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铁路造价的若干措施
铁道部
关于降低铁路造价的若干措施
铁道部
一、铁路设计必须以配套完整、形成运输能力、以最低建设投资和取得最好经济效果为指导思想。
为了做好建设的前期工作,贯彻按基建程序办事的原则,保证有必要的设计时间,设计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程序规定和不经勘测就出文件的任务。提出的设计文件要做到资料齐全,不遗漏方案,营业线改扩建工程必须有施工过渡方案。
二、初步设计必须根据设计任务书进行编制,组织一次鉴定。施工设计必须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进行,预算不得超过批准修正概算。
设计文件批准以后,如必须进行变更修改时,应按设计修改办法,报原批准单位审批,任务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交接验收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三、既有线满足不了运量增长要求,需要提高输送能力时,应进行单线技术改造、部分复线、改变牵引动力、全部复线、自动闭塞等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采取逐步加强措施,本着先挖、革、改后新建的精神,能小改解决的就不要大改,能增加分界点、双插或部分复线解决的,就不要
一次搞复线及自动闭塞,务求做到分期建设,能分期投资的就不要一次投资,能推迟投资的就不要早投资。
四、贯彻固本简末、强干弱支方针,建设标准不强求一律,能降低的不就高。设备规模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分阶段建设,预留发展,尽量减少废弃工程。近期设备数量从严掌握,能缓建的不早建。预留发展的工程,初期一般不施工。
五、少占地、少拆迁,尽量不占良田,能晚占的不早占。把少占地、少拆迁做为方案比较优劣的重要指标。
为支援农业,少占地,铁路绿化工作要在铁路用地范围内逐步进行,一般不新设苗圃、林务工区和林场,绿化育苗要因地制宜,多种多样,利用取土坑、原有苗圃运营后逐年完成。
在人多地少、取土困难且地多良田地区修建高填路基、软土路基、大桥两端高路基时,应与修建旱桥或延长桥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尽量少占良田。为减少桥梁两端填土高度,尽量考虑采用低高度粱。
六、新建工程中,暂除机务、车辆段外,在同一地区的工务、电务、水电、建筑、装卸等基层段所,连同地区党政、公安等办公机构,统一修建办公楼和食堂、浴池等生活公共设施。同一地区的交通工具,实行统一管理。
严格掌握基层段所的建立,新线建设尽量延长管辖范围,减少新设段所;营业线改造、增加第二线工程,一般不得增设新段,仍由原有段所管理。
新建或改造旧线时,一个铁路局管内的机车架修、车辆段修的检修能力应统一考虑。凡总的检修能力够的,或可利用相邻铁路局架修富裕能力的,一般均暂不另建新段。
七、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施工方法,必须考虑我国铁路运输和建设的特点,积极推广采用经过审查鉴定、实践证明技术过关、质量过关的成熟项目,还要实事求是地根据技术经济效果决定取舍。
八、设计水位标高的确定,要因地制宜,一般情况下,新线可以按照现行规范规定;营业线改造,增加第二线工程,由于既有线经过多年运营实践,可按既有标高设计。新建铁路通过低洼地区、高产田地区、居民稠密地区,经过比选后可以采用较低的水位标高。改建铁路或增加第二线
时,局部地段多次发生比较严重水害,应根据多年运营情况和线路、车站的具体情况,经过比选后可以采用较低的水位标高,充分利用既有建筑物,避免大拆大改。
波浪侵袭高度和0.5米的安全高度,可以根据山区和平原,地形和地貌,水文计算的精度等条件,合理地予以减低。
九、改建铁路或增建第二线,应尽量避免拆改原有建筑和设备,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拆改下来的旧有设备、材料物资实行回收,并冲减投资。
十、目前设计中采用的定员,仍是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期的标准。随着设备的不断更新、新技术的采用和生产力的发展,过去标准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在新的定员标准未颁发前,今后设计,除工务实行机械化养路其定员按规定核减20%外,其余各工种应按原规定定员标准从
严掌握,有所核减,并据以配备办公和生活房屋。
十一、新线建设,线路通过规划水库地区,跨越规划通航河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考虑采用低线、低桥方案。改建铁路和增建第二线,遇有规划水库、规划通航河流、规划公路,要维持既有标准,一般不考虑改线、改河、改变通航标准、修建立交桥。
既有道路上,需要修建立交桥时,桥跨不应大于既有路面宽度。若地方考虑规划要求,需加宽桥跨和引桥时,其扩大部分所需的投资由地方负责。其余要求,均按有关修建铁路与公路立交桥的规定办理。并尽可能利用路堤涵渠和旱桥做为人、车通道。
十二、结合区段范围内线路平面情况,地形条件,以及坡顶、进站速度需要等具体条件,可合理地选用低于全线标准的小曲线半径。
旧线改造设计中可考虑利用动能通过大于限制坡度的局部线路方案,在增建第二线设计中,考虑利用既有线的陡坡做为下坡。
十三、根据近远期运输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合理地选用车站到发线有效长度和开站方案,没有特别需要,到发线有效长不要一次铺设1050米。扩建枢纽应尽量利用既有设备,不要轻易废弃老场。
十四、今后修建特大桥梁,一律不再修建桥头堡。考虑战备需要,经济效果,除有特别要求经过国家批准外,一般不要修建公铁两用桥。
十五、严格控制修建大型高标准站舍,一次最高聚集人数1500人以上的站舍设软席候车室、除经国家批准者外,一律不设贵宾候车室。
旧线改造中的既有站舍,除因地形、位置变化,或明确要求者外,原则上按现状不动。个别与客运需要有明显不适应的站舍,可进行相应扩建,但要以实用为主,主要解决为旅客候车、为客运服务的项目。
十六、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对虽不属楼堂馆所范围,但据目前国家财力、物力情况,在旧线改造中,近几年内,一般暂不新建俱乐部、医院等设施。
十七、土方工程项目,要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做到充分利用,减少取弃土的工程量。隧道工程,石质较好的,要充分利用弃碴作回填片石及混凝土粗集料。大宗料应尽量用火车运输,新线设计时要安排好各项工程施工顺序,争取多用火车运料,旧线改造和修建复线时要尽量争取就近卸
料,减少短途运搬。施工自己发电成本较购电费用高,要多购电,少发电。施工通信、供电线路,施工用水,施工用房等临时性工程,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结合修建。
十八、铁路附属企业、设计施工单位基地建设等非直接与新线建设、旧线改造项目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单独修建,均不应包括在新线建设、旧线改造总概算内。
十九、降低施工管理费,要求铁路局施工的项目管理费率按原规定最高限额降低5%。经过批准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支铁办公室等机构,均属临时性质,组成人员来自各单位临时抽调,工资等费仍由原单位列支,一般不再发生费用,必须发生一些费用时,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二十、今后,凡因国家计划安排发生的停工费和停工维护费,不列入工程概算,这些费用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内统一编列。
1980年11月15日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 监察部
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农经发〔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监察厅(局):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现将修订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1997年12月16日农业部、监察部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经发[1997]5号)同时废止。
农业部 监察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农村社区(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农业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银行(信用社)贷款;
3.欠单位和个人款;
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
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
3.提取福利费数额;
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5.成员分配数额;
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网络、“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民主理财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后,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乡(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村党支部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理财小组成员监督不力、怠于履行职责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应当终止其职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下列指导和监督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
(三)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县、乡(镇)两级应将执行本规定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乡(镇)村两级干部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农业部、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