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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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涉外税收检查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现发给你局,请结合本地区涉外税收检查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始终是改进和完善检查工作的中心环节。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要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检查工作的关系。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主要是根据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对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税款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务检查是对企业或个人与计算纳税有关的经营活动或服务活动以及会计帐册、凭证及有关资料进行专项或全面的审查,以检查企业或个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真实、准确、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今后各地应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和检查工作作为同一年度的两项工作分别安排进行,并要注意做好总结上报工作。税务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应于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试行。过去所发文件中,与本规程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程规定为准。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特别是新税制适用涉外税收以后,检查工作还需作哪些补充和调整,请及时函告国家税务总局,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检查规程(试 行)
涉外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以下简称个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分析、审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正确计算缴纳税款的专业检查。涉外税务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检查,从征纳双方两个方面了解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堵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漏、避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涉外税收管理,促使企业和个人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因此,涉外税务检查既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手段,又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使这项工作经常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现结合一些地区几年来开展涉外税务检查的工作实践及经验,特制定本规程。
一、检查的方法和重点
涉外税务检查的方法和方式,以被检查的资料范围为标准,可分为详细检查和抽样检查;以检查工作的执行地点为标准,可分为就地检查和报送检查;以检查的期间为标准,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各地应根据所管理的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等具体情况,依据税收、财务、会计等法规规定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检查工作的布署,制定本地区年度、季度、月份涉外税务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重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确保检查质量和效率。
企业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按投资总额、经营收入、经营利润额、亏损额等指标序列以及财务指标比率序列的分析等情况确定;
2.历年(或历次)检查以及日常检查中发现偷、漏、避税问题较多、较严重的企业;
3.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二年以上)和进入征税期当年利润额陡降以及突变亏损的企业;
4.与设在避税港或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幅度在10%以上);
6.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
7.被举报有偷、漏、避税行为的企业;
8.符合本地区纳税检查需要的其它特殊企业。
个人纳税检查重点的选择原则是:
1.工资、薪金收入申报明显低于正常收入水平的;
2.个人收入申报资料时有短缺或有明显疑点的;
3.经常被发现有隐瞒收入的(二次以上)。
二、检查的幅度和组织形式
年度检查的面(包括重点检查和日常检查)一般不少于纳税企业和个人的30%。重点检查的面一般不少于年度检查面的50%。确定检查任务之后,在具体检查时,各地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材料和情况,合理组织检查力量,点面结合,以点为主。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被检查企业和个人,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投入少量人力,选择对税收有较大影响的有关会计科目,或个别经营项目进行检查。
(1)历年检查中没有发现重大偷、漏、避税问题(二年以上);
(2)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查账报告较为详细准确,资料齐全;
(3)在分析性复核中无重大异常变动;
(4)企业组织结构和资本情况无重大变动;
(5)扩大经营范围在原范围10%以内变动;
(6)其它业务收入占经营收入总额的比重正常;
(7)各种经济、财务指标比率和同行业相比适当。
(8)影响个人收入的因素以及申报资料内容等无重大变化。
2.凡部分满足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指一个或二个条件不能完全满足的)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投入较多力量,对相关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凭证以及个人收入来源情况进行较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分析疑点和找出问题所在,重点突破。
3.凡上述1款所列八个条件大部分不能满足的企业或个人(仅能满足一个或二个条件的),应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
为了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企业或个人被查内容的复杂程度和税务机关的检查力量,采取由涉外税务专职检查机构进行。对税源大或帐目混乱,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重点纳税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联合检查,由税务机关临时抽调其它部门的人力,协助涉外税务部门联合执行。
三、检查的具体步骤
为了使检查工作减少盲目性、随意性,必须按计划、有目的、分步骤地进行。对企业或个人进行纳税检查时,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一)案头计划和准备阶段。检查之前要全面熟悉被查企业或个人经营、收入、财务核算、纳税等情况,确定检查项目、内容,安排检查时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计划和准备阶段具体工作有:
1.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或个人收入等情况,查阅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资料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并完成《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个人基本情况表》;
2.向主管税务人员了解被检查企业或个人的有关纳税情况,对被查纳税期资料与可比纳税期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了解企业或个人税收变动情况,完成《企业或个人纳税情况分析表》。
3.查阅并分析被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情况,对影响税收的财务比率进行分析,用于反映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同历史相比的差异,从中找出对税收可能产生影响的问题,并完成《财务比率分析表》。除此之外,还可按照财务通则的要求,在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时,根据情况选用:
(1)流动比率
(2)速动比率
(3)应收帐款周转率
(4)存货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资本金利润率
(7)营业收入利税率
(8)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4.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企业或个人有关纳税情况以及计算、分析的结果,初步做出判断,拟定本次检查项目、检查重点,完成《检查项目确定工作表》,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履行报批手续;
5.根据领导审批确立的检查项目及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分工,运用税务审计(或检查)工作底稿方法,根据本规程四条所列各税种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时间预算,并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6.检查人员分工和时间安排之后,应立即填写《企业税务检查通知书》,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检查的具体时间、地点、检查内容需提供的有关纳税资料等通知被查企业;
7.对被举报有偷、漏、避税的企业,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认为证据确凿,有必要对其采取突击检查时(即检查时不通知企业),经请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完成《企业税务立案检查呈批表》;
8.对个人纳税检查内容确立之后或被举报有偷、漏、避税问题的个人,经过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认为事实确凿,需要与本人对证的,可以向其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现场检查阶段。即派员直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或货物存放地或与个人对证。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审核有关凭证、帐册、报表、合同、董事会纪要、工资证明等资料以及检查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现场检查阶段具体工作有:
1.检查人员进入企业检查,或与个人对证,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在具体工作时,应当与被检查企业的领导和财会人员取得联系,确保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生产经营
效益、联属关系、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以及检查有关帐册、凭证以及商品、货物进销、结存等情况,在此基础上,进行客观的评价,确定企业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检查的幅度。
2.根据检查的税种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和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3.检查过程及问题,要进行完整记录,并完成《检查记录表》。
四、各主要税种检查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流转税
1.熟悉和掌握流转税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被查企业的经营性质、收入属性,确定其所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及有关优惠规定;
3.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鉴定)以及与企业往来的有关税收文件;
4.检查被查企业的流转税申报表、税票以及专用发票,确定其申报和纳税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或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要求进行;对逾期申报纳税的,是否应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5.将当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与上一年度经营收入(或销售数量)进行比较,分析收入总额的升降,确定检查方向;
6.抽查企业销售收入帐(每年1-3个月),确定:
(1)是否将每笔交易的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完整、正确、及时地申报纳税;
(2)是否有将应税收入或消费品记入往来帐户,少报营业收入(或销售数量);
(3)是否有把经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报、少缴流转税;
(4)检查有无将应税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少报流转税;
(5)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等问题;
7.对年终最后几笔收入和次年初的收入进行收入截止期的测试,以确定收入记帐归属期的正确性。特别是在减免税的起止期的年份,要增加这方面的测试;
8.检查销售收入所取得的货币是不是与记帐本位币相一致,是否使用正确的汇率记帐;
9.检查企业其它业务收入情况,如利息、租金等,确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检查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业务往来,若有,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交易,若不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调整其经营收入;
11.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出口产品销售收入与内销收入划分是否正确。对出口产品要检查其报关单是否合法有效,发票、结算单是否齐全,委托代理出口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效等;
(2)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帐户,对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本企业非生产性活动、送礼、捐赠或赞助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做销售处理,进行申报纳税;
(3)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企业连续生产的个别产品,流转税条例规定应纳税的,有无申报纳税;
(4)企业销售带包装物的产品,除税法规定可以扣除包装物计税外,其它是否按代包装物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5)企业其它业务收入及原材料销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6)企业合作各方“分产品的”,该部分产品是否申报纳税;
(7)企业自设门市部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的流转税;
(8)企业的销售折让、回扣的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佣金、手续费等项目支出冲减应税收入;
(9)企业赊销的产品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品是否按税法规定及时结转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10)企业产成品及往来帐,查明企业有无以产品抵付债务或换取票,未记销售而直接冲减产成品帐户导致漏缴流转税。
(11)企业销售产品加价收入和取得非财政部门的补贴(不含外贸创汇奖)是否并入产品的销售收入中申报纳税。
(12)企业的销售收入帐户,审查企业的销售退回的红字冲销项目,查明有无把应由企业销售费用负担的运杂费也同时冲销了销售收入,造成少缴流转税。
(13)企业的其它业务收入是否有,委托加工收入项目,若有审查其委托加工产品是否符合流转税有关法规中对委托加工产品有关规定,有无将属于自制产品性质的收入计为委托加工收入从而少纳税款。
(14)企业的销售收入帐,确定有无将高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计入低税率的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少缴流转税。
(15)企业全部收入为外币的,是否用外汇人民币缴纳了税款。
12.商业、服务、建安企业等行业,检查时应特别注意:
(1)服务业取得的加价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
(2)服务业加收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并入收入项目申报纳税。
(3)餐饮业接待客人用餐或交际应酬用的烟酒、饮料等收入是否按对外营业价格计入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4)服务业申报营业收入时,有无扣减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如银行信用卡手续费等。
(5)企业取得的场地出租、保管费等收入是否申报纳税。
(6)餐饮业将自己生产的面包、糕点等自制品对外销售,有无申报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7)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销售时有无缴纳生产环节的流转税。
(8)建安企业开工后收取的“预收工程”款是否足额申报纳税,对其工程超过一年的,是否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结转收入并申报纳税。
(9)建安企业申报工程收入是否按流转税有关规定缴纳流转税(重点检查总包、分包统一或分别纳税问题)。
(10)汽车维修等行业支付给客户的回扣实物等处理是否适当,有无影响流转税情况。
(11)有代理业务收入的企业应重点审查其代理业务的性质,正确划分自营与代理的收入界限,有无属于自营性质的收入,将差额按代理收入申报少缴流转税。
(12)商业企业是否有隐瞒销货收入,支付回扣、佣金是否适当,代理销售是否申报纳税。
13.汇总检查的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税收协定,优惠政策等。
2.了解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确认是生产性企业,还是非生产性企业;是否属于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进而判定其所适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3.了解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发的纳税鉴定通知书(或纳税通知)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税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确定企业申报纳税情况是否按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应缴税款与已缴税款是否相符,对违章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了处罚。
5.结合对流转税的检查,确定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是否正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
6.材料的检查
A.材料采购的检查
(1)审查“材料采购”明细帐或有关材料明细帐,对照主要材料的购货发票,运单和材料报告单,核对材料期初、购进、结存使用等情况,对进货数量和金额,检查有无购料只记数量没记金额或只记金额没记数量,影响发出材料的成本;
(2)检查进料成本中有无不合理开支;
(3)检查购料数与实收数量是否一致;
(4)结合检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对照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确认有无误计材料成本差异;
(5)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材料,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
(1)核实材料付出数量和加工收回材料数量;
(2)检查“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结存数,确认有无红字或贷方余额,多计生产成本。
C.材料发出的检查
(1)检查“发出材料汇总表”和“领料单”,了解汇总表与领料单填写用途是否一致,有无将非生产用料汇入生产用料,同时检查生产用料数量是否正确;
(2)企业发出主要材料若采用实际成本计算的,检查是否符合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成本核算方法。
D.检查剩料退库,对年末几天的“领料单”重点进行查核,检查年末投产情况和主要材料下料时间,凡影响年度成本的均应进行调整,避免将未投产的材料打入生产成本。
E.检查下脚料缴库。全面审核“其他业务利润”帐户和营业外收入帐户,检查出售的下脚料有无成本,如无生产,应查明对生产成本的影响。
F.检查销售材料,了解材料明细帐的贷方金额,确认是否将销售材料计入生产用料,并结合查核原始凭证,验证生产用料的数量。
G.材料成本差异的检查
(1)将“差异计算表”与“材料采购”明细帐“生产成本”明细帐、“委托加工材料”明细帐核对,并与“材料成本差异”明细帐对照,审查差异的计算及转入、转出是否正确;
(2)检查差异分配表与发出材料汇总表,了解分配的去向和金额是否正确。
H.低值易耗品的检查
(1)全面检查低值易耗品明细帐所记录的物品单价,有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低值易耗品核算的。
(2)检查其摊销方法和金额是否正确。
7.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检查
A.固定资产:
(1)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帐借方增加额,对有采购、安装等费用支出的,要同时对照“在建工程”明细帐,了解有无将安装费等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直接记入生产成本。
(2)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的各项支出,同时检查有关凭证,了解有无不合理开支,特别要检查基建借款利息支出在基建期内列支情况,以及是否正确结转到固定资产中。
(3)企业自制固定资产的,应检查“生产成本”明细帐的借方发生额,确认费用汇集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确认其是否存在盘盈情况;同时检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通过“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5)检查固定资产更改支出,确认其是否作为大修理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
(6)检查企业是否从关联公司采购设备,对从几个主要供应商采购的同一设备价格进行比较,确认有无存在价格转移,逃避税收问题。
B.折旧:
(1)检查各类固定资产购建、使用的时间,掌握未使用、不需用,停用报废的状况,确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方法和数量是否准确。
(2)检查折旧计算是否正确,加速折旧是否经税务局批准;
(3)检查本期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4)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明细帐,了解清理收入的所有原始凭证,确认有无存在虚报损失,瞒报收入的情况;
(5)检查转出的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及“累计折旧”明细帐,确认其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和累计折旧是否正确。
8.工资薪金的检查
(1)检查董事会、劳动管理部门关于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规定、制度和劳动工资合同,了解工资薪金中包含的范围;
(2)检查企业是否任意扩大工资、薪金开支范围,是否对非本企业人员计发工资问题;全部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是否都在工资表上反映,是否将基建人员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
(3)检查应付工资年末余额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9.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检查。
A.检查无形资产取得的途径和金额是否正确合理;
B.检查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的年限和金额进行摊销。
10.开办费、递增投资损失、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检查
A.检查“开办费”帐户,确认各项开支是否属于开办费范畴;开办费的摊销是否正确;
B.检查“递延投资损失(收益)”帐户和“其他递延支出”帐户。确认借(贷)方发生额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同时检查摊销是否正确;
C.检查“待摊费用”,确认待摊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是否按费用受益期摊销,有无存在借方红字或贷方余额;
D.检查“预提费用”、结合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帐户,检查“预提费用”帐户贷方余额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着重检查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和外部加工费等支出,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情况;有无预提费用只提不付情况;
跨年度的预提费用是否合理,有无批报手续。
11.生产成本的检查
A.检查“领料单”、“生产成本”明细帐和“生产记录”,确认生产领用材料和产品是否一致,成本核算对象是否正确;
B.检查退库材料(包括废料)作价是否合理;
C.检查职工工资分配情况,有无将非生产工人工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D.检查“材料盘点表”盘盈盘亏计算处理是否正确;
E.检查“在产品盘点表”与“在产品成本计算单”,确认有无漏计或少计在产品数量的问题;
F.对生产周期长的企业应检查年末领料单,确认是否有大批领料年末不作剩料退库处理的。
12.销售税金、销售折扣与折让、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检查
A.根据流转税的检查结果,对企业的销售税金进行相应调高或调低;
B.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真实性、合理性;
C.对采用计划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了解是否同时结转了产成品差异;对采用实际成本的企业,检查销售成本结转情况;
D.检查销售佣金的合理、合法性;
E.检查财务费用,了解是否将基建贷款竣工前的利息支出和资本性质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F.检查董事会费和顾问费的合理性;
G.交际应酬费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有无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H.检查职工培训费和研究发展费,是否有属于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
I.检查差旅费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董事会规定;
J.检查记帐汇率的确定是否符合会计制定的规定,有无存在随意变动情况;
K.检查汇兑损益结转情况,每月终了是否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帐户的月末余额按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折合金额与各该帐户记帐本位币帐面金额的差额是否通过“财务费用——汇兑损益”科目核算;
L.检查筹建期间汇兑损益的帐务处理是否合理;
M.检查货币兑换的处理是否正确;
N.调剂外汇中买入或卖出的外汇收支处理是否正确;
O.检查对外汇额度的处理是否正确;
P.检查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支出情况,确认这些费用支出是否合理,是否支付给其关联公司,若是,检查是否按独立成交原则进行;同时,检查这些费用支出是否扣缴预提所得税。
13.检查应收应付款了解有无坏帐损失,有无提存坏帐准备,若有,是否按批准比例计提;同时检查有无将收入不做销售处理挂往来帐,隐瞒收入的情况。
14.营业外收支的检查
(1)检查营业外收入项目是否正确,是否将“营业外收入”长期挂帐不作处理;
(2)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查营业外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将罚款、滞纳金等计算在营业外支出中。
15.检查上年度累计结转差异额是否正确结转所属年度。
16.检查外国企业是否在境内设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合并申报,并确定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收政策(税率、减免期等)。
17.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取得所得(包括分支机构所得)申报情况,正确计算抵免限额。检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分支机构是否按税法规定汇总申报,并确定各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减免优惠等。
18.对亏损企业应注意检查其真实性,有无有意推迟获利年度的情况。
19.检查弥补以前亏损计算是否正确。
20.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之后,检查被查年度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正确。
21.汇总上述检查结果,完成《企业所得税检查表》。
(三)个人所得税
1.熟悉和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优惠政策、税收协定等;
2.检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有关往来文件;
3.检查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情况,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按税法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
4.了解企业员工有关情况,包括工资结构、聘任期限、福利情况等;
5.了解员工有无其它收入,包括特别发红、奖金(年、季、月)、境外酬金等;
6.支付给临时雇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时、准确申报纳税;
7.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申报纳税;
8.了解个人每年(或每月)工薪变动情况,检查是否及时调整申报纳税;
9.通过对企业应付工资科目的检查,了解员工所有收入是否全部申报纳税;
10.了解企业是否为其员工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在其企业费用中列支,若有,其员工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换算为含税所得申报纳税;
11.各项费用及免税额的扣除是否正确;
12.了解各外籍员工的国籍,确定是否正确执行税收协定;
13.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四)房产税
1.熟悉和掌握房产税的有关条例、规定和优惠政策;
2.了解企业与所使用的房产关系,确定房产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3.了解企业房产使用情况,确定是自用还是出租;
4.了解掌握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5.检查企业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6.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
(1)投资建设的房产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价值及时入帐,记帐币种;
(2)购入的房产是否拥有产权,若有,是否按购入价申报纳税;
(3)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房产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4)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如通讯、通水、通气管道、输电线路及电梯、卫生设施等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5)捐赠的房产是否及时合理计价入帐;
(6)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帐;
7.检查房产税的计征方法是否正确;
8.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车船使用税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一)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根据所查问题,按照规定会签局内相关科股室后,报县或县以上税务局领导审批,并完成《税务查结审批表》;
(三)向企业或个人发出税务初审意见书;
(四)按照税务初审意见书所提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或个人确认书,并对企业或个人所提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完成《内部研究意见表》;
(五)根据企业或个人确定的情况及内部分析、研究的意见,下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六)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税、漏税、避税案例,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六、帐目的调整
为了改正企业财务差错,准确反映企业成本核算,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防止企业明补暗退,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检查处理之后,应根据检查调整的结果,要求企业对有关偷、漏税问题所涉及的会计帐目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2.上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情况作以下调整:
(1)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2)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七、归档上报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历史地、全面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便于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为了便于上级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检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复议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进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其它问题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各税种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
有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审查调整内容和程序,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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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15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维护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申请,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并根据各种实际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施合理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坚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与设定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营区域状态、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调整原有零售点,科学合理布局设定新的零售点。

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5.5‰控制零售点的总体数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城镇总人口数的7‰,农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农村总人口数的4.5‰。

第七条 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人口密集、人口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二)人口流量较小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按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5‰。

(二)交通较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3‰。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村每个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

(五)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设定零售点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定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他明令禁止烟火的区域等。但单个门面兼营烟花鞭炮,存放烟花鞭炮与存放烟草制品的间距在3米以上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商业性组织。

(三)中、小学校校内以及距离校门口50米半径范围内。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流动性摊点以及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和互联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的门店。

(七)礼品回收店、商品寄卖店和典当行。

(八)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场所之一的,不宜设定零售点:

电话亭、报刊亭、理发店、美容店、网吧、音像店、文化用品店、服装店、五金店、建材店、生资店、化工产品店、缝纫店、干洗店、修理店等与南杂食品经营无关的场所。



第三章 许可与监管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与监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行相关监管。

第十三条 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非个体经济性质的经营者不得低于10000元,城镇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5000元,城镇郊区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3000元,农村个体经营者不得低于2000元。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坐落地址、门牌号码和通讯工具,有必要的营业面积、货架、柜台等。租赁的经营场所,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及以上。

(三)符合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在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按“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许可决定。

当2个或2个以上经营者同时提出申请时,按下列情形并以第(一)项到第(八)项为先后顺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一)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延续申请和恢复营业申请。

(三)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下岗职工、烈属、低保户,未安排职业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四)烟草制品配送车辆能够直接送货到店。

(五)烟草制品进货款实行网上代扣。

(六)最近一年内销售烟草制品数量较多的,或同等销售总量条件下销售收入较多。

(七)营业面积较大。

(八)零售点属于自有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当持有许可证的烟草制品零售户数量达到本地区所规定的发证数量时,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额满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停止发证。直到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收回或注销后,再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的原则发放许可证

第十七条 原已设定的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零售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或重新许可;但已取得许可证且长期规范经营的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3年。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3年内再次提出申请。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因违法经营被执法机关处罚2次及以上或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该收回、撤销、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沿所在街道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在场,并书面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岳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石山地区部分贫困群众异地安置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扶贫攻坚步伐,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居住在石山地区缺乏生产、生活条件的部分贫困群众实行异地安置。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异地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一)任务。从1993年至2000年,通过政府行为要安置石山地区部分贫困人口25万人。截至1996年底,已经安置10万人。1997年至2000年尚需安置15万人,其中:河池地区8万人,百色地区3.5万人,南宁地区2万人,柳州、桂林等地区1.5万人。年
度计划安置:1997年安置4万人,1998年安置5万人,1999年安置4万人,2000年安置2万人。跨地、市安置分别由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市接收。
(二)对象。原则上是国家划定的28个贫困县中石山乡、镇的贫困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农户可列为异地安置对象。
1、自然环境条件恶劣,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
2、贫困农户年人均纯收入在自治区划定的温饱线以下;
3、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自愿异地安置的农民。
第二条 异地安置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原则。
1、安置农户要有永久性的居住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与当地人口同等的待遇。
2、有条件的,应在县内安置。不能在本地区、本县内安置的,要实行跨地区、跨县安置。
3、安置户要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利用政府提供的条件和优惠政策,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搞好生产,尽快脱贫致富。
4、做到投资省、起点高、效益好,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要求。
1、以农业开发为主的安置户,人均可利用土地面积应在3亩左右;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安置户,要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2、安置户的住房,要统一规划留有余地,每户建的长期居住房屋面积应在25平方米以上。
3、接收地政府要负责解决安置户的户口迁入问题。
第三条 安置点选择条件
(一)土地后备资源较充足,可供开发的宜农荒山荒地相对集中连片,土地权属明确,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同意土地征用或租用。
(二)土地以征用为主。对被安置农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原则上统一由接收地县政府征用或租赁后再交给安置户使用。一次性征地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统一租赁后,再转租给安置户使用。土地租赁使用期应定在50年以上。租赁期满后,若安置户愿继续租用,
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三)安置点的通水、通路、通电条件较好,能用较少的投资就可解决道路、饮水问题。
(四)就近能解决适龄儿童入学和安置群众的就医问题。
第四条 异地安置项目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
2、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按分级管理原则,报所在地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必须突出异地安置的内容,附有项目评估所需要的附件:征、租用土地的批文及有关手续、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土地凭据等;接收安置方的县(市
)以上政府同意接收安置的文件;自有资金的验资证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逐级上报审批。
从1998年至2000年的异地安置项目,要统一规划,分年度实施。当年实施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0月底前评估申报。
(二)项目审批权限。
1、在本县(市)内安置的项目,由县(市)扶贫领导小组申报,经地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2、在本地区内跨县安置的项目,由地区扶贫领导小组申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3、在本自治区内跨地区安置的项目,由迁出地、市商迁入地、市扶贫领导小组,并联合会签申报,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异地安置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的筹集。主要从中央分配给广西的专项扶贫资金和自治区用于扶贫开发的专项资金中筹集,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资金以及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等。
(二)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1、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年度异地安置任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2、当年安置项目安排的资金,实行当年投放。
3、县内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地区财政局,下拨资金的文件要抄送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区财政局商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10天以内下拨到县财政局并抄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县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


4、地区内跨县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地区财政局并抄送自治区、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区财政局在10天内拨到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
5、跨地区安置的以工代赈资金、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拨到接收安置的地、市财政局,下拨资金的文件要抄送区、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市财政局在10天内要将资金拨到接收安置的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按项目实施进度拨到安置点。
6、信贷资金由承担项目的经济实体承贷承还。
7、异地安置的管理费,按项目补助投资总额的3.5%掌握使用,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中安排。管理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划拨到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分配下拨各级扶贫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再抽取其他管理费用。
8、利用国家扶贫资金征用、租用土地,修建房屋,修建水、电、路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永久归异地安置点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三)资金的使用。安置点资金的投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在本县内安置每人补助投资3500元;在地区内跨县安置每人补助投资4000元;跨地区安置每人补助投资4500元。具体分解为:
1、用于征用(或租用)土地的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水、电、路等公共设施)的投资和农户建房的投资为无偿补助投资,从以工代赈和发展资金中安排。这两项资金分别占投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2、生产项目的扶持,从信贷资金中安排。信贷资金占投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3、劳动力搬迁路费的补助,由迁出县负责,可以从分配到县的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六条 异地安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
(一)安置项目实行分级实施。在本县内安置的,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地区内跨县安置的,由地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跨地区安置的,由自治区扶贫异地安置公司牵头商迁出县和接收安置地的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抓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或场、站负责帮助安置户选择好支柱产业,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一年劳动力要到位开发,第二年搬家迁移安置后全面检查验收。安置点实行分户承包经营,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公司或场、站与安置农户的责、权、利,风险
共担,利益共享。
(二)迁出方的地区行署和县政府要做到:
1、确定异地安置对象并登记造册,报送有关部门;
2、安置点的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的,要落实村干部随迁,并选派县、乡(镇)干部进点工作,直至安置户思想稳定、生产见效后才能离开;
3、按项目实施单位的时间要求,组织安置农户进入安置点开展经济开发活动。
(四)接收安置的地区行署、地级市和县(市)政府要做好:
1、在项目实施单位和迁出方政府的配合下,选择安置点和办理征地、租地手续;
2、落实安置农户户口;
3、将安置农户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安置群众就医和安置点的社会治安以及生产开发等,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五)各级计划、财政、扶贫、以工代赈等部门以及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同步参与安置项目的选点、评估、论证工作。安置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及时投放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土地管理部门对异地安置点要优先给予办理征用、租用土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可以减免的费用。
(七)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安置户的户口迁移,搞好安置点的户口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八)接收安置地的地区、地级市、县(市)交通、水电部门,要搞好安置点的路、水、电规划设计,把项目列入本部门的建设计划,优先安排。
(九)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安置点的科技、教育工作。科技部门要帮助安置点建立科技培训和科技服务体系。对安置点单独建办的学校,教育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交当地政府接管。
(十)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支持安置点搞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实施工作。
(十一)工商、税务部门对异地安置的项目,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扶贫企业优惠政策。
(十二)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异地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并如实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异地安置项目的验收
项目验收办法及标准由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组织验收。
第八条 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异地安置
异地安置不仅要靠政府行为组织,也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拓宽安置渠道。到本世纪末,要通过部门、企业、投亲靠友等形式完成异地安置15万人的任务。各有关部门对依靠社会力量的安置应给予支持。对贫困农户通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异地安置的,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接收
安置部门的安置证明及有关证件,给安置农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