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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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尽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
    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经过2002年的专项治理,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于2004年2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5日)。3月5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从有利于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出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广电总局、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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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条 遵守保密规定和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遵守外事纪律,讲究外事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第十二条 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擅离职守;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时举止端正,仪表整洁、庄重。提倡讲普通话。

第三章 廉政规范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规定。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及他人财产;不得从事有偿中介和其它营利性活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领取报酬;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
第十五条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取私利或为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出国等谋求照顾;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奢侈腐化;不得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交通、通讯设备;不得接受超标准招待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十七条 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公费旅游、消费的规定。不得巧立名目用公款在国内外旅游;不得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有关规定。不得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第四章 道德规范
第十九条 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积极追求和实践优良社会风尚。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
第二十条 爱岗敬业,文明礼貌,热情服务,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 忠诚老实,公道正派,谦虚严谨,言行一致,团结同志,互相帮助,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第二十二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助人为乐、扶贫帮困,见义勇为、惩恶扬善,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严于律己,自尊自爱,生活检点,情操高尚。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公务员违反本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7日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政府令 【 2009 】 8号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9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八月十九日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哈泥河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生产用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哈泥河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哈泥河流域是指哈泥河整个汇水区域。
第三条 哈泥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由市政府哈泥河流域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哈泥河管委会)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哈泥河流域内县(区)、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水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第四条 哈泥河流域内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居民和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哈泥河管委会是市政府管理哈泥河饮用水源的行政管理机构,由市政府及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农委、公用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卫生局、畜牧局、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以及通化县、柳河县、东昌区、二道江区政府及其所属光华镇、兴林镇、二密镇、凉水镇、孤山子镇、环通乡、二道江乡政府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哈泥河流域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编制和实施水源保护规划和区划,研究解决哈泥河流域内水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重大事项和问题,按照有关哈泥河水源保护管理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要求,督促、检查、监察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哈泥河保护的职责,防止污染水源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二)哈泥河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履行保护哈泥河水源的职责,依法查处水源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和岗位责任制中,确立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具体抓好水源保护工作。
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水源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领导责任。
  (三)制定哈泥河水源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考核机制,调动各成员单位保护管理水源积极性。对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哈泥河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哈泥河管委会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第六条 通化市哈泥河水源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哈泥河管委会的工作意见和部署,行使市环境保护局对哈泥河流域范围内与水污染和生态环境有关的环保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负责哈泥河流域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监察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哈泥河流域内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与水污染和生态环境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三)协同哈泥河流域内地方政府和水利、林业、农业、公用、国土资源、畜牧、公安、监察、财政、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水源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等工作,制定水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保护管理工作计划。
  (四)对哈泥河流域内与水源保护相关项目进行预审批,预审批同意后各相关部门才能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对哈泥河流域内已审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环境管理,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全面监管。
  (五)按照《通化市哈泥河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突发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及时处理,并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章 监管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批准,哈泥河饮用水源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长流水库、桃园水库、长流水库坝下100米、长流水库与桃园水库间的哈泥河河道、长流水库坝下100米、长流水库与桃园水库间河道外延100米(超过第一道山脊线的按第一道山脊线为界)以及桃园水库淹没居民房屋退赔线以下范围。
二级保护区:长流水库坝下100米的河道处开始,两侧以第一道山脊线,沿山脊线延伸至柳河县孤山子镇宝山屯(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区域。
准保护区: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哈泥河流域汇水区域。
第八条 为了保证哈泥河水源水质达到要求标准,对各级保护区采取相应保护限制措施。
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任何建设项目,未经市环保部门审核批准正在建设与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恢复原貌;禁止从事旅游、餐饮、游泳、垂钓、饲养畜禽、网箱养鱼、鱼塘养鱼、电鱼、炸鱼、毒鱼等活动;现有耕地不准扩大面积并根据国家林业政策和水源保护规定退耕还林;严禁任何形式的探矿、采矿和采砂、采石行为;关闭现有直接排污口,不准新设直接排污口。
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企业“三废”必须治理后达标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限期关闭或搬迁;不准新建加油站,原有加油站加强渗漏污染防治工作,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制定应急预案;禁止新建饭店和度假村,已经建设并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必须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按要求达标排放,未办理手续的一律关停或改作他用;严禁扩大水田面积,严格控制商业性采砂、采石和探矿、采矿行为。
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哈泥河流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经过市水源管理办公室预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原有企业或建设项目持有不符合水源敏感区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限期补办相应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条 根据水源保护需求,要在各级保护区地理界限处设立永久性界桩、界碑、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在人口稠密和交通要道显著位置要设立保护水源的宣传碑、宣传牌或宣传栏,也可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化工企业和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土(小)生产企业及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原有的必须治理达标。
第十二条 禁止在哈泥河流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在哈泥河流域内的发展。
第十四条 在哈泥河流域内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因地、因时、因肥料品种、因作物需肥规律科学和合理地使用化肥。抓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宣传、培训和强力实施工作。
鼓励、指导、支持农民使用腐熟有机肥、堆肥和生物肥料。
第十五条 哈泥河流域内农业生产中严禁经营和使用已撤销登记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采用农业综合防治技术防治病虫草害或使用生物农药。
过期失效农药的处理要报到环境保护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到流域外妥善处理。
严禁利用农药或强碱、强酸性物质毒杀水生生物。
哈泥河流域内生态经济沟养殖林蛙严禁使用“毒鼠强”灭鼠。
第十六条 严禁在哈泥河流域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已建规模养殖场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不准扩大规模和养殖数量,并严格遵守“三同时”制度。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一律关停或搬迁。规模养殖粪便不准在哈泥河流域内囤积,短期存放要有防渗漏、防溢流、防恶臭“三防”标准的贮粪池。不足规模的养殖户也要安装修建具有“三防”标准的贮粪池,并及时清运至田间或安全场所,防止污染水源。
数量较少的畜禽和大牲畜养殖户提倡圈养,圈舍和粪便存放地点要距离水源支流和沟渠30米以外,并要求有能防渗漏的水泥地面及围堰,防止粪便、污水的流失造成对水源污染。
哈泥河流域内屠宰场要对场内废水和废弃物采用环保工程等措施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乡镇、村屯生活污水要因地制宜地推广规模不同、形式各异的生活污水处理场,减少生活污水直排哈泥河水源水体。提倡、鼓励和支持农户建设沼气池处理生活污水。提倡洗涤衣物使用无磷洗衣粉。
哈泥河水源保护区内以乡镇为单位建设较高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逐步实行村屯设垃圾箱收集,乡镇运输处理的运作模式。
在哈泥河流域内推广粪尿分集式生态卫生厕所,现有厕所要严格做到防渗漏、防溢流,并尽可能地远离沟渠。
严禁向河道和堤坝内抛弃动物尸体或脏物、粪便和其他污染物、废弃物,禁止在冰面上堆积粪便。
哈泥河流域内医疗垃圾禁止随意抛弃,由乡镇卫生部门收集并集中妥善保管,有关部门定期收集运出流域,专门机构进行处理。
哈泥河流域内医疗单位发现患有重大传染疾病的患者应立即转往流域外医疗单位进行治疗,以防通过水源进行传播。
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畜禽或畜禽产品,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妥善处理,严禁就地掩埋或野外抛弃。

                     第五章 水源涵养

第十八条 哈泥河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义务和责任,都有检举他人破坏水土、乱砍滥伐的权利。
第十九条 25°以上坡耕地严禁开荒种植农作物和其他作物,已有的25°以上坡耕地逐步退耕还林,尤其是长流、桃源水库库区范围内的25°以上坡耕地要优先实行退耕还林;5—25°的坡耕地采取修建梯田、水平布垅耕作、施用有机肥和发展经济林等办法保持水土、治理流失。
第二十条 改善哈泥河流域内生产、生活用能结构。大力推广沼气、太阳能采暖住房及节能地炕、吊炕、太阳灶等农村能源技术。进一步普及石油液化气、电能等清洁能源的应用,减少因生活用能对森林的砍伐,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大力发展薪炭林,提高植树造林中阔叶林比例,增加成熟林比例、减少幼龄林比例,逐步减少计划内砍伐,进一步加大封山育林和森林监管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土窑烧炭现象。哈泥河流域内林场要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由资源开发型向资源增长型转变。
对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影响行洪河道两侧的裸露地要植树种草,一级保护区内耕地逐步达到退耕还林、还草。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以各种形式开发水源保护区内的湿地,对已开发湿地要立即停止开发,并恢复原貌。
第二十二条 哈泥河两岸有山崩、滑坡危险及易产生泥石流的地方,禁止伐木、割柴、开荒种地、挖砂、取土和开山炸石等人为生态破坏活动。
第二十三条 哈泥河流域内严禁露天采矿,矿区及专用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不准超过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占地面积,已开采矿山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要将规定范围外面积植树种草,恢复生态原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做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哈泥河流域内企事业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治理重新安装使用,处应交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停产整顿期满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县或市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八条第一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拆除或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污染严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拆除或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款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款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在哈泥河流域内新建规模畜禽养殖场而形成新的排污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政府批准拆除养殖设备并关闭,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或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和《通化市哈泥河流域水库库区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