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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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1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1 8 6 号



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巴布亚新几内亚RD Tuna Canners有限公司等51家公司的62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在我国注册或重新注册,并发给《进口登记许可证》(品种见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1)。目录中所列产品的监督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我部发布的质量标准执行。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四 日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目录2002-01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金枪鱼鱼粉

Tuna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巴布亚新几内亚RD Tuna Canners 有限公司

RD Tuna Canners Ltd. Paqua New Guinea
(2002)外饲准字001号
2002.01-

2007.01

乌鱼肝末粉

Squid powder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八户水产饲料株式会社

Hachinohe Chemical Feed Co., Ltd. Japan
(2002)外饲准字002号
2002.01-

2007.01

卤虫卵

Artemia cysts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英伟水产集团

INVE Aquaculture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003号
2002.01-

2007.01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新西兰Amaltal Fishing 有限公司

Amaltal Fishing Co.,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004号
2002.01-

2007.0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Sco. Pesquera Landes 公司

Sco. Pesquera Landes S. A. Chile
(2002)外饲准字005号
2002.01-

2007.0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印度尼西亚PT 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

PT Fishindo Kusuma Sejahtera, Indonesia
(2002)外饲准字006号
2002.01-

2007.0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Foodcorp公司

Foodcorp Chile S.A
(2002)外饲准字007号
2002.01-

2007.01

饲料级鱼油

Feed grade

Fish oil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新西兰Sealord集团有限公司

Sealord Group Ltd. New Zealand
(2002)外饲准字008号
2002.01-

2007.01

乳能佳

MMK++
能量饲料

Energy Feed
马来西亚奥格营养有限公司

Omega Nutrition Pte Ltd., Malaysia
(2002)外饲准字009号
2002.01-

2007.01

微量维他

Premix layer 0.25%
预混合饲料

Feed Premix
德国汉堡Schlubach & Co. Handels- und Bochalo股份有限公司

Schlubach & Co. Handels- und Bochalo GmbH Germany
(2002)外饲准字010号
2002.01-

2007.01

营养香

Flav-R
饲料香味剂

Feed Flavor
加拿大纽茨比奥公司

NutriBios Corp. Canada
(2002)外饲准字011号
2002.01-

2007.01

盛肥速得

Confeed
微生物添加剂

Microbial biotic additive
韩国英波奈特株式会社

InBioNET Corporation, Korea
(2002)外饲准字012号
2002.01-

2007.01

卡普乐P

Calpronal P/PA
饲料酸化剂

Feed acidifier
荷兰维大特公司

Verdugt B.V. The Netherlands
(2002)外饲准字013号
2002.01-

2007.01

丝兰宝

Biopowder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墨西哥农工公司

Agroindustrias EI Alamo S.A. de C.V. Mexico
(2002)外饲准字014号
2002.01-

2007.01

源康宝

Globigen 66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日本源公司

Ghen Corporation, Japan
(2002)外饲准字015号
2002.01-

2007.01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厄瓜多尔

中荣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代理
(2002)外饲准字016号
2002.01-

2007.01

麦可维TM A超能型1000

MicrovitTM A supra 1000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法国安万特动物营养

Aventis Animal Nutrition, France
(2002)外饲准字017号
2002.01-

2007.01

右旋泛酸钙

D-Calcium Pantothemate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日本第一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本社工厂

Daiichi Fine Chemical Co., Ltd. Japan
(2002)外饲准字018号
2002.01-

2007.01

维生素B6

Vitamin B6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日本第一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本社工厂

Daiichi Fine Chemical Co., Ltd. Japan
(2002)外饲准字019号
2002.01-

2007.01

净霉灵

Klinofeed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瑞士Unipoint有限公司

Unipoint Ltd. Switzerland
(2002)外饲准字020号
2002.01-

2007.01

烟酸

Niacin
饲料级维生素

Vitamin

feed grade
长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外饲准字021号
2002.01-

2007.01

露保美NC

Lupro mix NC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

BASF Company Ltd. Korea
(2002)外饲准字022号
2002.01-

2007.01

世元液体

L-赖氨酸

Sewon-Lysine®

Liquid 50%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
韩国巴斯夫有限公司

BASF Company Ltd. Korea
(2002)外饲准字023号
2002.01-

2007.0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squera Hayduk 公司

Pesquera Hayduk S. A. Chile
(2002)外饲准字024号
2002.01-

2007.01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esquera Hayduk 公司

Pesquera Hayduk S. A. Chile
(2002)外饲准字025号
2002.01-

2007.01

观赏鱼饲料

Aquarium food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海星国际有限公司

Ocean Star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026号
2002.01-

2007.01

虾苗饲料—罐装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海星国际有限公司

Ocean Star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027号
2002.01-

2007.01

虾苗饲料—袋装
配合饲料

Compound feed
美国海星国际有限公司

Ocean Star International Inc. USA
(2002)外饲准字028号
2002.01-

2007.01

保富—旦精粉

Profound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美国脱水食品有限公司

American Dehydrated Foods, Inc.
(2002)外饲准字029号
2002.01-

2007.01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

香港港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
(2002)外饲准字030号
2002.01-

2007.01






商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厂家
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红鱼粉

Red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智利富德科普有限公司

Foodcorp Chile S.A.
(2002)外饲准字031号
2002.01-

2007.01

白鱼粉

White fishmeal
蛋白质饲料

Protein feed
秘鲁Procesadora DE Productos Marinos 公司

Procesadora DE Productos Marinos S.A. Peru
(2002)外饲准字032号
2002.01-

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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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3年第25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3届会议分别以第MEPC.216(63)号决议和第MEPC.217(63)号决议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下称《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关于附则VI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发证)。根据《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2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7日



文档附件:

第MEPC.216(63)号决议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303/P020130327385184261782.doc

第MEPC.217(63)号决议中文本.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303/P020130327385184221876.doc




第MEPC.216(63)号决议
(2012年3月2日通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附则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73/78年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审议了《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草案,
1.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2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73/78年防污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73/78年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73/78年防污公约》附则I、II、IV和V的修正案

1 在附则I第38条中新增第3之2款和第4之2款:
第3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至3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第4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4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2 在附则II第18条中新增第2之2款和第2之3款:
第2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2和4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第2之3款 当本附则第13条要求预洗并且《区域接收设施计划》适用于卸货港口时,预洗和向接收设施的排放须按照本附则第13条的规定进行或者在适用的《区域接收设施计划》中规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进行。
3 在附则IV第12条中新增第1之2款:
第1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4 在附则V[ 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附则V的文本。]第8条中新增第2之2款:
第2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和2.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以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区域性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本组织的导则考虑在内;
2. 确认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


1 第MEPC.201(62)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附则V的文本。





第MEPC.217(63)号决议
(2012年3月2日通过)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中港口接收设施的区域性安排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中设有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的船用柴油机的发证)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称《1973年公约》)第16条,《<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称《1978年议定书》)第VI条,以及《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称《1997年议定书》)第4条共同规定的《1997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和赋予本组织的相关机构审议并通过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修正案的职能,
注意到《1973年公约》以《1997年议定书》纳入了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称“附则VI”),
进一步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VI第13条使《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在该附则下成为强制性规则,
还注意到第MEPC.176(58)号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附则VI和第MEPC.177(58)号决议通过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已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草案,
1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于2013年2月1日须视为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通知本组织其反对该修正案;
3 请各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8月1日生效;
4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发送给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5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送给非经1978年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

附件
《防污公约》附则VI和《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1 在第17条中新增第1之2款:
第1之2款 当由于环境独特而区域性安排是满足本条第1款要求的唯一可行途径时,发展中小岛国可通过该安排来满足这些要求。参加区域性安排的缔约国须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制定一个《区域接收设施计划》。
参加该安排的各缔约国政府须与本组织协商,将下列内容周知本公约的缔约国:
.1 《区域接收设施计划》如何将导则考虑在内;
.2 确定的“区域船舶废物接收中心”的详情;和
.3 设施有限港口的详情。
《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2 现有第2.2.4款由下文替代:
     “2.2.4 未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试验的发动机
.1 有些发动机由于其尺寸、构造和交货计划的原因,不能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测试。在这种情况下,发动机制造厂、船东或造船厂须向主管机关申请在船上进行试验(见第2.1.2.2款)。申请方必须向主管机关证明该船上试验完全满足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试验台程序的所有要求。如果初次检验在船上进行,且无任何有效的前期发证试验,则无论如何不允许有任何可能的测量偏差。对于在船上进行发证试验以取得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证书的发动机,应采用与在试验台上进行前期发证试验相同的程序,并符合第2.2.4.2款的限制范围。
.2 前期发证检验程序仅对单机或由母型机所代表的发动机组可以接受,但不宜接受为对发动机族的发证。”

3 第2.2.5.1款由下文替代:
“.1 如拟将氮氧化物减少装置纳入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证书中,则必须将其视为发动机的一个构件并应在发动机技术案卷内记录此构件的存在。须对装有氮氧化物减少装置的发动机进行试验,除非经主管机关批准,由于技术和实际原因不宜进行组合试验且不能使用第2.2.4.1款中规定的程序。在后一种情况下,须执行适用的试验程序,组合发动机/氮氧化物减少装置须经主管机关参照本组织制定的导则予以认可并进行前期发证试验[* 参见以第MEPC.198(6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用柴油机特殊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2011年补充导则》。]*。但是,该前期发证试验应符合第2.2.4.2款的限制范围。”

***


* 参见以第MEPC.198(62)号决议通过的《关于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用柴油机特殊要求的2008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2011年补充导则》。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7〕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网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新办、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条件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本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
第四条 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除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丹东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条件: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应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当在一年以上的),以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业等方式,向消费终端提供所需烟草制品。
(二)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内的,城区街道的各零售点平均间距不少于30米。
(三)申请经营地址在市(县)城区范围以外的,在半径100米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平均间距不得少于20米。
(四)申请经营地址在火车站、客运站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3户;飞机场候机室内设1个卷烟零售点。
(五)各类宾馆、饭店、酒楼、娱乐等特殊消费场所,大中型的商店、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可不受间距限制。
(六)城区各封闭式居民区内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户,间距不得少于50米。
(七)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内(300户以上)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小型综合批发市场内(300户以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设1个。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烟火的场所;
(二)居民住宅只开窗口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混淆在一起的;
(四)在中小学校内及门口半径50米以内的;
(五)在各类非副食品专业批发市场内非主营食杂、日用品的;
(六)主营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工、农药及易燃易爆等产品的;
(七)主营建材、车辆维修等不符合卫生条件的;
(八)根据城市规划在1年内将实施拆迁的;
(九)单一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
第七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址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若改变经营地址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符合本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丹东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