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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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07年森林资源监测等指令性生产任务的通知

林资发[2007]97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现将2007年我局森林资源监测、调查和核查指令性生产任务通知你们,请按照要求,统筹安排,确保质量,按时完成。
一、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天津市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
(二)承担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年度统计汇总和滚动更新工作,完成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的年度发布;根据六次汇总经验和林业建设需求,组织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三)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技术专家组的日常工作,完成全球森林资源评估相关工作,承办森林资源清查国际研讨会。
(四)承担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应急监测系统建设的标准编制工作;牵头组织全国县级生态状况监测评价、全国森林生物量与碳储量估测方法研究以及低分辨率遥感宏观监测工作。
(五)参加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总结工作。
(六)承担全国SPOT等遥感卫星数据的购置、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
(七)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黑龙江省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新疆兵团,下同)及河南省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以下简称综合核查)任务,负责撰写退耕还林工程核查汇总分析报告。承担综合核查指标和评价方法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八)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数据库试点示范扩建项目的具体工作,按要求提交成果。负责全国森林资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撑,研究起草相关标准、规范和运行管理规定,编制全国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九)承担全国林业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全国林业基础数表的编制修订和应用情况等调研,撰写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起草全国林业基础数表建设方案,8月底前提交相关成果。
(十)承担全国二类调查技术支持工作,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及档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召开专家研讨会,研究提出推进二类调查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相关成果。
(十一)负责修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研究建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及森林资源监测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相关问题,提交研究报告。
(十二)完成瑞典宜家(IKEA)“中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技术规程编制与实施”项目年度工作任务,提交年度实施总结报告。
(十三)完成《农田防护林采伐规程》和《短轮伐期速丰林采伐规程》的起草、论证和申报等工作。
(十四)承担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技术和相关改革政策研究、采伐试点指导等工作,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和试点指导总结。
(十五)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十六)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和河南省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十七)承担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八)承担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编制本底调查方案,开展典型调查,组织专题研究,进行结果统计分析,完成规划编写和成果论证等,提交全国规划成果。
(十九)承担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完成区划资料收集、分析评价、区划大纲、区划成果报告及各专题报告的编制、区划成果的论证、修改完善和报审,提交全国林业区划成果。
二、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山东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配合中南院开展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工作。
(二)承担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程序的优化完善、技术培训和服务工作。
(三)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四)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河南省外各省以及甘肃省的综合核查任务,负责长江等防护林工程、速生丰产林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五)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六)承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具体工作。负责拟定《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草案)》和《省级林地保护利用编制指导意见(草案)》;指导试点县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负责研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信息系统》。
(七)承担《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完善、论证和申报材料准备等工作。
(八)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九)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甘肃省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十)承担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和河南省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一)负责全国森林采伐限额检查技术业务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支持、全国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管理,汇总全国检查成果,编写全国检查成果报告,并负责成果汇编的印刷。
(十二)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广东省和云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
(二)承担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的技术指导和总结工作。负责提出综合监测试点的原则方案,做好广东省试点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监督和成果分析工作,牵头开展试点总结,提出国家森林资源清查技术规定修订意见和草案。
(三)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四)承担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贵州省外各省以及黑龙江省的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负责完成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五)承担全国综合核查的技术方案修订、技术业务协调、技术培训与管理、统计汇总程序维护和统计汇总分析工作,完成全国综合核查报告的编写和成果汇编。承担林业重点工程营造林成效调查方法研究,提交研究成果。
(六)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七)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八)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和黑龙江省区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九)承担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和云南省区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十)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四、国家林业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一)完成重庆市和四川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方案审核和操作细则审批,承担技术指导、外业质量检查和成果统计分析等年度工作,完成卫片处理和专题图制作。配合中南院开展广东省全国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试点工作。
(二)参加2006年省级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年度发布相关工作,做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汇总准备工作。
(三)参加综合核查的准备工作,完成监测区除甘肃省外各省以及贵州省的综合核查工作,负责完成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核查的汇总分析和报告编写工作。
(四)结合各项监测工作,在监测区各省分别选择2-3个县级单位,对二类调查、档案管理和基础数表编制修订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撰写调研分析报告,提出推进相关工作的建议,8月底前提交成果。
(五)承担“十一五”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初审。
(六)承担山西、陕西、重庆、四川、贵州、宁夏、青海和新疆省区市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任务。
(七)承担山西、陕西、重庆、四川、甘肃、宁夏和新疆省区市的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任务。
(八)承担全国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业务协调、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支持、全国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管理,汇总全国检查成果,编写全国检查成果报告,并负责成果汇编的印刷。
(九)参加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和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国家林业局
二ΟΟ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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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文化部


新华书店图书发运工作办法

1984年4月1日,文化部

一、总 则
(一)图书发运工作,是图书出版发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出版后,必须经过发运才能实现销售。做好图书发运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图书发行任务,发挥图书的宣传教育作用。各级新华书店都要十分重视图书发运工作。
(二)图书发运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面向基层为销售服务。
(三)图书发运工作包括发运、中转、二级分发和收货各环节,新华书店图书发运网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发运店:指办理图书发运工作的书店,包括自办发运工作的发货店、专业的图书储运公司和受发货店委托代发的书店(印刷厂)。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退书,也属发运工作,均需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2.二级分发店:指担负一定地区市县书店图书分发工作的书店,一般为这一地区铁路线上的地市书店。
3.中转店:指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地区担负图书转运工作的书店。
4.收货店:指直接进货收书的市县书店(市县的建制、撤并,以《国务院公报》为准)。发运店原则上只办理对市县书店发货。
(四)对图书发运工作总的要求是:安全、准确、迅速、经济。图书发运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行经营责任制,提高发运工作质量,加快发运速度,合理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图书发运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协作精神,加强全局观点。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都要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并与交通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协作。

二、包装发运
(六)图书出版收进时,发运店应按照有关领导部门制订的图书印刷质量和出厂包装标准及出版社签发的样书检验质量,合格的方可收书。
(七)发运店发运图书要按照新华书店总店制订的《新华书店图书运输包装规格标准》的要求:数量准确,包装牢固,运输标志和包装单据清楚完备。发运的图书与同批书的各种票据相关项目,必须货票一致。发运图书应有完整记录。
(八)发运配合政治学习、宣传用书和教材、年画、历书等时间性、季节性很强的图书,要作内部急件,优先包装发运;必要时作特急件处理,突击包装,交“客运”发出。
(九)二级分发图书,需要转运的图书,和收货店距离取书的车站超过20公里的,发运店要分别开具费用结算凭证,随交通运输部门的货物运单带交或寄交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
不通铁路的市县书店调出图书和向发运店退货,可以通过所在地区的中转店、二级分发店转运;如调入店也不能铁路直达,除省、自治区内的调剂外,应用邮寄(贵重图书应挂号),不得通过二级分发店、中转店转运。
(十)发货店必须在图书交运后向销货店划收货款,如果货未交运而提前划收货款,销货店可向发货店划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十一)发运店必须按照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编印的《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所列的收货店名、店址和中转路线、中转范围,对各地发运图书。收到《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应及时修改《手册》,按变更后的路线发运图书。
发运店因故需临时将中转范围以外的收货店的图书通过中转店转运时,必须事先征得中转店同意。

三、二级分发
(十二)二级分发店分发的地区范围,按照合理运输和加速发运的原则,由省级店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根据交通情况确定,可以为本地市全部县店或部分县店,也可以跨地市、跨省区分发。一般城市店和不宜二级分发的边远地区书店,以及经过二级分发延长运输时间较长的个别县店,仍直接发货。
(十三)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发运店将分发范围内各店的图书合并发给二级分发店,二级分发店再分发给各收货店(货款仍由发货店与收货店直接结算)。二级分发店要设专门机构,认真负责,迅速准确地进行分发工作。具体事项按照《新华书店图书二级分发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十四)原来办理中转图书的地区店实行二级分发店,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承担起全国各地发货的二级分发工作。发运店发给该地区各店的图书,二级分发店能承担分发工作的,原则上应逐步减少中转(本省、自治区课本发货和市县店调剂发货除外),改按二级分发办法办理。发运店暂时不能实行二级分发的,是否暂按中转办理,由发运店与有关省级店协商处理。

四、中 转
(十五)发运店至收货店除邮寄外不能一次托运直达,又不宜实行和暂未实行二级分发的地区,由中转店转运。中转店一般为转运地点的书店,视情况需要也可以委托外单位代转(由当地书店负责联系、督促和垫付运费)。转运点要合理布局,尽量避免倒流运输和减少转运层次。除省内大宗课本发货外,一般图书最多限两次转运,需要三次转运的应用邮寄。
(十六)中转店要配备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或以转运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办理转运工作,并力求稳定。中转店计算人均销售量时,可不包括转运工作人员。有关转运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和必需的设备等费用开支,列入本店财务、基建计划内。总结评比应将转运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十七)中转店转运图书应尽量以零担和客车运输,不够整车的不得压货凑整车。收到转运图书后一般最迟在5天内转出,急件力争当天或到书后第一班车船转出。收货店同一调拨单号的包件必须一次转出。整车转运的应开列清单随运单带交收货店。收到和转出图书应有提转记录。收货店查询要在7天内答复。
如遇运输紧张,图书积压转不出去,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汇报,请求帮助解决,或请省级书店和收货店协助解决。
(十八)中转店遇有标签脱落、字迹不清的转运包件,不能判明收货店时,可拆包查看包装单,重新包装妥善补贴标签后转出;查不到包装单时,尽量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函询发运店。遇有破损松散的转运包件,应将包装加固,加固费由发运店负担。
中转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扣留、拆卖转运的图书。
(十九)需要再转的图书,中转店应将发运店附来的二转中转单,随运单带交下一中转店。如再转中转单遗失或漏附,应补开中转单,发运店名等项目要填写齐全,注明代开单位。

五、收货和差错损失处理
(二十)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向运输部门提货时,应按运单验明点收。如发现收货店名件数不符、破包短书、污损受潮等情况,应当场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集装箱装运图书,如箱体破损或铅封脱落应会同到站运输部门开箱检验,箱内图书如有损失,亦应请运输部门出具事故记录并查处。损失的图书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向运输部门的到站提出赔偿要求,在当地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委托车站、轮埠搬运组代提的,应要求代提单位按照以上要求办理,提回时书店仍应检查点收。
挂号邮件同上处理。虽未挂号,但邮件明显被拆过或邮运途中保管不善而发生图书短少、污损等情况,应在收取邮件时要求邮局查明处理,改进邮递工作。
(二十一)收货店、二级分发店取回图书包件后,应有专人核对包件、登记、拆包、按包装单点收图书,做好收货记录。箱内、包内图书如有差错,填写《发货差错查询单》,经负责人复查签字盖章后,向发运店查询,原包装纸保存备查。经过二级分发的向二级分发店查询。经过转运的,收货总件数相符,调拨单件数不符的向中转店查询。印刷(装订)厂小包(捆)数量、品种不符的,一律向发运店要求补换,要将包(捆)上封签撕下,在封签上注明差错情况,随同《发货差错查询单》寄发运店。
(二十二)收货店划付书款后未收到货的,最迟应在划款后90天内向发运店查询,收到货后发现包内有差错最迟应在到货后三十天内向发运店查询。逾期对方可不受理,因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收货店负担。
发运店收到查询单后,应及时认真查复,拖延不复的,收货店可向发运店划收未到或少收图书的货款。未到图书数额较大和时间较长的,可加收货款利息等损失补偿。
(二十三)图书有倒装、缺页等印装质量问题,原则上作退货处理(门市部对读者则应有书换书,无书的应尽量按读者意见办理),不受上条时间限制。如还需要书,另行添货(在添单中注明情况,供应紧张的书优先发给。成套发售的图书,无法补齐时,整套书作退货处理)。
(二十四)发运工作各环节发生差错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生差错的责任单位负担。包装不善和发运店未加检查的集装箱进水而造成的图书损失,由发运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货店未按手续办事,记录不全,单据混乱,因而不能查明差错事故责任时,由造成这一情况的单位负担经济损失。运输途中不能防止的自然灾害和运输部门不能承担责任的损失,由发运店负担。
(二十五)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收到错发、多发的图书,不得留卖、私分,应判明情况分别处理:属交通运输部门差错,交运输部门退转,函告有关店;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错发、错分、错转的,转运给原收货店(费用由造成差错的发运店、二级分发店或中转店负担);发运店、二级分发店多发的,应与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联系,退回或补做进发货,退回的运费由发运店、二级分发店负担。
(二十六)收货店、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不按规定办事或弄虚作假,省级店应严肃处理,并可规定罚则。

六、运费负担
(二十七)由发运地到收货店县、市境内(在县市境内不转换运输工具的情况下发到离收货店最近的车站、轮埠)的运输费用,由发运店负担。收货店向车站、轮埠提取运回和境内转发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收货店距取书的车站、轮埠超过20公里的,超过的里程运费,由发运店给予补助。一般订添货,收货店要求用客运或航空运输的,增加的运费由收货店负担。
(二十八)经过二级分发或经过中转店转运的,二级分发和转运的费用由发运店负担,并由发运店付给二级分发店、中转店一定的手续费。
(二十九)销货店之间调剂图书的发货运费,一般由调出店负担;应调入店要求,支援性质的调剂,运费经协商同意也可由调入店负担。

七、领导管理
(三十)新华书店总店:进行图书发运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研究储运技术的改革;与中央交通运输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图书运输工作中的问题;起草必须在全国统一的有关图书发运的规章制度;协调本系统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指导各地做好图书发运工作。
(三十一)各省级店:领导管理本省、自治区发货的图书包装发运工作,审查确定代发店(厂),对代发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组织管理本省、区、市二级分发工作、中转工作和收货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定期评比;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人员;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系,解决本省、市、自治区运输上的问题;了解掌握本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发展变化情况,与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联系调整收货网点、发运路线(确定后由新华书店储运公司、上海发行所通报各地执行)。
(三十二)新华书店储运公司和上海发行所:对全国图书运输路线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改进意见;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图书发运、中转工作进行业务辅导;定期编发《全国新华书店图书运输手册》,及时印发《收书网点及运输路线变更通报》。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北片(北三区加山东、河南);上海发行所负责南片(南三区除山东、河南)。新华书店储运公司负责全国二级分发工作的管理和业务辅导。

八、附 则
(三十三)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新华书店总店作具体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地区情况作补充规定。
(三十四)过去颁发的图书发运工作办法和其他发行工作章程中有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新华书店图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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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图书 |运 输| 包 装 材 料 |
| | | |------------------------------------|
|类别| 类别 |方 式| 外 皮 | 内 衬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灰 板 纸1张 |
| | 一 |担| | | |
| | |、|----|----------------|------------------|
|纸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裹| | | |
| | 书 |--|----|----------------|------------------|
| | |集|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籍 |装|----|----------------|------------------|
| | |箱|中转| 牛 皮 纸3张| 灰 板 纸1张 |
| |--------|--|----|----------------|------------------|
| | |零|直达| 牛 皮 纸2张| |
| | 一 |担| | | |
| | |、|----|----------------|------------------|
|包 | 般 |包|中转| 牛 皮 纸3张| 内包装拆散的 |
| | |裹| | | 衬灰板纸1张 |
| | 图 |--|----|----------------|------------------|
| | |集|直达| | 内包装拆散的 |
| | 片 |装|----| 牛 皮 纸2张| |
| | |箱|中转| | 衬灰板纸1张 |
|----|--------|--------|----------------|------------------|
| |精装书 |各 种| 瓦 楞 纸 箱| |
|纸 |台 历 |运输方式| | |
| |--------|--------|----------------|------------------|
|箱 |挂 历|各 种| 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各 衬 |
| |贵重图片|运输方式| | 灰 板 纸1张 |
|邮 |--------|--------|----------------|------------------|
| |轴 画|各 种|瓦 楞 纸 箱 |上 下 和 两 端|
|包 | |运输方式| |衬 灰 板 纸1张|
| |------------------|----------------|------------------|
| | 各 类 书 籍 | 牛 皮 纸2张| 贵重书籍、图片 |
| | 各 类 图 片 |(边远地区3张)|衬 瓦 楞 纸1张│
------------------------------------------------------------------
包 装 规 格 标 准 198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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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装 操 作 | 包 装 单 据、标 志 | 其 他 规 定 |
|------------------------------|--------------------------------|--------------------|
| 1.包内图书码正放平靠 | 1.包(箱)内须附包装单(调 | 1.本规格标准所 |
|紧,上下层书脊朝里,最上 |拨单随书同行联),放在包(箱) |称的运输包装,指 |
|层图书封面朝下,最下层图 |内易发现处。包装单上所列各 |的是外包装。包装 |
|书封面朝上。 |项与同批书的品种、数量等完 |用纸张数不包括内 |
| 2.包紧裹严,包装纸边叠 |全一致。 |包装(出厂小包)。 |
|接处不少于10厘米。包件两 | 2.集装箱装运图书,一箱多 |打包、装箱时内包 |
|端纸边折平压实。 |种图书或内装图书转运几店 |装一般应保持完 |
| 3.用塑料带、绳,视包件大 |的,附集装箱发货清单,放在箱 |整。如内包装拆 |
|小捆“井”或“@”字形。绳与 |内易发现处。 |散,应予加固。 |
|绳、绳与边间距相等。横竖 | 3.包(箱)上运输标签上的到 | 2.每件重量:纸 |
|道绕扣捆紧,绳头结死,塞 |站、收转店名等一一填写清楚, |包、纸箱为10—20|
|牢。 |不漏无误。铁路运件两端各贴 |公斤,平均不超过 |
| |内容完全相同的标签一张。邮 |15公斤;邮包不超 |
| |卷标签贴在纸缝上。 |过5公斤。 |
|------------------------------| 4.大中小学教材够件的单独 | 3.包装材料中的 |
| 1.装满填实,箱面平整,不 |包装,在标签上加盖“教材”字 |牛皮纸,以佳木斯 |
|得凸凹不平。 |样。大中专教材一种在10件以 |厂80克牛皮纸为标 |
| 2.塑料带、绳捆“井”字形,|上的,在运件外标明书名和数 |准,质量低于此的 |
|长度超过60厘米的加捆一横 |量。不够一件而与一般书并 |相应增加纸层。 |
|道。其他捆扎要求同纸包。 |包,在标签上盖“内有教材”字 | 4.并装的图书, |
| 3.精装书籍暂无条件用纸 |样。 |一种书全数并入一 |
|箱装运的,可用纸包发运,包 | 5.放置包装单的运件,在标 |件,不得散乱混包、 |
|装时,上下层书脊朝外,书口 |签上加盖“发单在内”字样。特 |混装。 |
|朝里,书口相对处夹瓦楞纸 |急件在标签上加盖红色醒目的 | 5.出口运件尽可 |
|一层。包装按一般书规格内 |“急”字样。 |能用纸箱装运。用 |
|衬一层瓦楞纸。 | 6.经中转的运件,标签一律 |纸包运输的,最少 |
|------------------------------|印绿色;其他可视需要印其他 |用3张佳木斯80克 |
| 1.方形包视邮包大小捆 |不同颜色。 |牛皮纸,内衬一层 |
|“@”或“十”字形。其他捆扎 | 7.随运件带交中转店的中转 |瓦楞纸。 |
|要求同一般书籍纸包。 |单,装入小纸袋拴挂运件外,塞 | |
| 2.邮卷裹紧贴牢,可不捆 |入隐蔽处,在运件上标明“中转 | |
|扎,两端裹严,纸头折平压 |单在此件”字样。 | |
|实。少量图片加衬硬纸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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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1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政风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都必须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征收。中央、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征收;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其相应的收费项目必须予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创设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认真执行收费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及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收费单位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对省委托市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区物价、财政部门或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任何收费单位均不得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及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项目和公益性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需要调整的,原则上采取价格听证方式进行。
三、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政府的确定,坚持谁管理服务、谁收费原则。单位内部收费项目较多且涉及若干收费机构的,原则上应合并到一个机构牵头负责收缴。任何单位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或重复收费;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搞有偿服务;不得利用职权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搞创收或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对企业收费,要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和承受能力,严禁利用职权强行扣押物品或随意开具《停工通知单》等手段胁迫企业缴费。对于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服务自愿的原则,严禁为了收费搞强行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
四、建立健全收费制度
(一)实行涉企收费审批制度。向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收费,必须事先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涉企收费审批通知书》,方可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上述企业收费。
(二)实行“二证”、“二卡”收费制度。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凭《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并如实填写《涉企收费登记卡》,按照《缴费明白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对所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一律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五、大力加强监督检查。物价、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仍执行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收费许可证》的规定收费或违反审批制度收费的,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收费,视其情况,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对各类违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同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