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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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339号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两次《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5〕25、3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
二、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此复。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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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支付赔偿金。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具体安排数额,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预算如有结余可结转使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上年预算结转与本年预算安排之和的部分,从本级预算预备费中
解决。
第六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自治区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机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然后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且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预拨,财政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预拨到位。
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三个月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
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当向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文件或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有关凭据;
(七)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财政机关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分别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财产已经上缴财政,但应依法返还赔偿请求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返还;
(二)申请核拨已经依法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两个月内核拨;
追偿和预拨的国家赔偿费用,应当由财政机关在拨款时予以扣除。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核拨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的财产有异议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以及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财政机关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部分国家赔偿费用的,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为责任者月基本工资额的一至十倍。
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或者抵顶应由财政机关核拨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费用,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赔偿请求人应当出具收据或者其他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副本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如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财政机关可从其有关经费中扣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有关司法机关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财政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28日
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钟建林
“3•11”大地震给日本人民带来的挑战和困难正在进行着。
  “3•11”大地震给世界人民的影响正在以各种形式演绎着。
  日本人民对“3•11”大地震的态度和应对,正被全世界人民关注和重视着。
  而对国人来说,则应该不仅仅是关注和重视,而且还应该借此机会好好学习日本人民。
  难道不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史上最高级别的九级大地震光临日本,而且带来了海啸和核泄露。然而,日本人民表现出的就是冷静、沉着和秩序,没有惊慌,更没有混乱!
  大灾大难面前,日本人民如此表现,绝非偶然,实为必然。
  有例为证。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永远的校长”,中国法学界、知识界的学术良心,在其《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记叙了他在日本法学学术交流期间的亲眼所见。他说道:“这个会的后半段是移到神户去开的。而神户在半年多前,恰恰遇了强地震。阪神大地震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我们到神户时,住宿和开会地点都在人造岛上,市区地震遗迹仍然随处可见,日本民族在遇到灾害时那种镇定和纪律,给与会者以深刻印象。我记得当时有一位美国教授说,尽管你看到家破人亡的灾民,成群结队地集中到某个地方,等待政府当局发放救济用品和食品,但他们在外国电视镜头前,绝不轻易流下眼泪,排队秩序井然。这个民族,是绝不可小看的民族!”
  央视名记白岩松先生,在其《幸福了吗?》一书中,记录了日本人民的日常生活。书中写道:“在涩谷等东京繁华地带,看行人过红绿灯是必须拍摄的项目。红灯时,无人穿越;绿灯时,汹涌人潮鱼贯穿行,的确壮观。日本大城市中,人们的交通主要依靠地铁。高峰时,车厢里的椅子都能收起来,大家都站着,为了节省空间,到了非高峰期,椅子才放下;而在车厢里,很少有人跷二郎腿,打电话也被视为不礼貌的行为;无论购物还是吃饭,都是有秩序地排队,无人加塞儿。”
  我也有过与日本人民简单交往的亲身经历,更有在全世界背景下对“日本人”这三个字的亲身感受。就是这亲身经历和亲身感受,不得不让人觉得日本人民确实是值得学习的。
  那是早些年有一次到欧洲旅游。在瑞士琉森,徜徉在那洁净而美丽的小城街道,让人感慨“故乡无此好湖山”。期间,碰到一对外国老年夫妇相携旅游,同样是在街道上流连忘返。我可弄不清他们是美国人呢,还是英国人,反正不会是亚洲人。其时,他们想要合影了,于是请我帮忙拍一张。我自然很乐意。事毕,他们一声声地“Thank you!”不停,我则微笑着左右摇手连连表示没关系。突然间,我明明白白听到他们说了一声“Are you Japanese?”有限的英语会话能力,还是让我知道他们是在问我是不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以小学生水平的英语友好的回答了他们。
  从欧洲回来,一晃就是好几年过去了。但我至今还在疑惑:为什么他们就不问我是中国人、韩国人、或者越南人,而偏偏要问是不是日本人?要知道,在与他们简短的交往中,我实在是做到了乐于助人、亲和有加的!
  还是那次欧洲旅游,从法兰克福到罗马途中,因对号入座的原因,我周围居然没有一个人是一起同行的游伴。看到邻座是一个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年女士,我以为她是中国人,为打发无聊时间,于是用中文问她是哪个省的。她转个头来,面相极其谦和,说了句“I am Japanese”。原来她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友好地介绍着自己,她则对我报以微笑,那微笑中满是真诚和友好。此情此景,让人不禁想起徐志摩的美丽诗篇《沙扬娜拉--赠日本女郎》。
  还想起了鲁迅先生曾经在日本仙台时弃医从文的求学经历,更想起了鲁迅先生笔下那治学严谨而又和霭可亲的藤野先生。
  如今让人痛心的是,日本“3•11”大地震中,仙台竟然是重灾区,整个仙台机场都被海水淹没!
  藤野先生的后人可还安好?像藤野先生一样的日本人民可还安好?
  大灾大难面前,坚忍的日本人民正在抢险救灾,重建家园,希冀新生。一切困难重重,却又一切秩序井然!
  而反观国人,在日本“3•11”大地震发生后,居然发生了抢购碘盐的咄咄怪事!有网络文章对此说得好,“日本没乱,中国却先乱了”。
  为什么会这样?
  难道国人不该向日本人民好好学习点什么?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