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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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国家、省已纳入财政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本着政府所有、财政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科学合理地运筹资金。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统筹安排,适当调剂使用,集中部分预算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户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单位按时缴存和合理使用预算外资金。
计划、物价部门要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六条 本市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二)国务院或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四)主管部门按规定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五)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六)凭借政府信誉和职能募集的资金;(七)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含管理费)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各部门、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押金、保证金、代办费等也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可不上缴财政专户,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收支统一核算。

第三章 收费和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查申报及征收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由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查(重要的收费项目报市政府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确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九条 确需设立地方基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条 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比例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或减免资金。交纳收费和基金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县市区属部门和单位报同级? 普棵呕嵬泄夭棵派蟛楹螅ㄊ猩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施收费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定期审验;收费、征收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印制、转借收费票据,具体按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烟财综字[1995]第1号)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或撤销收费、基金项目时,应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分别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置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严禁设置“账外帐”和“小金库”。
第十五条 部门和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确有必要的,经批准,也可再开设一个收入过渡户。未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 银行不予开设帐户。部门和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逾期不交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集中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确需集中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按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机关和受政府委托的部门、单位统一收取和使用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收费,以及以政府的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要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可结
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其他预算外资金的支出要结合预算内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对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的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由财政部门专项审批,重大支出项目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按计划部门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手续。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外,财政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部门和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用于拆借、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等交易。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严格的收费、基金管理和稽查制度。财政部门有权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预算内资金,编制同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在年终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在认真审核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后,汇总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银行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外地驻本市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按照本规定由财政部门实行代管。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0日烟政发133号《烟台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市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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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工作创新的几点认识

张智涛


  创新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世纪新阶段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档案工作要适应这个要求,必须要有新思维、新理论、新方法。要解放思想,破除因循守旧的观念;要与时俱进,树立大服务理念;要摆正位置,在发展文化事业的大环境中发展自己。

一、档案工作创新首先要解决好以下四个关系

  1、创新与基础的关系。创新不是凭空真象,不是“空中楼阁”,必须在原有基础之上进行。建国以来,我国档案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这些对今后的档案工作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是创新的根基。因此,创新绝不能抛弃这个基础,要在认真研究、总结过去的基础上,分析现在和将来的形势,在发展中寻求新的突破。
  2、创新与现实的关系。目前,还存在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档案服务工作不到位、档案事业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创新就要重视现实,面向未来,从实际出发,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在打好基础、快速发展上求突破。
  3、创新与学习、借鉴的关系。创新的基础,借鉴是创新的阶梯,创新是学习的动力,也是学习的目的。档案工作创新既要学习行业专业知识,借鉴本待业成功的经验和方法,又要学习和借鉴相关专业、其他待业知识、经验。要坚持“推陈出新”原则,运用批判、继承观念,在学习、借鉴中创新。
  4、创新与实践的关系。创新是事业发展的动力,但理论创新、方法创新都林经过实践检验,凡是对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创新,都要大力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创新服务手段是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内容

  1、建立档案网站,开展网上利用服务。随着档案馆(室)内部局域网的建立,档案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网站,积极组织上网数据和信息,实现档案信息的网上检索,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2、电子文件的自动上传收集。目前在单机上形成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工作,已尤为档案管理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与传统纸质档案收集有很大差异的是,许多电子文件的形成通过下载和上传就完成了,因此,档案冲床 改变传统工作模式,在网页上建立电子文件自动上传的工作容器,在第一时间将其收集,并在档案馆(室)的服务器上归档。
  3、开展在线服务。传统的档案利用方式,如到档案部门利用档案、参加档案展览、阅读档案复制件或公布件,特别是到档案部门利用档案原件的方式,在信息化时代里必然要发生变化。社会的全面信息化改变了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使人们更注重洲的时效性,希望通过信息系统和网络及时准确地获得多种信息。因此,被动的、手工式的档案提供利用方式必然逐步被主动的、现代化的档案服务方式所代替。
  4、开展现行文件阅览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到档案馆(室)查阅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文件的人员逐年增多。公民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兴业等需要,希望能够更加便捷地了解有关政策信息。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档案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拓展服务领域是档案工作创新的主要方向

  1、信息服务的社会化。信息化社会中,人们对各类信息的需求日益迫切,档案部门既要面对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一切社会活动中利用或可能利用档案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又要针对性地为特殊利用者提供特定服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从事的科学研究和生产建设、行政管理活动变得越加复杂,越离不开信息服务。对档案信息的单五需求必然将被对档案、文件、图书、情报检索资料的综合需求所代替。
  2、加强横向联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人类的知识和信息问题在急剧增长,面对浩瀚繁杂的文献情报,任何一个文献部门都不可能将所有的知识和信息全部加以收集、整理、加工、保存和利用。因此,必须打破档案、图书、情报等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信息系统,实行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建立联合目录是用统一的著录格式,联合报道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馆、图书馆(室)馆藏的档案目录,可使利用者很方便地获得更多、更广泛的知识、信息、情报;也可有效地缓解存储空间拥挤、人员及资金紧张等矛盾,并有利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图书馆(室)馆藏朝着有侧重、有特色、专业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多方面的需要。
  3、注重反馈,合理开发档案信息。反馈方法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反馈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系统性。
  4、兴办服务实体,发展档案产业。在知识经济时代,档案馆(室)的改革创新方向就是走信息化道路,在为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服务的基础上,创建档案信息服务产业,建立以档案信息收集、加工、贮存、检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实体,如档案技术服务中心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为规范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营业税政策,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中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具体解释如下: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
;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侧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区临时工程建设。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试油工程。
(四)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
(五)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
(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
投产或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是指为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工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污水处理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聚合物)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入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碱、表面活性剂等,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在执行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不再办理税款退补。



19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