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08]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2]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将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47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等25个项目的变更事项(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安徽淮南师范学院购置教学实验设备等3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 类别
转贷银行
万欧元
万美元
1
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480
三
中国银行
2
山东滨州学院教学实训基地
奥地利
225
二
进出口银行
3
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4
吉林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锂离子电池隔膜
北投
1100
二
进出口银行
5
中交广州航道局进口挖泥船关键设备
北投
2500
三
交通银行
6
安徽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650
二
中国银行
7
安徽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498
二
建设银行
8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建设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基地
北投
498
二
农业银行
9
山东聊城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362
二
农业银行
10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153
二
进出口银行
11
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引进广电设备
北投
3000
二
中国银行
12
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污水处理
波兰
930
二
中国银行
13
湖南张家界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640
二
中国银行
14
山西晋中市国电榆次热电厂集中供热
丹麦
2800
一
进出口银行
15
安徽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
德国
3000
二
进出口银行
16
安徽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
德国
1300
二
中国银行
17
安徽安庆市供水系统改扩建工程
德国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18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管网
德国促进贷款
2500
二
建设银行
19
内蒙古鄂尔多斯建设三北羊场至新上海庙北铁路
德国促进贷款
3500
二
建设银行
20
江苏洪泽县污水处理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二
工商银行
21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三
建设银行
22
湖北武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造运输船
德国促进贷款
2000
二
建设银行
23
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
德国促进贷款
5000
一
建设银行
24
辽宁丹东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
芬兰
895
二
建设银行
25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
芬兰
755
二
建设银行
26
贵州教育学院土建工程及引进设备
科威特
2500
二
进出口银行
27
甘肃卫生项目
沙特
3000
一
建设银行
28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饲料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29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屠宰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30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建设交通管理指挥控制及城区治安防控系统
西班牙
385
二
建设银行
31
河南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96
二
建设银行
32
河南项城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二
中国银行
33
山东庆云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2
二
建设银行
34
湖北松滋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598
二
进出口银行
35
安徽明光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50
二
中国银行
36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90
二
农业银行
37
湖南邵阳市绥宁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1
二
农业银行
38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202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三
中国银行
39
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80
二
交通银行
40
广东清远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二期)
以色列
400
二
中国银行
41
广西钦州学院引进北部湾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基地相关设备
意大利
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42
湖北恩施市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3
湖北鹤峰县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100
二
进出口银行
44
山西榆社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60
二
进出口银行
45
四川彭州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6
重庆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7
重庆万盛区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合计
33958
15350
注:共计折合6.80亿美元。
附件2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类别
变更事项
万欧元
万美元
1
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
奥地利
216
二
贷款金额由280万美元变更为216万欧元
2
甘肃公安消防系统引进消防设备
奥地利
393
一
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3
河南漯河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90
二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转贷银行由进出口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
4
山东济阳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40
二
贷款国别由德国变更为奥地利
5
山西忻州市定襄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00
一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
6
山西临汾市卫生局(曲沃县人民医院、洪洞县外科医院、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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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28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监督,有偿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及环境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群众性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保护公众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投诉、举报、控告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它负有环境监督和资源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许可证限定的指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审批权限,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当对评价结论负责。由于评价结论错误造成环境污染及严重经济损失的,评价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应同时治理。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缴纳排污水费;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应同时缴纳超标排污费;超过国家规定的边界噪声标准或限值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缴纳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
征收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对超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作出。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二条 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并由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在本市销售污染防治设备的,必须持有合法的许可证件,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未持有许可证件和未经报备的,不准销售。
第十三条 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的定期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当事人对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确定。
环境监测机构确实监测有误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设施和标志。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执法程序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检查。对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存在污染隐患的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八条 在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主要江河保护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有相应的绿化带、草地等,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应
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第十九条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建设等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域、植被和景观等,按期修复受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闽江、龙江、鳌江、起步溪、山仔水库、东张水库、三十六脚湖等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一切活动。对饮用水源已产生直接危害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转产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温泉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管网以外的区域,推广科学适用的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创建烟尘控制区和环境噪声达标区,对已建成的应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达标区命名。限期改进。
第二十三条 市区和城镇应提高燃气化率,限制直接燃用原煤。禁止新增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原有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应限期改用清洁燃料或拆除。
优先发展低能耗、少污染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励采用机动车清洁燃料,限期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减轻机动车尾气污染。
第二十四条 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对环境的污染,推广生态农业和植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建设农业生态村。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泡沫塑料饭盒,减轻白色污染。推广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和容器。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因施工被破坏的环境,必须按期恢复。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禁止排污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物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市区和城镇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工业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的废物。
医疗污物必须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批准的专设焚烧炉内焚烧。
第二十九条 市区和城镇饮食服务业必须设置油烟、炉烟收集处理装置,并设专门烟囱排放,禁止向人行通道、地下排水沟和利用居民楼内烟囱排放。
第三十条 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具体管理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种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使用产生高噪声设备的商店、娱乐场所必须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在公共场所和住宅区使用音响和发声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四邻。
第三十二条 在市区和城镇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十二时至十四时和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扰民的高噪声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或生产工艺上要求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对附近居
民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城镇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锤击桩。
第三十三条 严禁将境外有害废物和垃圾运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
进口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环境风险评价证书的单位对所进口的废物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未持有合法许可证件和未经报备在本市销售污染防治设备的;
(二)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或不报告污染物排放、治理和设施运行情况的;
(三)生产、销售和使用在环境中难以降解的泡沫塑料饭盒的;
(四)饮食服务业油烟、炉烟未收集处理,或不按规定排放的;
(五)商店、娱乐场所、公共场所、住宅区使用产生高噪声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边界噪声超过标准的;
(六)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的;
(七)未按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一)在市区和城镇新增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
(二)擅自移动、损坏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和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
(一)造成污染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废水含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生活污水;废气含工业废气、粉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固体废物含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噪声含工业噪声、建筑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污单位是指在福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