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00:37   浏览:9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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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部分船舶已进入中间审核、签注期,为保证船舶中间审核质量和签注的客观公正,现就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船舶在通过中间审核后,按规定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因此,各海事局在安排船舶中间审核时,应选派符合审船组长资历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审核技巧熟练的资深审核员担任审船组长。

二、为对中间审核签注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一项的要求确认一批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的审船组长的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对于以后各片区新增船舶中间审核组长的,每年7月份报部局审核中心备案一次。部海事局将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组长人员名单每半年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公布一次。

三、通过中间审核的船舶,审核组长应在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栏”下方左侧签署姓名(“授权官员”上方),右侧填写签注日期,并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具体式样附后)。

四、各片区海事局按照“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格式(见附件),并根据辖区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印章枚数自行刻制,印章中序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片区代号,后两位为顺序号,编号不得重复,譬如辽宁片区刻制的第一枚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编号应为“0101”。同时各海事局应针对“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印章管理的安全、高效。并将印章刻制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

五、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登记台帐,对每一次船舶中间审核在台帐上至少登记下列内容:船舶名称、船舶管理人名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安全管理证书签发日期,实施中间审核签注官员姓名、签注日期、所用印章编号等。



附件: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式样一,适用于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5磅,第三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0.85倍行距;第二行“XX”表示直属海事局名称,如“辽宁”、“长江”等;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







式样二,适用于省(市)地方海事局:



XXX地方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1.1倍行距;第一行XXX表示省(市)局名称,如“江苏省”、“重庆市”等;最后一行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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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的通知

法〔201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今年第二季度,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以下简称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教育活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到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今年下半年,中央将部署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都对加强作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普遍认为,人民法院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法官素质不高、作风不佳、司法不廉,应当继续狠抓作风建设。


在全国法院部署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从形势任务要求和队伍建设实际出发作出的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改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树立良好司法形象、推进司法公信建设的实际需要,是近年来全国法院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延伸,同时也是为下半年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思想动员和准备。全国各级法院要深刻理解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抓好教育活动、改进司法作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二、正确把握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开展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队伍素质,建设理念、素质、作风都过硬的法院队伍为目标,坚持正面教育、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引导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深刻理解改进司法作风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以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审判执行工作,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


通过教育活动,要努力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一)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真落实司法便民利民制度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环节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注重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杜绝对当事人“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强化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理念,规范法律适用,严格裁判标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审限规定,自觉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依法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决防止审判执行中不依法办事的不作为、乱作为,避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


(三)强化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引导广大干警进一步增强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以对司法事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谨、高效地做好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工作,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杜绝庭审中的随意行为和裁判文书的低级错误,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强化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防线,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廉洁司法的制度规定,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防止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和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司法不廉行为。


三、认真落实教育活动各项具体任务


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组织实施,集中安排在第二季度进行,各级法院全体干警参加,以领导干部和审判一线干警为重点。活动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一)深入学习文件,提高对司法作风建设的认识。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党组中心组学习、支部集体学习、个人自学、讨论交流等形式,组织全体干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全国“两会”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等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批示,学习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文件要紧密联系各自法院实际,深入领会中央关于狠抓改进作风的决策部署和坚强决心,深刻认识司法作风建设在人民法院工作全局中的重要地位,深刻认识司法作风问题对司法公信建设的严重影响,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改进司法作风的高度期待和迫切要求,进一步增强改进司法作风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重温制度规定,打牢规范司法行为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学习文件,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法官任职回避等制度规定。要采取专题培训、考核测试、知识竞赛、随机抽查等形式,促使广大干警熟知牢记制度规定具体内容,切实在心中架起“高压线”、筑牢“防火墙”。加强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依靠执行制度改进司法作风的长效机制。


(三)分析研究现状,准确把握司法作风建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司法作风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专题召开一次党组会议,对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有关要求,对本地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形势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部署改进司法作风的具体举措。法院各级基层党组织要普遍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认真分析本部门作风建设形势,查找发现问题,开展党性党风教育、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运用正反典型,强化改进司法作风的导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现和树立司法作风优良、模范践行“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用“身边人”的先进事迹教育干警,在各级法院形成以优良作风保障公正司法的鲜明导向。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司法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认真梳理本地法院通过司法巡查、审务督查、案件评查发现的司法作风问题,从中选择无视群众诉求、工作不负责任、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广大干警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进作风。


(五)开展专项治理,解决司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司法作风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要对违规收受礼金、违规使用公务车、违规经商营利、公款吃喝、公款送礼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要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纠在少数干警中存在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衙门作风,及时发现和查纠个别法院庸懒散奢等官僚作风。要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和现象要责令整改,对其中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四、加强对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是今年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党组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要求和活动载体,细化活动内容和方法步骤,认真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抓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二)紧贴实际,务求实效。开展教育活动要紧密联系干警工作和作风实际,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要注重创新教育方法和载体,把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中,要防止简单抄转上级文件、“上下一般粗”,防止重过程、轻效果的形式主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教育活动的督促指导。


(三)统筹兼顾,搞好结合。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教育活动与法院文化建设、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本地法院已经部署开展的主题活动结合起来,与审判管理、司法巡查、审务督查等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科学统筹,有序推进。要把开展教育活动与研究谋划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做好准备。


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相关情况和经验,望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监察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和单位事故隐患突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地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3.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6.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三、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于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低温雨雪冰冻等极端天气以及冬春季节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矿、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
  3.严把节日放假停产检修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关,严禁停产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严防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特别要针对南方部分煤矿受灾停产造成瓦斯积聚、积水、供电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督促复产煤矿严格执行安全规程,严防事故发生。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隧道和其他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流、尾矿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他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制定预案。
  2.以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重大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金属和非金属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险物品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水上交通要防碰撞防泄漏。
  3.加强对奥运场馆、设施设备、代表团驻地以及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和整改,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的力度。
  2.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和水上交通防滑、防雾、防碰撞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特别要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国务院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下发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要在2月底前对这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全国“两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组织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职工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万里行”活动。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单位,深刻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标本兼治,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要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加快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