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04]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临沂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有效地预防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我市建
设市场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础设施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审计机关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的的适用范围为全市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监督的国家、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按国家法规规定应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应由审计机关监督其招标投标的全过程。
(二)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到审计机关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审计机关对项目的立项、计划、规划、用地审批、财政性资金的缴纳情况、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及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事中监督。(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资料,应接受审计监督。
(五)审计机关应对项目的监理部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审计机关应对项目实施的各方在职责履行方面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
(七)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应及时将项目的预算和决算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投资规模超过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
(八)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委托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对其审计内容和结果进行再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条 被监督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法规规定的问题,应及时指出,被监督部门应依法进行更正或改进。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查出的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情节较严重及屡查屡犯的问题,要在国家法规范围内从重处罚,同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应依法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将项目的审计监督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阳发〔2003〕2号)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对象:招用阳江市持有《再就业优
惠证》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满1年以上。
第四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给予补贴。
第五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时间从2003年4月1日起至2006年3月31日止。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招收“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正处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失业证》和《失业人员待遇核发证》);
(四)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
(五)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用工每满1年,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所隶属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报《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补审,初审后收留《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其他复印件,将有关材料退回给用人单位。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自接到用人单位提交齐所需材料之日起计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的《申请表》、《审核表》及补贴申请有关复印件材料转送回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本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用人单位新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核查,并应在完成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转送到同级劳动保障局。
(四)劳动保障局审核。劳动保障局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审核,并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五)财政部门核定拨款。财政局收到同级劳动保障局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应完成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将申请材料转回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经审核符合享受岗位补贴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XX年度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专用章,并连同已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和《审核表》(各一份)退回用人单位保存。
第八条 对未参加社会养老和社会失业保险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申请补贴手续。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阳江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2、阳江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