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30:01   浏览:9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1号



《呼和浩特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确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和国家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转让、租赁、抵押等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 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享受一次政策优惠购买的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补足价款的;
(三)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两套以上(含两套)公有住房的;
(四)在租住公有住房的同时,又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了一套以上(含一套)公有住房的;
(五)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六)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交易的;
(七)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八)学校教学区内、部队营房区内及单位办公、生产区与居住区无法分离的;
(九)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交易的。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款已高于房改成本价的,在充抵时,产权单位不予退还。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未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做出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超期未予审核,视为同意上市交易。
第九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交易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第十条 买卖当事人在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消,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有 关税费:
(一)卖方向税务部门按住房售价5.5%的综合税率交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向政府交纳住房售价1%的土地收益金。
(二)买方向税务部门交纳住房售价3%的契税,买卖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各交纳住房成交价0.5%的交手续费。
(三)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原住房售价的,只按差价补交契税,购进住房低于或等于原住房售价的,免征契税。
(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易双方应购买住房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票并在交易合同上贴花。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执行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子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 享受综合税费优惠,此后再交易,执行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后,其采暖费补贴,随住房产权的转移。由新产权人单位承付,新产权人与单位已脱钩或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承付的,由新产权人承付。
第十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际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足房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马政办[2010]8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马鞍山市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征地情况调查表》和上报的《征收土地方案》计算确认,并通知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

第五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将应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市财政局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应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征地补偿准备金后,及时提供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复印件给国土部门用于征地报批,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征地补偿准备金进帐凭证的复印件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及时审核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措施落实说明表》及其他附件资料。

第三章 发 放

第七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得批准后,各区征迁局(办)按照《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的相关规定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审定。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将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交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后,将预存在财政专户的征地补偿准备金扣除每亩1万元预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剩余部分征地补偿准备金及时从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缴入国库。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征地补偿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将预缴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从征地补偿准备金专户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待项目征迁完毕,由申请用地单位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与市财政局结算,多退少补。

上交国库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至各征迁主体。各征迁主体要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属于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各区征迁局(办)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督

第十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财政局在收到经市国土资源局签章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申请后,及时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四条 征迁项目结束后,由市审计局对征迁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各征迁主体应对相关征迁资料和审计档案,分类归档,并将相关资料复印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
DI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加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有关规定,经向加拿大方面确认,现对《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后附的《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补充修正如下:
一、根据中加双边纺织品协议,除输加5类(裤子)和11类(毛衫)以外,受加拿大配额限制的纺织品服装是以棉、毛(注:羊毛或动物细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含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按重量计为主要成分的纺织品服装不受配额限制,对加拿大出口时不需要出具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
对于裤子和毛衫,如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或丝的成分按重量计不超过70%,或非棉植物纤维的成分按重量计不超过85%,则受加拿大配额限制;如丝的成分按重量计超过70%,或非棉植物纤维的成分按重量计超过85%,则不受配额限制,对加拿大出口时不需要出
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61和62章中儿童(号码为2-6X)便服套装(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对加拿大出口需3/4A类配额,出口报关时须出具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6104110000、6104120000、6104130010、6104130090、6104190021、6104190029、6204110000、6204120000、6204130010、6204130090、6204190011、62
04190019编号项下的商品(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对加拿大出口仍需3/4A类配额,出口报关时须出具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四、《目录》以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与设限国设限纺织品类别相对应,编订《目录》的目的是方便企业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和我国海关进出口监管。纺织品设限范围及配额分类最终应以双边协议及设限国海关税则为准。如出口中存在《目录》与设限国判定不一致的情况,
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五、以往有关文件中如有与修正后的《目录》相抵触的规定,以修正后的《目录》为准,海关以修正后的《目录》核验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20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