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16:09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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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建设银行



为了统一借款合同文本格式,规范借款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切实维护建设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总行在我行现有各类借款合同格式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现正式予以印发。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6月1日起,建设银行各级行在与借款单位签订各类借款合同时,都必须参照使用本合同格式。具体填写要求见合同后的使用说明。
二、总行1990年以建总函字(90)第416号文下发的《贷款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中所附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类)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类)两类合同格式,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即行作废。今后各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
律不得使用旧的合同格式。
三、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的合同格式进行必要的补充,补充后的合同格式要报总行备案。
四、根据银发〔1995〕45号文,人民银行从今年4月30日结束“借款合同文本”试点工作,我行六个试点行(北京市分行、黑龙江省分行、河北省分行、山东省分行、广西区分行、广州市分行)接本通知后,一律执行总行新颁发的合同格式。
五、各分行应认真组织所属学习并执行新的借款合同文本格式,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息__计算,按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第六条 还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还款计划为: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__年__月____万元
甲方如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还款日前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付息方式
甲方保证以下述方式按时付息:___。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第八条 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乙方有权直接或委托他人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每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甲方应在借款到期前__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向乙方提交第三方保证人或抵押人同意展期还款的书面保证,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还
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四)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承包及股份制改造等转制变更时,由变更后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第十条 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费用,由__单位作为甲方保证人或(并)以___单位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时,应提前__天通知乙方。经乙方对有关转制合同(文件)书面认可后,甲方方可实施转制行为。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四)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其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五)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六)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及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七)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__的利息;
(二)甲方未按期或超过本合同约定分次还款计划未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加收__的利息;
甲方有还贷能力而故意转移资金,逃避还贷的,乙方有权对其实行联合信贷制裁,并有权对此种逾期贷款加收__利息;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贷款债权落空,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乙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的违约金。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借款金额__的违约金;
(五)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从甲方帐户中直接扣收: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乙方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
2.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3.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人违反抵押协议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费用,甲方又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时;
4.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5.甲方发生的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用乙方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向第三人作抵押;
(二)甲方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信用担保;
(三)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一份,副本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建设银行各级行与借款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二、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空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合同第五条中的用款计划,指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分次用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用款,毋需用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多余内容。
四、合同第六条中的还款计划,指分次还款计划。如果是一次性还款,毋需还款计划,签订合同时,可划去多余内容。
五、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填写。
六、第十条中的空格,根据采取的实际担保方式来填,如果是采取第三方保证方式的,就将保证方单位名称填入空格,划掉第二格的有关内容;如果是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就将抵押单位的名称填入第二格,划去第一格的有关内容;如果在这笔贷款中,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人则两个
空格都必须填写。《抵押协议》格式参考建总发字〔1992〕第213号文所附格式。
七、第十三条第1、2项中的空格,经办行可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填写,人民银行没有规定的,可视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三条第3、4项中的空格,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违约金的比例。
八、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五条中约定。
九、第十七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订合同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二:保证合同(参考格式)
合同编号:
保证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贷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传真: 邮政编码:
借款人: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传真: 邮政编码:
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根据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乙签订的______号合同向乙方提供担保。经乙方审查,同意丙方为甲方的还款保证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金额
根据甲、乙签订的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丙方的保证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本金______及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甲方如不按主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催款通知后__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保证期限
丙方的保证期限为: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__天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适宜承担保证责任的,应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并重新签
订保证合同。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变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丙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方有权从丙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帐户中代为扣收,并可按担保金额的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担保总额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乙方实际经济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没有落实新的担保人,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四)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约定,乙方有权按担保金额__%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五)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三方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一)丙方保证在担保期间不再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二)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贷款银行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主合同失效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保证合同(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应借款人的要求为借款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担保时与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签订的保证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则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作为丙方参与签订保证合同。各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甲、乙、丙商定的其他事项中约定。
三、第九条 违约金的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
四、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条中填写。
五、第十二条是对合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和除单位公章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三:展期还款协议书(参考格式)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称丙方):________
甲方因______原因,不能按期偿还____号借款合同的贷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展期还款,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____号合同向乙方借用的____贷款______,应于__年__月__日到期,现经乙方审查,同意此笔贷款展期______(年、月、日),贷款期限修订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二、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为______。
三、贷款展期后,甲方调整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四、展期后,甲、乙、丙三方的有关权利义务仍按__号借款合同和__担保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
六、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后失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展期还款协议书(参考格式)使用说明
一、适用范围:本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贷款人同意展期时,与贷款人、担保人同时签订的展期还款协议。
二、协议书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
三、协议书中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协议书条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协商一致后在第五条中填写。
四、第六条对协议书的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同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规定一致。必须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才能生效。如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五、本协议书必须要有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9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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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营销与中国法律的公众形象

中山大学法学院 张远梁


摘 要:法律的公众形象与市场营销学中的产品形象极为相似。大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就像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认同感,消费者对产品的印象对产品的销售影响甚为深远。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直接关系法律的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法律是大众据以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工具,作为工具的法律必须为大众所接受和掌握,而不应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教授等等“法律人”的专利。就强制性的法律来说,法律的公众形象关系到司法、执法的社会效果,具有强烈的心灵震撼作用的法律才能使法律面对的对象心服口服。从市场营销学[1]角度考察法律的公众形象塑造,也不失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进路。
关键词:市场营销 产品 中国法律 公众形象


法律作为一种精英意识的产物,本身所蕴涵的原理、规则、规范等等一直是受到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我们用微观的眼光对法律加以检讨: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功能、法律的作用到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基本理念、核心观点等等,不一而足。无疑,当代中国法学界能够出现今日的繁华景象,应该归功于诸多学者专家教授在这方面孜孜不倦的研究和探讨。但是,对法律的研究,仅仅有微观的角度是远远不够的,在细微之处钻研的同时,我们不能不抬起头来对“法律”这个整体进行宏观的审视。这样双管齐下,才能更加全面地认识和促进法律尤其是中国现代法律的发展完善。

引 言
法律是什么?
这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论文、论著都会提及这个问题,甚至有专著用整整一本书的篇幅来论述[2],洋洋洒洒几万字滔滔不绝,论述深入而且全面、详实。但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列宁认为:“法律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
原苏联的一位学者则说:“法律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4]
我国的法学理论教科书则称:“法律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5]
……
然而,对于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法律领域内的学者、专家、教授、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有关研究人员等等有必要为之争辩。对广大的公众而言,他们想知道的“法律是什么”是很实在的。大众并不需要很深入的理论论证,他们希望明了的仅仅是:法律到底是什么,它与我何干?

公众心中的“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公众”?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社会上大多数的人”。[6]这个词与“大众”的含义极为接近,指的都是一般的民众、群众。但这里界定的公众指的是法律圈子以外的广大人们(是“人们”而不是“人民”,因为与政治概念无关)、群众。经过十几个年头的普法宣传教育,他们不都是法盲,但是对于法律,他们只是水中望月,雾里看花。也许朦朦胧胧知道有“法律”这样玩意儿,但是不晓得如何像使用筷子和调羹那样游刃有余。法律对他们来说,似乎很遥远很飘渺,有时又近在眼前。笔者曾做过一个小调查,随机询问路人知不知道法院法庭或者律师事务所在哪里,十有八九都摇头!这并不足为怪,“中国是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社会,一提及法,民众就会想到刑,立法即为立刑,司法即为施刑,一说到法律文化,则是少数人的精英法律文化,与民众格格不入。”[7]所谓的法律文化,似乎都距离他们太远了,而且谁也不希望“法”字来惹麻烦。人们只知道法院的宣判执行大会经常会在附近的一个运动场举行,觉得很解恨,“坏人”应该得到应有的下场。这就是本文指的公众:知道世界上还有“法律”,但不知道法律与自己何干的公众!
其实,对于公众来说,法律就像他们日常生活中面对的产品。这里所指的法律是“大法律”概念,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其他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具体可以分为带有强制性的(比如刑法)和非强制性的(比如民法)。此种划分与公法私法的区分很接近。[8]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都带有强制性,但是此处的划分只是把“法律”当作一个相对独立于大众的整体而言的。相对独立不等于互相对立,否则大众与法律就没有消费者与产品类似的那种关系了。
对于非强制性的法律,大众可以选择不知道,有纠纷发生时可以不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就像消费者不知道有某种产品一样。虽然发生纠纷的一方起诉到法院时对方当事人有应诉的义务,但是我们此处系把当事人双方看成是一个整体,不管他是原告还是被告,对法律这个范畴来说,他们都是法律人之外的大众。现代社会呼吁贯彻私法自治的理念,人们有选择法律解决“自己的”纠纷的自由。
但是如果触犯了带强制性的公法,比如犯罪,大众就没有选择的余地了。国家将会以公权加以干涉,因为它危害的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利益而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私事,不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但不管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法律的形象对大众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家销售的产品具有相似性。只是销售法律的人不叫商人,也不叫“老板”,而叫“法律人”!二者的相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非强制性的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的一个途径,它要接受自己的服务对象的选择。法律之所以可以被当作一种产品,是因为解决社会纠纷、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方式不仅仅法律一种,人们可以通过协商私了、道德约束、武力解决等等途径来实现各自利益平衡。虽然在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法律应是唯一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那仅仅是理想,我们必须正视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在中国,如同产品一样,法律只是多个选择项中的一个子项,而且不是必选项。强制性的法律虽然轮不到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强制给他的法律未必能够使之佩服法律的权威,其屈服也许只是暂时的、表面的、肤浅的。要在深层次、长久地、彻底地征服法律所面对的对象,法律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说服力。这说服力从何而来?从经常性、长期性的法律接触和法律运用中来!“仅仅从观念入手,靠教育或灌输来培养公众的法治精神,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人们只有在实际的操作中,才能逐步加深对法治的认识。”[9]法律要发挥其应有作用,就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可以为大众掌握并且可以经常性地使用的武器,就必须适当加强自己的推广和宣传。
另一方面,一件产品要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要占据市场、获得较好的销路,就不得不注意自己的形象,这是面子问题。我们都有这样的体验:去商场选购商品[10]的时候,我们或多或少地会受到自己内心对某种产品的已经确立的信念和成见的影响。口碑好的商品讨人喜欢、容易出售,原因就在这里。同样,法律如果在人们心目中有足够的权威和认同感,就能够影响人们的选择取向。而影响人们选择取向的最终的目的仍在于更好地维护这个社会运行的必要秩序。[11] 追求法治的最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使社会公众达成共识:法律就是上帝,法律的权威比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权威都高。

公众形象:法律其实也要脸
法律和很多学科有相通的地方。近年来,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法律加以研究,取得了喜人的成就,比如用社会学眼光去研究法律文化、用心理学的视角去研究法制等等。由此及彼,基于以上的比较,笔者就想,既然我们的“大法律”形象与市场上的产品有如此惊人的相似性,我们不妨引入市场营销学的理念,对“法律”作另一角度的考察,让大众看看我们的法律到底是什么,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形象问题很重要。“罗马法为什么可以征服世界,而且成为世界性的模范法?最根本的原因无疑当属其对法治精神的高扬和对法治的巨大贡献。”[12]这就是形象!法律的高大形象和震慑力!
法律之所以要重视自己的公众形象建设,是因为其与市场上的产品(商品)有极大的相似性。产品的销售不能不关注产品形象;同样的道理,法律的推广也不能忽视自己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现代市场营销对产品极为重视,“它是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13]。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和市场营销活动效益如何,取决于它所生产的和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如果生产者关心产品本身甚于关心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则会忽略“顾客购买产品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这样一个事实。人们不是为了产品而买产品,而是因为产品是服务的外壳,是服务的载体,即通过购买某种产品能够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市场营销者的任务,是向市场和公众展示产品能带来的的利益或能提供的服务,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描述产品的形貌,因为这只是表面的,不是消费者所关注的。否则,企业将难免出现“市场营销近视”的症状,也就是在市场营销管理中缺乏远见,只看见自己的产品质量好,看不见市场的真正需要,最终使企业经营陷人困境。
但是,现代企业间的竞争不再是单一层次上的竞争,也不是局部的产品、资源的竞争,而是在各个层次上展开的立体的全方位的整体性实力的竞争。企业不仅仅是在有形的“硬件”上展开竞争。而是越来越集中在无形的“软件”上的竞争。应运而生的,就是企业和产品的形象竞争战略。形象竞争战略与企业的市场营销互相关联、密不可分,成为市场营销组合战略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企业形象营销的实践看,企业的公众形象已成为营销战略的左膀右臂。公众形象,或称企业和产品的名声,就是公众是如何看待企业及其产品服务的。具体地讲,企业公众形象指的是各行各业的人,如顾客、供应商、股东、金融机构、销售商、竞争者、媒体单位、社区居民及政府机构对企业的看法的综合。
把市场营销组合因素概括为“4P”的理论[14] 在市场营销研究领域统治了很长时间。后来,现代营销学之父、美国著名营销学家菲利普·科特勒提出了“大市场营销”的新观点,也就是在传统的产品、定价、分销渠道、促销“4P”的基础上,再加上政治力量和公共关系“2P”[15],这两个“P”实际上是“企业形象”或企业的“公众形象”。“企业的公众形象因而成为营销组合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因素。”[16]
法律也一样。我们不能闭门造车,在法律领域的圈子里打转。法治的真正实现取决于公众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作为产品的法律必须推向市场、推向公众。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法律的价值价值才有实现的可能。法律之所以在社会生活中有存在的价值,乃在于它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机制。人们需要法律不是羡慕法律的至高无尚和深不可测而是因为它有实实在在的用途,但人们是否选择法律、是否在内心里彻底尊重、崇敬法律,与法律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有着密切的关系。
产品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没有好的产品形象,就没有好的销售市场。根据法律和市场上的产品的相似性,研究法律的公众形象是很有必要性、很有现实意义的。法律作为一种产品,只有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更大程度地为社会所接受;或者使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对法律心服口服,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在这方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是一个典型。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改革实践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文关怀”司法模式,坚持追求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过程中高层次的“文明、公正和规范”,使“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真正落到实处。“法律震慑为基础,政策开导为根本,以情感人为导向”的办案新方式,使犯罪嫌疑人由当初的抗拒、回避,到接受现实,最终理解、感激和信任;并使其家属不仅在认识上转弯,而且在情感上转弯,由此达到化解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和隐患的目的。此事引起了学界的密切关注,可谓我国司法改革征途中一次大胆的探索。这一探索使得珠海的检察干警在两个极端目标上同时取得了游刃有余的效果:实现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三个百分百,实现了变游击战为系统战,变孤军作战为群体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同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党和政府、人民特别是犯罪人家属之间形成了一种和谐的状态。” [17]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文关怀,改变了法律在大众中的形象。
笔者认为,珠海市检察院在“人文关怀”司法模式改革中,始终注意的是外界公众对检察院或者说我们的法律的评价。法律给大众的形象应该是怎么样的?我们的法律究竟要以什么样的面貌出现在大众面前?难道还是过去那种“抓人、判刑”的形象?
在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中,当主持人问及如何贯彻“以诚待人,以善处事”方针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杨金华先生说:“往年我们没有这样做,确确实实案子办得也不少,也都是大要案,也没办错。但是被告人,包括家属对我们工作有误解,有意见,社会效果不理想。后来当时我们有一个计算,就说假如我们这样办案,一个案件有五个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对我们的工作有抵触的情绪,然后每个人又分别影响五个人,那么一个案件,我们的对立面可能就有二十五个人。我们按照这样的办法来办案,案件办得越多,对立面就越大。这样的话,对于我们下来的执法环境就会受到更多的负面因素的影响。”[18]事实上,光靠威武,光靠恐吓,光靠压,并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最后只能压坏了他的身体,使他受到了皮肉之苦,心灵上却没有受到强悍的征服。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用一种比较平和的理念去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不管他是否有犯罪的嫌疑,都始终以常人心态对待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给予必要的关怀和照顾,那么只要他还不是冷血的话,即使是再顽固再狂妄的人,也会为人间的这种温情所打动。这种做法绝对不仅仅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它使我们面对的对象得以改变对法律的看法。想想看,如果珠海检察院的“人文关怀”司法模式得以长期坚持并在大范围推广(目前尚仅限于职务犯罪),大众心目中检察院“只会抓人去判刑”的形象就会改变。检察院的工作将会得到更多公众更大力度的支持。
可见,法律的形象绝对不是可有可无的。法律在大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执法环境。正如一件产品,如果得不到消费者的青睐,就无法扩大其影响力,就不可能有很好的销路。但法律是否应该关注其本身形象,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制传统。当大众内心深处都有“法律”的一席之地时,法律就无须再来一场产品推广运动了。英美国家较早地就完成了法律的“推销”活动,法治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美国通过立法尽量把多如牛毛的大大小小的事情归入法律的范畴,并且使之深入人心,我们在评论一件事好不好的时候,美国民众通常只是用“法”字武装的眼光去评判:“这是合法的”或者“这是非法的”。但在中国,传统社会数千年连绵未断的历史其实就是一部专制统治史,不曾中断的所谓法律文化“也始终在精英文化轨道上滑行,没有大众法律文化的新生和成长。”[19]大众在面临纠纷或矛盾冲突的时候很多情况下并不会想到法律。这是我们的法律没有打开销路的缘故,这与法律自身的宣传是直接相关的。

作为产品的法律应在市场中塑造自己的公众形象
从市场营销角度看,影响产品销售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和产品本身质量和宣传及其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下面我们来对其中的切合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与影响大众对法律看法的因素具有一致性。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包括文化因素、心理因素和个人因素等。消费者对一件产品的选购是一个很复杂的心理和观念、利益和效率的全方位考量过程。作为一个理性人,每个人都会凭借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去寻求最佳的目标产品。而资源并不限于硬件上的“金钱”和能耐,更有深深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决策过程的文化、心理等大背景。
首先,从文化因素看,文化是引发人们的愿望及行为的最根本原因。现代营销学之父菲利普·科特勒把文化因素置于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的首位,认为“文化在消费者行为中起着最广泛、最深刻的影响” [20]。而公众对法律的看法和印象更是深深地打上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烙印。“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文化问题。”[21]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缺少民主和法制传统的社会。在父系家族制度确立之后,家族首长的特权淹没了平等精神,从而窒息了原始民主,促成部落联盟的只有战争和实力,而在部落联盟中,有势力的氏族成为领袖,自上而下的集中的权力格局确立了,并牢牢地扎下了根。于是,实力便是权势,权势便是政治的基础。这不仅决定了政体,也决定了法律的形象,以暴力为后盾的刑法便自然发达起来了。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强权用冰冷无情的法律锁链,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向把个人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家族中。这就是我们这块土地上的先人们心中的法律形象。人们的思想观念、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当中,至今还有许多旧的传统烙印,妨碍着法制建设的深入。法制建设是一项巨大的社会改造工程,并不是可以轻易地完成,一蹴而就的。
传统的 “重礼轻法”封建文化对人们的影响的至深的,很多人至今仍对一些观念坚信不移,认为法和法制的职能只是惩治犯人、坏人,多半与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关,因此不懂得用法[22]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长期以来,不少人所理解的法律是作为镇压阶级敌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工具而存在的。”[23]许多老百姓一提到法[24],往往想到的就是犯法、拘押、审讯、坐牢等等,产生某种恐惧。与这一点相联系的,则是许多司法部门和人员多有衙门作风,缺少服务意识,对执法对象态度简单生硬,甚至严刑逼供,对法律本身也不尊重,将其视为己物,执法犯法……这两种情况相互迭加,就严重地歪曲了我国法制的性质,损害了法律的形象。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林信发〔201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国林业信息化水平,为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新贡献,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21日



附件:《中国智慧林业发展指导意见》
http://www.forestry.gov.cn/uploadfile/main/2013-8/file/2013-8-23-5eb225df08f4464089502e8e116b789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