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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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四日



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精神,将黄冈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黄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定实施、技术改造投资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技术进步与重大装备研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财政性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加强对工业发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
3、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协调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全市发展情况,加强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论证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案;办理有关专项改革开放方案实施中的衔接工作;组织对国家级、市级和市管开发区以及开放开发城镇和地区建设发展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企业上市的推荐审核工作,协调解决上市公司有关问题。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商业银行推荐申贷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各类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计划管理;安排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推动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参与组织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服务业发展规划。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城镇化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及市内市场的供求状况,做好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市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参与拟订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设12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政工科、国民经济综合与产业政策科(加挂发展规划科的牌子)、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固定资产投资科(加挂重点项目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的牌子)、对外经济与财金贸易科(加挂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办公室的牌子)、地区经济科、农村经济科、能源科、工业与环境资源利用科(加挂市人民政府节能办公室的牌子)、高技术产业与装备科、社会发展科(加挂就业与收入分配科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4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委员1—3名;中层领导职数16名。
五、其它事项
(一)市铁路经济建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其行政编制4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中层领导职数2名。
(二)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四)市信息产业办公室、市开发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五)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改为市发展改革委所属独立的相当于科级法人事业机构,原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身份不变;核定其事业编制14名(原经费渠道不变),其中领导职数3名。
(六)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与市商务局的职责分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编制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其总量计划内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订,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市商务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与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电力投资项目,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安排平衡全市电力生产。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价调整工作,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域划分工作;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发电量总量目标,分解下达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制订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编制发电企业年度生产计划,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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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文件
卫医考委发[2000]11号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确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的通知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经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0年11月22日会议通过,决定:2000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线分数为:
临床执业医师:305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166
口腔执业医师:338
口控执业助理医师:162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279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153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316
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5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316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156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医师:255
具有规定学历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医师:25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蒙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医师:350
具有规定学历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医师:350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藏医执业助理医师:152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医师:347
具有规定学历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15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医师:347
师承或确有专长的维医执业助理医师:115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304
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150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卫生部有关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印发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1998〕58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宜昌市城区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饮食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食品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内从事饮食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食业,是指用米、面、油等粮油原料,畜、禽、兽、水产品,各类蔬菜、水果、真菌类食品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业(包括集体食堂)。

  第三条 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饮食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四条 饮食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加工经营面积不少于15~20平方米或者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售货亭、台、厨;

  (二)周围环境清洁,15米之内无厕所、垃圾或废物堆放场所、污水坑塘或其他污染源;

  (三)场地内地面整洁,有固定的自来水,排水畅通;

  (四)有防雨、防晒、防沙(尘)、防蝇、防鼠、防腐、密封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和专用消毒设施;

  (五)饮食加工操作间必须配有1.5米高的浅色瓷砖墙裙和紫外线灯。

  第五条 饮食加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六条 从事饮食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饮食业生产经营活动。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七条 饮食业加工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过许可的范围经营。确需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重新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租借、涂改卫生许可证。

  饮食业加工经营者应将卫生许可证置于服务台或其他明显位置。

  第八条 饮食业加工经营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 饮食业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饮食加工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以及未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条 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经营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及食品辅料;

  (二)制作肉、奶、蛋、鱼和其他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

  (三)制作凉菜必须有专用操作间、专用工具、专用冷藏设备,并由专人操作;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蝇、防沙(尘)设施或者其他符合卫生标准的简易覆盖物,出售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有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

  (五)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使用专业餐(饮)具消毒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

  (六)饮食加工工具和容具必须清洗消毒,其他包装物、工作台面以及货架、厨柜必须保持清洁、无毒无害,及时清运垃圾;

  (七)从业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上岗时不得有吸烟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八)不得使用再生塑料器具、难以降解的泡沫饭盒盛装食品及其原料,送餐时必须使用专用保洁工具。

  第十一条 饮食加工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物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不得在食品中加入罂粟等成瘾性物质。

  食品加工经营者加工经营药膳食品的,须将药膳配方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准。

  第十二条 禁止加工下列食品及食品添加剂:

  (一)非食用酒精配制的酒类;

  (二)硝酸盐及亚硝酸盐;

  (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兽、水产品;

  (四)受农药、化肥、鼠药污染的粮、油、蔬菜等原料;

  (五)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食品卫生监督员需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证件。

  第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出示有效证件后,有权进入饮食加工经营场所调查取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食品卫生监督员可以根据监测目的和方法的需要,无偿采集食品、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餐饮具。采集样品时,应当向被采样的单位和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组织医疗机构实施抢救;并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饮食加工经营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应当责令饮食加工经营者立即公告,追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