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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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64号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长春市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及时的处理燃气事故,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城市规划区内燃。事故的处理。

机关、团体、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燃气事故,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液化石油气、煤{气、油制气、天然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事故是指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火灾、中毒而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长春市公用局、县(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处理燃气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燃气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一般燃气事故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重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处理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特大燃气事故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故处理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燃气事故、重大燃气事故、特大燃气事故应当按照如下标准划分:

一般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重伤三人(含三人)以上,死亡二人(含二人)以下的事故。

特大燃气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第八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

第九条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单位接到燃气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勘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

属于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

第十条 燃气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由燃气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燃气事故责任人(含责任单位,下同)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一方预付,待燃气事故责任认定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医疗单位对燃气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应当立即治疗。

医疗期间,当事人可在就近医院治疗,康复医疗期间,必须到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医疗。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伤员,应当及时转诊到指定的上一级医院,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符合有关规定的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燃气事故中死者的尸体经司法鉴定后,死者亲属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燃气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死者系无人抚养或者扶养、赡养的,由责任人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三条 发生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由城市燃气管理部门或者燃气事故处理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做出事故处理结论。

第十四条 燃气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事故。

第十五条 凡因责任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其监护人承担。

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燃气事故责任的,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

第十六条 燃气事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

(一)因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装或者维修质量引起泄漏造成的事故。

(二)因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事故。

(三)因燃气管道自然断裂或者损坏造成的事故。

(四)因燃气设施自然损坏造成的事故。

(五)其它经认定属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责任造成的事故。

第十七条 因施工作业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的燃气事故,首先由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责任,然后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再依法向施工单位追偿。

第十八条 因燃气设备或者燃气器具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燃气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向燃气设备或者燃气器具的经营者及生产厂家追偿。

第十九条 责任事故的损害赔偿,由责任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赔偿标准给予受损害者一次性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人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医院意见给付。

(二)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能计算出实际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赔偿;无法准确计算的,按照长春市上一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计算;无劳动收入的,原则上不予赔偿,但系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可适当给予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长春市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确定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应当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结合实际误工时间计算。

(三)护理费:受害人抢救期间,确因生活自理困难需他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按照前项误工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只按一人给付,如需特殊护理的,按不超过二人给付。

(四)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赔偿。

1、受害人被评为一至三级伤残的,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赔偿;无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长春市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同时,按长春市上一年度公布的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给付一人的护理费用。

2、受害人被评为四级伤残的,按照前项规定赔偿,但护理费用不予给付。

3、受害人被评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依照长春市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一定比例计算:五级赔偿80%;六级赔偿70%;七级赔偿60%;八级赔偿50%;九级赔偿40%;十级赔偿30%。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二十五岁以下的,每小五岁增加一年;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残疾者的残疾用具费用,可凭医院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计算。

(六)丧葬费:死者的丧葬费,按照一千元支付。

(七)死亡补偿费:按长春市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长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九)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长春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长春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一条参加处理燃气事故的受害人亲属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二十条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但乘坐飞机、软卧(席)、二等舱以上的船只、出租车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燃气事故造成的伤残者确因治疗需要转院的,应当由医院确认并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转院、自购药品或者超出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自付。

第二十三条凡以燃气事故致死、致伤为由,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农转非落户、工作接班、调换住房、调动工作、晋升工资等问题,责任人不负责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燃气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燃气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伤残评定,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报请劳动部门评定伤残等级。

第二十六条 赔偿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燃气事故责任认定后,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向责任人提出要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4、申请人的签字或者印章。

(三)赔偿责任人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双方协商写出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要写明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及赔偿给付时闽等有关事宣。

(四)双方对赔偿协议如无异议,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双方对赔偿责任、数额等事项有争议而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六)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者赔偿责任人拒不履行裁决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公用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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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法律层次明晰、调整范围明确、与相关法律协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我部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推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大讨论等工作,对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9年8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所列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土资源部决定停止执行部分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20件)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W020091106373995050404.jpg
http://www.mlr.gov.cn/xwdt/zytz/200911/W020091106371563231515.jpg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强西部文化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0-05-23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工作者投身到西部大开发中去,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西部大开发贡献自己的力量。要通过文化工作,大力宣传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人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舞人们开拓进取、奋发向上、求实创新,为再造山川秀美、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中国西部地区做出贡献。


二、加强西部文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西部文化发展规划。加快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建设,必须统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扎扎实实地推进。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十五”规划和西部开发总体规划,要争取把西部文化发展列入国家的总体规划。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抓紧研究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并列入本地区的“十五”总体规划。文化部将在今年7至8月在青海召开西部文化工作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各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工作情况,研究、明确西部文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


三、加快西部地区文化设施建设,巩固社会主义文化阵地。在当前的西部地区文化工作中,要把文化设施建设作为重点。西部地区要继续实施创建文化先进县、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和知识工程这四大重点文化工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条件,采取多方共建的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文化设施,推动西部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部将着手制定西部地区“两馆一站”


专项建设计划,争取在“十五”期间实现西部地区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或建成具有图书馆、文化馆功能的综合性文化中心,乡镇有文化站或流动文化车的目标。


四、实施精品战略,繁荣西部文艺。西部大开发的伟大实践为广大文化工作者的文艺创作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生活源泉。各级文化部门要认真制定文艺创作规划,组织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出一批具有地区特色、民族特色和讴歌西部大开发伟大实践的艺术精品,塑造出各种有血有肉、生动感人的艺术形象,给人以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精神力量,鼓舞人们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西部各地要采取措施,推动本地区的文艺创作,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优秀的文艺传统,突出西部特色,繁荣和发展西部文艺。


五、推进西部地区公共图书馆网络体系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西部各地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网络化建设的全面规划,采取措施,合理开发文献信息资源,并加以有效利用,推进图书馆现代化建设。国家有关部门要从培养网络技术人才、合作开发资源和建设数据库、服务器托管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给予支持。


六、加强文化科研,充分发挥文化科技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科技成果和科研工作对推动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加强文化科研工作。特别是要根据西部文化建设的需要,增加与西部大开发相关的艺术科研、文化科技课题的立项,增加科研经费的投入,促进文化科技成果在西部地区的推广应用。在重大文化建设项目上,要组织专家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论证,做到科学设计、科学施工,保证文化建设的质量。


七、加强西部地区文物工作,搞好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西部地区保存着大量的珍贵历史文物。在西部大开发中,各级文化和文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防止盲目开发和各种人为的破坏。国家文物局将根据西部大开发的要求,制订西部文物保护计划。


今后国家文物局在安排文物经费时,将重点向西部地区倾斜。在搞好西部再造山川秀美工程的同时,要重视西部文化生态环境建设,做到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生态环境并举。西部各地文化部门要对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态情况进行普查,加强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挖掘、研究和整理工作。


八、合理开发利用文化资源,促进西部地区文化产业发展。西部地区要大力宣传西部独特的文化财富,利用西部众多文物古迹,大力发展文化旅游项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喜欢西部地区,愿意来这里观光、旅游和投资。同时,要积极发展艺术演出、美术品交易、民间工艺品生产、反映西部地区的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建立一批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集团。要使西部地区逐步形成国有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体制。


九、进一步落实文化经济政策,推动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各地要认真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提出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增加投入”的政策和国务院1996年3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在边境建设费和民族地区发展经费中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化事业建设”的政策以及“增加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补助经费”的政策等。西部各地的文化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措施,确保这些经济政策落到实处。此外,要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新形势下西部地区文化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新的特殊政策,增加文化建设投入。要拓宽投资渠道,在国家增加对西部地区文化建设投入的同时,鼓励集体、企业、个人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资助文化建设,或兴办文化项目。


十、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扶持优秀的少数民族文艺。西部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是民族艺术集萃地。加快西部民族地区文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文艺的繁荣和发展,关系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今年2月13日,文化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意见》(文社图发【2000】8号)。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各地要按照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工作,推动西部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发展。文化部要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设施建设、文艺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文物保护优先安排的特殊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发展。西部地区在安排文化建设项目时,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西部优秀的少数民族艺术,要给予必要的扶持,促进西部各民族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十一、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加强文化队伍建设。目前,西部地区文艺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今后,中央和东部、中部地区艺术院校要根据西部地区的需要,继续开办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班、西部地区文化管理干部和专业艺术人才岗位培训班,定向为西部地区培养文艺人才,所需经费要适当减免。各级各类艺术院校要扩大西部地区的招生数额。对经济困难的西部地区的学生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的方式给予资助。西部地区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在职的文化艺术人才的岗位培训。西部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高层次文化艺术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和鼓励高水平的文化艺术人才到西部地区工作,支援西部文化建设,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的良性机制。


十二、各地文化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文化工作的宏观管理。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群艺馆、文化馆、艺术科研院所、艺术表演团体等文化单位的改革,实现机构、资产、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重组,建立适应西部大开发的创新机制。文化单位要在充分发挥服务功能和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和文化产品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三、发展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具有很大的潜力,电影、音像、演出、书报刊等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在西部大开发中,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扶持西部地区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促进文化经纪机构的发展,推进文艺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倡导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快文化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同时,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加强文化执法,禁止腐朽文化,清除“文化垃圾”,保证西部地区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地繁荣和发展。


十四、加强西部地区对外文化交流工作。西部地区各级文化部门要重视对外文化宣传和交流工作,认真组织好在西部地区举办的艺术节、文化艺术展览、会议等大型的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按照对外文化交流计划,精心组织好一批文艺精品节目,选派素质好、水平高的艺术团参加国际文化交流活动;要组织力量,拍摄、制作一些反映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成就的外宣专题影视片和西部城市风光、风貌系列短片,提供给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展对外文化宣传工作。


十五、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对口援助工作,促进中西部和东部地区文化事业的共同发展。在实施西部大开发中,根据西部地区文化事业发展需要,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工作。


对口支援与合作应立足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合作开发、利益共享,在文化设施建设、文化人才培养、文化产业开发、文化艺术活动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文化部积极支持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开展对口文化支援,并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