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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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建设部


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建规[2003]15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鄂政文[2003]1号)收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全省城镇发展要以武汉、襄樊和宜昌三个城市区域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整体实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以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集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 、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9%左右,城镇人口达3650万左右,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660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控制全省总人口增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城市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增加的需要。省域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制定要符合《规划》要求。各类开发区用地要纳入城市用地统一规划管理。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三、要在《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市、县城镇发展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要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联系和合作,实现区域资源和设施共享。要明确调控措施,加强对城镇发展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要认真组织落实《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四、重视小城镇建设和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分类引导,重点抓好中心镇规划建设。武汉、襄樊和宜昌周围的小城镇,要积极利用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人口和产业集聚规模。在小城镇的发展建设中要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逐步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小城镇建设要特别注意因地制宜、规模适度,避免分散建设,严格控制沿公路两侧的开发建设。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高效、完善、安全的水利、交通、能源、信息和防灾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系统。要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铁路、公路、水路以及民用机场等要按照《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主要城市的运输系统建设应与全省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统筹考虑,保证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快速、高效衔接。要特别注意加强区域性防灾和流域防洪设施建设,重视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水源保护。

  六、加强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依据《规划》提出的全省及省域各城市大气、水体、声环境保护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环境保护目标,对省内各地区,特别是长江沿岸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汉江中下游、清江和府澴河等流域,要加强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做好水污染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要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和风景名胜资源。搞好区域和城市环境绿化。要抓紧做好省级历史保护建筑、保护街区的普查和认定工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严格依据规划实施管理,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的保护。

  《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重要依据,你省要依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完善《规划》,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规划》实施。《规划》的实施要与你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结合,引导全省城镇合理布局,增强城镇功能,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要求,加强对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报我部备案。驻省各单位、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内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执行《规划》,自觉按照《规划》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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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75号

《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业经1999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坚持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和社会监督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对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爱国卫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本地区爱国卫生发展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和卫生单位活动;
(五)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六)负责农村的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爱国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在各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爱国卫生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制度;
(二)争创卫生先进单位、无烟单位;
(三)按规定做好除“四害”工作;
(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五)组织辖区村(居)民或本单位职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六)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认真做好本辖区和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健康教育机构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
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开设经常性的健康教育专题栏目。
中、小学应按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对幼儿进行卫生基础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影剧院、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等单位应当按照《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规定,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禁止在公共场所或露天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禁止利用新闻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郑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四害”孳生场所的环境综合治理和化学防治工作,使“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杀灭“四害”的药品。
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食堂及粮食、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等场所应按规定设置防鼠、灭鼠和防蝇设施,并采取措施,防止蚊虫和蟑螂孳生。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村镇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及改水、改厕工作,争创卫生乡(镇)、村。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取消大口井,改造手压井,普及自来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中供水厂(站)的卫生管理和监督,卫生防疫部门应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农户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取消旱厕,并加强改厕技术指导,提高改厕合格率。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级爱卫会的要求加强对居民区、村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爱卫会按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卫生的监督管理和达标验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按要求做好单位内部卫生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按规定做好门前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和绿化、硬化工作,推广垃圾袋装化,做好垃圾、粪便的卫生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厕所卫生、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爱卫会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除“四害”等工作,争创文明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爱卫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向爱卫会举报违反《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除“四害”药物的;
(二)食品饮食行业、单位食堂及粮食、食品的存放、生产、销售等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鼠、灭鼠和防蝇设施,未采取措施,造成“四害”孳生、密度超标的;
(三)单位、居民楼院、村及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做好爱国卫生工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市、县(市)、区爱卫会有权责成该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爱卫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采用各种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学校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要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完善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院系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2.按照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好的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端正学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课堂、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践、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加大对教学改革所需经费的支出力度。
  4.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
  5.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研究建立人才需求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状况,引导高等学校及时设置、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6.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与产业和行业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政策引导、信息发布、行政规范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特殊专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特殊专业、国防急需专业、面向艰苦地区和行业的专业,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新兴专业。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7.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推进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推广和广泛使用“国家精品课程”,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跨校选修课程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等,使学生享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机制稳定化、常规化。
  9.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10.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要全面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深化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校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英语教学新模式,切实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的提高。加强大学英语师资培训,造就一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骨干教师。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研究建立四、六级网络考试系统。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
  11.大力推进文化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积极支持高校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高等学校建成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精神家园。
  12.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和研究活动。要制订学分互认的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国外大学选修课程学分和学习交流,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四、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发挥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13.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投身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启发式教学,不断取得高水平教学改革成果。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工作力度,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参加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会议、与其它高等学校教师交流经验等,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要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5.建设教学团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要通过创建教学团队,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开展教学讨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五、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6.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将根据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继续开展并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把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促进教学工作、重在提高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7.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形成社会和企业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同行评议制度、学生定期反馈制度及教学督导制度等,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19.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学习的能力,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20.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国家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