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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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公布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
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2\16号),实施《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加快培养高素质
技能劳动者,加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材建设,提高教材质量,我部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了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评选活动。经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推荐,我部按照编校质量检查、专家评审和用户调
查等程序,评选出60种优秀教材(图书56种、音像电子制品4种)。现将全
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予以公布,并向优秀教材编审人员颁发
“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证书,以资鼓励。同时,向职业教育
培训机构推荐使用这些优秀教材。

希望优秀教材编审人员发扬成绩,不断进取,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
材建设工作做出新的贡献。同时,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以及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教材出版单位,积极开展
教材的研究、改革与创新工作,不断提高教材质量,使教材更好地适应社会
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对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

附件: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优秀教材目录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数学(上册)(下册)(第三版) 丛日明 古文卿 7-5045-0446-77-5045-0447-5
专业数学 欧阳毓林 丛日明 7-5045-2298-8
物理(第三版) 唐义方 王惠萍 7-5045-0448-3
化学(第三版) 杜克生 魏天朋 7-5045-0419-X
英语(第一册)(第二册) 袁锡兴唐义均 7-5045-2978-8 7-5045-2980-X
职业指导 张元等 7-5045-2467-0
创新与创业(学生用书) 柳翠钦崔英俊刘日燕辛 7-5045-3143-X
心理健康教育读本 时 勘 7-5045-2911-7
公共关系与礼仪修养读本 马晓红 7-5045-3000-X
机械基础(第三版) 陈海魁 勾 明 7-5045-2584-7
工程力学(第三版) 纪武瑜 勾 明 7-5045-3099-9
机械制图 (第四版) 钱可强 王槐德 7-5045-3241-X
电工学(第三版) 张孝三 邵展图 7-5045-2783-1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第四版) 单小君 张金凤 7-5045-3092-1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第四版) 陈海魁 王家浩 7-5045-3054-9
钳工工艺与技能训练 蒋增福 李宏伟 7-5045-2956-7
焊工工艺与技能训练 王长忠 李再华 7-5045-2964-8
数控加工基础 郑民章 石建生 7-5045-2957-5
数控加工工艺学 唐应谦 张铁成 7-5045-2567-7
数控机床编程与操作(数控车床分册) 杨嘉杰 方 沂 7-5045-2566-9
汽车构造 周若柔 刁家亨 7-5045-2309-7
汽车拆装实习 叶菁银 刘铁磊 7-5045-2313-5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教材 卢荣林张洪源 王盈嘉 7-114-03521-7
计算机基础培训教程 高长铎张艳花 7-115-08745-8
Authorware多媒体制作基础培训教程 宋一兵 7-115-09855-7
Visual FoxPro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姜继红 7-115-09856-5
Visual Basic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赵煜筠 7-115-09860-3
3ds max 基础培训教程 詹 翔 王海英 7-115-09857-3
AutoCAD中文版建筑制图基础培训教程 刘培晨 7-115-09859-X
Dreamweaver 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田博文 7-115-09861-1
CoreLDRAW10中文版基础培训教程 周建国金 晖 7-115-09801-8
微型计算机基础与应用(第二版) 李玉芬 7-5045-2610-X
中文Word 2000及其应用 雷 宇 7-5045-2971-0
Visual FoxPro 6.0数据库管理与应用 徐春香 7-5045-2967-2
计算机操作员(初级) 张为民 沈林兴 7-5045-3175-8
电工基础(第三版) 李书堂 余 红 7-5045-3086-7
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 诸林裕 姜 林 7-5045-3087-5
电工与电子技术基础 王家继 林亲敬 7-5045-2210-4
电工仪表与测量(第三版) 陈惠群 邵玉人 7-5045-2990-7
电工技能训练(第三版) 刘光源 沈汝保 7-5045-2984-2
电机检修 刘景峰 侯经枢 7-5083-0095-5
可编程序控制器及其应用 王国海 张毓麟 7-5045-2985-0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技术(初级) 顾晓峰 7-5045-2793-9
水工工艺基础 顾志刚 赵国瑞 7-5083-0463-2
烹饪基础知识 刘国云 吴美云 7-5045-3018-2
中式烹调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高 山 毛 坤 7-5045-3016-6
西式烹调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郭亚东 南洪江 7-5045-3017-4

教 材 名 称 主 编 主 审 标准书(编码)号
中式面点师(初级技能 中级技能 高级技能) 王 美 白玉洁 7-5045-3015-8
餐厅服务(第二版) 王德静 杨 锟 7-5045-3169-3
客房服务员(初级) 支海成 范运铭 7-5045-2948-6
家政服务员(中级技能) 王 君 7-5045-3005-0
商业实用美术 金晓枫 谢 琪 7-5045-3216-9
企业形象管理 严国新 7-5045-2694-0
市场营销 王安琨 潘晓珍 7-5045-2811-0
实用市场调查与预测 岑衍强 蔡毓平 7-5045-2666-5
家禽饲养技术 牛树田 廉爱玲 廖纪朝 7-109-05879-4
物理实验 (CD-ROM) 7-980039-79-3/O·00
机械识图(第二版)(VCD) ISRC CN-M08-98-0016-0/V·G4
金属切削运动与刀具几何角度(VCD) ISRC CN-M08-99-0026-0/V·G4
实用调酒技艺 (VCD) ISRC CN-M08-01-0055-0/V·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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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计委、市建委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与京
政发〔1997〕36号文一并执行。

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7〕3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凡不实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校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康复中心、光荣院等。
(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六)看守所、收审所、拘留所、劳教所、监舍。
(七)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八)危旧房改造小区内翻建部分、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及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
翻建部分的面积和用于回迁居民的住宅面积,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定为准。
非盈利的配套建设项目包括居委会、牛奶站、市政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楼等。
(九)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离退休干部住房。
(十)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十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免交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安居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市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工程;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不进入市场的住宅建设项目。
(十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府文件或市政府办公会纪要规定免交的项目。
中央及军队在京单位所属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由市建委批准;其它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由市计委批准。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均不减、缓。有特殊情况需减、缓的,应经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转正(施工)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下同)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征收标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计划转正时,应一次缴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
(一)计划转正审批单位,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由市计委统一印制,一式四联:开具单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或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凭证。
(二)按照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分别由以下部门核定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纳数额: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计划转正环节漏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计委(计经委)在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时补办缴费手续。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也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通知单”到财政部门缴款。其中,市计委、市建委以及城近郊区计(经)委核定的建设项目,到市财政局缴款;远郊区县计(经)委核定的建设项目,到各自区县财政局缴纳;中央及军队在京单位、市属单位在远郊区县的建设项目执行当地
标准,经市计委、市建委核定后,由所在区县计(经)委办理收费手续,其收入由所在区县使用。
财政部门出具一式三联的缴款凭证,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存一联,另一联作为办理计划转正或领取投资许可证的凭证。缴款凭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四)建设单位凭“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财政部门缴款凭证,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第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由城近郊区计(经)委负责核定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及城近郊区计(经)委审批立项而由市计委审批计划转正的非危旧房改造项目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市财政局单独记帐。城近郊区由市财政局单独记帐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经市计委、市财政局核定后,
按季返还50%。
(三)留给远郊区县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有关区县应将征收市政公用设施费的情况,按季上报市计委、市财政局。
第七条 1997年1月1日以前欠缴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市计委、市建委仍按京计基字〔1987〕648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收缴。1997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由征收单位负责按京政发〔1997〕36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收缴。本通知
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各建设单位应按此办法主动补缴,否则,不给予办理投资许可证年检手续,房地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配套建
设费”。已缴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经市计委确认后,可从总地价中核减。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与京政发〔1997〕36号文件相同。京计基字〔1987〕648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3月5日

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2〕559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保监会陆续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202号),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严格依法合规实施激励,部署各保监局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绝大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各保监局的督促下,按照监管要求规范了自身的行为。但也有个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的时间较长,早期遗留问题较多,风险逐步暴露出来。为确保有关监管要求落到实处,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监会制定的监管要求实施激励,尤其是不得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虚构上市收益,从而诱导客户为获得股权激励而购买与其真实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诱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自己和家人盲目购买保险产品。

  二、各保监局要坚持“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强化对辖区内有激励行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测,坚决纠正和从严处罚将股权激励与公司上市简单挂钩、误导公众等违法违规行为。近期要将风险隐患较大的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严格督促其承担化解风险的首要责任,要求保险公司积极应对,同时加强监管系统的协调配合,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群体性事件和退保事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