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6:52:23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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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大机场,总局空管局:

鉴于"非典"疫情对航空运输造成很大影响,为支持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的经营,决定下调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起降费、航路费收费标准下调20%。请有关机场和总局空管局通知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反映。


民航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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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大型工矿企业专用电信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关系及有关费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为了进一步调整大型工矿企业区域性专用电信网(以下简称专用网)与中国电信通信网(以下简称公用网)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型工矿企业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专用网的作用,体现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现将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
5000门)的专用网与公用网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与公用网实现DID联网的专用网,只要专用网单位提出与公用网DID联网的要求,中国电信的当地电信企业(以下简称公用电信企业)不得拒绝,原则上应在专用网单位提出DID联网要求后的七个月内实现联网。与公用网DID联网的专用网网络质量应符合国家或
行业标准,联网设备应是信息产业部批准进网使用的设备。
二、DID联网有关费用的调整
(一)DID联网所需的中继电路(含中继传输线路、设备及接口,以下同),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用电信企业应免收全部中继电路的初装费和月租费。
中继电路按投资归属产权,并由产权归属方维护。本通知下发前,已形成的中继电路产权关系原则上仍维持不变,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产权关系,按双方的一致意见办理。中继电路产权归专用网单位所有由公用电信企业维护的,专用网单位应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相应的代维费。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专用网交换机与所联的公用网交换机不在同一个营业区、中继电路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网至公用网该营业区的通话,公用电信企业应按本地网营业区内(即市话,以下同)通话费标准收费。
已按上述情况联网的,公用电信企业进行网络调整,将专用网交换机改为与公用网同一个营业区的交换机相联,原由专用网单位投资建设的中继传输线路若公用电信企业使用时,专用网至公用网原联网营业区的通话,公用电信企业应仍按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收费。
(三)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
1.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含1万门)、3万门以下(不含3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70%的通话费。
2.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3万门以上(含3万门)、5万门以下(不含5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60%的通话费。
3.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万门以上(含5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50%的通话费。
4.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5000门)、1万门以下(不含1万门)时,公用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通话费。
5.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通话费原已作调整,且调整幅度超过上述幅度的,继续执行原有调整幅度。
(四)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的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及长途通话费(不含国际通话费,以下同)
1.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含1万门)时,专用网单位向公用电信企业支付90%的通话费。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电信企业也可以向专用网规模较大的单位收取不低于85%的通话费。
2.专用网交换机容量在5000门以上(含5000门)、1万门以下(不含1万门)时,公用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通话费。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8月1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