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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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灾害信息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辽政办〔2006〕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65631部队、93356部队、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供电公司、锦州机场。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 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65631部队、锦州军分区、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委、建委、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沈铁锦州办事处、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锦州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631部队、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机场、93356部队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机场、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救置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的登记建档,并定时流动掌握动态,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市)区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市)区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市)区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县(市)区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 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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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

  (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排水设施验收;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排水设施验收申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者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排水设施取得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规定排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不需要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二)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和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该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排水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单位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一条第三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

  (二)重建或改建的排水设施施工方案符合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制定的城市排水规划或水污染治理规划;

  (三)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四)建设单位承诺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涉及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原件1份);

  (三)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的工程方案和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四)被拆迁、移动排水设施所在区域排水运营单位的意见书(原件1份);

  (五)建设单位承担重建、改建被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特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辖区内拆迁、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宝安区水务局、龙岗区水务局或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人领取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批复后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一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站的监测系统与本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兼容;

  (二)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三)系统的安全性、诊断能力、数据存储能力、数据有效性判别能力、数据修复能力、故障处理能力和独立运行能力能够满足系统监控要求;

  (四)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和监测控制软件系统功能齐全,接口的类型、数量满足当前仪器需要,并具备扩展能力;

  (五)选用的设备仪器的各项参数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系统要求;

  (六)站房系统和采样等辅助设备满足系统稳定运行的要求,有防火、防雷和防盗等安防措施;

  (七)设计单位具备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或者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原件1份,电子文档1份);

  (三)选用仪器设备的详细技术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四)规定的技术资料或认证材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组织设计方案评审--深圳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建成并通过验收之日止。若2年内未开工建设,《审批意见》自动失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进行竣工验收和入网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

  (二)按照批准的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施工;

  (三)监测基站已联入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能够与监控中心正常交换数据、接受监控中心控制;

  (四)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和监控软件通过各项检查,通信和控制通过了检验;

  (五)监测基站的设备仪器通过各项检测及比对实验,量程、重复性、直线性、量程漂移、响应时间、温度补偿精度、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电压稳定性、绝缘阻抗等仪器测试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六)监测基站通过了现场检验和模拟断电、断水、断气、脱机等故障实验、超标报警和故障报警实验;

  (七)监测基站调试完毕,并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及图纸(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所规定的材料:基站调试运行报告,仪器监测报告和校准报告,通信自检报告,基站的设备选型、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及性能等相关技术资料(原件各2份,有电子文档的还应提供电子文档1份);

  (四)所选设备仪器的技术资料、说明书和认证材料(原件各1份);

  (五)市水务主管部门关于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监控中心维护单位出具的关于基站正常接入和交换数据,并已持续正常运行360小时以上的确认文件(原件1份);

  (七)选用的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检验报告(原件1份);

  (八)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调试报告和记录(复印件各2份,加盖公章);

  (九)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基站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水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水务局网站(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市水务局办理--申请人领取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合格的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深府〔2006〕269号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精神,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深府〔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申报、核准、实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政府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示范推广效果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精心组织、强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循环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循环办的职责是:
  (一)建立示范项目库,编制示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推进示范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示范项目申请并进行汇总;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要求做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成立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指定专人与市循环办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择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等重点内容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开展循环经济活动条件较好企事业单位、园区、社区、政府机关等重点单位进行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推广普及活动,重大循环经济规划和专题研究、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以及有关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研发、规划编制和标准制定等也可以列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第四章 标准与条件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或符合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属于第十条所列示的重点行业或符合第十三条所列示的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可行,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五)选用的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或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家或深圳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须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意见;
  (七)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八)项目应建成并已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自然人;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
  (五)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相关工作机构;
  (六)已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节水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内容属于节水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或者节水综合科技示范及关键技术产业化,有助于提高公众的节水知识与技能,提高公众水资源节约意识,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涉及商业秘密;
  (二)节水效益突出,节水规模大于100吨/天,水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符合使用要求;节水工艺与技术先进;
  (三)工业类别的项目应符合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国家标准5%以上;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
  (四)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相应要求,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大于30%;
  (五)再生水或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成本(含投资折旧)不高于同类用水性质的自来水水费(含排污费)的60%;
  (六)节水型示范项目不以牺牲其他资源为代价,节能、节地和节材等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参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申报单位(包括联合体)在以往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节水示范项目:
  1.生活用水有包费制;
  2.供汽锅炉冷凝水不回收;
  3.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
  4.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
  5.未按有关规定擅自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未按规定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7.本年度中累计5个月以上超计划用水,或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
  第十七条 节能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能耗水平应低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平均能耗水平的10%—20%,或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总能耗的10%以上。
  第十八条 建筑类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其中建筑类太阳能光伏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对环境不会造成任何污染,不破坏生态,零排放、低能耗。
  (二)要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
  (三)要得到供电部门的许可,采用与市电直接并网的运行方式,总容量至少达100kWp以上。
  (四)光伏电池组件应该是晶体硅之类的成熟产品,转化效率达14%以上。
  (五)要具备本地或远程监控技术:本地或远程监控单元实现对并网控制系统的集中管理和远程监控,对并网的工作模式进行控制,实现并网逆变器操作的无人值守,全自动化运行。
  (六)系统要具备安全可靠性:其设计应按50年一遇的台风考虑,能抵御最大风速为45米/秒的台风,符合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规范。最大功率跟踪器(MPPT)跟踪误差≤5%。控制室要具备完善的监测手段。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属于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污染物排放达标。
  其中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循环经济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垃圾焚烧炉建设及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
  (二)每台日处理能力设计在150吨以上,并有资源回收利用设施;
  (三)设计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炉,并且是不添加原煤等辅助燃料的工艺;
  (四)年运行时间应保证300炉日以上,平均每月垃圾的处理量不低于设计处理量的90%;
  (五)垃圾焚烧中的余热回收效率需达到16%以上;
  (六)二次污染的控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清洁生产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有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示范园区必须是由不同企业组成的独立工业小区。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园区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深圳市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四)园区企业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并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五)园区企业的技术可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意义。
  (六)园区内部管理机构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机构,有详细的循环经济示范工作方案。
  (七)园区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示范社区指单一物业公司管理的独立居住小区。
  (二)已成立循环经济示范社区组织机构,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公司等单位组成,专门负责循环经济方面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工作,并已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区环境质量优良,环境优美,绿化面积达到35%,无污染、无生态破坏和污染扰民问题,群众满意率达80%以上。
  (四)有完备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垃圾袋装化收集率达90%以上。
  (五)建筑物采用墙外保温技术和产品,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90%以上。
  (六)配备较完备的雨水收集和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的中水水质达到生活杂用水标准,社区内绿化用水和景观用水普遍采用收集的雨水和经过处理的中水。
  (七)有固定循环经济宣传栏、循环经济橱窗或显示屏等,有循环经济成果展示景点,定期在社区内举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参与人数较多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循环经济意识较强。
  第二十三条 其他类型项目的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暂无标准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由区政府、市政府职能部门向市循环办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区政府按照示范社区和示范园区的筛选标准,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推荐本辖区内的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和园区。
  第二十六条 市贸工局、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城管局、旅游局负责制定本部门示范项目筛选标准,并在征求项目所属区政府意见基础上推荐本部门社区、园区以外的示范项目。
  市贸工局推荐工业节能、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示范项目;市环保局推荐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危险废物处理、强制性清洁生产等环保方面的示范项目;市水务局推荐有关水资源保护、雨水收集利用、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污泥干化、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节水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建设局推荐建筑节能、节材、太阳能建筑应用、空调废热回收、绿色建筑等建筑业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国土房产局推荐有关土地、矿产、住宅与房地产、物业管理等节地方面的示范项目;市城管局推荐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灯光、道路改造等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示范项目;市旅游局推荐旅游景区(点)、度假区、星级酒店及旅游饭店、桑拿按摩等旅游方面的示范项目。
  循环经济研发类示范项目根据研发内容归口到相应部门推荐。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已批准的组织机构文件或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资信证明文件和缴税情况的文件;
  (四)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循环经济评价支持性技术文件和有关材料;
  (五)由各区、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推荐的项目需附推荐说明书;
  (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附市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七)认定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循环办汇总各单位申报材料,经考察、初评、答辩、评审、公示通过后,报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九条 示范项目全年进行申报,一年分两至三批在统一时间评定。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和市循环办应妥善保管示范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示范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十二条 示范项目实行年审制度,每两年年审一次,年审不合格将取消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循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