作指导员等做法。

  5.合理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按照与经济社会结构相协调、与青年分布相适应的原则,以农村乡镇、城市社区和非公领域为重点,因地制宜地调整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建立起灵活多样、动态开放的组织网络,扩大团组织有效覆盖。在农村,要充分发挥乡镇团委和小城镇团委的龙头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切实抓好松散瘫痪团支部的整顿工作。在经济发展较快、团员数量较多的行政村,可以建立团的总支部或基层团委。对外出团员较多的“空壳”村,可以探索“校村联建”、“企村联建”、“村村联建”等做法。在国有企业、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基层团组织设置,不能随意将团的工作机构撤消或并入其他职能部门。在城市社区,努力加强在居委会建立团组织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团的工作协调机构,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区团的组织网络。街道团(工)委要加强与驻街单位团组织的协作,驻街单位团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街道团(工)委开展工作。在非公领域,大力推行联合建团、挂靠建团、行业建团、社区建团、公寓建团等多种建团方式。对于暂不具备建团条件的,可以探索由主管团组织或驻地团组织选派团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通过筹建社团、开展活动、建立阵地等方式推动建团工作。推动基层团组织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设置,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横向联合、资源共享、协同运作的基层团组织工作网络。新建和改建的基层团组织应及时明确与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隶属关系,隶属关系尚不能明确的,应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来处理。

  6.大力推进县(市)级团委、基层团委、团支部“三级联创”。各级团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创建规划,完善推进措施,建立完善申报、评选和激励机制,形成三级团组织相互联动、相互促进、环环紧扣、整体提高的工作格局。要逐步扩大创建单位的覆盖面。团县(市)委应将所属基层团委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委”的创建单位,基层团委应将所属基层团支部(总支)作为本级“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创建单位。要实行三级团组织联合考核。创建“团建先进县(市)”的单位,所属基层团委中获市(地)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委”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30%以上;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单位,所属团支部(总支)中获县(市)级(含)以上“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及其创建单位的比例应在20%以上。要进行动态管理考核。“团建先进县(市)”、“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命名表彰不搞“终身制”,已被表彰的单位自动转为下一年度的创建单位,参加新一轮的创建、评选,并保留有效期三年。三年后仍未获命名的,不再纳入创建单位管理。要建立抽查制度。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分别对每年拟表彰的本级“团建先进县(市)”、“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不少于当年拟表彰总数的10%,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并相应削减所在地区下次的申报名额。

  7.全面推进城乡青年中心建设。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者、创建者和指导者作用,深入贯彻《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年中心建设的决定》精神,坚持既加强共青团领导,又着力指导和支持青年中心独立自主开展工作。要用三至五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逐步建立青年中心,并按照组织建设好、项目发展好、队伍建设好、阵地依托好、机制建设好的“五个好”标准,全面推进青年中心建设,努力把青年中心建设成为共青团领导下的凝聚人才、联系青年的新纽带,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新平台。要充分发挥团组织在青年中心建立、运转、管理等关键环节中的核心作用,积极促进团组织和青年中心实现良性互动,构建起“基层团委+青年中心”的新型基层青年组织网络体系。要大力加强青年中心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招募志愿者或专职工作者,培养一大批青年中心工作骨干。

  8.抓好基层团组织建设联系点。全团抓基层,层层建立联系点,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提高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着力在基层组织形式、组织体系、组织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工作方式等方面大胆创新,在巩固基层团的组织体系的同时,不断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内在活力。要加大对联系点的工作指导力度,通过现场观摩会、推进会等形式,促进各团建联系点的工作交流。要及时总结基层新鲜经验,组织开展“基层团组织建设创新奖”评选活动,对勇于创新、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团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9.积极推行“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由团中央统一制定“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样本,在全团基层组织中推行,进一步规范基层团的工作。“基层团委工作手册”和“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内容主要包括基层团组织、团员和团干部基本情况、基础团务工作、特色工作和活动等。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填写,每年度将手册交上级团组织审阅并签署意见后存档。适时逐步推出并试行两个“手册”的电子版。

  三、以全面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团员队伍整体素质

  10.扎实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从2005年9月到12月,在全团部署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关于在全团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意见》要求,切实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教育活动始终,以“永远跟党走”为主题,坚持党建带团建,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措施,扎扎实实搞好这次教育活动,充分达到活跃工作、健全组织、增强意识的目标。基层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灵活安排为期一个月的集中教育活动。要根据“宣传发动、学习教育、总结提高”各个阶段的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设计开展符合团员特点、具有共青团特色的主题教育活动。要立足于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团员的学习教育制度、流动团员管理制度、团员评议激励制度、团干部考评制度、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等,巩固和扩大教育活动成果。

  11.做好团员发展和“推优”工作。基层团组织要认真制定团员发展计划。建立青年积极分子名册和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做好入团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工作。中学团委要办好中学生团校,加强团前教育,搞好团队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探索试行民主推选、入团公示、入团预备期教育等做法。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制定“推优”工作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建立并落实“推优”工作制度,使“推优”进一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结合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重点,重视培养和推荐生产、工作第一线的青年骨干和青年学生中的优秀团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由团县(市)委牵头,集中举办团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做法。

  12.以加强流动团员管理为重点,加强团员管理。积极探索对团员实行多重组织覆盖的有效方式,允许团员组织关系与参加团的活动范围适当分离,鼓励流动团员就近就便参加团的活动。对于外出团员较多的地区,流出地团组织要探索外出团员联络管理办法,流入地团组织要通过建立社区流动团员联络站、实行团员到社区报到等形式,主动与本地区的流动团员建立联系,实现流动团员管理社区化。对于不能确定团籍、本人提出要求、愿意履行团员义务并符合入团标准的青年,可以采取两名正式团员介绍、重新补发团员证或补填入团志愿书的办法,确认其团员身份。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开设团组织电子信箱、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等形式,构建团组织联系团员青年的新型纽带。进一步拓展团员证功能,积极开展电子团员证试点工作。

  四、以大力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层团干部队伍建设

  13.大力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省(区、市)、地(市)、县(市)各级团的领导机关要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抓好基层团干部的集中培训,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的意见》的要求,深入实施基层团干部轮训项目,按照先专职、后兼职的原则,以短期培训班和专题学习研讨班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团干部进行政治理论、业务能力和工作项目等内容的培训,用2年时间,把基层专职团干部和兼职团干部骨干培训一遍。要逐步把基层干部的培训与使用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新任职团干部培训制度,继续做好万名西部团干部培训工程、少数民族青年干部培训、学历教育等培训项目,并有计划地向基层团干部倾斜。团中央将组织实施团地、县委书记轮训项目,示范带动基层团干部培训工程的深入开展。

  14.加强基层团干部选拔配备工作。按照德才兼备原则,积极开阔视野、拓宽渠道,打破身份限制,把政治素质好、文化水平高、善于做青年工作的优秀年轻党团员,经过民主程序,选拔到基层团的工作岗位。要在党组织领导下,在团支部中大力推行团干部直选,乡镇、街道等基层团委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直选工作的规则和程序。大力推行基层团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选调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等选配方式。乡镇、国有企业、大中专院校、城区街道等基层团组织应配备专职团干部,并专职专用。兼职团干部应以团的工作为主。如因工作调动出现基层团组织书记、副书记空缺时,应在3个月内配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共青团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科级及以下的专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3周岁;处级的专职团干部任职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38周岁。

  15.落实基层团干部政治经济待遇。基层团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按同级党组织(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干部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书记、副书记也应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工作补贴。严格落实《党章》中关于“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事业单位团的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的规定,不是党员的,也应列席与团的工作有关的会议,使团组织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更好地服务党的中心工作。

  16.加强基层团干部协管。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团的领导班子选拔配备和团干部的转业输送工作。对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限制的,应及时安排转岗,对特别优秀的,可予以破格使用。适应团干部队伍流动快的特点,加强基层团的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团干部流动较大的基层单位,可以探索设立团支部(总支)后备委员等做法,避免因人员流动影响团的工作连续性。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团干部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将考核结果定期向有关基层党组织通报。

  五、以创新与规范团的基层建设制度为保障,建立健全基层团建工作机制

  17.完善团日活动制度。在坚持并不断改进“三会两制一课”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团的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基层团委和团支部(总支)要以传统节日和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为契机,集中组织开展主题团日活动。要在团员中广泛开展“举团旗、学团章、唱团歌、戴团徽”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团的活动仪式,团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的集会和工作会议,应使用团旗,室内要挂团旗,户外要举团旗;室内团的大型活动或会议应先唱国歌,活动或会议结束后唱团歌,户外团的活动要在出发前列队唱团歌;团员和团干部要佩戴团徽。在基层团组织中推行“重温入团誓词”活动,原则上每位团员每年重温一次入团誓词。

  18.健全完善基层团内民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积极稳妥地发展团内民主。团中央将修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组织选举规则(暂行)》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推动团内选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乡镇、村两级团组织为重点,推动县以下基层团组织按期集中换届工作,使基层团组织换届时间与党组织换届时间相衔接。基层团组织要建立团情团务公开制度,通过有效途径,定期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团情团务信息向广大团员公布,把团员对团的工作和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定期与团员谈心、与青年对话制度,充分听取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意见,切实从团员青年的意愿出发,谋划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提高团组织服务团员青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9.建立基层团建工作目标考核制度。严格基层团建工作考核,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实施基层团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既包括班子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团务管理等基本工作项目,又包含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基层团组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的特色工作项目,并具体量化为考核分数。上级团组织对下级团组织建设每年进行1至2次专项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团组织及其负责人团内一切评先表彰资格。下级团组织要对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进行评议。

  20.加强基层活动阵地建设,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活动阵地建设要遵循“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基层团委一般应建立由团组织管理和使用的活动场所。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支持,推动将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建设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图书站、青年之家等活动阵地,努力促进青年中心及其所属青年社团组织的活动阵地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主导、社会依托、市场牵动、团内联合等途径,探索社会化、多元化的阵地建设新路子。要积极探索网络阵地建设。市、县、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基层团组织多渠道筹集经费。要在积极争取党政拨款的同时,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向社会募集资金等方式,扩大经费来源。积极探索推行农村划拨和建设经费基地、承包政府项目的办法筹集经费。街道社区团组织要通过承担政府职能中的青年事务,积极争取将涉及青年事务的项目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严格经费管理使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团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1.建立基层团建领导责任制。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和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层层建立团建工作领导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把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各省级团委每年要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向团中央写出报告。要把团的基层建设的状况,作为考核团的领导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

  22.明确基层团建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明确职责,逐级分解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级团委要对基层团建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宏观协调、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县两级团委要制定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计划,确定每年组织实施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把基层团建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求得实效。团的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积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等各条战线,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23.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经常深入到乡村、厂矿、街道等基层单位,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直接听取基层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加强对基层团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团的领导机关要为基层团组织服务,基层团组织要为广大团员服务,广大团员要为青年服务。要通过在政策、人员、经费阵地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切实为基层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力度。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基层团组织建设联系点,每年保证有一定时间驻点并解决具体问题。要通过解剖典型,分析个性,研究共性,对农村、机关企事业、学校、社区、非公领域基层团组织建设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体现地区和行业特点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