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1:41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二○○五年七月八日

卫疾控发[2005]263


卫 生 部 关 于 印 发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50624)_.doc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和上海等12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血吸虫病的传播环节多,流行因素复杂,加之受社会、经济和自然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及部分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和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都面临着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或疫情复燃的威胁。为了提高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血吸虫病突发疫情,规范和指导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依据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判定标准与分级:
2.1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2.1.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 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区),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 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现有钉螺分布或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终止应急处理工作:
2.2.1 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 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处理工作启动范围内,连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处理(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以下)。
2.3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分级
Ⅰ级: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突发疫情,并连续出现新的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围蔓延趋势。
Ⅱ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Ⅲ级: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Ⅳ级: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突发疫情。
3. 应急响应
3.1 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Ⅲ级: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Ⅳ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 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根据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4 紧急处置
4.1 现场处置
4.1.1 病人救治:出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队,深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对发现的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人群预防性早期治疗:根据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的人群进行早期预防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早期治疗的药物和时间是:用吡喹酮治疗应在首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 环境处理: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的地区,对疫点及其周围有钉螺的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同时在易感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的方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育: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4.1.5安全用水:要求居民在划定的安全生活区内取水。对饮用水源可能含有血吸虫尾蚴的,饮用前要进行卫生处理。方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 粪便管理:对病人、病畜的粪便进行灭卵处理,方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个人防护:教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须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具。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的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县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一进行个案调查,同时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前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的其他人员进行追踪调查。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见《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附表2)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或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同时报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根据个案调查线索确定疫点及其范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的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对疫点所涉及的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情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相关因素进行调查。
5. 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落实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处理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的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组织开展疫情处理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预防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物资储备。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储备物资应包括: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品:氯硝柳胺。
(3)防护药品: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 检测试剂:血清学诊断试剂及相关器材等。
(5) 设备及器具: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技术保障
5.3.1 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的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相关的技术培训。
5.3.2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演练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小辰婚姻案件所提处理办法及商榷意见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小辰婚姻案件所提处理办法及商榷意见的答复

195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10月17日函并报告已悉。关于陈小辰与刘西耕婚姻案件,你院及专县分别进行了认真的检讨,分院并在地委和专署直接领导下就此案件又作了一次具体的调查,以补本院杨显之同去和省院刘国坤同志前次调查的不足,并在调查中间,分别教育了有关干部和群众,这都是做得对的。省院于总结专县的检讨后,就若干观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向本院提出商讨的意见,这种对待工作负责钻研的精神,也是值得提倡的。现就你院提出的问题分别简复,望研究执行。
一、对本案处理问题:同意你们意见,主要的应贯彻教育的目的。对个别同志必要的处分,也是为了教育和警惕这些同志更好的正视和改正缺点或错误。至于撤销前判另发判决书问题,我们认为前判在某些观点上虽有错误,但陈已执行期满释放,本院和省院曾分别向专县干部和陈刘本人进行了教育,专县两级亦已作出书面检讨,因之,撤销前判另发判决书已无必要。关于陈克堂部分可于调查后据情处理。其余均可照办。除报告中(乙)所提商榷意见不宜发表外,本案处理结果及专县检讨可在省报择要公布。
二、对你院所提商榷意见的意见:
(一)本院9月1日给你院信中第一点提到:“霸县疙疸村村干部对陈小辰和刘西更的婚姻问题,由于封建落后思想,采取了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表现在对待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认为是通奸私逃,加以捕押,并施用压力要他们散伙。”这一段话的全部意思是批评村干中的封建落后思想及其对陈刘婚姻的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是很明白的事实。而且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不认为陈刘的婚姻关系是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而不是通奸私逃,但村干正是把陈刘婚姻关系当作是通奸私逃(县法院判决书上也这样写着),加以非法的干涉,这种错误必须指出。我们所说“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是指他们从恋爱到结为夫妻关系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自主自愿的结婚。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办理登记,这个法律手续是标志着一对男女已由恋爱结为夫妻关系,开始了夫妻间共同生活中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上的责任。陈刘婚姻关立建立在婚姻法公布以前,而且他们也已经根据旧俗“拜了天地”,村干和陈克堂的干涉,正好是在陈刘结婚之时,而干涉者的理由是“通奸私逃”,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承认“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是根据事实,也根据法律,这与通奸及“乱合”并不相干,因之,“结合”这个名词,也无须避免。我们知道封建婚姻制度是野蛮的,不合理的,但也通常以“天作之合”“百年好合”等等来粉饰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关系的。所以“合”字本身不能说明进步或落后,合法或非法。重要的在于事实,事实本身说明了陈刘系自主自愿的结合,而不是通奸私逃。他们在婚前发生了性的关系是不对的,但由于双方均无配偶,就只能采取教育的方法,而不能以通奸加罪。有配偶的一方与别人发生性行为是“奸”,应该办罪,因为他(她)妨害了原来有着合法夫妻关系的一方及其家庭的利益,也就是妨害了我们社会的道德生活和法律秩序。双方均无配偶的婚前发生性行为和有配偶的一方发生通奸,事实是有区别的,因之在处理方法上也不能不有所区别。区别它,自然不等于提倡性乱,相反的,为把两者混淆起来,采取同样的处理方法,对于减少社会纠纷、教育群众,适足以引起相反的结果,陈刘婚姻案件经过,也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设若把陈刘办成通奸私逃罪,那就是说陈刘婚姻是非法的,而村干部和陈克堂的干涉和非难是合法的。结果会怎样呢?我们想,只能助长群众的落后情绪,增加社会纠纷和犯罪行为。运用政策的灵活性是需要的,但对于政策执行精神的贯彻是不容疏怠的。所谓“行之明文,似不免过早”,意思是说要等待群众觉悟,如无特殊的政治理由,是应当多对群众说服教育与政治上的提高,正如你们所说,光是等待是不行的,要做许多工作,要把正确的一面讲透,加以发扬;也要把错误的一面讲透,加以克服。你们也已经这样做了,这是很对的。
(二)陈刘婶侄结婚,群众看不惯问题:从事实本身来看,陈刘只有形式上和名义上的婶侄关系,而实际并不存在真正的婶侄关系,这点应该向群众说明,而群众也是可以理解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五代内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事实上婶侄是旁系姻亲而非旁系血亲,为了照顾群众觉悟程度,亲婶侄结婚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到是否适于“习惯”。但即使这样,也不应把陈刘关系的具体情况无分别的适用婶侄不能结婚的“习惯”。
(三)现役革命军人的配偶与人通奸的问题:我们认为该军人的亲属有控诉权。这是照顾实际,而且重要的是符合于婚姻法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基本精神的。
(四)拘讯嫌疑犯问题:如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之虞的或案情重大的,应予拘捕。至于某一案内这种条件是否具备,当然要就具体案件审查判断。不应凭自己的主观臆测;更不应把反对滥捕滥押和加强法律秩序对立起来,把保障人权政策和镇压反革命活动混淆起来。这些道理,杜佩珊同志在“关于贯彻保障人权政策”的报告中已经有了较详细的说明,我们是同意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小辰刘西更婚姻案件的调查及意见的指示 1950年9月5日 法督字第7号
河北省人民法院杜院长:
关于陈小辰刘西更婚姻案件,经本院派刑事审判庭杨显之组长,会同你院刘国坤同志前往天津专区分院再往霸县进行调查,业已提出报告,经本院审查后,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霸县疙疸村村干对陈小辰和刘西更的婚姻问题,由于封建落后思想,采取了非难乃至干涉的行为,这表现在对待陈刘双方均无配偶的一种自主自愿的结合,认为是通奸私逃,加以捕押,并施用压力要他们‘散伙’。第六区区长虽一方面承认其婚姻,而另一方面又令陈刘回村向群众坦白认错,这样处理问题,显然仍是迁就了疙疸村村干部封建落后思想的调和态度,而实质上是对陈刘自主自愿的婚姻采取了非难的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是坚定的站在反封建的立场上,处理人民的婚姻关系,保障人民的正当权益,而霸县人民法院,对陈刘的婚姻,仍沾染封建思想以“其夫死去不到一年”及“就应该明媒改嫁”等封建性的判词(即是责小辰夫死为何不守寡或不多守寡几年,及有非“明媒”不能改嫁),依附在毫不相关的处理陈小辰的溺婴案上,我们认为处理陈小辰的溺婴,综合陈刘婚姻关系全案研究,是对陈刘婚姻关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当然溺婴是种犯罪行为,对溺婴的给以法律上的制裁是应该的。但陈的溺婴,应由其兄陈克堂多负其责,调查报告称:“据小辰说:当时小孩生下后,小辰曾向陈克堂说:‘哥哥我给你丢人了,生下孩子了。’陈克堂说:‘把孩子掐死。’小辰说:‘不掐死,孩子是刘西更的,我要寻他,’陈克堂说:‘你领着阎增玉(指陈前夫)的孩子好好过吧’,这样,小辰就把孩子掐死。”这一段话虽出于小辰,而陈克堂不肯承认,据理据情,应当完全相信的,因此可认定陈小辰的溺婴,不是陈的自愿,而是其兄陈克堂的教唆,不但是教唆,而且有家长权威的威胁实质,(小辰结婚不敢问过其兄陈克堂及陈刘结婚后,陈克堂与阎增起到小辰家时也就表现这种实质),因此我们认为溺婴罪责的主从,应由陈克堂负其主要责任,而霸县人民法院不加调查研究,单责陈小辰,判处其溺婴罪徒刑六个月,而置陈克堂于不问,这是一个很不公平的判决,这种不公平的判决是基于封建落后思想,而表示对陈刘婚姻不满的一种借题发挥的实质所得出来的结果,且对陈的判处,不在溺婴的当时,而恰在陈溺婴后五个月的陈刘发生婚姻关系的当时,也可证明的。这都说明了县人民法院不仅没有站在反封建思想的立场上来正确处理陈刘婚姻问题,反进而以溺婴为题,判处陈徒刑,本质上妨害了他们自主自愿的婚姻。这是值得引起注意的。
二、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在处理陈刘婚姻问题上,还存在着官僚主义作风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如天津日报发表署名陈小辰的信件后,天津分院竟不加调查,遂认刘系恶意攻击政府,擅将刘带去,羁押两天后,又移送霸县非法羁押达1个月又5天之久,并在陈刘羁押中,授意陈为更正信并为代书又为刘代书更正信,令捺指印后始予释放,这都是严重的犯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三“天津专署分院和霸县人民法院对天津日报发表陈小辰信件后,不从人民政府和人民报纸及其与人民的正确关系上去考虑问题,不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去认真检查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只一味要求报社更正,并在传讯投书人之后,滥用职权,给予羁押,这种行为,严重的妨害了人民群众与报纸的联系,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威信。
基上认识,本院除将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在报纸公布外,特检送调查报告及天津日报社致本院信与天津专署致天津日报社信各一件,其余全部有关材料,详见七月十六日天津日报第六版,不另抄附,即希你院详加研究,商洽省府,使本案中与侵犯人权有关的干部,分别责任,受到应有的处分,并结合整风学习,责成有关干部深入检讨,并教育全体,以树立严肃的法治观念,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与实事求是的作风,并希将处理结果,详为具报。


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22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我市制定了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明确责任,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了我市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2005年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奖励办法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市控制指标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绝对指标为:

  1、全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铁路交通四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7、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8、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相对指标为:

  9、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10、道路交通死亡率

  11、亿元GDP死亡率

  12、1O万人死亡率

  (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市对各县(市、区)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控制指标由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构成,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火灾、道路交通、工矿商贸三项合计)

  (2)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①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②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③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④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⑤建筑业死亡人数

     ⑥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3)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4)火灾死亡人数

  (5)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7)3人以上重大事故起数

  (8)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9)亿元GDP死亡率

  (10)10万人死亡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站,村(居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要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职能、装备“五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驻地中央、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和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防范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落到实处。

  (3)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对于资源整合减少的煤矿,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6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05]5号),摸清底子,确定名单,做出规划,按照“六条标准”一律实施关闭。通过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评估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督促、引导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经费,加大安全投入,还补安全欠帐,加快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步伐,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全民自我安全保护意识。每年针对本地各生产经营企业特殊工种要有计划、有组织进行全面培训和复训;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5)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必须组织开展春季、冬季、“五·一”、“十·一 ” 黄金周等四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开展以煤矿“一通三防”、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非煤矿山等为重点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和跟踪回查。检查要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总结,确保不走过场。

  (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保障安全投入,抓好基础建设,搞好人员培训。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自救,不得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结案。

  (7)完成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

  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考核指标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分别制定。

  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签订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驻市大中型企业要将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乡、村及企业、班组、个人。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部门有: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旅游文物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镇集体联合社。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市直及驻市大中型企业有:市供电公司,市石油公司,市兰花集团,市丝麻集团,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天脊集团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未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重点单位签订目标责任状,强化责任制落实。

  三、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考核、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每季度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因受有关部门统计时限的限制,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二)年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考核组,对本年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控制指标70分,工作目标3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单位。凡年度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三)市人民政府对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1、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分别给予、奖励:95分以上为一等奖,90~94分为二等奖,80~89分为三等奖。县(市、区)按评分等级分别奖励20万元、18万元和16万元,市直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本单位奖金总额中划出15%给予奖励。

  2、对驻市重点企业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奖励2~5万元(其中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各15%)。

  3、对本年度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安全生产创新和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重奖。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对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或发生影响较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与获奖金额相应的罚款,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五)对重点产煤乡镇的考核和奖励兑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具体的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平稳发展。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