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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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

汕府〔2004〕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业经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日





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企业产权交易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市企业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规定,结合汕头市产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运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申请登记
企业产权交易主体在向交易市场申请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提交相关资料。其中:
转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转让方);
2、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公司的名称、住所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标的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生产、经营、销售、资质等情况);
4、出资人或其本级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及附件(政府或市国资委/投资主体批文,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含职工安置、债务处理等);
6、转让方或标的企业/公司经市国资监管部门、投资主体等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7、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其它专用权利的权属证书,以及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改变土地用途或划拨土地改为出让土地的批准文件,规划国土(房产)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或专利部门批准权属人变更的文件;
8、转让方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的章程;
9、标的企业/公司上年度及委托日前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10、转让方、标的企业/公司、评估机构同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企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的函件;
11、其他。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投资意向符合地方产业政策调整方向,承诺履行依法维护标的企业公司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切义务;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6、标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提出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如下资料:
1、《产权交易委托书》(意向受让方);
2、意向受让方名称、住所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
3、意向受让方上年度及委托日前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意向受让方资信能力证明资料(银行存款、银行信贷额度等);
5、意向受让方具备受让资格、资质要求的有关证明资料;
6、意向受让方公司章程;
7、其他。
转让方应披露的信息: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二条 挂牌上市
交易市场自受理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出具《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
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及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转让方应及时补正。
自转让方领取《进场交易核准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市场网站、公告栏以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发布转让信息。
对应约受让的受让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产权市场给予保密;对要约受让的受让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产权市场则直接在产权市场网站、公告栏以及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信息,不再另行通知。
信息发布有效期6个月。6个月内不能实施交易的,必须重新办理交易手续。
信息发布后,产权市场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
第三条 交易登记
交易各方对发布的信息如有交易意向的,应在发布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市场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并按第一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
第四条 公开竞价 协议转让
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第五条 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的确定
人员安置、债务承续等交易条件应作为确定成交价格的前置性条件。
转让方应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转让底价,向产权市场提交《转让底价通知书》。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时,应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交易批准机构同意后,转让方重新提交经批准的《转让底价通知书》后方可进入继续交易程序。
交易价格确定后,产权市场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成交价格确认书》,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条 签约成交
交易双方一经确定,应按照交易或竞价规则的规定包括在限定的时间内签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并送一份给交易市场备案。拒绝签订《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视为违约,并由违约方按照交易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股权)交易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
4、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5、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办法;
6、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的方案;
7、产权交割事宜;
8、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9、合同各方违约责任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签约日期。
第七条 交易公示
交易市场在收到《产权交易合同》后,应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即在交易市场网站、公告栏上进行成交公示。成交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产权交易合同》退还交易双方。
第八条 交易收费
交易市场根据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必须在交易市场出具登记证明前缴纳。
减免收费应由交易方依据汕府〔2004〕49号文规定及实际情况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交易市场核定后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 出具证明
成交公示期满日,如无人对公示的交易事项提出异议,交易市场自成交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成交证明。如有异议,交易市场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作出是否出具成交证明的决定。
第十条 资料归档
交易市场自出具企业产权交易登记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项目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按季度向主管部门报送产权交易情况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特别交易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产权转让,交易市场可根据企业的申请予以办理产权交易登记手续,企业应提交第一条规定的除《产权交易委托书》以外的各项资料。
第十二条 执行时间、市场地址、联系电话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交易市场设在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1405室;联系电话:0754—817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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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开放签字)

大会,
认为编纂和逐渐发展国际法有助于联合国宪章第一和第二条中所宣示宗旨和原则的执行,
回顾国际法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应1971年12月3日大会第2780(XXvi)号决议的要求,研究了关于外交代表和其他依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人员的保护和不可侵犯问题,并拟订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此类人员的罪行的条款草案,
审议了这个条款草案以及各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组织应大会在1972年11月28日第2926(XXvi)号决议中发出的邀请对此提出的评议和意见,
深信就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的适当有效措施达成国际协议的重要性,因为这类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到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合作的维持和促进,
为此详细推敲了所附公约里的条文,
⒈通过本决议所附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⒉再次强调国际法上关于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不可侵犯与应受特别保护以及国家在这方面所负义务的规则的极度重要性;
⒊认为所附公约有助于各国更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⒋又认识到所附公约条文绝对不可能损害各国人民依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行使自决和独立的合法权利,向殖民主义、外人统治、外国占领、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进行斗争;
⒌邀请各国成为所附公约的缔约国;
⒍决定鉴于本决议的规定和所附公约关联,它应永远同公约一道公布。
1973年12月14日
第2202次全体会议
附件: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本公约缔约国,
念及联合国宪章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和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为侵害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危害到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各国间合作所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维持的严重威胁,
相信这些罪行的发生是国际社会严重关心的问题,
深信制定防止和惩处这些罪行的适当和有效措施实有迫切需要,
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⒈“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是指:
(A)一国元首、包括依关系国宪法行使国家元首职责的一个集体机构的任何成员、或政府首长、或外交部长,当他在外国境内时,以及他的随行家属;
(B)在侵害其本人或其办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其交通工具的罪行发生的时间或地点,按照国际法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攻击的一国的任何代表或官员或政府间性质的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其他代理人,以及与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
⒉“嫌疑犯”是指有充分证据可以初步断定为犯有或参与第二条所列举的一项或数项罪行的人。
第二条
⒈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
(A)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B)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
(C)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D)进行任何这类攻击未遂;
(E)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
⒉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
⒊本条第1款及第2款并不在任何方面减除缔约国依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其他侵害的义务。
第三条
⒈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定其在下列情况下对第二条第1款所列举的罪行的管辖权:
(A)所犯罪行发生在本国领土之内或在本国登记的船只或飞机上时;
(B)嫌疑犯是本国国民时;
(C)所犯罪行是对因代表本国执行第一条所规定的职务而享有应受国际保护地位的人员所犯时。
⒉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1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⒊本公约并不排除依照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特别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以防止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各该国领土内策划在其领土以内或以外实施这些罪行;
(B)交换情报,并协调为防止这些罪行发生而采取的适当行政或其他措施。
第五条
⒈境内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的缔约国如有理由相信嫌疑犯已逃离其领土,应将有关所发生罪行的一切事实及可以获得的一切关于嫌疑犯身份的情报,直接或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送达所有其他有关国家。
⒉遇有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时,拥有关于受害人和犯罪情况的情报的任何缔约国应设法按照其国内法所规定的条件,充分和迅速地将此种情报递送该受害人代表执行职务的缔约国。
第六条
⒈嫌疑犯所在地的缔约国确信情况有此需要时,应采取其国内法所规定的适当措施保证嫌疑犯留在其领土内,以便进行起诉或引渡。这种措施应该立即直接或经由联合国秘书长通知:
(a)犯罪地国家;
(b)嫌疑犯隶籍的一国或数国,如为无国籍人士时,其永久居住地国;
(c)有关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隶籍的一国或数国,或其代表执行职务的国家;
(d)所有其他有关国家;
(e)有关的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充任官员或代理人的国际组织。
⒉对任何人员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时,此种人员有权:
(a)立即与其隶籍国,或有权保护其权利的其他国家,或如为无国籍人时经其请求而愿意保护其权利的国家距离最近的适当代表取得联络;
(b)并由该国代表前往探视。
第七条
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第八条
⒈在各缔约国之间的任何现行引渡条约未将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列为应该引渡的罪的范围内,这些罪行应视为属于应该引渡的罪。缔约国承允将来彼此间所订的每一引渡条约中都将这些罪行列为应该引渡的罪。
⒉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从未与该缔约国订立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接到引渡要求时,如果决定引渡,得视本公约为对这些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须依照被要求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其他条件办理。
⒊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承认这些罪行为彼此间应该引渡的罪,但须依照被要求国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其他条件办理。
⒋为便于各缔约国之间进行引渡起见,每一罪行应视为不但发生于实际犯罪地点,而且发生于依照第三条第1款规定必须确定其管辖权的国家的领土内。
第九条
任何人因第二条所列举的任何罪行而被提起诉讼时,应保证他在诉讼的一切阶段中受到公平待遇。
第十条
⒈各缔约国应就为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彼此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供给缔约国所有而为诉讼所必需的一切证据。
⒉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影响任何其他条约所载关于互相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对嫌疑犯提起刑事诉讼的缔约国应将诉讼的最后结果送达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这项资料转送其他缔约国。
第十二条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影响本公约制定之日业已生效的庇护条约在那些条约缔约国间的施行;但本公约一缔约国不得对并非那些庇护条约缔约国的本公约另一缔约国援引那些条约。
第十三条
⒈两个以上缔约国间在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上所发生的任何争端,如未经以谈判方式解决,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得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处理。
⒉各缔约国于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或加入本公约时,得宣布不受本条第1款的拘束。对于提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亦不受本条第1款的拘束。
⒊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这项保留的任何缔约国,得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通知,随时撤回这项保留。
第十四条
本公约应听由所有国家于1974年12月31日以前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
第十五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十六条
本公约应听由任何国家随时加入。加入书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
第十七条
1.本公约于第22份批准书或加入书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后第30天发生效力。
2.对于在第22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于该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⒈任何缔约国均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
⒉退约应于联合国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
联合国秘书长尤应将下列事项通知所有国家:
(a)依照第十四条对本公约的签署,依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以及依照第十八条所作的通知;
(b)依照第十七条本公约发生效力的日期。
第二十条
本公约正本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保管,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送致所有国家。
为此,下列代表,各秉本国政府正式授予的权力,谨签字于1973年12月14日在纽约听由各国签署的本公约,以昭信守。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5] 2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5月27日铁岭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铁岭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铁岭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协助处理相关工作。

十、市长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事务管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要报请市委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统一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于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送铁岭日报社,在《铁岭日报》上公布。

二十六、市政府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市政府法制办做事前审核,市政府决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第六章行政监督制度

二十八、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三十、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和个案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三十三、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各部门要将收费、许可、处罚、强制、裁决等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主体、办事程序、条件、时限等在管理相对人易于查看的地方公示,办理结果要实行公开。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认真处理市民投诉反映的问题。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对来访人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来访人。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予以采纳。

第七章政府工作落实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实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实行目标管理,抓好组织落实。

三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市长牵头,相关副市长配合。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市长、相关副市长应主动协调或责成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协调,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

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三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领导的批示,市长、副市长要督促分管部门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应及时说明情况。

三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需要本部门落实的工作任务,要定期督促检查,及时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情况,保证上级行政机关和市政府的政令、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实施。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区政府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现象发生。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由于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本市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八章 实行政务公开

四十一、建立和健全政府政务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同意。

四十三、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办好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更多网上查询、网上办理和网上便民服务项目。完善市民投诉制度,办好市长“电子信箱”,及时处理市民来信,加强督查督办。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讨论我市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市级财政预算;

(三)研究审议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报告或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讨论和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六)讨论市政府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并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收集、汇总,并将部门汇报材料提前一周送交秘书长,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五十一、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五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将汇报材料(印制50份)及列席常务会议的相关部门名单,于开会前5天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于开会前3天送达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市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提请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先进行审核,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协调后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说明。

五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会议,严格坚持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规格。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50人。部门召开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与会人员不超过100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只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制度

五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未按程序办理将公文径送市政府领导的,市政府领导不予受理。

五十六、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正式公文和代市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程序办理。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五十七、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必须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文稿纸,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使用A4型纸,同时报送软盘。

五十八、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长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指定的领导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重要的由分管副市长核报市长签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六十、市政府各部门拟以铁岭市人民政府令或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送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按一般公文送审程序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六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六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和执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六十四、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重大事项报告系统建设,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必须于事发半小时之内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六十五、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告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六十六、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府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保证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报告)传递及时、准确、可靠,为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六十七、市长、副市长出国公务活动,分别由市外办、科技局、外经贸局于年初拟定计划,经外办汇总并提出报告,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正职出国公务活动,须报市政府,由市外办进行审查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市外办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六十九、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批,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外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按工作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第十三章作风纪律

七十、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学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坚持学习制度,并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

七十一、市政府领导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努力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七十二、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一般性会议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不准利用职权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七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七十五、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后,委托随行人员向市政府总值班室通报行止。

七十六、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后,由其部门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市出访、出差,应事先向市长请示,经同意方可成行。外出回来后要及时向市长回报。

七十七、市长、副市长委托随行人员认真记录活动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活动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由秘书科编写市政府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