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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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德办发〔200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德阳市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促进环卫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垃圾管理体系,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垃圾收费实行“产生者付费”原则。
   第三条 城市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
  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城市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是实施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总称。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城市垃圾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
  部门)负责全市的垃圾收费管理工作。财政、物价、水务等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垃圾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垃圾收费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
   第七条 凡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政府指令性价格收取,不足部分财政补贴。
   市政道路、公共广场及无主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财政承担。
   第九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环卫部门直接征收或采取委托代收的形式:
   1、城镇居民应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自来水公司在每月收取自来水水费时代
  为征收。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收集、运输、处理的,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征收。
   3、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街道居委会收取。
   4、经营性机动车辆应缴的垃圾处理费,可委托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征收。
   5、经营性三轮车应缴的垃圾费,可委托工商部门征收。
   6、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自备车辆运输到生活垃圾处置场(厂)的,生活垃圾处
  理费由垃圾处置场(厂)征收。
   7、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应缴的垃圾处理费用由建筑垃圾、特种垃圾处理场(厂)直
  接收取或委托相关部门收取。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可分别列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成本。

   第三章 城市垃圾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缴入市财政专户,实施专户管理,用于全市垃
  圾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专款专用。
   城市垃圾处理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垃圾处理费的缴存及返还比例。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代收费单位应及时将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财政指定的专户,任何单
  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垃圾处理费实行当月存入,当月返还。返还比例:80%作
  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垃圾的清运及处理(从事垃圾作业的环卫部门),20%可作为市财政
  统筹使用。
   受委托收费的单位可在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作为代收工作手续费。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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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以上机关(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发文机关负责报送。
第四条 凡以新闻媒介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前按程序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以新闻媒介发布。
第五条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部门)公章的备案报告各三份。
报送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文件汇编撕页或复印件等形式报送。
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件一律直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违背国家、省、市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县、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相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文体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需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说明情况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反馈。
第八条 对经审查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同国家、省、市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区人民政府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规范化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部门)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原报机关(部门)应在接到本条所列问题的处理决定或意见的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矛盾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每年年末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发和备案情况,并于翌年一季度向市人民政府上报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拒不备案或不按时备案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2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工作,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稳定物价中的作用,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表彰奖励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洛发〔2010〕8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表彰奖励范围为承担省、市、县(市、区)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税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价格调节基金征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表彰奖励标准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和管理部门按百分制评选,实行基准分扣分制和加分制,对照评比内容和标准进行扣分和加分,每条基准分扣完为止,加分可超过评比项满分(具体标准见附件1、2)。在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中被上级有关部门表彰或新闻媒体作为典型宣传报道的,每项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予以加分。

第五条 表彰奖励奖项

奖项分为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两大类。

一、集体奖。分为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使用管理优胜单位。

1. 先进单位(3个)。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工作先进单位2个,承担省级和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分别排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先进单位1个,县(市)征管单位综合排名第1的为先进单位。以上奖项在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入库数额的高低排名。

2.优秀单位(5个)。承担省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2个,承担市级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3个;优秀单位以全市代征单位超额比例确定名次,超额比例相同时,以征收规模大小确定名次。

3. 使用管理优胜单位(2个)。以年度使用比例的高低确定名次,使用比例相同时按年度使用金额确定名次。

二、先进个人。获先进单位的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4人以内,获优秀奖和优胜奖的单位先进个人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未获奖的单位推荐2名先进个人。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参评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表彰奖励按年度实施。未完成代征任务的单位、县(市、区)征管部门征而未用的单位及在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方式

对县(市、区)价格调节基金表彰奖励评选工作,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牵头,市地税局等部门参与,评选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表彰。在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征收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可视情况给予先进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奖励,其他奖项只颁发奖牌。在年度奖励中,同时满足多项奖励条件的单位,按最高奖给予奖励,不重复表彰。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负责,确保奖惩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参与评选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评先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奖励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相关业务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评先标准

2.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单位评先标准



http://www.ly.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zwgk/0202/201205/681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