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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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定宣贯会议纪要

  3月11-13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全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等文件进行了宣讲,并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建设部金德钧总工程师出席会议,并就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的意义及相关问题发表了讲话,建筑市场管理司王早生副司长作了会议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中业绩的认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工程业绩按以下原则确认:

  1、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确认工程业绩的依据,原则上一个合同为一项业绩。

  2、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使用。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申请人使用,不得由两人及以上多人重复使用。

  3、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业绩均可使用。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及其分包项目,均可作为业绩分别认定。分包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包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

  4、一项工程业绩可以分割使用。特大型工业工程项目,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等形式分割成若干个工程项目分别认定。分割的工程项目规模必须符合大型工程标准,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予以确认。

  5、同一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时,如果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

  6、不同专业工程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可以累计,但所申请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专业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7、审核部门确认。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确认。

  8、石油化工工程大型工程标准调整:《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中关于石油化工工程大型工程第(4)项标准调整为“250万吨/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二、关于考核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1、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申请人应同时提供经人事部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企业颁发的聘任证书。

  2、军队系统的技术职务。以命令形式发布的军队系统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3、后学历或学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不论何时取得,均予以认可。

  4、所学专业。申请人所学专业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为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大专、中专的专业与国人部发[2004]16号文附件1“专业对照表”中列明的专业相近,予以认可。

  5、其他专业。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中涉及的“其他专业”系指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管理或经济专业。企业应在填写“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时,将所学专业为“其他专业”人员在备注中注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报送材料时也应予以注明,并将此类人员名单另行汇总。“其他专业”的具体范围由建设部、人事部确定。

  6、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4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参加考核认定。

  7、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申报,不予受理。

  8、工作调动人员业绩认定。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推荐意见由现单位填写。

  9、更换项目经理。若同一个工程更换了项目经理,如果前后两位项目经理承担的工作量大致相当,可以按两个业绩分别认定,但必须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提供有效证明。原则上一项工程业绩只能由一位项目经理使用。

  10、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11、工程业绩的考核标准。工程业绩必须符合建市函[2004]56号文中列明的大型工程标准。

  12、工程合同额。工程合同额的审定可以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也可以以工程结算单为依据。

  13、国外工程业绩认定。符合考核认定标准的国外工程业绩可以申报,但应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的同时要翻译成中文。

  14、职业道德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职业道德的证明。

  15、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明。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申报表》中“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主要业绩”一栏,所在单位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确认,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确认,作为对申请人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任职情况的证明。

  16、考核认定评审费。参照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标准,每位申请人考核认定费800元,其中300元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500元上交有关专业委员会。

  17、申报渠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直接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申报。

  18、推荐意见。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查确认后,在《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推荐”。

  19、审核意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对申报材料审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20、会同专业部门审核。地方所属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申报专业涉及铁路、民航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其他企业申请人申报专业涉及交通、水利 、通信、铁路、民航时,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审核,由建设部签署会审意见、盖章。在《申报表》相关专业业绩材料审核意见栏中填写“经与××部门会审,情况属实,同意上报”。

  21、材料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建造师考核认定办公室报送材料时要有明确的交接手续。报送的材料应按建造师14个专业进行分类。

  22、申报时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所有申报材料报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3、身份认证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应单独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取得身份认证锁方式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

  建造师考核认定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24、二级建造师。进一步研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考试的有关问题。

  三、考核认定的有关要求

  1、加强宣传与学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宣传,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准确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一级建造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2、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精心安排,周密计划,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为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办公条件。

  3、加强沟通与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尊重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共同做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各项工作。

  4、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原则,改进工作方法,简化办事程序,努力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严格按照建造师考核认定有关规定办事。

  会议要求,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工作,周密布置、紧密配合,保证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按质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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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 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驻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

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1号



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筹建立项的请示》(沪交货[2003]第734号)和《关于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沪交货 [2003]第7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日冷、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举办“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
二、合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185万美元,注册资本130万美元,其中中方合营者出资3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外方合营者出资9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5%。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厢式货车10辆。
三、经营范围:货运代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
四、合营期限:10年。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局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